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同盟及其與中國的互動 第二章 美日同盟關係的起始 一﹑(舊)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的簽署 1951年9月8日是日本歷史上值得慶賀的日子。在經過六年多的美軍占領後﹐日本終於再次“獲得獨立”﹐“恢復主權”﹐在舊金山與以美國為首的48個國家簽署了對日和平條約(插圖)。 但是﹐從國際政治的角度來看﹐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只是一個部分的講和條約。出席會議的蘇聯拒絕簽字﹐捷克斯洛伐克﹑波蘭與蘇聯同調。蘇聯外長葛羅米科聲明﹕包括滿洲﹑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應該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薩哈林(樺太)﹑千島群島應全部屬於蘇聯﹐小笠原﹑琉球屬於日本的主權範圍;條約生效後九十天內盟軍撤離日本﹐任何國家都不能在日本駐軍﹐等等。葛羅米科進一步要求日本的軍備限制在日本的必要自衛能力範圍內﹕陸軍15萬人﹑坦克200輛﹑海軍2萬5千人﹑總噸位7萬5千噸﹑空軍2萬人﹑戰鬥機200架﹑運輸機等150架。直到1991年解體的蘇聯﹐以及以後繼承蘇聯國際地位的俄羅斯﹐至今都沒有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2009年9月24日,新上台的日本鳩山首相和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在紐約出席聯合國大會時會見,也只能表示希望“在我們這一代人”締結和平條約。 蘇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要求美軍在和平條約生效後撤離日本﹐並為此願意移交兩個靠近北海道的島嶼給日本。這是合乎戰爭剛結束時的重建日本的設想的。但是﹐在中國發生的巨變改變了美國的對中政策以及相應的對日政策﹐使得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變成片麵條約﹐具有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的軍事意義。蘇聯主要以此為理由拒絕簽署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除此之外﹐印度與緬甸因為中國被排斥在外而拒絕參加會議。受日本侵略危害最重的中國(包括台灣)民眾以及仍處於戰爭狀態的朝鮮民眾,不管處於何種政府的支配下﹐都應該是對日和平條約的主體。所以﹐舊金山條約只是一個暫時的片麵條約﹐對日本的全面和平尚有待一個有中國等參與簽署的條約。 從日本方面來看﹐考慮到正在形成的以美國意志為轉移的冷戰構造﹐仍然處於軍事占領之下的日本為了儘快恢復主權﹐有權利首先在可能的範圍內與一部分國家﹐特別是那些並沒有直接受害或直接與日本作戰﹑僅因為捲入戰爭而對日本宣戰的歐洲和中南美洲國家﹐簽署不危害別國權利的和平條約。在此立場上﹐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是日本戰後處理並恢復主權獨立的一個開端﹐而不是日本政府此後不斷聲稱的“戰後處理的終結”。“恢復主權”以後﹑特別是獲得經濟大國能力的日本本該積極主動地履行戰爭責任﹑謀求與相鄰各國的永久和平。日本政府採取的“舊金山條約是(除朝鮮北方之外的)日本戰後處理的終結”的立場,是戰後日本外交與政治的一個最基本的錯誤的出發點。亞洲民眾渴望和平的願望被日本政府粗暴地踐踏了。 舊金山條約的主導者美國利用此條約作為日本戰爭處理的終結並與日本建立起新的軍事同盟關係,達到它支配﹑主導遠東的軍事戰略(特別是正在進行的朝鮮戰爭以及長遠的與蘇聯和中國的對抗)﹐把日本拉入與亞洲民眾的對峙之中。