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共和是一种没有摆脱原始共同体形态的半国家制度,它要求国家的正义(权力)直接来源于全体公民,不认同偏离个人道德生活的国家政治行为,不允许职业政治的存在。这个理念,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改进自身的源泉之一,从苏格拉底(他本人就推崇体力劳动)一直到卢梭。中国和日本的思想史极少有这种对理念的坚持(墨子或许略为接近),知识本身(不论是过去的经书还是今天的“第一生产力”)几乎被特权阶层垄断用于维系政权,使得知识阶层具有理性的可能性格(聪明、机巧、能干、奸猾等等),却缺乏知性的必要特征(良知、人格、信仰等等)。当然,国家的实践不仅是要适合理念,而且要求新的不同于直接参与型的民主方式,希腊的城邦共和体却不能适应这种社会进化的要求。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爆发,无论其结局如何,都意味着以国家形态存在的希腊文明的衰落。此时兴起了继承希腊文化却完全与希腊政治形态相对的马其顿帝国。不过,亚历山大大帝(公元前356-前323年)的幸运(每一场战斗都可能结束冲锋在前的亚历山大的性命而断送远征)只是表露泛希腊世界的共和政体与波斯王国的虚弱,并不意味着新帝国的强盛。实际上,这个新帝国随着亚历山大的短暂生涯而昙花一现,没有为后世留下可承接的遗产。伯里克利道出了人类社会组织原理的一条真髓,雅典的具体实践(其直接民主型只能容纳数百人至数千人的参与)失败了,但民主精神却必然成为人类生活的选择。
这个精神,希腊文明的种子,在伯罗奔尼撒半岛衰落的时候,已经在地中海的另一个、也是最大的半岛开花、结果,这就是自公元前509年以来确立起两人共同执政(任期一年)、实权在元老院的罗马共和制。古罗马诗人维吉尔(P.Vergilius,前70—前19年)追溯罗马的起源,在长篇叙事诗《埃涅阿斯》[1]中,叙述了特洛伊王子埃涅阿斯突破希腊联军的攻陷,经狄多王国[2]流浪到台伯河岸。埃涅阿斯刚踏上这块意大利半岛的土地时,由巫女引导向冥界的父王问卜,父王向他预示道:“罗马人,不要忘记你们征服所有民族的使命!你们将制造和平的法度、宽待降服之民,严惩不驯之众。”
出生于小国瑞士的卢梭为此苦思了许久,按照瑞士的实践设定国家的规模不能大(对于中国而言,一个省都嫌太大),主要是担忧国家的运营“异化”于平民的普通生活。但瑞士并不具备某些现代国家必须具备的“国家特征”(如主权),它的领域必须由欧洲四大强权(以及后来的美苏两大集团)基于各自需要而对它提供保障才能获得至今为止的“永久中立”的和平。科西嘉岛、西西里岛就规模而言与瑞士相当,正符合卢梭的理想却不具备现实独立的可能,甚至连六百万人口的香港,两千多万人口的台湾也不具备现代国家的条件。以上百万之众组成国家,只能施行代议制,洛克的《政府论》、汉密尔顿的《代议制政府》等,解答了卢梭的苦思。问题在于:既然我们同意以代议制组织国家,怎么才能避免、减少被迫放弃直接参与型民主所带来的“恶之必须”呢?例如,我们常听到有人故意或无心地为中国的专制政府权力辩解:“人口太多了”。那么,再深入考虑一下:如果人口多就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借口的话,为什么不可以以较小的规模来组织国家或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国家制度这种生活方式本身呢?代议制是民主的手段,不能达成民主这个目的、前提的任何政府权力本身就破坏了代议制的形式。再详细一些,我们可以断言:无论国家的规模多大,被赋与最高国家权力的组织(可以叫国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等等)只能由直接选举产生而不能实行两级或更多级甚至干脆没有选举的“代议”。因为即使按照最基本的“多数可决原则”,一个获得51%人赞同的事情再经历一次表决操纵后可能只代表26%人的立场,如果再考虑到现实中一部分人被以各种理由剥夺了各类选举权,以及许多人不愿行使选举权(如日本选举国会议员通常有约三分之一弃权,选举地方的议员、行政长官有约三分之二弃权),很可能一项由国家权力的最民主的程序产生的决议也只有:50%(第一级选举参与者)×51%(第一级选举赞同率)×80%(第二级选举参与者)×51%(第二级选举赞同率)=10.4%的代表性。如果由此10.4%的代表性而以国家的名义进口大米、[3]改变选举制度[4]倒一时看不出其危机,但如果以此10.4%的代表性来制定宪法,宣布战争或议和、或将政治反对派非合法化(如德国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那样),那么,这个国家非灭亡不可,我们就必须放弃这种代议的形式了。
