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田书简 (1951年12月18日签署) 至今为止在国会的众参两院审议对日和平条约与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时,就关于日本将来的对中政策作过说明。这些说明有时被分离前后关系与背景引用﹑导致了误解﹐故在此做出解释。 日本政府终究希望与日本的邻邦中国树立全面的政治和平与通商关系。 对于在联合国持有中国的席位﹑发言权与投票权﹑在若干领域内行使现实的施政权能并维持与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外交关系的中华民国政府,发展这样的关系在目前是可能的。为此目的﹐我国政府经中华民国政府的同意于1951年11月17日在台湾设置了对外事务所。这是在多国间对日和平条约生效之前日本所被允许的对外关系的最高形态。为了表示我国政府重视与中华民国政府的关系﹐在驻台湾日本政府对外事务所派遣了重要人员。 当法律上变为可能﹑如果中华民国政府希望时﹐我国政府愿意按照多国间对日和平条约所示的原则与中华民国政府之间缔结两政府之间的新的正常关系的条约。此两国间条约中关于中华民国的款项﹐适用于目前中华民国政府支配下与今后属于中华民国政府支配的所有领域。我们希望就此问题尽快与中华民国政府研讨。关于中国的共产政权﹐此政权现在被联合国非难为侵略者并为此受到联合国的劝告。日本现在正与联合国步调一致﹐在多国间对日和平条约生效之后也会按照其第五条(a)(iii)的规定坚持此立场。日本将按照此规定承诺﹕“对于联合国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都给予各种支持﹐对于联合国对其采取防范行动或强制行动的任何国家都不提供支持”。况且﹐1950年在莫斯科缔结的中苏友好同盟与相互援助条约﹐实际上是针对日本的军事同盟。事实上﹐有不少可信理由表明中国的共产党政权正在支持日本共产党企图用武力颠覆日本的宪法制度与现在的政府。从这些因素考虑﹐我可以确信日本政府没有意图与中国的共产党政权缔结两国间条约。 赵京转译自Michael M. Yoshitsu, Japan and the San Franscico Peace Settlement,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