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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2) 2012-07-10 13:31:39

 

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2)

 

作者: 方鲲鹏

 

 

四、嫌犯二号乔·迪克Joe Dick

 

迪克是个内向而不合群的年轻水兵。福特如法炮制,先让迪克接受测谎试验,然后欺骗他没有通过测谎,逼问他同威廉斯一起强奸和杀害米歇尔的经过。经过10多小时的连续讯问后,迪克完全崩溃了,他能感觉的只有福特的嘴在不停地一张一合,耳朵里不断重复着福特刺耳的声音:“你不承认?你去死!你想要一针(意为注射处死)?会给你的!”迪克只有一个想法了,只要能使那张嘴闭上,他愿意做任何事情。

 

接着,福特给迪克看米歇尔的遇害照片,后者就根据从照片得到的信息,编造他和威廉斯共同作案经过。迪克的招供和威廉斯的招供在所有事实方面不一致,比如迪克说米歇尔的尸体在客厅,而威廉斯说在卧房;迪克说是用威廉斯公寓厨房里的菜刀刺杀米歇尔,而威廉斯说用一只平底鞋打死米歇尔。而且两份招供在事实方面的描述,也与警察搜集的犯罪现场证据不能吻合。

 

遭警方逮捕的威廉斯和迪克,住在同一套公寓,按照迪克的供述,这套公寓还是作案的第二现场,应该留有物理证据,比如受害者的血迹、行凶刀具、嫌犯当时穿的衣服上面也可能有受害者的DNA,等等。但警察从未去搜查取证。

 

尽管供词与事实有诸多重大的矛盾,但警检方全不意。重要的是他们得到了威廉斯和迪克承认作案的录音。

 

迪克是一个非常特别的人物。这个案子的其他不实供述者,心里都明白,自己在作虚假坦白,为的是避免死刑判决。迪克不同,在福特无数次指控他杀了米歇尔后,他逐渐变得确信自己杀了米歇尔。他第一次的“坦白”,是按照福特的指引,供述他和威廉斯一起作案。以后由于“案犯”的DNA,总是不匹配犯罪现场的DNA,在福特要求下,迪克7次修改“坦白”,共同作案的人数逐渐增加,一直达到8人。每次修改,迪克都增添很多细节,并且对每一个新版本都深信不疑,他已经无法区别幻觉和真实了。

 

迪克不仅确信自己在那天晚上杀了米歇尔,在审判“共犯”时,还作为警检方最重要的证人,出庭指证“同案犯”。但是事实上,米歇尔遇害时,迪克不可能在犯罪现场,他的直接上司、士兵同伴、舰上的执勤日记,都能明白无疑地证明,案发那晚迪克在军舰上执勤!

 

迪克并非一开始就糊涂的。在第一次讯问中,他坚持了10个小时,不断地重申那天晚上他在军舰上执勤,但是福特坚持说他在撒谎。最后他自己真的认为这是谎话了。曾听说过,谎话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但以前还不知道,事实被一千遍重复否认,否认的事就成了事实。

 

从此以后,米歇尔被害案的侦办,由两种类型的疯子在主导。一类是主持侦讯和起诉的警检方人员,他们为了保全面子,不惜反复制造一个更大的错误来掩饰前一个错误,以致丧心病狂,抓人抓红了眼。另一类是被他们逼疯的无辜者,乔·迪克就是一个典型。

 

迪克“坦白”后,被关进监狱。他从监狱里打电话给在马里兰州的父母,对他们说他是无辜的,但他“坦白”了他没有犯过的罪。他的父母马上赶到监狱,到那里后有人给他们一张名片,这是律师迈克尔·伐斯纳咯的名片。伐斯纳咯说他可以收费22,000美元为迪克辩护。迪克并非出身于有钱人家,他的父母又马上赶回马里兰,用房屋抵押从银行借了钱,然后聘请伐斯纳咯为辩护律师,把儿子的命运交付给他。

 