与代议制相对应的就是权力分立原理,在国家形态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事件,几乎都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由全体公民集会或代议机构来决定、处理。试想一下如果中国的“国会”(其名称也可以叫代表大会,但不用“人民”这个阶级性字语)由十多亿国民选举产生,每一百万人选出一个代议员,共选出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一千多人,只能由此国会再选举、委任一个数十人的行政机构(如叫做“行政府”)来处理日常事务(但不具有制订法律的权力);以代议制的原理(而不是现存的政治权力关系)来看,国会首脑代表国家,行政府首脑(“总理”这个称呼很合适)代表政府,没有必要设“国家主席”这么一个为现存的某一政党首脑安排的职位,这就是罗马共和的元老院与执政官制度为我们提供的直接经验。同时,国家以下的行政权力(当然也包括地方议会)实行直接民主制,即包括台湾、香港、西藏在内的省、市、自治区、特区行政首脑和代议员都由直接选举产生,可以把除外交、国防之外的职权尽量回归于国民的直接选择之下,减轻国家这种超级“列维坦”(《圣经》中的怪兽)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奴役。
立法与行政的分立就其同属于政治权力分配、制衡这一意义上看,当它们都由代议制来保障时,我们更着重于两者的清晰的角色分担而不是分裂权力的争夺。罗马由共和向帝国的转变就是由元老院与掌握军权的行政官的关系逆转带来的,一九九三年俄罗斯总统与议会的冲突也来源于两权关系定位的错乱。[5]要保证整个国家包括经济、文化、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运行,更需要严格意义上的独立于政治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为我们从罗马历史中完整归纳出来的三权分立原则,也是罗马留给人类的最大遗产。[6]公元前450年以执政官名义发布的奠定罗马法基础的“十二铜表法”,虽然主要是出于统治民众生活而制订的市民私法,但包括了罗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路加在“使信行传”中就证实道:“在被告与原告对证、进行辩护之前,就对被告定性,不符合罗马人的习惯。”罗马帝国衰落(529年哥特人攻陷罗马城)后在君士坦丁堡编篡完成的《罗马法大全》中甚至列有至今所有现代法典中必须写进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条款,如“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思想而被判罪”。[7]罗马是不朽的,因为罗马法的精神是永存的。
希腊共和以城堡等地理性特征划分共同体,故没法完成古典国家的形态,因为国家固然要有民众、疆域的实体,但把国家形式区别于原始社会生活形式(部落、氏族)主要在于法律制度。希腊共和形式既不可能在各希腊城邦之国建立起各不相同、别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又不可能在泛希腊世界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但罗马没有这种制约,实际上,我们今天论及罗马,不可能设定为其不断变动的领地,而主要意味罗马法律施行的社会范围。从罗马法这个最简单的个案典型可以明晰地看出法律的本质:[8]法律把人划分为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不同的社会集团在此制度下所享受的权利、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所受到的压迫是不同的;法律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全面地对整个社会实行支配统治、控制、指导的利益体现;简而言之,法律是人类罪恶由个人的“生之罪”在社会中的制度化(明文规定并伴随暴力机器的强制性),是必须之罪。法律的进步意义在于它对于罪恶本质的减轻程度。这也就是至今为止的所有国家形态的本质和正统性的来源。为什么法律得以存在?一方面是被统治的社会集团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包括军事的武装)认清、摆脱国家法律的本质,另一方面,统治阶层以外的社会集团不止一个,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罗马平民,他们既受贵族的支配又占有支配奴隶带来的部分利益)或地位的交错。在它们之间没有取得共识(这是很难达成的)或者统治阶层没有发生分裂时就不可能推翻统治阶层、重建法律体制。我们可以根据某种法律制度就社会集团之间的区分特征中的明确对立,把这种法律制度所维护的社会称为“奴隶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等等。
