憲法固重要 解釋更關鍵 若得好藉口 二者皆可拋(8) 作者: 方鯤鵬 (八)美國黑人爭取平等選舉權的歷史 有很多鼓譟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人,看到我寫了一些美國歷史真跡就坐不住了。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如果不能明白民主制度也會犯大錯誤,不能明白美國最高法院也會犯嚴重錯誤,不能明白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惡法,不能面對這些歷史,不能分析產生這些錯誤的原因,在引進民主制度時,怎麼能避免不發生類似的錯誤?怎麼能避免因期望值不切實際造成的失望?這種態度不是在學習引進,而是在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前文已指出,美國的開國憲法根本沒有把黑人當作人,所以那時選舉權的事無從談起。在美國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於1863年1月1日發表了《解放宣言》,宣布所有奴隸都成為自由人。 南北戰爭前,最高法院在造成嚴重憲政危機的斯科特案判決中,已解釋憲法把黑人作為奴隸主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剝奪。因此,林肯總統發布解放奴隸的命令似乎是違反了憲法精神。有意思的是,與林肯同在首都華盛頓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連撰寫斯科特案判決書的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也沒有吱聲,不敢“捍衛”憲法。 林肯總統發布這個命令在當時也只具象徵意義,是一種宣傳攻勢,用以瓦解敵人的後方。南北戰爭結束後,國會在1865年制定憲法修正案第13條,廢除奴隸制,這才在法律上真正解放了奴隸。1868年又制定憲法修正案第14條,給予黑人美國公民的身份。但是修正案第14條沒有涉及選舉權方面的種族歧視,為此1870年國會通過修正案第15條,明文規定:“合眾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服勞役而拒絕給予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這句憲法的中文譯文,取自美國駐華大使館提供的中文版本,其中“曾服勞役”意謂“曾是奴隸”,這種曲筆表述,在美國憲法中多次出現。 因此從理論上說,美國黑人在1870年就獲得了選舉權。但事實並非如此。在美國聯邦制度下,政府的許多職能由州政府負責,在1965年美國《投票權法案》出台前,投票的具體規定由各州政府制定,聯邦政府無從干預。雖然憲法規定選舉權不得因種族和膚色被剝奪,各州特別是南方州的製法機構,卻變着法兒制定出剝奪黑人選舉權的法律。 這些變相剝奪黑人選舉權的法律,主要是設置選民登記的前提條件(prerequisite to voting),如必須滿足一定的財產要求、繳稅、通過文化考試等等才能進行選民登記。由於黑人絕大部分貧窮沒文化,就被這些投票的前提條件拒之門外了。可這些前提條件也會排斥貧窮以及沒有文化的白人,為了補救這個問題,天才的議員們制定出專門封鎖黑人的“祖父條款”(Grandfather Clauses),規定祖父享有投票權的選民可以豁免這些登記的前提條件。比如,一個文盲白人就不會被文化考試這樣的前提條件開刷,因為白人的祖父都有投票權。但是黑人的祖父都是奴隸,根本不可能有投票權,這樣就被這個“祖父條款”套住了。這類歧視黑人選民的惡法,同吉姆烏鴉法一樣,也是通過正當的民主程序,經由州議會投票和州長簽署後產生。 1955年8月,密西西比州發生一起慘案,14歲的黑人少年埃米特在買糖果時向白人女店主吹了一個口哨招來大禍,被白人種族主義者殺害和拋屍。當年政府對這起惡性謀殺案草草了事,沒有追查兇手。2004年5月份,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重啟這件謀殺案的調查,並於2007年3月公布調查結果。在FBI調查報告的背景介紹部分,有兇手謀殺和拋屍所在地區三個縣1950年黑人選民的登記資料,我將有關信息整理如下:萊福饒縣(Leflore County)有適齡黑人選民17,893人,選民登記297人,即選民登記率是1.6%(註:登記了的選民不一定都去投票,所以投票率比這還要低)。太陽花縣(Sunflower County)有適齡黑人選民8,949人,選民登記114人,登記率1.2%。