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相同人种、文化(语言、文字、宗教)等为特征的居于某固定地域的民族集团,首先是(也只能)以集权专制的统治形态进入近代历史的:古代以来几乎维系不变的中国王朝、由伊斯兰教统一起来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利用东正教达成统一的俄罗斯民族、由地中海文明转向大西洋志向的西班牙、以及在享利八世治下完成“宗教革命”而实现政治、宗教独立的统一性的英国等,无一例外。可以认为,正是强大的集权产生了民族的兴盛,进而孕育出近代国家的基础(如英国的莎士比亚文学、培根哲学)。但绝对专制的统治不可能持续正常的繁荣甚至持续安定,不可能再造罗马帝国式的繁盛,而将比罗马帝国更迅速地衰退下去,这一点首先显现在进入十七世纪的斯图亚特王朝统治下的英国。但不列颠民族没有随着王朝(专制统治形式)一同沉没,而是靠自己的手变革自身的社会——不惜以最激进的手段(1642-1649年清教革命把查理一世推上断头台)推翻王朝建立共和。
清教革命建立起的共和不是雅典共和的复制。现在看来,雅典共和只不过是共和制度的一种形式,在不超出城邦的范围内市民聚集在公共广场直接参与政治事务,对别的弱小城邦它只能采取殖民政策,不适用于战争的指挥性质,所以输掉了伯罗奔尼撒战争。当然,如果把伯罗奔尼撒战争只看成是人类历史长河中共和民主与寡头专制统治形式之间斗争的一场战役或一次战斗,正如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墓前的演讲那样,这场战斗的失利并不一定导致整个战役或整个战争的失败。英国革命也经历了王朝复辟,但最终以“光荣革命”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当然,此“民”之含义尚需扩大)的立宪君主制,创建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的最发达的国民国家的基础,并把其政治理念推广及几乎整个世界。开创了人类历史新纪元的英国革命提供的民族国家的政治统治原则,就是代议制的市民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理论,主要由洛克(1632-1704年)集大成,突出体现在他的《政府论》第二篇中。
洛克思想的最大特征是他没有对过去理论(无论是普遍教会的经院烦琐,还是世俗王朝的御用诠释)继承的包袱,置身于动荡的政经实务或是潜心于医术,使他可以幸运地用新的哲学观考察英国社会自身,综合归纳出新兴出现的适合于近代社会的国家统治原则。洛克首先在《论人的理解力》中确立起除人的经验之外不依赖任何物的历史直述方法,排除了各种形而上学的超越存在,在认识论上确立起“以人的眼光看人的事务”的近代哲学精神,不仅标志着英国思想界的先驱性,而且至今对我们提供不可或欠的启示。就透视全部世界知识而言,洛克以及其继承者伯克莱、休谟兴许没有足够的论据怀疑形而上学存在(如上帝、自然规律)的理由,但至少就普通人所面对的社会生活本身,并不需要超越人的理解力的知识。例如,面对人类必须被迫接受的国家强权的各种御用说教,坚持国权(皇权、教权、王权或党权、领袖等等)的非神圣性的洛克眼光实际不过是诉诸个人的知性而已。现存的任何统治者(或统治集团)都不可能从君权神授、父权子传(或一党专政)那里找到权力的合法说明,人类共同生活不同于弱肉强食动物法则之处,在于政治权力基于公共利益:(1)制订并执行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调整并保全所有权等,(2)以公共权力抵抗外敌入侵(《政府论》第一章)。这种政治权力起源于国家成立之前的、按照人类理性设定的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只有基于自然法则,各国内法才有正当性并被制约、解释,也才能够找出超越现存国界的政治权力之间的普遍原则(第二章
关于自然状态)。这已经是“天(神)赋人权”的理论,涉及国家权力中的最基本的人权原则了。
洛克由自然状态推及社会状态,设定自然法以理性为准则,如其中的所有权并非来自神授而起源于物理性劳动(第五章
关于所有权);每个人不仅具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财产等所有物的权利,也有惩罚任何违犯自然法(甚至处以其死刑)的权力(第七章
关于政治社会或市民社会)。但在自然状态下个人不可能在实质上保障这种权力,为此人们不得不结成政治社会,在人们的合意之下,(1)放弃不择手段保护自己所有权的自由而遵循保全社会成员的有限度的法律自由,(2)放弃个人的处罚权而把它交给公共权力机构。这就是今天广为接受的社会契约论,它要求公权力由多数人掌握或由他们任命的官员去执法,必须服从对外防御、对内服务公益的目的(第九章