我们常常关注于同一社会集团所具有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属性,例如罗马的“公民权”或今天的“国籍”。例如,《新约全书》“使徒行传”第22章记载,“当他们(罗马士兵)捆上他(保罗)准备鞭打时,保罗对站在旁边的百人队长说:‘你们鞭打一个没有被定罪的罗马公民,是合法的吗?’……(罗马)指挥官说:‘我花了许多钱才买到公民权的’。保罗说:‘我生来就是罗马公民’。那些要拷问保罗的士兵立即就退去了,指挥官知道自己捆绑了保罗、一个罗马公民,也害怕起来。”公民权(即今天的“国籍”)典型地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性质,它把人分为受法律保护和由于此法律而被侵犯的两种群体,这无非表示享有此法律保护的群体所获得的法律利益是建立在对别人的支配罪恶之上的事实。如果保罗没有这个原罪之外的“社会之罪”,他不可能获得罗马士兵的平等对待。发人深省的是:耶稣本人只是在犹太人中传教,其弟子原来也只是没有罗马公民权的犹太人,被使徒之一出卖的耶稣上十字架后,别的使徒四处逃散,连耶稣遗体也不敢埋葬,不敢承认自己是耶稣的弟子。为此,耶稣不得不又一次复现,鼓励弟子们去传道。但效果并不是显著,照此下去,基督教只不过是犹太教的一个分支而已。这时,耶稣不得已又施奇迹把传教的最辉煌的事业托付给积极迫害基督教的、具有罗马公民权的犹太人保罗。正是背负双重罪责的保罗完成了基督教的从民族信仰向世界拯救的转变:与耶稣及别的使徒一样,保罗以殉教超克了出生为人的原罪,不同的是,保罗把基督福音传给了罗马世界(包括“蛮族”,即他所认识的人类世界)而超克了生为罗马公民的社会之罪。[9]
围绕着公民权的斗争实际上是罗马政治制度史的主线,斯巴达克斯起义就是对罗马法律核心——奴隶制罪恶——的反抗;罗马之外的各行省的市民(不包括奴隶)在帝国中期(212年)获得公民权以前,总是图谋摆脱罗马的统治。[10]公民权所享受的法律权益使得统治阶层非到自身不能维持统治的时候绝不肯“给予”被统治集团;同时,那些享有公民权(或国籍)的普通平民附随少数上层统治集团无视、侵犯被人为取消包括在公民权(或国籍)中的基本人权的时候,他们也不自觉地加紧了对自身的奴役。罗马帝国的法律、行政、道路的发达如果没有为福音的传播服务,就会随着哥特人或日耳曼人的攻掠完全灭亡掉的。但罗马得救了,“使徒行传”最后记叙道:“(被解押到罗马的)保罗自己租借房屋在那里住满了两年,他接待所有来拜访的人,大胆传播天国之道,讲述主耶稣的事迹,并没有受到阻碍。”[11]
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国家制度,罗马就不会消亡,因为罗马人教会了我们:人类既然必须以社会组织的形态生存发展,而这个组织形态必然具有不同于个人伦理道德的规范,这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所谓罗马的遗产就是这个前提之下的、至今为止的社会发展史现实所需要的遗产,罗马的智慧就是如何在社会之罪的运行中减少人性恶对国家(首先主要是对统治阶层)的灾害。例如元老院作为贵族集团的代表,通过法律制度,防止执政官独揽大权迎合那些不满的无产市民打击贵族集团;更典型的是元老院对军队的控制,当恺撒拒不服从元老院之解散军队的命令,反而带兵从高卢(插图为高卢征战时接受投降的恺撒)越过鲁比孔河进军罗马的时候,就宣告了内战的爆发、罗马共和的结束。[12]罗马由共和向帝国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13]
对于这个罗马遗产继承得最彻底的就是“当代的罗马”:美利坚合众国,因为任何国家这么一种罪恶支配形态下的最根本支配力量——军队,特别是和平时期的大规模常备军,都是对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持有大规模常备军的中国社会(或台湾、韩国)的支配形态也不可避免“六·四事件”(或“二·二八事件”、“光州事件”)的发生。我们唯一可以期待的是:人类可以从近期、自身的社会事件吸取教训,出于统治的需要也不至于发生第二次悲剧。[14]军队这样一种人类社会异化的产物,除了极少的环境、条件下(如独立战争、反抗外侵),几乎都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公元前146年,指挥罗马军团的小西庇阿站在化为灰烬的迦太基城边,耳边回响起荷马的吟唱:神圣的特洛伊啊,你也有灭亡的这一天!而“这一天”什么时候必会造访罗马之都!必会造访任何持有大规模常备军的国家强权!
