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國為鏡發展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6) 作者: 方鯤鵬 (3)美國司法公正 美國有公共辯護律師制度,如果刑事案被告沒有錢請律師,政府會指派一個公共辯護律師。因此中國民眾大多以為美國司法公正,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審判。事實上,美國司法系統不遵守規定,不按照程序,草率審理,冤、假、錯案的比率非常之高。另一方面,美國囚犯的日子過得還算好,使冤、假、錯案的為害略為緩和(當然這不包括死刑案的錯判)。囚犯們不必做苦力,監獄裡一日三餐,有暖氣空調,看病治療都免費,一些貧窮囚犯與其在外面生活無保障,還真寧願坐監,也確實有不少囚犯刑滿釋放後再犯案,滿不在乎重回監獄。 死刑案件是最重大的刑事案,人命關天,相信對死刑案的審判是最為慎重的審判。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從1991年起開始一項美國死刑案錯誤率研究,前後有十多位專業人士參與(以下稱為“研究組”)。哥大學法學院這個項目調查了1973年以來所有已走完上訴程序的死刑案。由於美國的死刑案上訴過程常常要費時數年,所以項目雖然一直持續到2000年,但調查的案件只能截止到1995年。 經過9年的努力,研究組於2000年6月發表了一份名為《一個破碎的系統:美國1973-1995年死刑案錯誤率》的研究調查報告。(“A Broken System: 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 1973-1995”網址:http://www2.law.columbia.edu/instructionalservices/liebman/liebman_final.pdf) 從1973到1995的23年間,全美的州和聯邦審判庭總共判處了5,760個死刑,重大出錯率有多少?10%?20%?30%?都不對。恐怕沒有一位讀者能猜得到:審判庭判處的死刑案中有超過三分之二犯了嚴重錯誤,重大錯誤率是68%! 上訴庭駁回下級法院的判決,必須是下級法院審理過程中犯了嚴重錯誤。如果上訴庭發現下級法院犯的錯誤不嚴重,沒有犯這個錯誤,案件的結果也不會改變,則上訴庭將維持原判。在5,760個死刑判決中,有68%的判決因為犯有嚴重錯誤而被上訴庭推翻,將案件退回審判庭。在返回審判庭進一步審理後,82%改判低於死刑的刑罰,7%證明完全是冤枉的。 研究組的報告歸納了上訴庭駁回死刑判決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辯護律師不負責,漫不經心,不尋找證據,甚至對被告提供的重要證據連看都不看;占第二位的是警察和檢察官發現有利於被告的重要證據後偷偷壓下,沒有透露給被告律師和陪審團。 美國死刑判決有自動上訴或覆核的程序,可以看成100%上訴。而一般案件只有大約10%的當事人會提出上訴。一般案件上訴後被上訴庭發回更正的比率約為10%。所以粗略地說,一般案件判決後的更正率只有1%,而死刑判決的更正率是68%。相差如此懸殊,是因為審判庭審理一般案件比審理死刑案件更為慎重,還是因為上訴庭審核一般案件沒有像對死刑案件那麼認真? 如果你不能否認“對死刑案的審判是最為慎重的審判”,如果你不能否認在死刑案件上表現也是漫不經心的公共辯護律師,不會在一般案件中表現得更為稱職,就不得不承認美國“冤、假、錯案的比率非常之高”。在我的一篇博文後有一位網友寫了跟貼,可能是業內專業人士,他說作為公共辯護律師同時要接十幾個案子,向政府計時收費又有很多限制,根本沒時間照顧到這麼多案子,而且多勞也不能多得,所以能省事就省事,儘可能讓被告認罪了事。 美國是世界上少數存在“合謀罪”(Conspiracy)的國家。合謀罪是指如果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合謀策劃犯罪活動,就構成一項犯罪。合謀罪不需要你實際做了什麼,只要你有犯罪的企圖,就可定罪。 在美國,用合謀罪起訴十分常見,這是檢方的最愛。合謀罪如果被濫用,十分可怕,因為這個罪倚重於證詞,一般不需要物證,很容易入罪。有個人突然接到一個久未往來的好友老婆打來電話,哭哭啼啼地說丈夫被抓了,家裡現在生活太困難了,打掃房間時發現丈夫留有幾包毒品,你知道有沒有人想要?可以很低價格出手。這個人看她可憐相,又是老朋友,礙着面子沒有一口回絕,而是敷衍了事,“那我去問問,如果有人要,我打電話給你。”這個人連毒品也沒看到過,就可定罪了。來電的是警方的線人,有心害你的,電話全被錄了音,“合謀”販賣毒品罪,有證人作證、有錄音帶作證據,你法網難逃。 很多政府的線人不是職業執法人員,而是有把柄落在警方手裡的人。那個接電話中套的人,接下來可能面臨這樣的交易:與政府合作判10個月,不合作判10年。所謂合作,就是作線民,向其他人打電話設類似的圈套。如此這般,最後警方“挖出”了一個“販毒集團”。 以上舉例,是《我在美國坐牢 - 美國聯邦監獄揭密》一書中作者的一位獄友講述的案子,那位獄友還告訴作者,警方為什麼要這麼做,是為了向國會要求增撥緝毒經費。因此在美國生活,為避免落入圈套,只要有人與你談任何一丁點兒違法的事,你唯一的選擇是馬上報警。 高瞻和薛東華的刑期所透露的信息,可以作為補充資料。高瞻是主犯,被控兩項罪名,獲判7個月。薛東華是從犯,被控的只是高瞻兩項罪名中較輕的一項,但是獲判12個月。不是法官重判了薛東華,實際上法官很想判薛東華的刑期不長於高瞻,並為此花費了幾個小時搜索有關法律,但最後只能依刑法條例判薛東華最低的12個月。高瞻7個月刑期是檢方向法庭建議的,理由是高瞻“提供了重要的合作”,而法庭批准檢方的輕判建議,是司法慣例。由於薛東華沒有“合作”可以提供,檢方就留給法官按法律條款去判,所以就出現了從犯比主犯判得重的現象。另一方面,高瞻同檢方達成認罪協議後,在互聯網上發表《我的聲明》,其中一句暗指“合作”的話意味深長:“有很多事我現在還不能說,但我所經歷的這些驚心動魄,黑暗無比的逼迫,會有一天被說出來。”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