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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在米笑博文章后面的评论:
在美国这样盯着人拍照,属于非法。被拍摄者可以拒绝你。并且要求你洗掉照片,搞不好被起诉赔偿是有案例的,还包括人家的房屋和车辆。William L. Prosser教授曾经在《加州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一文,提出四种侵害类型:不合理的干扰私人领域、公开真实的私人事实、使用真实的讯息,造成错误的印象、未经授权盗用个人的名称或肖像。
从狗仔队开始侵犯个人隐私,把名人明星的私人照片卖钱,到恐怖份子公开残杀图片视频宣扬政治目标,这些利用个人隐私谋求利益就一直被诟病。
现在到西藏拍照,许多景点藏族人民要你付费,这应该成为法规,而且,政府最好联系组织一场肖像权公诉,公开讲解,一手规范拍摄者,二手是教会被拍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就慢慢解决了。
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在网络未经允许发布个人肖像,也是属于违法。早年在读大学时候,就发生过一次肖像权官司:重庆美术公司把一个女孩的头像照片放在橱窗里使用,结果家属起诉要求经济赔偿,确实被判处取消展示图片,并且赔偿。
在美国给人画肖像,必须签署放弃肖像权声明。否则画家就违法了。不知道这个规定,吃不了兜着走。
书籍杂志网络发表诽谤侮辱信息和不实八卦新闻,作者和出版社都应该被控诉赔偿。张戎的毛故事书籍因为涉及胡宗南部分被胡家属阻止台湾出版商不敢出版。如果毛泽东家属要起诉她,她还会被搞得体无完肤。
包括网络上这些长期指名道姓侮辱谩骂公众人物的,都会留下被当事人家属或者后人起诉的根据。“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你现在跟着别人屁股后哇哇乱骂,有一天找你你就麻烦了。
章子怡起诉博讯网就是一例。网站得意一时,毁誉一生。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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