這樣﹐這個“和平”條約﹐正如國際著名學者入江昭指出的那樣,美國由此完全脫離在雅爾塔四強確立的國際協調主義,決心以“舊金山體系”取而代之,推行國際關係中的美國霸權。也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所抨擊的那樣﹐是在準備新的形式的戰爭同盟。這個意在按照美國利益主導遠東局勢的美日同盟關系所簽署的第一個軍事條約﹐就是在簽署對日和平條約的同一天﹑同在舊金山簽署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 與冠冕堂皇的和平條約的簽署相對照﹐日本首相吉田茂避開出席和平會議的各國全權代表,包括日本的其它所有代表團成員﹐到舊金山郊外的美軍第六軍駐紮地士兵俱樂部獨自代表日本簽署了美日安全保障條約。吉田知道﹕對於任何性質的軍事條約﹐在剛從戰爭中過來的日本存在着更大的強烈反抗意識。實際上﹐在臨時召開的日本國會審議時﹐安全保障條約遭到了比和平條約更多的反對。除了日本共產黨﹑社會黨、勞動黨之外﹐廣大的知識分子都傾向於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等所有相關國家的“全面講和”條約。1949年12月9日﹐東京大學總長南原繁出席在華盛頓召開的占領地區教育會議時還強調全面講和的必要性。1950年1月15日﹐35名著名知識分子在《世界》月刊上發表了“和平問題談話會”組織的呼籲全面講和的聲明。日本的新聞媒介也多持以中立﹑非武裝為前提的全面講和論﹐《朝日新聞》1950年5月20至22日的社論為此連載呼籲。 但是這些在戰後日本剛出現的民主主義努力不可能改變聲稱為日本帶來民主主義的﹑同時也占領着日本的美國當局(以及秉承其意志的日本統治勢力)的政策決定。這是日本戰後民主主義的第一次危機﹐被強加的民主主義必須服從美國的國際戰略需要﹕除非日本同意向美國提供可以自由使用的軍事基地﹐美國才允許日本在美國之下“獲得獨立”、“恢復主權”。 安全保障條約的以上意圖﹐由基於安全保障條約確保的在日美軍繼續駐留的《行政協議》體現出來的。 二﹑行政協議﹕日本對美日同盟的“貢獻” 1951年2月2日﹐當日本政府明白美國意圖在安全保障條約中規定美軍駐留的權利與特權時非常震動﹐這意味着美國將保持占領之後的治外法權。美國方面提出採取不需經過國會同意的行政協議的方式﹐以便於實行。1951年6月﹐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之間公布了關於駐留軍隊的地位協議。這是一種新型的外國軍隊駐留地位協議。在此之前﹐通常是較短期間內的駐留軍隊﹐或因為戰爭的勝利﹑或因為作為殖民地的宗主國在駐留國享有類似治外法權的特權。而新的地位協議則基於聯合國憲章相互平等的集團安全保障關係﹐就西德而言﹐是以北約平等成員的身份接受其它北約成員國的駐軍。日本外務省條約局按照北約的這個駐軍地位協議,也擬定了有十九條內容的行政協議草案。 美國總統杜魯門希望儘早締結條約﹐免得拖延會變成選舉的爭論議題,為此必須確保受到國會支持的五角大樓的同意。美國提出的草案(1951年2月)與修正案(1951年 12月)中﹐有三項事關日本國家主權的重要要求。 第一﹑“在日本地區發生敵對行為或敵對行為的威脅時”,建立美日防務合作體制﹐設立服從美軍指揮的統一司令部。“警察預備隊以及所有其它具有潛在軍事力量的組織﹐置於最高司令官的統一司令部之下”﹐最高司令官具有權限“使用日本地區的區域與設施”﹐“根據最高司令官的判斷戰略性地﹑戰術性地調度軍隊”。經過幾番交涉﹑美國不得不同意取消這一要求,而代以“在日本地區發生緊急事態時採取共同防衛措施﹐兩國為此立即進行協議”的內容。這在當時的情形下意味着日本接受美國的統制﹐當然也留有餘地﹐待將來日本的軍事力量強大到足以與美國成為同盟時﹐兩國軍隊獨立作戰或由日本統制在日本發生的戰鬥。美國此時尚不可能以此條文要求日本直接調動軍事力量或動員日本投入正在進行的朝鮮戰爭。