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議中央罪”:荒謬嗎?一、定義的滑稽:模糊的“罪”與無限解釋權“妄議中央罪”出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46條,指通過網絡、媒體或公開場合“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行為,視情節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 表面看,這似乎是為了維護黨的紀律,但其定義之模糊令人瞠目結舌。何為“妄議”?批評是否算“妄議”?質疑政策算不算?沒有明確標準,全憑當權者的主觀認定。這種“橡皮筋式”的罪名,賦予了無限解釋權,等同於“口袋罪”——想治誰的罪,隨時可以套上。這種模糊性本身就是一種荒謬。黨內民主本應允許討論與批評,但“妄議”一詞將任何不同意見妖魔化為“破壞統一”,把正常的政策討論變成“政治不忠”。更滑稽的是,中央政策是否永遠正確?若政策有誤,指出錯誤是否也是“妄議”?這種邏輯不僅反智,還自相矛盾——一個自信的執政黨,何至於害怕幾句批評? 二、權利的侵犯:言論自由的絞殺“妄議中央罪”是對言論自由的赤裸裸侵犯。中國憲法第35條明文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但這一罪名卻將黨內成員的批評權剝奪殆盡,甚至連普通公民也因“妄議”而被株連。 它不僅限制了黨員通過正常渠道表達意見的權利,還通過恐嚇效應讓整個社會噤若寒蟬。更可悲的是,這一罪名將黨內民主的傳統——批評與自我批評——徹底葬送。 黨內本應通過討論糾錯,但“妄議”罪名將任何異見打為“政治錯誤”,迫使黨員噤聲。普通民眾若在網上質疑政策,可能被扣上“妄議”的帽子,甚至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這種對言論的壓制,不僅違反憲法精神,也與現代社會的普世價值——自由表達——背道而馳。 三、集權與獨裁的嘴臉:權力至上的遮羞布“妄議中央罪”本質上是集權體制的產物,暴露了獨裁者對權力失控的極度恐懼。 它以“維護統一”為名,實則為個人崇拜和絕對權力保駕護航。2015年後的政治語境中,“妄議中央”往往被解讀為“妄議習近平”,成為鞏固個人權威的工具。這種罪名的存在,凸顯了體制對異見的零容忍。任何質疑都被視為對領袖權威的挑戰,任何批評都被放大為“政治背叛”。 更諷刺的是,習近平曾在2013年強調“批評與自我批評是黨的優良傳統”,但“妄議”罪名出台後,誰還敢批評? 這種口是心非的政治伎倆,將集權者的虛偽嘴臉暴露無遺。 四、歷史案例:臭不可聞的權力濫用“妄議中央罪”的歷史案例,堪稱一幕幕政治迫害的鬧劇。例如: 趙新尉案:新疆日報社原總編輯趙新尉因“公開發表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論”被開除黨籍,成為首個因“妄議”被公開處理的案例。 其“罪行”不過是發表不同意見,卻被扣上“破壞統一”的大帽,足見罪名的隨意性。 鄧恢林案: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鄧恢林被指“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參與黨內團團伙伙”,最終因受賄罪被逮捕。 “妄議”在這裡更像是政治清洗的藉口,與其實際罪行無關。 李某案例:某市直屬單位工作人員李某在聚餐時批評“一國兩制”等政策,被人錄像上傳網絡後受處分。 這種私下言論也被定罪,顯示了監控的無孔不入。
這些案例無不散發着權力濫用的惡臭。 “妄議”罪名往往與政治清洗掛鈎,成了清除異己的利器。被治罪者多半並非真正威脅政權,而是因言獲罪,淪為權力鬥爭的犧牲品。 五、封建“欺君罪”的現代翻版“妄議中央罪”堪稱封建“欺君罪”的現代版,充滿了荒誕與諷刺。 在古代,臣子若對皇帝的決策稍有微詞,可能被扣上“大不敬”之罪;如今,“妄議中央”不過是換了馬甲的“妄議聖上”。這種復古式罪名,與現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卻在中國特色的政治生態中大行其道。更諷刺的是,這一罪名打着“維護黨”的旗號,實則讓黨陷入更大的危機。一個不敢面對批評的執政黨,如何能保持活力與糾錯能力? 一個將言論自由視為洪水猛獸的政權,又如何能贏得民心?“妄議中央罪”不僅是對權利的踐踏,也是對執政黨自身合法性的自毀。它讓人們看到,一個表面強大的政權,內心卻脆弱到連幾句批評都承受不起。 結語:“妄議中央罪”是一場政治鬧劇,也是一塊歷史的墓碑。它記錄了一個時代對自由的扼殺、對權力的迷戀,以及對民意的漠視。它的存在提醒我們:當一個政權需要靠壓制言論來維穩時,它的根基早已腐朽。或許有一天,這罪名會成為後人嘲笑的對象,就像我們今天嘲笑古代的“文字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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