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小學同學轉載的帖子,截至2017年10月,類似彭宇案的誣陷案子,中國有84例,其中僅有一人受到了扣留的處罰。因違法人員已滿70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犯罪成本低,甚至為零,成了犯罪的催化劑。當然這些在國內不認為是罪,或是輕罪但未嚴格執行。這兒給出的例子不是犯罪,但顯然有參考價值。 排球比賽中,每一局(25分)中,如對裁判有異議,雙方各有兩次上訴機會。奧妙之處在於,如上訴成功,則上訴機會不會扣減。只有上訴失敗,才算你用掉一次上訴。上訴當然不是“罪”,但失敗的上訴顯然是歸於“無理取鬧”了。有了這個“取鬧”成本,雙方只有在很大把握是“有理”的情況下才敢“取鬧”。其他運動估計也有類似“取鬧成本”,但我不清楚。 橋牌是否算運動向來有爭議,但十幾年前開始,“取鬧”也要付出成本。橋牌的裁判,儘管不會全場奉陪,但需要裁決的時候,卻遠多於其他運動,即不是簡單的分數發布機,說聲1:0等等。大部分裁決雙方都不會有爭議,因為比賽規則有明確規定。但因為其特殊性,許多時候是靠裁判根據經驗判定的,於是就會有不服,上訴的情況。不服就要有理由,上訴者對規則必須有較全面的理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情況,那些專家們動不動就上訴,勝了自然好,上訴失敗也就損失了點時間。於是就出現了不訴白不訴的情況。如對方是初學者或閱歷不深者,他們也照訴不誤。這就產生了好幾方面的副作用。一些初學者,經過幾次折騰,決定退出,使橋牌協會辛辛苦苦發展的新會員泡湯了。上訴的處理是在比賽後進行,頻繁的上訴使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義務的)晚上沒法睡好覺。比賽十一點多結束,等裁決完成往往快一點了。 近二十年前,美國橋牌協會制定了一項新規則。對於經驗豐富的選手,一旦上訴失敗,扣三分(對式比賽)。怎麼算“經驗豐富”,規則有詳盡規定,門檻相當高,一般牌手不必擔心。這“三分”是什麼概念呢?對式比賽一般是13個桌子,每副牌滿分是12分,平均是6分。你上訴是希望拿到更好的分數。但取鬧成本如此之高,心地不善良的專家也不得不三思而行。 現在誣陷者如此之多,越來越多,受到彭宇案的鼓舞是顯而易見。如果參照排球和橋牌的取鬧“成本“,制定相應的規章,就不可能還有這麼多人誣陷。兩者有一點是不一樣的,在排球比賽中起訴,有相當多時候起訴方自己其實對實際情況也不清楚,要看錄像後才能知道。而彭宇案的起訴方,存心就是誣陷對方,所以後者的取鬧”成本“應該比前者更高一些。 現在看重慶潑婦的取鬧成本,基本上是零,當然最後把命陪進去是她沒有料到的。一般情況下,無非兩種可能。一是取鬧成功,司機讓她下車,有些取鬧者甚至要求司機開回去。取鬧不成功,下一站下車。再占點嘴皮子便宜,把司機罵個狗血噴頭。如果司機和乘客執着點,叫警察,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大概也就帶到派出所,教育一下就回家吃晚飯了。或許讀者有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幾條第幾款如何如何。但顯然沒有認真執行,否則難以想象這些潑婦會如此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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