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大的军事同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按照普通民众的愿望,也应该没有存在必要了﹐但欧美的支配各国政府的统治阶层有它们自己的逻辑(实际上是利益 )。经过1990年7月北约首脑会议(伦敦)﹑91年6月北约阁僚会议(北约总部布鲁塞尔 )﹑94年1月北约首脑会议(布鲁塞尔)等﹐确定了北约的新战略﹕继续存在﹑应对“难以预见的多面与多元的危机”﹑维护欧洲的安定与势力均衡﹑强化陆海空军部队的灵活与机动的快速反应能力。1995年12月﹐北约和平维持部队IFOR进驻波黑尼亚;1997年3月﹐以北约为中心的多国部队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派遣到阿尔巴尼亚。北约更进一步向东扩张﹐把原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也纷纷纳入网下。
五角大楼的新战略也从对苏作战转换为“能够在世界上同时应对两场大型地区性战争”﹐其中有一处(或者两处)就在对美国“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冷战结束后快速发展的亚太地区[1],而维持这一地区的安定与势力均衡的机构就是美日同盟。[2]美日安保体制的“再定义”就是美国意图依靠日本在亚太地区推行北约在欧洲的新战略。安保“再定义”强调“不安定与不确定性”[3]、“不透明﹑不确定性因素”[4]的威胁存在﹐为了应对此类威胁,灵活机动的、快速的“前方展开力量”的增强[5]与具有“适当防卫能力”的自卫队的“联合行动”[6],都是北约新战略的翻版。[7]
冷战结束后﹐只有日本的军事开支不断增大﹐从1989年的392百亿日元,到1991年的439百亿日元,再到1994年的468百亿日元。1960年安保条约修订时﹐日本的国防预算是4.4亿美元,不及美国国防预算460亿美元的1%﹐日本的国民总产值也仅是美国的9%﹐即使称其为“同盟”也没有多大的直接军事意义。但到1995年﹐日本的国防预算已经达到美国国防预算2602亿美元的近20%,国民总产值更达到美国的71%[8],国防预算与国民总产值都达到世界第二﹐已经具有与美国结为“同盟”的实力和意义。
安保条约第五条规定美日同盟共同防卫的范围是“日本国的施政权所属范围”﹐在第六条中除了“日本的安全”外还提到“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但是﹐无论是越南战争还是1991年的海湾战争﹐都超越、违背了这个基础原则。海湾战争中﹐以横须贺为司令部和母港的第七舰队航空母舰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美国公布的《美日安全报告书》对此大为赞赏﹕“在‘沙漠之盾’与‘沙漠风暴’作战中﹐中途岛航空母舰战斗群的价值表现得非常突出﹕没有损失一个士兵﹑一架飞机﹐比别的航空母舰发动更多的进攻”[9]。对于驻日美军从日本基地出击到伊拉克展开战斗﹐日本政府只好狡辩说﹕“那不是直接从日本基地出击﹐而是中途接到命令才到中东去作战的”。但是﹐1996年的《美日安全保障共同宣言》直截了当地宣布美日同盟的范围是亚太地区﹐美日两国政府无所顾忌地“忘记”了它们自己签署的条约。1998年初﹐美国国防部长科恩亲自赶到横须贺慰问第七舰队﹐激励士兵们要狠狠地教训伊拉克。同年美国对伊拉克雷达基地(6月30日)﹑对苏旦﹑阿富汗医疗设施(8月20日)的导弹空袭﹐都投入了三泽基地的F16战斗机和横须贺基地的巡洋舰。
这样的行为﹐不仅只是扩大了以安保条约为基础的美日安保体制的范围﹐同时涉及到日本宪法明确禁止的所谓“集团自卫权”的行使。所谓“集团自卫权”﹐实质上就是指不仅单独自卫的自己国家﹐也可以“自卫”同盟集团的成员国﹑即派兵到别的国家去参加战斗。到八十年代为止,日本政府的“统一见解”是﹕“基于宪法第九条的自卫权的行使﹐应该限于防卫我国的最小限度范围内﹐而集团自卫权的行使﹐不是所能允许的范围”[10]。安保的“再定义”意味着什么呢﹖日本经济同友会 1997年4月8日的《安全保障问题调查会报告书》建议转换至今为止的被动型外交政策为对“世界秩序”的主动创造型外交﹐为此﹐必须改变“连受到攻击的同盟国也不能防卫”的禁止集团自卫权的政府方针。[11]新进党党首小泽对于“集团自卫权”明确表态﹕“尽管日本在什么样的场合如何具体地运用值得研究﹐在理论上讲是可行的”。
美国方面提出了具体场合的例子。原国防部长助理(负责国际安全问题)针对即将公布的美日安全保障共同宣言发言到﹕“万一美国卷入台湾海峡的战斗﹐当然希望日本提供医疗﹑物资供给等方面的援助。美国不会要求日本直接参战﹐但至少会要求利用自卫队基地供给物资。”“冷战时代,美日同盟基本上是‘政治同盟’﹐美日安保体制没有受到考验。今后必须变成‘安保同盟’。”“美国国会认为当美国在远东面临困难局面时日本必须支持。如果万一发生了这样的情景而日本无动于衷的话﹐美日之间出现了裂痕﹐这是最令人忧虑的危机。现在的中台问题就是美日同盟的一种分歧点。亚洲依然是危险地区﹐今天﹐美日两国比任何别的时候都需要互助”[12]。美国当然有权说“亚洲依然是危险地区”﹐因为它本身的政策就决定着亚洲的安危。
