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体诗格律貌似复杂,但其基本句式只有四个,以“七言”句式为例:
1:中平|中仄|平平|仄
2:中仄|平平|中仄|平
3:中仄|中平|平仄|仄
4:中平|中仄|仄平|平
==>顶节|头节|腹节|脚
简要说明:
“中”位置上的字都是可平可仄的。不难发现,“中”都是出现在第一、三、五字的位置上,这就是古人所谓的“一三五不论”的由来。但这个说法是很不全面的,此点后面还会谈到。
“一、三、五”这三个字声韵宽严的要求因“顶节、头节、腹节、脚”这四个音节的不同而有如下区别:
- 脚最重要,这个字的声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改动;
- 腹节很重要,几乎不能改动(只有一个“中”),在能改动的情况下也须拗救(“拗救”的概念下面会说到。);
- 头节次重要,能改动的可能性大了一点儿(有三个“中”),但也须拗救。
- 顶节离脚太远了,不重要,第一字可任意改动(共四个“中”),且无须拗救。
另外还不难发现,“二、四、六”位置上的字都不是“中”,也就是说不能改动,因为它们都在各个音节的节奏点上。这就是古人所谓的“二、四、六分明”。
所言“可平可仄”与“不能改变格律本身平仄”所据何在?所据是近体诗“平不令单”的总原则。“平不令单”的意思是:除顶节外,平声在任何其它位置上都不能“单挑儿”,要有另一个平声跟它作伴儿。
根据“平不令单”的总原则把上面列出的四个基本句式逐句解释一下:
1:中平|中仄|平平|仄
==>顶节|头节|腹节|脚
第一个“中”在顶节,是句子的第一个字,可平可仄,没问题;
第二个“中”在头节,应为仄仄,因仄声可以单挑儿,亦无问题;
而句子的第五个字,也就腹节中的第一个平声,是不能改动的,如果改成了仄声,那它右边的平声(第六字)就“单挑儿”成了:
中平|中仄|仄平|仄
从而犯了“小”孤平。(这个“小”字底下会再解释。)
2:中仄|平平|中仄|平
==>顶节|头节|腹节|脚
第一个“中”,可任意改,不用说了。
句子第三个字,即头节中的第一个平声,不能改动,否则另一个平声就单挑儿了,违反了“平不令单”的总原则。非要改成仄声,就会犯“大”孤平。(这个“大”字底下会再解释。这就是“一三五不论”说不通的第一个地方。)
腹节里“中”的位置原来是仄,可改成平,因为仄可以单挑儿。
3:中仄|中平|平仄|仄
==>顶节|头节|腹节|脚
单说句子的第三字,即头节的“中”,若改用仄声,则头节虽只剩一个平声,但腹节里还有一个平声跟它作伴儿,所以没问题。
但:腹节里的那个平声字,即句子的第五字,在这种情况下绝不能改为仄声!否则,第四个字平声单挑儿不说,最后三个字还成了“三仄尾”,也就是说在这个句式中第五字这个位置不能为“中”!(这也是“一三五不论”说不通的第二个地方。)
4:中平|中仄|仄平|平
==>顶节|头节|腹节|脚
句子第五字,即腹节第一个仄声字,不能改动为平声,否则就犯了近体诗大忌“三平尾”。(这也是“一三五不论”说不通的第三个地方。)
细看上面的解释,说明古人所谓的“一三五不论”的适用性是非常有限的:按七言句来说,除句子第一个字的平仄皆可改动之外,第三个字虽适于仄声,但适于平声的只有“仄仄平平平仄仄”这个句式,而第五个字则总共只适于一个句式,即:
二:因拗救而演变出来的四个特殊句式
结论:“平不令单”是近体诗格律的总原则。
(注:超出本篇之外的出律现象则是不能拗救的,只能重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