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6) 作者: 方鲲鹏 六、 美国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 由陪审团审判,如同司法独立,也是美国政府引以为豪的一个司法制度。陪审团审判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理念,可遗憾的是,美国审判制度面临严重危机,致使美国有识之士近年来大声向当局疾呼:“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37年裁决,如果被控的罪所对应的监禁刑期不超过6个月,不必经由陪审团审判。所以实际情况是,刑事案被告如果被控的是刑期6个月以上的罪,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在民事案件方面,虽然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涉及的价值超过二十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不过最高法院对此解释道,这条修正案涉及的陪审团审判权利只适合于1791年的习惯法(common law)。因此,民事案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而法官可以批准申请,也可以拒绝申请。 以上谈的是联邦法院情况。而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州法院受州的宪法管束,所以各州的情况可能不完全一样。不过美国州的司法运作模式基本上是模仿联邦模式,所以在陪审团问题上应该也是大同小异。 美国是官司泛滥的国家。如果大量民事案也经由陪审团审判,到哪去找足够的陪审员?所以在很长时期里,当局严格限制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 在贺梅案中,贝克夫妇向法庭诉求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该案涉及剥夺父母权这等重大的民权纠纷,贺绍强夫妇是用动议(motion)的形式正式和慎重地向审理法官提出要求陪审团审判,申请详细诉说了剥夺父母权对于他们一家就是生离死别,他们在世上没有什么比这件事更重要了。但是法官拒绝。被拒绝后请求法官再考虑,还是拒绝。以后这位法官因为与当事一方背地里交流案情的违纪事件曝光,被迫退出该案。另一位法官接手后,贺绍强夫妇又提动议要求陪审团审判,仍然被拒绝。 民事案申请陪审团审判,意味着不信任受理法官的公正性,但是却要该法官的批准才能获得陪审团审判。这是很奇怪的逻辑,很少有民事案当事人敢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怕法官拒绝后还怀恨在心。 最近几年,由于陪审团裁决的案子急剧下滑,当局放宽了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的限制,申请获准的机会已大为提高。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经由审判裁决的案子呈减少趋势,特别最近十几年急剧下降。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学者们称之为“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Vanishing Jury Trial)”的事态。 统计数据能作最好说明。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在1976年,联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权案中有10件交由审判;在2002年,只有2件经由审判。而到2008年,只有1%的民事案件经由审判,比前一年下级了4%;刑事案件2008年只有4%经由审判,比前一年下级了2%。 在州法院方面,根据美国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和美国司法部的资料,从1976年到2002年,经由陪审团裁决的民事案件比率下降了67%。2002年陪审团裁决的民事案件只占州法院所有民事案件的0.6%。到2005年,经由陪审团裁决的民事案件大约减少到占民事案件总数的0.3%。 由于未经审判裁决的比率越来越高,虽然美国的刑事案和民事案每年都在增长,然而经由审判裁决的案件的绝对数却在急剧下降。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全美的联邦法院1985开庭审判的民事侵权案,其数量是2003年的4.5倍。 这些数据触目惊心,难怪不少美国学者惊呼,美国的司法系统已不复存在。试想全美联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刑事案中有96件不经由法庭审理,是通过被告律师和检察官谈交易结案(Plea Bargain);每100件民事案中有99件不经由法庭审理,是通过庭外谈判结案。法庭已不成其为法庭了。 美国各州法院的统计数据比较难以收集汇总,不过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不经由法庭审理的案件比率,只会高于联邦法院。因为联邦法院的案件普遍比州法院的案件大而复杂,最终选择审判的比率也比较大。 变化背后的原因,众说纷纭。由于这些调查数据出炉还没有多长时间,虽然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已经注入了大笔钱资助“审判在消失”研究项目,尚未看到有分量的研究报告问世。作为一家之言,我的看法,这些数据反映了美国人对法官不信任、对陪审团制度没把握、对司法系统失去信心的长期趋势。 这种检察官取代法官和陪审团的奇形怪状,使得很多法官上任几年了都没有主持审判的经验。而96%以上的刑事案,检察官不仅负有举证的责任,还兼具陪审团判定事实和法官量刑的功能(虽然量刑的建议需要法官批准)。司法愈加市场化,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无论是刑事案还是民事案,当事人更难离开律师,没有钱雇律师的当事人处境更显恶劣。 中国鼓吹模仿美国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们心目中的美国模式,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