这时迪克还没糊涂,知道自己没有强奸杀人,然而伐斯纳咯律师完全没有兴趣听他的陈述。对于迪克说出事那晚他在军舰上执勤,伐斯纳咯也没有向他的海军上司和同伴求证。这个律师只是同检察官谈辩诉认罪交易,根本没打算为迪克辩护。在迪克的DNA不能匹配杀人现场的DNA后,伐斯纳咯又同警检方合作,促使迪克检举更多的“同案犯”。由于是迪克父母出钱雇的律师,伐斯纳咯打电话告诉他们,说他确信迪克犯了强奸杀人罪,转而卖好地表示,他现在的任务已不是为迪克作无罪辩护,而是全力挽救迪克的性命。迪克的父母被伐斯纳咯说服了,以为迪克真的做了这事。在警察、检察官、以及自己的律师和父母都说他犯了这桩可怕的罪后,迪克被彻底洗脑了,深信不疑自己强奸和杀害了米歇尔。

 

迪克的父母用自住屋抵押贷款,付给伐斯纳咯22千美元的律师费,但是这个律师只是帮助检察官,没有为迪克辩护过一句话。虽然迪克完全配合检方,是检察官手中的王牌和最重要的证人,但是伐斯纳咯同检方谈成的辩诉交易,迪克得到的却是最苛刻的认罪待遇,一点儿也不比米歇尔案的任何一个被告判得轻,他认罪后获判两个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假释。事实上,伐斯纳咯只需要做一件简单的事,就足以还迪克的清白,就是去核实迪克那天晚上是不是在军舰上。

 

真是一个混蛋律师。

 

(待续)

浏览(2424) (0) 评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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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1 22:57:04
谢谢方兄回复,其实我想说的那所谓的“公平”就是仅仅宣传用的,说起来我们有N多的法规在M多的阶段具有“防错纠错”的功能,但实际上根本就不会(或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普遍性)发生而已。。。 一切不利益所摆布而已!

期待方兄更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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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1 12:02:49
皇上,
你对美国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内行,不妨发表高见,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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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1 06:43:18
方兄好文,连兄好评。

让大家看看这个‘’法制‘’社会究竟是怎么个‘’公正伟大‘’.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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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1 05:54:59
连兄,

谢谢你的长篇解释,非常好。你并非一位普通读者,对这些问题有非常专业的研究。

这个故事人物比较多,我的叙述逐次展开,开始部分会产生一些悬念和疑问,比如警察审讯方法是否合法,无辜的受侦讯对象怎么经受不住好像不很大的压力,这些都逐渐作出说明。我一般先列一些标题作为大纲,写的时候不是按序进行,有时后面部分先写,现在把文章最后部分的一段放在这里,与你的评论相呼应:

“ 美国有50个州,要求警察审讯全程录音的只有8个州,弗吉尼亚州不在这8个州内。因此,福特审讯时,只录下他想听到的话不违法。而美国是允许钓鱼执法的国家,“诺福克四水兵”都通过了测谎试验,但警察骗他们没有通过;审讯时警察无中生有,说有证人亲眼目睹“诺福克四水兵”进入米歇尔的公寓;利用死刑威胁他们;在巴拉德出庭前威胁他不得说实话;等等。这些欺诈威胁手段因为没有法律明文禁止,所以就能算合法。法治的原始精神,是让人们有法律可遵循,然而现在美国的法治,异化为照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办,反过来了,而且与道德观念完全分道。但是法律怎么可能规定一切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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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1 00:39:21
如方兄所言,庄博提了个好问题,既不容易回答也容易回答,容易回答因为庄博已经有答案了,就是庄博自己说的: “更重要的是这个法律本身是个混蛋,因为这个法律完全失去了纠错的能力。。。”

就事论事,按这里的法律规则,检调方在调查过程中是允许采取“不正常”的手段手法来收集证据的,比如,对嫌疑者采取撒谎,倒钩,钓鱼 。。。(注意:撒谎,倒钩,钓鱼等在中国是明文规定不允许办案的),我想,那警官的威吓也算是常态和常用的手法,事实上在其他的案例上也屡见不鲜的!这是一。

其次,检方起诉本来就有很大的水分(或泡沫),简单地说,原本根据犯罪情节仅仅两个counts 就足够反映事实的话,检方绝对不会就用那两个counts来起诉的,一般都会很夸大的。。。 比如,李文和的案件,检方起诉了他共59条罪名 (59 counts),结果大家都知道,李文和最终是仅仅以一个很轻的罪名结案的! 所以,从实际上看,既然起诉就有很大的泡沫,许多罗列的罪名都牵强附会的,所以,警检方知错还起诉是常态! 你可能会问,这可能吗?这可是害人的可不要乱说哦,这里可是人权值老鼻子钱的美国哦。 但是,很遗憾,这就是事实! 那为何起诉就带有很大的泡沫来迫害人呢? 这不是一句两句说得清楚的,可以用另外一大篇文章来简单地解释这个“潜规则”!