剛從戰爭慘狀中過來的日本人﹐包括尚沒有確立起統治基礎的日本政府﹐都本能地不可接受任何帶有可能參戰的條文。 其次﹐關於美國要求的“設施與區域”的使用權﹐日本政府希望美國政府尊重日本形式上的主權﹕美軍在對日和平條約生效九十天以內撤離日本﹐而日本保證在九十天以內自發地許可美軍的駐留﹐以此表示獲得獨立主權的日本與占領狀態下的區別。日本的這一希望合情合理﹕占領既然已經結束﹐美軍在日本的特權當然隨之消失﹐美國必須與獲得獨立的日本重新交涉。況且﹐經過六﹑七年占領,被扶持起來的日本政府是不會讓美國失望的。但美國不願意讓它的軍事戰略服從於日本的主權尊嚴﹐美國堅持繼續使用在日軍事基地的“自動”權利。日本不得不屈服﹐最後在恥辱中只撈回一點體面﹕美軍的繼續駐留是基于吉田茂的“主動邀請”。直到今天﹐美國政府還堅持說其在日本﹑韓國等地的駐留是基於當地人民的要求。 第三﹐關於在日美軍成員﹑文職隨軍人員及其家屬的刑事裁判管轄權,美國的提案中規定:“所有基地人員犯下的罪行都由美國當局審判”。日本政府期待美國能比照北約的“地位協議”﹐即當這些人在公務之外犯下駐留國法律可以處罰的罪行時由駐留國行使刑事裁判權。按照國際法慣例﹐日本的法庭也有權審判在基地外的美軍等對日本人的犯罪。日本當然地認為日本的地位不會低於菲律賓在美菲地位協議中的地位。美國特使出示杜魯門總統的電示﹐表明日本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菲律賓是美國在戰爭中的盟國﹐北約的地位協議也還未獲得國會批准。這裡實際上還反映了美國政府內心的人種偏見﹕日本人的法庭能公正地審判美國人嗎﹖ 這就是以日本提供軍事基地﹑放棄刑事裁判權為特徵的行政協議對此後的、為美國戰略服務的美日同盟的貢獻。行政協議對於日本來說﹐或許是迫不得己的選擇﹐但是﹐從日本政府在逐漸展開的美日關係中的表現來看﹐日本政府越來越主動地扮演起美日同盟關係最初為它規定的僕從角色。日本政府寧願承擔這樣巨大的代價﹐是為了什麼更大的利益呢﹖ 如果說安全保障條約把日本拉入美國在亞洲的軍事同盟戰略﹐具有對外防衛或侵略的特徵的話﹐行政協議則直接限制着日本的國家主權﹑踐踏了日本民眾的人權。戰爭已經結束六﹑七年了﹐暫時占領日本的外國軍隊不但不撤走﹐反而以更合法的形式長久地﹑固定地要在日本駐留下去。甚至對於注重民主程序的美國﹐行政協議的締結過程也是對民主主義的粗暴踐踏。這樣的事關日本國家主權﹑民眾人權的條約竟然沒有通過日本國會的審議﹑批准而隨着安全保障條約的生效而自動生效。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行政協議同時生效。也就在同一天﹐另一個“和平條約”﹐即以日本承認蔣介石政權和蔣介石政權聲明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為內容的“日華條約”,也得到簽署(8月5日生效)。 三﹑美日同盟關係中的中國考量 美國對於中國的認識遠遠超過了對日本的了解。但面對國共爭雄的中國內戰﹐占主流地位的自由主義派中國問題專家們(包括司徒雷登﹑費正清等)只能呼籲美國政府不必過分干涉。實際上,美國的干涉充其量只能拖延蔣介石政權的崩潰而已。此時美國政府的表現比它後來在朝鮮戰爭或越南戰爭時的決策明智一些﹐卻不能改變五角大樓與華爾街的利益判斷。 杜魯門總統宣布不承擔“保護”台灣的義務﹐美國政府內部也有少數意見贊成與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但朝鮮戰爭的爆發及其發展決定性地把冷戰的“鐵幕”(丘吉爾1946年3月用語)從歐洲推到亞太地區。無論是否是北方首先發起武裝進攻力圖統一朝鮮,也無論北方基於抵抗日本統治的歷史是否更有正統性取代殖民權力中心的南方﹐我們都很難苛求剛從殖民苦難歷史下解放出來的朝鮮為了民族統一不顧世界局勢的行動選擇。而美國必須對世界局勢的形成負責。但五角大樓以及遠離五角大樓的美國遠東軍司令官以其好戰的軍人本能﹐趁華盛頓當局尚未確定對中政策之際﹐派出第七艦隊封鎖台灣海峽﹑越過38度線以圖全殲朝鮮北方的軍隊消滅其政權﹐並威脅用原子彈對付中國﹐把中國逼到了求和不能的戰場上。 