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与格陵兰政府之间的协议 白宫 2026年9月22日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及格陵兰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1951年4月27日依据《北大西洋公约》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签署的《格陵兰防务协定》(1951年《防务协定》),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后续相关协定的协议 序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与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丹麦王国”)及格陵兰政府(以下简称“格陵兰”),以下合称“各方”,单独称“一方”; 认识到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考虑到格陵兰自那时起通过丹麦王国一直是北约的一部分; 忆及各方长期以来以对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深切尊重为基础开展合作的历史,以及彼此之间八十多年的密切防务合作,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强美国、格陵兰以及北大西洋公约其他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重申丹麦王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承认格陵兰人民根据国际法构成一个享有自决权的人民; 注意到格陵兰独立的程序载于2009年6月12日第473号《格陵兰自治法》第21条; 认识到各方根据国际法以及各自国内法律框架承担的义务和承诺,包括各方之间现有的所有协议; 认识到保护格陵兰原始自然环境的必要性,并重申1991年《谅解备忘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第六条以及2004年《联合宣言》; 认识到格陵兰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与其土地及其生活方式有关的权利,包括狩猎、捕鱼以及其他传统、文化、历史和未来活动及发展; 考虑到防务安排通过团结各方的集体防御努力,促进了北大西洋公约地区的稳定与福祉,维护了和平与安全,并发展了各方共同抵御武装攻击的集体能力; 认识到美国在历史上以及目前对格陵兰和北大西洋公约其他地区安全与防务所作出的不可或缺的贡献,包括在近一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作出的重大牺牲和投入的数十亿美元,这些贡献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北约成立之前,以及美国军队目前和未来在保卫格陵兰领土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确认美国驻努克领事馆重新开放,以及美国与格陵兰共同为相互之间的科学和教育合作与交流、矿产合作、经济发展与商业促进合作,以及文化和地方伙伴关系所作出的贡献; 同时确认格陵兰对各方共同安全利益所作出的贡献,以及因此对相关风险和责任的分担,并确认各方按照2004年《伊加利库协定》所规定的,在北约内部继续密切合作以确保北大西洋安全的承诺; 认识到对手不断增加的军事活动以及对该地区日益增长的战略兴趣给北极和高北地区带来的安全挑战; 认识到各方实现国际和平与和平共处的共同目标,并尊重格陵兰对实现这一目标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重申使格陵兰人民从防务区获得最大程度的真实、切实和实质性利益这一共同目标; 注意到北极地区的安全形势正在发生变化,未来需要作出更多努力以确保该地区的安全; 认识到各方拥有共同利益,即允许美国在保卫北大西洋公约地区、格陵兰以及美洲大陆所必需的范围内军事进入格陵兰领土,包括通过建立“金穹”防御系统;以及 因此,希望进一步修订和补充防务安排,以加强这些安排并强化其永久性质, 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目标 本协议对防务安排作出修订和补充,应促进各方采取任何必要或适当措施的能力,以迅速履行各自在格陵兰承担的责任以及共同责任,包括保卫北大西洋公约地区、格陵兰和美洲大陆,同时尊重格陵兰社会的利益并为其提供利益。 二 北约参与 各方支持北约加强在北极地区的参与,包括在规划、存在、演习以及联合情报收集方面的参与。 三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是指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北大西洋公约》。 “1951年《防务协定》”是指美国与丹麦王国依据《北大西洋公约》签署的《关于格陵兰防务的协定》,该协定于1951年4月27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1991年《谅解备忘录》”是指美国与丹麦王国,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就使用松德斯特伦航空设施、库鲁苏克机场以及与美国在格陵兰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所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于1991年3月13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2004年《伊加利库协定》”是指美国与丹麦王国,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为修订和补充1951年《防务协定》,包括与之相关的后续协议,而于2004年8月6日在伊加利库签署的协议。 “2004年《联合宣言》”是指各方于2004年8月6日在伊加利库发布的关于格陵兰环境合作的《联合宣言》。 “2020年外交照会”是指美国与丹麦王国之间关于合同事项、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的外交照会交换。 “防务区”是指美国根据防务安排在格陵兰建立和/或运营军事基地的区域。 “防务安排”是指1951年《防务协定》,连同各方之间后来签署的修订和补充协议以及相关的不具约束力的安排,具体载于附件一。 “《格陵兰自治法》”是指2009年6月12日第473号《格陵兰自治法》。 “常设委员会”是指根据1991年《谅解备忘录》设立的一个委员会,旨在促进就与美国在格陵兰军事存在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和信息交流。 “特别敏感的部门或活动”是指被确定为特别敏感的部门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基础设施和资源开采。 “领海”是指丹麦王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海洋法,在国内法中规定的格陵兰周边领海。 四 防务区 各方应充分利用防务安排中规定的程序,包括经本协议修订和补充的1951年《防务协定》和2004年《伊加利库协定》,以实现以下事项: 一、美国应获准对皮图菲克太空基地的活动进行现代化升级并扩大其活动; 二、美国应获准在纳萨尔苏瓦克和梅斯特斯维格建立额外的防务区,具体方式和技术细节由各方共同商定; 三、美国可以在格陵兰建立额外的防务区,并加强其军事行动或设施。任何一方均可确定,为保卫北大西洋公约地区、格陵兰和美洲大陆,需要设立新的防务区。