再则,对于检方有错的起诉部分,法律也规定了(在各个法律阶段)相应的法规来“纠正”,但被告必须(根据在各个法律阶段)向法庭提交不同的Motions来申请,但一般检方很容易对付这类诉求,只要简单地对法官说,让我们一切交给陪审团去“裁决”是否有错和不错。。。 回答得很人权? 看看方兄关于陪审团的文章,仅仅3%的被告才能坚持得到陪审团的庭审! 换言之,那些个有错的起诉早在陪审团的庭审(Trial)前都已经起作用了!

那再就看那可怜(又勇敢的)3%的结果吧,在陪审团的庭审前,法官绝对不会“主动”来纠错,庭审(Trial)时,有罪无罪一切由陪审团那12人来定,法官也不会“主动” 来纠错, 一直到不幸被陪审团定罪后,其实还有一个法规(FED. RULE 29)给法官最后一个机会来纠错,直接推翻陪审团定罪的决定,但很遗憾这种事情发生的机率比大熊猫还稀少。如果,有好的律师的话(如果有的话),一般在被陪审团定罪后,的确有太多的错得话,还可以根据法规(FED. RULE 33)提出 re-trial (or new trial)请求, 但到了这阶段,我想绝大多数的被告好像不应该还会有钱“剩余”的了吧(即便卖光了家产后。。),所以,还是没有实际作用的! 许多的冤案就是这样产生了,其实关于陪审团的庭审过程也是充满了“千奇百怪” 潜规则,也当可以用另外一大篇文章来简单地解释如何“潜规则” 陪审团!

其实,还有一种是不需要陪审团的庭审,仅仅是法官就能定“乾坤”的,又称 Bench Trial, 但很少量和特别。

当然,法律还是“仁慈和公平的”,即便被告该做不该做的都努力做了还是被定罪,还可以走上漫漫的上诉“之路”,实际上,即便那少得可怜的上诉者在上诉法院被宣布无罪,被宣布冤枉平反的,又如何能补偿受到“重创”的那些被冤的被告及被拖累的家庭呢?

这些仅仅是本人很粗略的分析,实际上要复杂的多,且各个案件还很不一样的。 还请方兄再补充!


==================================
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10 19:46:51
上篇中你说,“警检方知错还起诉,而法院知道被告冤判就是不纠正”, 原因在哪里呢? 你后面会给我们解释的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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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0 22:33:37
方兄,

如果发生在中国,这万维就炸翻了。肯定什么专制社会,体制落后,文化(儒家)劣根性。。。 最后的结论一定是:人权在中国不值钱,人权在美国值老鼻子钱了。。

其实,美国处处以利益为先的,这不仅仅体现在国际事务方面,更体现在国内事务,包括媒体的表现,至少,我还没有看见这里有哪家媒体,置利益于不顾,拼命讲公平,做“雷锋”的。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0 10:07:52
连山兄,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早就炸翻了。我不知道应该说,这是因为美国媒体成熟,还是美国媒体对底层普通民众的痛苦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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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0 20:34:45
庄兄,谢谢到访。
你提出的一些问题对此文后续写作有帮助,请跟读以后几篇。评论可以比较自由,而作为介绍,我主要用叙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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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10 20:09:13
你结尾说真是一个混蛋律师,我倒觉得不仅是这样。那个主审和相关的法官也都是混蛋。更重要的是这个法律本身是个混蛋,因为这个法律完全失去了纠错的能力。那就不能简单地说某个人是混蛋了,而是应该找更深层的原因。

这个案子,只能说令人发指!谢谢方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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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10 19:40:07
谢谢方兄回言。 你是说,“证明了迪克后在军舰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那这个法律是个什么东西?