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目的)。这里不存在任何绝对君主的正统性,至今被人们认为是地球上唯一统治形态的君主专制实际上是违反要求人人平等地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市民的统治原则的,因为既握有立法权又操有行政权的君主并没有放弃他在自然状态才享有的特权。如果再进一步,可以指明不仅君主个人,而且任何集团(阶级、宗教、政党、人种等等)都没有超越出他人或别的集团的先天地位,就确立了主权在民的近代国家的立国之本。这个道理似乎已经家喻户晓,但洛克当年反驳的“我们每个人生下来就处于既存权力结构因此就应该服从此权力”这一陈词,略变名称照旧通用于今天的大多数国度。略观中国,可惜中国人缺乏理论思维精神(不是能力),很难确立被称为“宪法”的立法观念,因为宪法的立法精神不在于具体的算计考虑而在于人类(或近代国家)生活的普遍准则,不关心诸如“只有共产党才能统治中国”之类的政治行情,而只是明快地要求中国人是否接受近代国民国家的“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只要声称愿意接受它,那么,按照理性的直述,就必须要求去掉那些来自于行政权力、政党权力甚或某些个人意志的“基本原则”(或叫“中心”、“路线”、“基本点”等等)。
洛克理论的革命性主要是针对现存的政府权力而阐发的,当国王或任何统治者滥用国民委任给他的权力时,国民最终保有向天诉诸公道、按照神(或理性)的意志抵抗统治者并可以推翻统治者的终审权。抵抗权、革命权本身就是主权的不可分的部分:“国民保有作为最高存在而行动的权力,或者把立法权握在自己手中、或者树立新的政府、也可以在旧政府形态下把立法权委托给新人,总之,国民握有他们认为合适而做出决定的权力。”(第十九章
关于政府的解体)。政府、统治者的解体并不等于政治社会的完结,相反,这种出于自我防卫而不是攻击统治者的天赋权力会促使为政者行使正当权力。因为,一般地讲,精明的统治者为了维系统治地位带来的利益总要避免社会爆发革命。洛克理论的美国版(1776年《独立宣言》)和法兰西修改版(1789年《人类与市民的权利宣言》)得到彻底弘扬,奠定了美国、法国成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基础。
特别是抵抗权的含义,如果不仅是指国民全体或多数集团对少数统治者暴政的反抗,还进一步扩展为每一个国民个人在任何国家事务中反抗“代表国民全体”的统治政府的违犯行为时,就意味着基本人权的维护,这实际上从更广义范围上维护了市民政府和政治社会的安定。我们常常可以感知在行政权力肥大、市民运动萎缩的国度(如日本),很难享有基本人权的保障;同时,也可以把国民抵抗主权的日常性、组织性的形态发展成新闻出版自由和多党制下在野党对由执政党控制的政府的制约。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反对新闻自由与多党制,那些实行一党专政的国家不能被称为社会主义,甚至连近代国民国家也不配。
洛克同时也是权力分立的首倡者,这得益于英国历史上形成宪法精神的“大宪章”(1215年)、“权利请愿”(1628)和“权利章典”(1689年)三次斗争。英国国民深深理会限制国王权力、扩展自身权利的含义,人性的缺欠不允许制订法律的人同时又执行法律。国家的主权是统一完整的,但它的制订和执行必须由不同的机构、不同的人来从事(洛克还加上了“联合权”),每一种权力都必须赋予一定的限制以防其偏离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宗旨。
洛克在建立其政府理论时并没有把《圣经》作为近代市民政府的统治原则的源泉,但他本人仍很敬畏上帝,在“天”那里找到裁判国民与统治者的最终依据(洛克进而设定“天”是顺和众意的)。实际上,《政府论》里引用频多的没有价值的胡克(1554-1600年)的《教会组织论》正是从拥护英国国教的立场出发,提出政治社会权力来源于自然状态下人们合意的契约说原型,如“市民法作为全体政治社会的决议,支配政治社会的各个部分。”“向人们的全体政治社会下达命令的立法权当然属于社会全体。因此,无论地球上的何种君主或统治者,只要没有得到神的直接个人委任或被课税者同意而带来的权威,却随意发号施令的话,与专制有什么区别呢?总之,没有公认就不是法律。”一个值得注意的历史事实是:近代西方国民主权的理论本身离不开“天赋”,这个“天”就是上帝。所以,带有折衷性质的英国革命和直接认上天(神明)赋与其独立建国权的美国革命都比较平缓;法国革命由于对天主教统治的反感带有反宗教色彩,引发了更大的动荡和牺牲;俄罗斯的十月革命彻底否定宗教,构成了其最终衰亡的决定因素之一。可以认为,宗教一旦被激发出来,就将伴随着人类组织形态发展、变化下去。
社会理论的建树与确立是由时代条件决定的,思想家的条件就是在置身于社会生活的同时能够超越出个人生存空间的利益局限。洛克就是这样的幸运儿,英国革命为他提供了时代背景并确立了近代国民国家的主权在民原理,而且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丰富了关于市民政府的统治方式(代议制)。严格地讲,洛克当初所指的“主权者国民”是要求制约、分享国王专制的贵族阶级,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直到1832年的议会改革才享有与土地贵族、商业金融资产阶级相同的议会地位,而普通劳动阶级的选举权直到1867年的议会改革才得到实现,妇女普选权直到1918年才得到承认。如果把十九世纪中期代表工业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自由党)的长期执政所采取的一系列自由主义政策认为是英国革命以来市民政府形态的归结,1861年出版的密尔(1806—1873年)的《代议制政府》则为我们提示了归结于代议制统治的近代国家形态的具体展开。
