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薄熙來打黑與被黑打的人權問題 在薄熙來最春風得意的時候,我寫了幾篇關於打黑之中應該關注對被打對象人權的文章,當時還興沖沖的貼在國內自己設定的博客上。結果,不僅讀者了了,而且還很快就被新浪給“和諧”了。隨後,我就乾脆連記住在新浪博客的密碼也懶得做。 想不到,才三年的時間,我當初呼籲薄熙來關注的問題,卻已經成為今天的薄熙來最值得後悔,應該做而沒有做的事情:對他人權利的關注,最終還是對自己權利的關心和保護。劉少奇的悲劇早就應該成為薄熙來的前車之鑑,成為所有中國歷代領導者的前車之鑑。可是,在春風得意的時候,好像誰都覺得那是離自己很遠的事情。等到大禍臨頭的時候,而且,人家對付你的手段還是非常的類似和粗暴的,像你得意之時對付他人的時候,你再想醒悟,早就為時已晚了。 我再次呼籲:為了你們自身的利益和權利,在你們位高權重,在你們手裡的權力還有價值的時候,還是做點“積德”的大事,將國家的法制化向一個更高的高度推進一步吧。你這樣做,最終的得益者,很可能就是你自己。特別是在今天,作為執政官群體之中的一員,每一位都處在高危的狀態下。 下面是我三年前寫的文章之一。現在再貼出來,似乎價值更大。如果薄熙來有機會讀到這篇文章,我不知道他會怎麼想,但是,如果我有機會,我會告訴他應該怎麼樣想!給他一個來自智者的思考和建議!!! 我當初貼在《文學城》的文章,因為被對方封博之後,我再也沒有回去過那裡一次,也不在乎我辛辛苦苦寫的文章是不是還在那裡面了。現在的,是我在谷歌查到的,被人轉載的。 汪翔:薄熙來重慶打黑 為人權擔憂 於 2009年11月1日 (轉載的日期) 薄熙來領導的重慶打黑,重拳出擊,戰果顯赫,人心大塊。似乎是,所有人都在為之叫好。對於貪官的重擊,我歷來支持,問題是,這種運動式的打黑,還是讓我產生了不少的擔心和憂慮。 薄熙來最近在各種公開場合,一再強調:“我們歷任書記、市長對這項工作都高度重視。重慶直轄以來,張德鄰、賀國強、黃鎮東、汪洋四位書記,蒲海清、包敘定、王鴻舉幾位市長,都對打黑除惡態度鮮明,而且力度很大,工作很實。打黑除惡的鬥爭在繼續,這就像跑接力,從德鄰、國強、鎮東和汪洋同志手中一棒接一棒,現在輪到我們了,決不能中斷! 薄熙來要求,要認真向兄弟省市打黑除惡鬥爭學習。廣東省今年開展了‘雷霆·九’打黑除惡的專項行動。湖北省掀起了打黑除惡風暴。重慶要好好向兄弟省市學習。” 言下之意,這次大規模的打黑,沒有什麼可以大驚小怪的,只是歷次打黑行動的繼續。但是,如果你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作為重慶現任首腦,薄熙來的處境實際上也很尷尬。這可能也是在國內那種政治環境下想做點大事的人們不得不面對的共同困境。 按照他自己的說法,他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重拳出擊開展打黑運動的,既然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的不得不為,那麼,也就是說,“黑幫”已經作惡太久,根基太深,危害太大。而這也就意味着,他的歷任一直在養虎為患。 但是,對於這種事實,他又不能夠說出來,不僅不能夠說出來,還得高調宣傳說,前幾任一直在打黑上盡心盡力。這些前任中的每一位,他可能都得罪不得。所以,才有了上面那段向廣東和湖北學習打黑經驗的“廣告詞”。這就是政治,也是政治鬥爭的藝術性,同時還是中國特色的政治環境不得不做的事情。 如果他是一位民選市長,那麼,他有必要那麼在乎這些依然在國家政治舞台呼風喚雨的大佬嗎?民選市長只需要對自己的選民負責,而打黑本身就是對選民的最實在的負責。如此一來,他也就可以省下好多時間和精力來做很多必須做的事情。 而在中國目前這種政治結構下,他的打黑雖然能夠給當地人民帶來好處,結果是不是能夠給自己帶來政治利益,就看人們在必要時是怎麼樣解讀的了。“好”也可以成為“壞”,反正就看不同時候人們的嘴巴是怎麼動的。 除此之外,有幾點我很難理解:他說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的重拳出擊,那麼,為什麼就不能夠在不需要“沒有辦法時”就出手呢?為什麼當地的人民就得那麼被動地,那麼長時間忍受黑勢力的作惡呢?如果他是一個民選市長,他會等待這麼久嗎?他是不是能夠等待這麼久? 如果不能,那麼,從這裡面,我們又能夠看出目前的政治結構的什麼問題呢?對於這些問題,國家是不是應該做些改革?但是,即使理論上需要改革,那麼,真的就有人有積極性去做改革嗎?改革帶來的對既得利益的影響又會是什麼呢?如果不做改革,同樣的情形,會不會又一再反覆呢?