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體詩格律貌似複雜,但其基本句式只有四個,以“七言”句式為例:
1:中平|中仄|平平|仄
2:中仄|平平|中仄|平
3:中仄|中平|平仄|仄
4:中平|中仄|仄平|平
==>頂節|頭節|腹節|腳
簡要說明:
“中”位置上的字都是可平可仄的。不難發現,“中”都是出現在第一、三、五字的位置上,這就是古人所謂的“一三五不論”的由來。但這個說法是很不全面的,此點後面還會談到。
“一、三、五”這三個字聲韻寬嚴的要求因“頂節、頭節、腹節、腳”這四個音節的不同而有如下區別:
- 腳最重要,這個字的聲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改動;
- 腹節很重要,幾乎不能改動(只有一個“中”),在能改動的情況下也須拗救(“拗救”的概念下面會說到。);
- 頭節次重要,能改動的可能性大了一點兒(有三個“中”),但也須拗救。
- 頂節離腳太遠了,不重要,第一字可任意改動(共四個“中”),且無須拗救。
另外還不難發現,“二、四、六”位置上的字都不是“中”,也就是說不能改動,因為它們都在各個音節的節奏點上。這就是古人所謂的“二、四、六分明”。
所言“可平可仄”與“不能改變格律本身平仄”所據何在?所據是近體詩“平不令單”的總原則。“平不令單”的意思是:除頂節外,平聲在任何其它位置上都不能“單挑兒”,要有另一個平聲跟它作伴兒。
根據“平不令單”的總原則把上面列出的四個基本句式逐句解釋一下:
1:中平|中仄|平平|仄
==>頂節|頭節|腹節|腳
第一個“中”在頂節,是句子的第一個字,可平可仄,沒問題;
第二個“中”在頭節,應為仄仄,因仄聲可以單挑兒,亦無問題;
而句子的第五個字,也就腹節中的第一個平聲,是不能改動的,如果改成了仄聲,那它右邊的平聲(第六字)就“單挑兒”成了:
中平|中仄|仄平|仄
從而犯了“小”孤平。(這個“小”字底下會再解釋。)
2:中仄|平平|中仄|平
==>頂節|頭節|腹節|腳
第一個“中”,可任意改,不用說了。
句子第三個字,即頭節中的第一個平聲,不能改動,否則另一個平聲就單挑兒了,違反了“平不令單”的總原則。非要改成仄聲,就會犯“大”孤平。(這個“大”字底下會再解釋。這就是“一三五不論”說不通的第一個地方。)
腹節里“中”的位置原來是仄,可改成平,因為仄可以單挑兒。
3:中仄|中平|平仄|仄
==>頂節|頭節|腹節|腳
單說句子的第三字,即頭節的“中”,若改用仄聲,則頭節雖只剩一個平聲,但腹節里還有一個平聲跟它作伴兒,所以沒問題。
但:腹節里的那個平聲字,即句子的第五字,在這種情況下絕不能改為仄聲!否則,第四個字平聲單挑兒不說,最後三個字還成了“三仄尾”,也就是說在這個句式中第五字這個位置不能為“中”!(這也是“一三五不論”說不通的第二個地方。)
4:中平|中仄|仄平|平
==>頂節|頭節|腹節|腳
句子第五字,即腹節第一個仄聲字,不能改動為平聲,否則就犯了近體詩大忌“三平尾”。(這也是“一三五不論”說不通的第三個地方。)
細看上面的解釋,說明古人所謂的“一三五不論”的適用性是非常有限的:按七言句來說,除句子第一個字的平仄皆可改動之外,第三個字雖適於仄聲,但適於平聲的只有“仄仄平平平仄仄”這個句式,而第五個字則總共只適於一個句式,即:
二:因拗救而演變出來的四個特殊句式
結論:“平不令單”是近體詩格律的總原則。
(註:超出本篇之外的出律現象則是不能拗救的,只能重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