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子》的逻辑正名思想
陈筠泉
一
要使哲学成为一门具有严密系统的学问,不能不研究它所使用的语言,不能不寻求清晰的语词。语言是一个符号系统,它与哲学思维有密切的关系,是哲学思维据以向前推进的有效的工具。
从中国哲学史上看,孔子是最早从名实关系上提出正名理论的。他在《论语·子路》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故“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他从名、言、行之间的关系上明确肯定了名(语词、概念)的重要作用,表达了名称、语言和行为三者一致的见解。自孔子提出正名理论之后,就兴起了一股“名辩思潮”,围绕名实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争论。
公孙龙是中国哲学史上第一个提出逻辑正名的思想家。他特别强调对于语词和概念的分析。他所说的“审其名实,慎其所谓”,是专从逻辑方面讲正名。深入研究公孙龙的逻辑正名思想,对我们完善哲学这门学问的逻辑工具,寻求清晰的语词来表达哲学命题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
《公孙龙子》一书是战国末期赵国人公孙龙及其后学的著作。公孙龙是名家的主要代表,也是逻辑正名理论的开拓者。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汉代流传的《公孙龙子》有十四篇,后来散佚。现存的《公孙龙子》只有六篇。
沈有鼎先生认为,现在通行的《公孙龙子》,各篇风格不同,不是出于一人之手,而是晋代学者串编成书的。但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和《名实论》这五篇是公孙龙本人之作,只有《迹府》篇是后人记录公孙龙言行的文章。
根据此书的内容和结构来看,《名实论》是一篇以“正名”为旗帜和阐述全书宗旨的文章,《指物论》和《坚白论》从哲学上讲名实关系,《白马论》是对《名实论》中的逻辑正名思想的补充和发挥,《通变论》所论及的是分类原则和逻辑诡辩方面的问题。(注:参阅周云之《公孙龙子正名学说研究》。)
三
公孙龙的名实论,是在名实散乱之后提出的正确使用“名”的理论。他要求“名”必须反映确定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属性),并把“名”作为与“实”相对应的概念。
公孙龙最著名的学说是“白马非马”论。据说,“白马非马”之辩是儿说所创,公孙龙继承和发挥了他的这一论辩。公孙龙所著的《白马论》,被认为是一篇不用术语的逻辑论文。如果说《名实论》的主旨是要求概念明确,那么《白马论》则进一步指出“白马”和“马”两概念的差异,不许混同。就是说,《白马论》从逻辑上揭示了“名”的内涵和外延,论及了“名”在逻辑上的种属差别。西汉刘歆认为,公孙龙著此书的目的是“正名实”。其实,在《迹府》篇中就已提到:公孙龙因“名实之散乱”,才推出“白马非马”之辩,欲“以正名实,而化天下”。可见,公孙龙就名实问题作名理思辩之探究,也有政治道德教化上的效用。
但历来在学者们中有一种误解,一提到“白马非马”就认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诡辩论,甚至有人指责公孙龙是“以正名为名,而乱名为实”。但通过对《名实论》和《白马论》等篇的分析,便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并非要表示“白马”与“马”两概念外延上是完全排斥的,而仅仅是为了论证“白马”与“马”两概念外延上是非等同的。不仅如此,还从内涵方面论述了“白马非马”的具体含义。明确地指出,“白马”既命形又命色,而“马”则单命形,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是不等同的。所以“白马非马”是一个强调种名异于属名的逻辑命题,而不能把它当作是一种“以名乱实”的诡辩。
这里涉及到了自然语言的多义性问题。我们认为关键是,在“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中,“非”只作“有异”讲,而不是作“全异”讲。应当承认,“非”在古与今的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作“全异”讲的,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非”被规定为只能作“全异”理解,如“非a ”指全异于a的对象,“S非P”是说S全异于P等等。而且, 在《公孙龙子》一书中也有在“全异”的意义上使用“非”字的,如“色非形,形非色也”(注:《公孙龙子·迹府》。)等等。然而,“非”字在古代或现代的日常语言中也可以在“有异”的意义上使用它。维特根斯坦说过:“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注:《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第43页。)因此,我们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中的“非”字的理解,决不能离开公孙龙本人的解释和论证,要看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个字的。
在《迹府》篇中有一段叙述公孙龙与孔子的后代孔穿会面的情景,他们就“白马非马”这一命题进行了辩论。孔穿要求公孙龙放弃“白马非马”论,表示只要他能做到这一点,就愿拜他为师。公孙龙展开论辩时,先揭露孔穿“先教后师”是自相矛盾,然后替他的“白马非马”论作了出色的辩护。公孙龙举了一个孔子的事例来进行反驳。他指出:既然大家都承认,孔子讲“异楚人于所谓人”,是强调“楚人”不同于“人”,而决非把“楚人”排斥于“人”之外;那么自然也应当肯定,他讲“异白马于所谓马”,也只是强调“白马”有异于“马”,而决非把“白马”排斥于“马”之外。这就是说,如果肯定孔子的“楚人异人”是真命题,那么应当肯定公孙龙的“白马异马”也是真命题。这样,孔穿就不能回答公孙龙的话。《迹府》篇中的这段论述,对我们理解“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很有助益。