罗马作为古典国家形态的完成、结晶,在精神状态、意识形态(即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常常被明文化以便说明)、甚至时尚风俗方面,都树立了国家的典型。“爱国主义”就是它发明的专利,罗马的爱国主义精神是至今为止的历史中各种爱国主义本质的主流。它表现为:(1)从目的和结果来看,它是为占统治地位的集团服务的。罗马的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大、小加图这样的“勤俭节制”的庄园奴隶主身上,所以平民不敢违抗他们。但恺撒不怕这些人,因为他有足够的平民、无产者愿意在其麾下效力去推翻元老院贵族;其次体现在官吏(特别是军官)、士兵对于外族的统治、镇压中,每一次凯旋式、公共祭典(如角斗)都激起罗马民众征服外族的激情。对于不懂、不需要和平外交的罗马而言,爱国主义甚至完全违反普通的个人伦理,成为后来的“马基雅维里主义”的来源。例如,有一次罗马军队被全军伏击在峡谷后被迫称降,敌方外族指挥官的父亲是一个哲学家,他建议儿子要么将俘虏的罗马军队全部杀死,要么全部释放。其子采纳了后者。谁知元老院等军队召集好后又撕毁条约重新宣战,使人不能判断哪方是“蛮族”。(2)从过程来看,爱国主义表现出对个人权利的超越,不管其个体为之献身奋斗的“国家”是多么的窄小,也达到由个体的精神升化改进社会精神的效果。所以,无论是加图、布鲁图斯、还是阵亡的士卒,无论是忠君的岳飞还是虔诚的基督徒,都受到人们的敬重(即便是盗徒,那位自愿留下掩护同伙而被官军捕杀的也是好汉)。继承“先祖遗风”的罗马,充当“世界警察”的美国,都体现了这种爱国主义精神的两个方面。各种爱国主义在这两方面表现得程度不同,因而有些显得崇高、正义,有些卑劣、残暴。
除了民族危难关头(如抗战的中国)、建国开拓之际(罗马、美国),爱国主义不能成为一个正常国家形态正义的精神生活,现代的由国家权力推行的爱国主义几乎成了“爱君王主义”。[15]那么,一个正常国家形态的正义需要什么样的精神来维护呢?“罗马第二”(16世纪为止的君士坦丁堡)和“罗马第三”(16世纪以后的莫斯科)的基督教帝国提供了新的启发。国家呀国家,你自成形以来,把人类奴役得好苦,“让恺撒的东西归恺撒,上帝之物归上帝吧!”[16]
[赵京,1994年2月28日,静冈县三岛市]
[1]Aeneis,作品本身也是对荷马史诗的承袭。不过,荷马是民间流浪诗人,维吉尔是御用文人。 [2]埃涅阿斯没有被女王之恋所惑,继续航行。但继狄多王国其后的迦太基成为罗马的劲敌。 [3]现在(1994年)日本各派政治势力为此纠纷不宁。 [4]如最近(1994年)日本国内刚通过的国会改选制度。由“中选举区”(一个选区选2-4名议员)改为“小选举区”(每选区只选一名议员)主要是为了模仿美国,人为制造(性质类似的)两党制。 [5]1989年“六四”悲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由于最高统治阶层的严重分裂。 [6]Justice这个词就来源于拉丁语ius(法)。 [7]读到这里,不由得感叹为什么中国的统治阶层和“法学界”既没有脸面又缺乏罗马法知识。 [8]现代国家社会中的复杂法律体系往往使人不易认清其本质。 [9]这里,我们已经接触到国家社会的超越出法律制度的本质。 [10]汉尼拔能够孤军在意大利北方与罗马征战16年,若没有各行省民族的支援是不可能的。 [11]面对现实的现代国家法律罪恶,我时常沉思:日本能够得救吗?当我们因为“国籍”问题(这个问题当然是国家权力强加在我们普通平民身上的奴役)面对“法务省”、“警察”、“国家公共安全委员会”(从特高科转化来的秘密警察)、“国立大学教官”等等吏卒以社会之罪(这种罪恶,说穿了,与暴徒没有什么两样)行威时,我们不由得想起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祈祷:“父啊!赦免他们吧,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所为。”那么,如何向大和民族传播这种克服社会之罪的福音呢?难道只有等待包括“国籍”在内的国家制度的消亡吗? [12]1989年6月4日凌晨进军天安门广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坦克再明显不过地表露出与渡过鲁比孔河的恺撒军团相同的本质:徒具虚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灭亡了。 [13]这不意味着必然走向灭亡的帝国的进步,而是指示着罗马共和的结束,恺撒不被刺死也必然出现屋大维。 [14]台湾、韩国可以如此认为。实际上,第二次同类事件,往往以闹剧收场。 [15]日本的“君代”国歌,即是颂扬天皇统治世世代代的,与“主权在民”的日本宪法直接对抗。 [16]《路加福音》第20章。插图为Masaccio(1401-28)作壁画Tribute Money(进贡之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