日本政府明白﹕对于“集团自卫权”的解释不能再歪曲下去了。为此,日本政府的第一个步骤是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加订新的法律。这就是美日两国政府在共同宣言的前两天公布的“美日物品与服务相互提供协议”[13]。这个协议第一条第2项规定﹕“本协议的目的在于设定关于美军与自卫队之间在共同训练﹑联合国和平维持活动或国际人道救援活动时互相提供必要的后方支持﹑物品与服务的基本条件”﹐日本政府声称不是为了准备发生战斗时的“紧急体制”。但我们从第二条第2项﹕“ 基于本协议进行的后方支持﹑物品与服务﹐可区分为下列各类﹕食品﹑水﹑住宿、运输(包括空运)﹑燃料油脂润滑油﹑被服﹑通讯﹑卫生﹑基地支持﹑保管﹑设施利用﹑训练﹑设备零件﹑修理修整﹑机场港口业务”以及附表所示的各类区分的后方支持﹑物品与服务内容﹐不难看出这是一个起始框架﹐很容易转变成为配合美军展开直接战斗行为所设定的日本的后方支持义务的下一步体制。没有这样的目的﹐这个协议也就没有必要了。
在新的美日防务指南公布前两个月﹐按照“先制造既成事实再变成法律”的构思,日本实现自卫队海外派兵的PKO(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立法,采取与此立法同样扩张手法,日本为新的美日安保体制进行了一次预演。日本刚修改过的自卫队法第100条允许自卫队以“援救国人”的名义派到海外[14],1997年7月12日﹐在桥本首相的指令下,三架自卫队 C130运输机(插图是Lockheed制造的同型 C-130 Hercules美军军机)被派往泰国待命,准备“援救”在柬埔寨的日本人。这是自卫队军机首次以“援救国人”的名义被派到海外[15]。为什么要在柬埔寨状况已经安定下来的时候强行派遣?内阁官房长官声称这是“为最坏情形作好准备”而没有任何切实的解释。外务省就七月九日将运输机紧急由爱知小牧基地调往冲绳那霸基地一事表示:“目前没有必要使用自卫队飞机。那可能是首相的一种姿态吧!”
桥本的“姿势”超出了人们警惕的预料。况且,把自卫队军机派到当事国(柬埔寨)以外的地方(泰国),本身就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作根据。倒是防卫厅官僚于97年7月9日调动C130运输机时透露了日本政府机构强行派遣的背景:“将以此事作为「紧急事件立法准备」的契机”﹐配合即将到来的「日美防务合作指南」的修改。[16]
[1] 1997年下半年以来的“亚洲危机”为这一地区的发展带来阴影﹐但并没有减少亚洲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也没有阻碍继续发展的可能(主要是中国的持续经济增长)。
[2] 美国在亚太地区无法组成北约那样的多国军事同盟(因为许多国家不愿与日本结盟)﹐只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韩国等缔结程度不同的两国同盟(与蒋介石政权﹑南越政权的同盟早已瓦解)﹐但只有与日本的同盟具有超越局部区域的战略意义。
[5] 美日安全保障合同委员会防务小委员会「防务指南修订的中间报告」﹐1997年6月7日。
[7] 参阅浅井基文为《知惠藏-1998朝日现代用语》「外交」项目撰写的条文﹐朝日新闻社﹐1998年。
[8] 山田明人:「日美首脑会谈与“安保再定义”﹕美日同盟向更对等关系的进化」,《普罗米修斯(Prometheus)》第22号﹐1996年夏季﹐东京﹕全国社会科学研究社http://www.bekkoame.or.jp/~swp/jprm2201.htm。
[9] 美国海军编制为﹕第二舰队(大西洋)﹑第三舰队(太平洋)﹑第六舰队 (地中海)和第七舰队(从西太平洋到印度洋)。1973年以来﹐中途岛号航空母舰就以横须贺为母港﹐1991年以来﹐独立号航空母舰也以此为母港。1998年8月11日开始﹐排水量81123吨﹑载员5480人的基得霍克号航空母舰进入横须贺代替独立号航空母舰。参阅东京新时代社《桥梁》周刊,1998年8月10日第1546/1547号社论“反对横须贺成为航空母舰的母港”。
[14] 当此法强行通过时,就暴露出派遣决定过程中的随意性。这一切都是为了服务于派兵海外的目的。
[15] 参阅香港《十月评论》1997年第5/6期赵京的译文﹕反对派自卫队军机出国的市民们1997年7月12日致桥本首相公开信“停止派军机赴泰国!”﹐译自东京新时代社《桥梁》周刊,97年7月21日第1494号。
[16] 无独有偶,2008年5月四川地震后,日本政府又派出2架C130运输机到中国救灾。自卫队飞机派遣至中国,属战后首次。
<美日同盟及其与中国的互动>第八章 1997年美日防务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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