四
在中国逻辑史上,公孙龙第一次从理论的高度提出“唯乎其彼此”的逻辑正名原则,揭示了逻辑正名的性质、要求和方法。
首先,公孙龙在《名实论》中提出了逻辑正名的原则。他说:“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这就是要求“彼”之名必须专指彼之实;“此”之名必须专指此之实;这样才是名实相当,名实相当才算是“名正”。反之,如果“彼”之名不是专指彼之实;“此”之名不是专指此之实,则“彼”或“此”之名就不能成立。如果以不当之名谓之当,其名则乱也。例如,“白马”之名必须专指白马之实,不能指黄、黑马之实,也不能等同于马之实。公孙龙认为,定名的时候要注意于“彼此”,“唯乎其彼此”是“名正”(即正名)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次,公孙龙又进一步为“唯乎其彼此”的逻辑正名原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应当承认,《公孙龙子》中还没有形成关于名的“内涵”和“外延”的概念,但已提出了“不过”和“不旷”的逻辑正名要求。公孙龙在《名实论》中指出:“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就是说,物在其形成为某一个或某一类具体事物时,都应具有自己确定的对象和范围,不能人为地任意超过(“不过”)。“白马”必须专指白色之马这个类的确定对象和范围,不能把黄马、黑马等包括在白马之中。公孙龙在《名实论》中还指出:“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就是说,“实”是靠自己充实自己因而具有确定的内容和位置的,并不是空旷而无内容。例如,“白马”应具有“白”之色和“马”之形这样两个内容(属性),不能是既无色又无形,也不能单有“马”之形或单有“白”之色一个内容。公孙龙提出“不过”和“不旷”,是要求确定物类的范围和内容,这实际上也就为明确“白马”与“马”这两个种属之“类名”的外延和内涵提供了根据。
再次,公孙龙在《名实论》中还提出了一系列达到“唯乎其彼此”的逻辑正名方法。我们对这些方法简述如下:一是“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即用已经“正”(名实相当并具有确定的对象和内容)了的名去检查、纠正“不正”(名实不当并不具有确定的对象和内容)之名。二是“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即是用已知为“不正”之名去检验那些被认为已经“正”了的名是否恰当。三是“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即只有通过正其“实”,才能达到正其“名”的目的。这就是通过明确物类(白马)的对象(白色之马)和内容(白之色和马之形)进而达到明确“名”(“白马”)的外延和内涵的效果。四是“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这就是要求改变那些已经不符合实之“名”。
五
以上我们简要地阐述了公孙龙的逻辑正名思想。现在顺便想谈一谈研究中国正名理论的意义。
我们知道,春秋后期和战国时期,是一个社会大转变时期。由社会大转变而发生名实问题之争,由名实之争而出现正名思想,由正名思想而引发着逻辑,这是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发生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
正名之说,最早是孔子提出的。以后各家,都无不论正名。公孙龙作为名家的代表,倡导“唯乎其彼此”的逻辑正名思想。他要求名必须将其所指称对象的本质特性表达出来。荀子著《正名》篇,集前人正名理论之大成。他强调名的作用,提出“制名以指实”,比较深入地研究了名、辞、辩说诸种思维形式。认为辩说必须符合逻辑规则,而“正其名”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正其名”的基础上,才能“当其辞”、“辩异而不过”和“推类而不悖”。后来,《吕氏春秋》又综合各家之说,对正名理论作了新的发挥。《审分览》中指出:“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主张以事物的实际情况和类别为根据来考察人们的概念和言词,以求得真情,防止悖乱产生。认为名实关系正当与否同国家的治乱直接相关。因此大声疾呼:“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可见,正名理论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曾受到广泛的注意,但是这种理论在后来没有得到系统的发展。这是非常可惜的。我们哲学研究所有位青年学者近年来提出,“‘正名分析’是语言分析中的基础层次”,它关注着语词(句)如何成为观念问题,可以发展成为一种有利于澄清思想的分析技术。他认为,“中国传统中的正名主张就技术而言远不及分析哲学,但却比分析哲学的理论更为深刻和普遍。”(注:赵汀阳:《走出哲学的危机》。)这是一个很有启发性的意见。我们记得,当年严复就曾强调指出:“科学入手,第一层工夫便是正名。”(注:严复:《政治讲义》,商务印书馆1910年版。)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认识到,研究和重建正名理论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http://www.philosophy.org.cn/Subject_info.aspx?n=2015022516335492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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