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陵诉吴弘达案(三) 作者: 方鲲鹏 吴弘达4月25日的声明称:“2011年4月6号,俞陵的律师撤销了诉讼。”按照美国的法律,一件民事纠纷案,如果在被告向法庭递交答辩书之前提出撤诉,不需要法官的批准,只要通知法庭撤案就可以了。因为俞陵起诉吴弘达以及他作为负责人的劳改基金会和雅虎人权基金会之后,被告们一直没有向法庭递交答辩书,所以此案撤诉时只通知法庭,不必告知撤诉的原因。 俞陵起诉吴弘达索要属于她的钱,在开庭前又提出撤诉,一般猜测是因为吴弘达和俞陵达成庭外和解,俞得到了她索要的钱,所以销案了结。然而后来的发展与这种猜测大相径庭。吴弘达在网上一再发表声明或补充声明讲述事件“真相”,而俞陵一个字也不回应。在4月25日声明之后,吴弘达于4月30日、5月11日、5月16日又发表了声明或补充声明。除了这些有关事件经过的声明外,吴弘达5月16日还发出一个修改和道歉的声明,称4月25日的声明《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中部分内容有错误,这些内容已于5月5日删除并为此向俞陵的一位前律师道歉。我对照了一下前后两个版本,发现4月25日版本中称该律师是撒谎者的段落删除了。5月27日,吴弘达第二次向该律师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在吴的这些声明中,有两个目的很明显:(1)向俞陵喊话,急于要把钱交还她。比如在5月11日的声明,吴弘达开篇就说:“俞陵在2011年4月6日撤诉了,但这件事并未结束。首先,我手中还有她的约180万元尚未与她交接。”这说明不是双方达成和解,俞拿到钱后撤销起诉。(2)强调这是吴同俞之间的事,与劳改基金会和雅虎人权基金会没有关系。比如5月16日的声明中有这样的话:“不管俞陵对我有怎样的看法,她和我只是私人间的信托关系,怎么会提到Yahoo呢?这是俞陵律师的计策,还是另有他人的企图或阴谋?” 由于案件撤而未了,我又在网上作了一番搜索,终于找到了原告律师发给法庭的自愿撤诉通知。正文寥寥几句,大意是说,因为被告还没有递交答辩书,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自愿撤诉,并且不影响原告在任何时候以相同的理由再起诉被告,现在原告在这些法律规定下自愿撤诉。 这份通知除了呈交法庭外,还要寄给被告律师一份副本。通知上有吴弘达雇的两位律师的姓名和地址,我把律师名字 Anthony Mirenda 和 Ara B. Gershengorn 放到搜索引擎上后,马上发现二点不同寻常之处,显示他们不是单纯被雇来对付俞陵的案子: (1)这两位都是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地区的律师,而俞陵是在维吉尼亚州华盛顿地区起诉吴弘达。从两位律师的自我介绍看,他们都没有华盛顿地区的律师执照,因此如果俞陵案真要开庭,他们实际上不能代理这个案子。 (2)俞陵起诉吴弘达的是民事案,而这两位律师却是刑事案律师。他们名片上(网上名片)写的专长都是:“企业犯罪和政府调查(Business Crimes &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s)”。 为什么雇波士顿地区的企业犯罪和政府调查的专业律师?这问题现在无解。但有一点没有悬念,吴弘达要付的律师费不会少,因为这两位都是著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Foley Hoag LLP)的合伙人。 由于有了这些最新拼板,俞陵撤诉的原委大致清晰可见了。这里需要声明,下面只是个人分析,并非官方消息,一切须以官方公布的资料为准。 1. 吴弘达的声明透露,他怀疑俞陵的律师另有计策。法律规定,律师在经办民事案时,如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节,有责任报告美国联邦调查局 FBI。另外,这个案子媒体报道速度之快很不寻常。俞陵诉吴弘达等在法院立案的第二天,英文媒体《法院新闻服务》(Courthouse News Service)就作了详细报道,像是对这篇新闻预作了准备。《法院新闻服务》与法院系统有密切联系,是专门报道全美法院新闻的网上专业媒体。俞的诉状是送到首都华盛顿附近的联邦法院,而在加州的《法院新闻服务》立刻报道,并使用了欺诈、勒索、非法转帐和违反信托法等一般民事案件不采用的语言。再者,这件民事案没有在州法院,而是到联邦法院起诉,也可以看成是有备而来。 2. 不管是何人报的案,迹象显示俞陵起诉后,某个政府调查机构介入了调查。一旦开始调查,就不光是俞陵起诉书涉及到的问题,从吴弘达连串声明中的蛛丝马迹看,应该至少还包括了对雅虎人权基金的调查。如果民事案同某一件刑事案或刑事调查有关联,法庭惯例是民事案暂缓。这时或者是冻结民事案;或者是先撤案。俞陵案选择了后者。由于俞陵是重要的证人或潜在的证人,按惯例她与被调查对象在调查结案前不应有接触。吴弘达想来不能直接同俞陵交流,因此选择在网上接连喊话。有位网友在我前一篇文章后有个跟贴,道出了这种奇怪的状态:“感觉‘补充之补充(指吴5月11日声明)’这篇是写给俞陵看的。老吴点头哈腰就差下跪 …… 以前声明中信誓旦旦要反诉,现在态度大转弯。耳目一新,给人震撼的冲击。” 3. 形势岌岌可危,吴弘达急于要归还俞陵的钱,摆脱干系,这种心情在他近几次声明里可说跃然纸上(网上)。特别是买年金的100万,现在特别之烫手。吴弘达在5月16日的声明里说,“在2010年2月,美国税务局通知我要付税一万多元。”从税的数额看,应该只是领取年金后要纳的税。吴弘达买年金是在2009年1月份,年金申请表影印件上清楚标记买年金的100万是新投入的钱(New Money),银行应该会把这信息上报国税局。如果2010年报税时没有报这100万,美国税务局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是很可能询问吴这100万的事。如果是联合报税,这种税的事弄得不好,会把吴太太也拖下水,高瞻夫妇就是一面镜子。 美国案件调查常是旷日持久,可能会有很长一段时间平静无消息,局外人还是静观其变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