声言代表“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学派、要代表全体而不是“仅仅代表多数”的密尔与洛克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他不必在经济(供职东印度公司)、政治(担任下院议员等等)事务中提炼抽象理论原则,而更适合在具体的运作中忠实推行已经确立下来的主权原理:宪章运动、劳工权益、妇女地位、爱尔兰土地改革等等。密尔彻底摆脱了神学的关连,国教教区也成了基层政府单位,明言“政治制度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为人民而设的政府形式必须为人民所乐意接受,或至少不是不乐意到对其建立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使它持续下去所必要的事情;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使它能实现其目的而需要他们做的事情。”(第一章
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这是洛克原理的简单推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考虑到现实的近代国家规模,“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到结论说,一个完善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第三章
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代议制度的永久性必然有赖于人民在它遭到危险时随时准备为它而斗争。”(第四章 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不能采用代议制政府)。
由密尔所设计的代议制方案具体表明了英国革命在当时状况下思想上革命实际中保守谨慎的折衷特点,密尔十分强调英国民族并不是天生喜欢反抗的(只要统治者不越出某种规定的限界);英国议会的历史就是在统治者“身边有一个不是作为支配者而是作为部属的代表着优秀等级的团体,这个团体通过提出反对和质询以及偶尔的发怒,将集体反抗的习惯保持下来,并且有可能迟早逐渐扩大为真正的全国代表制。”(第四章
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不能采用代议制政府)。虽然要把特权公平地扩及全体人民,但必须先扩及社会的一部分人,这个标准不是财富(否则,太赤裸裸了!),也不是性别,而是道德和智力,所以密尔很不理解(仅是在白人中平等的)美国宪法信条,“一个国家的宪法竟承认这种信条,不是一件小祸害;因为相信这种信条,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对道德和智力上优越性的影响几乎和大多数政府形式所能产生的影响一样有害。”(第八章
扩大选举权)。另外,密尔很害怕一旦实现全民普选,上层阶级会被排除在议会之外,而极力强调代议民主制,“和所有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最大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的有害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第六章
代议制政府容易有的弊病和危险)。为了克服这种“危险”(这其实只是东印度公司垄断资本集团高级经营阶层的感受)和“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第七章
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代表全体和仅仅代表多数),“我将仍然坚决主张给予经过鉴定证明的较高程度的受教育者以复数选票,即使只是为把这种论调提交公众舆论,而不问有无任何直接的政治后果也罢。”(第十二章
应当要求议员做出保证吗?)这表明密尔的实际政务经历对于维持及改变议会所起到的功用实际上是发自阶级利益、发自更有效地为新兴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在那个时代,包括亚当·斯密等,都还没有具备“人是一切政府形式的目的”的现代人权国家观,马尔萨斯为了“社会进步”竟不惜赞同以溺婴等手段来消除贫穷。
密尔没能在政治生活全体中彻底贯穿他在《论自由》中展开的言论自由精神,没能达及更先进的人权观念,特别在行政权力的认识中过分依赖其“丰富了政治艺术的东印度公司的统治经验”(第十四