從短期的﹑軍事性的角度判斷﹐中國的參戰代價沉重。所以﹐儘管得到中國政府通過不同途徑的參戰警告﹐美國仍然判斷中國不會“抗美援朝”。從中期看,參戰給變化中的中國政治﹑經濟結構投下巨大陰影:促使中國“民族資產階級”與“小資產階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上五顆紅星中的兩顆)在中國政治結構中消失﹐促使中國由“新民主主義”階段向“社會主義”階段邁進﹐並進而盲目地朝“共產主義”階段大躍進等。但是﹐從長期的中美關係發展來看﹐中國的參戰為中美之間建立起可能的真正平等﹑相互尊重的雙邊關係奠定了不可動搖的基礎。很明顯﹕不能在最後關頭挑戰美國霸權的國家不可能得到美國的尊重。 在朝鮮戰爭依然繼續的情況下﹐失去理性判斷的美國政府(特別是參議院)設法在中日關係正常化之間設置根本違背自由﹑民主﹑人權的障礙,一是要求日本制訂符合美國戰略利益的對中政策,二是要求在日本駐軍,把這兩點作為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成立的條件。美國特使杜勒斯(後為國務卿)四次趕到東京逼日本政府不得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杜勒斯連騙帶嚇地取得吉田的口頭承諾﹐又利用這個承諾壓制(因香港問題)已經與中國建交的英國﹐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排除在對日和平條約會議之外。杜勒斯又轉過來以美國參議院可能不批准為藉口要求吉田寫下關於日本將與蔣介石政權建立和平條約的書面承諾。 對於略有眼光的日本政治家﹐包括兩度作為外交官出使中國的吉田﹐從歷史﹑文化﹑地理﹑經濟等方面﹐都感到必須在妥善處理戰爭遺留問題的基礎上與近鄰建立友好關係。吉田為了在美國的壓力下換取對日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吉田書簡》中﹐用心苦心地表明日本願意與蔣介石政權建立實質性的通商等關係而不是簽署“和平條約”﹐以便為將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發展留有餘地。日本政府的這種較為務實明智的意願﹐並不是因為日本統治階層比華盛頓當局性格良善﹐而是因為剛經歷過侵略戰爭的日本民眾迫使日本統治階層在政策選擇時不得不更多地顧慮到日本的長遠利益因而無法完全與美國在遠東的短視的霸權政策相配合。從生活在蔣介石政權下的台灣民眾的角度出發﹐日本與蔣介石政權建立暫時的、不涉及大陸民眾利益的條約﹐有其現實意義。 然而﹐亞太地區冷戰結構的最大得益者蔣介石政權在美國的支持下不可能放棄其政權的最大利益﹕日本在承認蔣介石政權代表中國政府的前提下與蔣政權簽署和平條約﹑日本政府不僅承認當時蔣介石政權支配下的領土而且包括“將來”蔣介石政權可能支配的潛在領土。蔣介石為此不惜“正式”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日本與蔣介石政權簽署這樣的“和平條約”﹐短期看﹐日本可以利用冷戰構造獲得逃避戰爭責任的巨大經濟利益﹔長期看﹐則斷絕了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常關係的可能﹐客觀上形成日本與中國﹑與亞洲民眾為敵,並在美國的軍事背景下構成幫助蔣介石政權“收復”中國大陸的軍事對立局勢﹐給中日關係與亞洲和平帶來了無窮無盡的隱患。 四﹑美日同盟的進一步固定化 在強大的美國軍事占領之下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行政協議﹑“日華和平條約”﹐以及美國-菲律賓相互防務條約(1951年8月簽署)﹑美韓相互安全保障條約(1953年10月簽署)﹑“美華相互防務條約”(1954年12月簽署 )等﹐在亞太地區逐漸形成了以美國軍事力量為背景的一系列雙邊軍事同盟。