塔拉哈奇縣(Tallahatchie County) 有適齡黑人選民9,235人,沒有一人作過選民登記。 這份資料說明,1950年距離1870年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第15條給予黑人選舉權,雖然已經有80年了,但黑人還沒有真正得到選舉權。 對於州政府設置選民登記前提條件違反憲法的司法挑戰不斷進行着,從1875年起到20世紀60年代,有很多案件進入了美國最高法院。雖然憲法修正案第15條一個字不多一個字不少還是老樣子,這段時間裡最高法院在前期支持州政府的這些立法,後期在一些案件中裁決某些選民登記前提條件違反憲法。但是情況還是沒有實質改變,州政府在一些歧視條款被聯邦法院廢了以後,立刻再以其他名目制定新的阻擾黑人投票的法律。 直到1965年國會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投票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黑人的投票權才真正得以落實。1965年8月6日,約翰遜總統在馬丁·路德·金等積極推動黑人平等投票權的民權領袖見證下,簽署了《投票權法案》。該法案廢除了各州制定的剝奪黑人選舉權的登記前提條款。並且還規定,以後州政府新制定的選舉法,在實施前必須接受聯邦政府審核。從而將各州可以制定投票方法的製法權,實際上收歸到聯邦政府,以此杜絕各州變着花樣制定剝奪黑人選舉權的法律。 毋庸贅言,血統論反動可惡。但是世界上左翼右翼、民主專制、意識形態對立斗得你死我活的各種主義們,只要有合適的氣候,卻都喜歡祭出血統論,而且手法如出一轍,像一個師傅教出來的。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德國猶太人身上蓋印作標記,進集中營做苦力。六十年代中國極左時期,人們分成紅五類、黑五類(實際上“黑”不止5類,但因為“紅”是5類,所以黑的“級別”不能大於5,以免違反“一小撮”的稱號),黑五類掛牌掃街打掃廁所。那時什麼事都問家庭出身,黑N類子弟在社會、學校飽受歧視凌辱。美國搞血統論堪稱老大哥,歷史更早更悠久,而有些州直到1958年,政府居然還認為談論動物黑白相愛是大逆不道,必須橫加干涉(見方鯤鵬《美國有些州曾經黑兔與白兔也不能通婚》一文)。到頭來意識形態方面冠冕堂皇的說教都像是騙人的東西。所以誰動輒挺出“真理就在我的腳下,膜拜吧”的架勢,那背後多半有可疑的動機,需提防是否在施洗腦愚民之術。 美國黑人爭取民權,爭取平等投票權的漫長過程,至少有兩個事實對中國具借鑑意義: (1)法制、法治和民主不等於給社會平等、社會公正上了保險,特別是政府受意識形態影響,在政治正確幌子下惡意犯錯誤時,會給社會造成很大的傷害。一旦惡法形成,在法治社會也必須通過正當程序尋求推翻,這使得惡法可以長久為害,得不到抑制。這些說起來會令民主鼓吹者們很掃興,但美國黑人爭民權史不就證明了這些道理?可見做什麼事都要付代價,這些缺陷是法治的代價,是社會必須承受的成本,因為現代社會如果沒有法治,更是萬萬使不得。 (2)一個大國要強化中央政府的權威才能管理好國家。1870年美國聯邦政府已經通過修憲給黑人選舉權,並且規定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種族、膚色剝奪他們的選舉權。然而直到95年之後通過聯邦《投票權法案》,將州政府制定選舉法的權力置於聯邦政府控制之下,才真正落實了1870年的憲法修正案。 美國最高法院雖然在1954年經由布朗案的判決,宣布教育系統種族隔離的法律違反憲法,必須廢止,但之後仍然有一些州拒不執行。1963年6月11日,反對學校黑白學生混合制的阿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萊士(George Wallace),手持大棍站在阿拉巴馬州大學的學生註冊辦公室所在大樓入口處,兩邊各站一排州警察,阻擋在該校被法庭命令改為種族混合制學校後,第一批前來註冊的兩個非洲裔學生。肯尼迪總統毫不猶豫命令聯邦副司法部長由美國國民警衛隊陪同趕赴現場。6月12日,國民警衛隊的亨利·格雷厄姆將軍(Gen. Henry Graham),在大樓前對華萊士州長下達了讓到一邊去的命令,州長灰溜溜地讓出道路。 像中國這樣一個疆域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也必須強化中央政府在立法、執法方面的權威,不能容忍地方政府挑戰中央的法律,必須毫不猶豫糾正地方自搞一套抵制中央的違法現象,否則後果莫測。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