代议制政府中的行政)。作为英国统治殖民地榨取印度经济利润的东印度公司(1857年被解散,交由总督统治之下),不可能代表先进的近代国家形态,所以《威斯特敏斯特评论》以及后来的《伦敦评论》每当论及东印度公司时笔调就走样了。“凡是并非例外地具有高度政治技巧和能力但又不是代议制的政府,不论是在君主制形式下还是在贵族制形式下,主要是官僚政治。”(第六章
代议制政府容易有的弊病和危险)。问题在于代议制政府也并没有改变这样的基本权力构造,而且,“人民政体中的好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任何行政官员都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即既不根据人民的投票也不根据他们的代表的投票来任命。”“在所有政府官员中,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司法官员。”(第十四章
代议制政府中的行政)。那么,不论这样做的理由如何,代议制所改进的“扩大选举权”、选举阶段、投票方式、议会期限、单·双院制等,已经失掉洛克早期所憧憬的主权在民的大部分革命意义,这就是与密尔同时代进行但不为密尔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包括无政府主义、共产主义)潮流的存在价值。
密尔认识到“到目前为止民主制政府的一项巨大困难似乎是如何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为个人抵抗统治权力提供一种社会支持”(第七章
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代表全体和仅仅代表多数)。我们至今并没有找到在行政部门里有效体现民主主权原理的途径,很显然,我们面临过的多数行政权力的滥用并不是由于专业知识的缺欠。实际上较可能的形式就是根据分工的技术特性,防范权力的全能性,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领域受到行政处置不至于波及到另外的由其他部门管理(保护)的利益。从国家制度组成看,就要求不同功能机构的分离与制约,界定好诸如地方政府(也分为议会与行政)的权限、连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组织单位的性质,这就是至今为止的代议制实践的成果,尽可能由人们直接参与那些决定他们利益的事务。对于意愿保持统一形态的中国国民而言,抛弃具体统治方式的设想(如联邦制,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再定义)不论,我们可以认为只有代议制才可以适应中国的人口和幅员状况。这个代议制立国的近代国家原则大致可以描述为:(1)主权在于全体国民,在中央一级,加强立法机构的权能。鉴于现代社会中超越地域的社会活动(主要以企业为代表)的增加,有必要设置以地域为单位和以职能(职业、民族、性别等)特征为单位的两院代表会议,减轻、弱化行政机构职权(主要集中于金融、外交、国防等);(2)行政权力下放,分散到地方政府,特别要尽早实施对于地方行政长官和议会代表的直接选举;(3)加强广义的司法、监察制度,实现新闻自由,保护普通民众每个人都具有不受随意侵犯的基本人权。
[赵京,1994年10月16日,静冈县三岛市]
蒙古民族没有形成固定的统一帝国,元朝、铁木耳帝国或鞑靼人的统治形态完全不能统一地描述。另一方面,可形成自然边界的岛屿(如英国、日本)则提供了最合适的地理条件。
现代中国正复现这个进程。共产主义在中国的胜利,甚至“六·四”以来更显明确的邓小平路线,都可以看成是朝着更现代化国家的转化过程。试图凝固这个过程(不论是激进的革命手段还是保守的反革命抵抗方式)以保持自身利益的统治集团或统治集团的某一部分,正是破坏繁荣的不安定因素。
洛克《政府论》,(日文版)官川透译,《世界名著》第27卷本,中央公论社1968年初版,副题为《略论市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与目的》。
当然,在当时的英国论及社会事象,洛克没能回避《圣经》的权威,《圣经》是《政府论》中唯一被引用的立证。不过,伏尔泰等人已经看出:其中的上帝是可以取代的。
马基雅维里也是这样的,政治事务的经历只是提供个人思想的材料。那些冒牌的思想家(如国家权势里活跃的各种御用文人)只是借助既有知识获取个人利益,他们的所为与骗子无异,怎么可能总结出新的人类知识呢?
“阶级”不仅指经济属性,一般地,用“阶层”一词容易模糊不同社会集团之间显然存在的地位差异。但我仍然无法找到比“阶级”更合适的词来定义社会集团。
密尔:《代议制政府》,汪暄译,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1982年6月版。此书中的哲学性论述,比他在《论自由》中表述得更为透切。
我在“从日本政局看代议制的局限”(1994.4.17—24)一文中,提及“饱和民主制”(并不是成熟民主制)下国民不参与投票的普遍忧虑。本来,投票不仅是权力,也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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