提出该需要的一方应提交一份提案,说明拟议防务区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活动类型,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例如缓解措施,包括为考虑1991年《谅解备忘录》和2004年《联合宣言》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各方应立即召开会议,通过常设委员会展开磋商,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决定实施细节。如果常设委员会在9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磋商应升级至副部长级,随后再升级至部长级; 四、对于与在格陵兰建立、维护和服务防务区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和拆除项目,美国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将所有合同授予格陵兰的商业企业,同时考虑这些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可行性。为确保合同授予格陵兰企业,各方同意相应更新2020年外交照会。 五 无人军事设施 丹麦王国与格陵兰应按照加速的政府审批程序,审查在防务区之外的格陵兰境内建立无人军事设施的申请。申请应包括一份提案,说明拟议无人军事设施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活动类型,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例如缓解措施,包括为考虑1991年《谅解备忘录》和2004年《联合宣言》而必须采取的措施。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应适用于此类无人军事设施的建立、维护和服务。 六 美国军事准入、基地部署和飞越 关于美国进入格陵兰其余领土(包括领海),应适用以下规定: 为确保防务区安全有效地运作,美利坚合众国的公务船舶和航空器以及其武装部队和车辆,应享有经由格陵兰,包括领海,通过陆地、空中和海上自由进入防务区以及在各防务区之间通行的权利。在各方于建立时就具体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也可适用于无人军事设施; 美国航空器可以飞越格陵兰任何领土并在其中降落,包括领海;美国公务船舶可以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进入领海水下并在其中航行,但各方共同商定的情况除外; 在任何特定时间,如果各方一致认为,为保卫北大西洋公约地区、格陵兰和美洲大陆的军事形势所需要,或者为各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目的,美国公务船舶应获准进一步进入领海并在其中航行。
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最大可能程度尊重格陵兰社会和格陵兰生活方式,包括狩猎、捕鱼以及其他传统、文化、历史活动和未来的其他活动。 本条的实施情况将在常设委员会定期讨论。 七 防务区安全与防止间谍活动 各方同意,防务区附近的领土不得以任何威胁防务区安全的方式使用。为落实这一要求,各方有意就确保防务区安全开展合作。对于防务区附近任何建筑物、设施或装置的建设,或者以威胁防务区的方式改变其用途,美国有权提出关切。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各方应共同确定可能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应对任何威胁。 各方应共同努力打击格陵兰境内的间谍活动。丹麦王国有关当局应在实施本条所必需的最大范围内,与美国有关当局及其他伙伴保持密切联系。 八 丹麦王国的防务态势 丹麦王国已经加强并应继续通过涵盖陆地、海上、空中和太空能力的全面多域方式,加强其在北极地区的安全态势。通过扩大存在、改善监视以及加强与北约盟国的合作和互操作性,丹麦王国应继续应对新出现的威胁,并为北极地区的集体稳定与安全作出贡献。 九 第三国建立有人或无人军事设施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任何非北约成员国均不得在格陵兰建立其自己的有人或无人军事设施,也不得获准在格陵兰长期保持军事力量存在。 十 外国直接投资及其他活动 鉴于对手不断加大在格陵兰扩大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努力对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威胁,各方同意,非北约成员国、北约伙伴国或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或投资者,不得在格陵兰领土(包括领海)的特别敏感部门或活动中拥有:(一)控制权;(二)重大影响力;或(三)获取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非公开信息的权限,除非各方一致认为,此类国家或投资者的活动不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威胁。 格陵兰应与丹麦王国有关当局密切合作,在实施其任何现行或未来投资审查法律时确保实现这一目标。 丹麦王国有关当局应与美国有关当局及其他伙伴进行密切磋商。此类密切磋商的具体方式应由有关当局确定。 十一 本协议的永久性质 本协议没有终止日期,并且只能根据1951年《防务协定》第十三条,经共同同意予以修订。 如果格陵兰行使其自决权而成为独立国家,丹麦王国政府和格陵兰政府应共同确保独立后的格陵兰国家:(一)同意继续留在北约,包括在必要时申请成为成员国;以及(二)自独立之日起,明确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丹麦王国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方之间的任何实施协议或安排,以及防务安排。 十二 生效 本协议应于一份外交照会通知美国丹麦王国与格陵兰已经完成必要议会程序之日生效。 本协议于2026年9月22日在纽约签署,一式三份,分别以英语、丹麦语和格陵兰语写成。如各文本之间存在歧义或冲突,以英语文本为准。 附件一 防务安排中的主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协议: 其他协议及相关不具约束力的安排: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于1968年5月31日交换的、补充1951年4月27日协议的照会。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于1991年3月13日签署的关于使用松德斯特伦航空设施、库鲁苏克机场以及与美国在格陵兰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的《谅解备忘录》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于2003年2月20日签署的关于邓达斯地区的《谅解备忘录》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于2004年8月6日签署的修订和补充1951年4月27日协议,包括与之相关的后续协议的协议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于2004年8月6日发表的关于经济和技术合作的《联合宣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于2004年8月6日发表的关于格陵兰环境合作的《联合宣言》 2020年10月28日关于加强格陵兰合作的《联合声明》;2020年10月27日的外交照会交换;以及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的、为支持我们就皮图菲克(图勒空军基地)达成的谅解而制定的《美国—格陵兰合作共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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