我的意思是法律首先要公正,不是死抱着法律。 如果在事实已经证明了他是无罪的以后法律仍然不做任何事情,那么我觉得就只有一个解决办法了。说出来不知你是否认可? 如果我的儿子碰到了这样的法律,我就给他那几个法官来个“以命抵命”!

因为反正活着已经没有什么意思了。这里有人不是老是唱高调谈中国吗,我的内心里始终有这么一个可能不被接受的思路。 如果碰到像这样的极端不公正(迪克十年后还在牢里? 这不是暗无天日嘛!),当事人以死相拼是唯一的解决办法。

这样的“以死相拼”多了,那些“法官”混蛋必然不得不做出反应! 当然我指的是像这样的绝对不公正,不人道,不“合法”;这种事情的发生说明了法律是无效的。没有别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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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0 17:34:00
庄兄,
“他的父母应该可以到军舰上找到证人证明迪克在军舰上啊? 然后想法让公众知道这一点!”

这一些现在都已经做到了,但没什么用。

这个事影响大了以后,有名望的律师义务为迪克代理,从迪克的上司那里得到书面证词,证明迪克那晚在军舰上。证明几年前就呈交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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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0 17:25:11
庄兄,
美国不是征兵制,实行的是志愿兵制,去当兵的都是底层民众,迪克的父母倾家荡产筹款2万2千,在这个律师眼里算不上什么,如果迪克家能拿出22万,这个律师估计才会当个事办。迪克的父母没什么文化,听自己雇的律师说迪克做了这个事,就相信了,爱子心切,被律师一吓唬,就帮律师劝儿子认罪避免死刑。

你的问题,我在文章后面会结合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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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10 16:59:35
“一件简单的事,就足以还迪克的清白,就是去核实迪克那天晚上是不是在军舰上。” 他的父母应该可以到军舰上找到证人证明迪克在军舰上啊? 然后想法让公众知道这一点! 我是想请教方兄,为什么这里起码的事情都做不到?

两万多美金用在其他任何方面比给那个混蛋律师要强吧! 当然,我对律师基本上是怀疑的。 “官官相护”的古训,也可以用在这些律师身上的。他们其实也是官,尽管不是美国政府内的官,但是美国政府本来也不是实际上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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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0 16:50:56
庄兄,谢谢你提出个好问题。我本来只陈述事实,经你这一问,我倒要想想,增补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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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10 16:46:51
上篇中你说,“警检方知错还起诉,而法院知道被告冤判就是不纠正”, 原因在哪里呢? 你后面会给我们解释的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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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0 16:05:14
深深浅浅,欢迎到访。惊悚内容在后面,看来要打预防针。我还没写完,先把刚写的搬到这里:

“ 为什么三个无辜者会相信被判死刑是真真实实的危险,而且他们都寻求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不敢通过审判争回一个清白(泰斯后来被迫撤销认罪协议,上文已有交代)?读一下福特审讯泰斯时说的一段话,就能大致明白:

“如果你要一场审判,此案所有其他几个被告都会出庭作证,指证你和他们一起(强奸和杀害米歇尔);除了被告外,还有一个证人会作证(目睹你进入米歇尔的公寓);陪审团一定会相信他们,而不是你,你死定了。”(见附录一:警察审讯德里克•泰斯的过程)

泰斯有亲身经历的遭遇,到了这一步,他没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警检方一定能做到让其他几个被告出庭作证,指证泰斯和他们一起作案;也一定能找到假证人看到泰斯进入米歇尔的公寓。如果泰斯那天晚上只是在家里睡觉,没有强有力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他有什么把握可以使陪审团相信他没有干这个事?要知道,证明“无”,远远比证明“有”困难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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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0 16:02:16
月弯儿,欢迎到访。稍请耐心,这些只是铺陈,真正吓人部分还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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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0 15:40:31
真是不寒而栗!

怎么能容忍Ford这么践踏司法,陷害无辜?上一级的司法部门也不CHeck?

那个律师也是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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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月弯儿 留言时间:2012-07-10 15:00:49
真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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