以美日軍事同盟為重點展開的在亞太地區築起的冷戰鐵幕﹐是以日本逃避戰爭責任而災難最深重的中國、朝鮮等民眾的正義沒有得到伸張為起始﹐中國﹑朝鮮被野蠻地分離開來為特徵的。正是因為這一基本特徵至今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亞太地區冷戰的終結﹑日本的戰後處理﹑以及廣泛的自由﹑民主﹑人權原則的普及,都沒有實質性的進展。 本來具有對外性質的美日同盟的這種倒退特徵﹐對日本的國內政治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日本片面講和的結果﹐使日本失去了由聯合國倡導﹑保障的全面﹑中立﹑非武裝的永久和平的機會﹐只是萬幸地在冷戰尚未確立之際留下一部由美國授予、但得到日本民眾廣泛支持的和平憲法(雖然該憲法在隨後的動盪時代裡逐漸蛻化)。具有諷刺意味地﹑日本的獨立實際上主要是相對於蘇聯、中國而言的,日本並沒有從美國那裡獲得全面獨立。美國則在朝鮮戰爭之後﹐隻字不提日本的民主化與防止軍國主義復活的危險﹔相反﹐美國進一步壓迫日本徹底放棄“非現實”的中立追求﹐進一步擴軍備戰。 1954年3月8日簽署的美日相互防務援助協議是日本獨立後與美國簽署的第一個同盟性文獻。它除了進一步確認由安全保障條約承認的美國在日駐軍的“暫時措施”特權外﹐加入了日本“增強自國防衛能力”義務的美國要求﹐實際上促使日本建立被憲法明確禁止的日本國家軍隊。在第八條中﹐“日本政府再次確認決心……履行基於美日安全保障條約所負的自國的軍事義務。日本政府也將……採取措施發展及維持自國的防衛力量與自由世界的防衛力量﹐採取所有合理措施增強必要的自國防衛能力,並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有效地利用美國提供的所有援助。”對於美國而言,一個沒有軍事能力的日本不能提供有效的戰鬥支持﹔對於日本而言﹐向美國提供資源等是得到美國軍事援助﹑再軍備化的必要條件。美國允許並支持在美國軍事戰略之下重新武裝的日本。連六十年代成為駐日大使的學者Reischauer也驚喜的對日開戰的最大成果(徹底解除日本的武裝)也被葬送了,哪裡有“自由、民主”的價值考量? 以此協議為基礎﹐同年7月﹐日本國會通過了防衛廳設置法與自衛隊法﹐正式建立了陸﹑海﹑空自衛隊﹐確立了日本的國防體制。日本在此體制下接受美國的軍事援助﹐並以此為代價為美國提供軍費﹑生產﹑交付原材料或半加工品﹐以備美軍在遠東地區展開戰鬥時提供基地與支持,同時也給予駐日美軍相關人員各種特權。 美日同盟成立﹑固定﹑加強的過程﹐就是日本軍備從無到有﹑不斷擴張以及日本在軍事﹑政治上不斷加深對美國依賴﹑從屬的過程。這一過程在隨後的冷戰結構下的展開﹐隨着美日兩國之間相對實力(主要是經濟地位)的變化﹐又呈現出不同的形態。 Akira Iriye, The Cold War in Asia, Engel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74. p.97. 1951年10月26日眾議院投票結果﹕307票贊成講和條約﹑47票反對講和條約, 289票贊成安全保障條約﹑71票反對安全保障條約﹔同年11月18日參議院投票結果﹕174票贊成講和條約﹑45票反對講和條約﹐147票贊成安全保障條約﹑76票反對安全保障條約。引自正村公宏:《戰後史》第六章《朝鮮戰爭﹑日本再軍備﹑和平條約》﹐築摩書房﹐1985年2月。 1952年7月美國國家安全會議(NSC)125號文件《關於日本的暫定政策》中註明: “條約後在日美軍必須得到兩個保證﹕在日美軍能充分執行軍事任務﹐(特別是)遠東軍最高司令官在發生敵對行為或敵對威脅時有必要的自由裁量與權限執行任務。關於日本防務的條文﹐必須能夠立即動員日本所有的安全保障力量應對對日本的突然襲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