靠搞運動來治國,似乎不應該是,也不能是一個規範的模式。國家應該靠司法系統的持續發揮作用來運作。雖然從表面看“已經是”這樣——因為這只是前任一直在重點抓的工作的繼續嗎。但是,這種明顯的表面性的廣告詞,又能夠說明多少問題的實質呢?。 這和開車有點類似:你得平穩開才能既讓你開得比較遠,同時還能讓你的車開的時間比較久。如果你只是靠幾次衝鋒來達到一個很遠的距離,不等你開到那裡,你的車子可能也就已經被你折騰的給拋錨了。 作為人民的公僕,維護社會治安和人民財產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環境,應該是自己的本分工作。如果這樣的本分工作還需要像運動式的來搞,那麼,日常的管理又是怎麼樣在進行的呢? 還有一點,也是更重要的一點,運動式搞打黑,會不會出現過頭的問題?黑勢力雖然是值得痛恨,但是,犯人也有犯人的權利,他們的權利是不是得到了尊重?他們的權利又應該怎樣得到尊重?誰在為保證他們的權利被尊重而工作?這個最基本的人權問題,在這種類型的打黑中,是值得大家好好注意一下的。 由於打黑的需要,很可能新聞媒體都是以支持打黑為主,這樣做當然對於進行打黑的政府一方是件好事,但是,同時也可能會誤導媒體或者說讓媒體因此而誤導讀者和大眾。媒體的責任應該是公正和公平報道事實,在國家越來越強調人權的情況下,媒體的獨立性是不是得到尊重,監督作用是不是得到有效的發揮呢? 這些看上去似乎是“很小的”問題,但是,它們卻是將中國建設成一個繁榮富強的有人性的大國所必需注意做的事情。都是一些很重要的問題。在國家富裕的過程中,對於這些人文方面的關注,和經濟的發展應該是同等重要的才對。(萬維) 再議薄熙來打黑與人權 (美)汪翔 我的《薄熙來重慶打黑的人權擔憂》一文,在自己的博客才剛剛貼出幾天時間,谷歌一下,就發現已經被數十個網站連載。有不少人同意我的觀點和分析,也有人開始罵街,說我“與黑社會頭目”談人權是幼稚。問我,在對他們“手軟”時,是不是想到那些被他們傷害的人的人權? 實際上,這些都是誤解。人權和共產黨、國民黨或者美國、中國都有關係又都沒有關係。人權的核心是對弱勢者的保護,而對人的罪惡的治理和懲罰,則應該有一個穩定可衡量的尺度。 很可能,在一個時期,一個社會對於某些犯罪會採取比較輕微的懲罰。有時候,又會因為某種時代的原因,而對某種犯罪採取了過重的懲罰。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現在美國和中國在人權上的許多爭議,實際上就是表現在這些方面:美國人按照美國的標準,發現中國對於人權尊重不夠。而中國人則說,自己的法制才剛剛開始,需要時間,美國的要求太高,強詞奪理,強人所難。 但是,如果大家都心平氣和,不用對抗的心態來相互指責,而是相互學習,取長補短的話,我相信大家都會得益多多,同時也能夠節省很多不必要的浪費口舌的爭論時間。 在中國出現的不如人意的法制結果,也不是說在美國歷史上就沒有出現過,也不能夠說,現在在美國看來很合理的法治規範,在未來或者用中國人的標準看,就是合理的。人權概念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是一個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和尊重程度逐步改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最關鍵,還是你得關注和注意分寸。 簡單而言,打黑是必要的,特別是在目前的社會風氣日下的情況下,在人治成分還很大的情形。但是,與此同時,注意分寸,注意打擊面,注意在打擊時對作為公民憲法所給予的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同時,即使是罪犯,對他們的懲罰,是不應該由執法者的個人意志來決定的。除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外,任何人都應該沒有這個權利,不管你的官有多大。一旦侵犯了這個權利,那麼,被侵犯者應該有權利來維護自己的,憲法給予的權利。 這麼說,初看上去就是在保護“罪犯”,實際上並不是。想當初,為什麼連作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都可以被作為“社會的垃圾”折磨致死。為什麼在中國古代,還有一個“請君入翁”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故事。實際上,這樣的故事還在繼續上演,這就是悲劇就是人治的結果。 在黑道猖獗的時候,他們是不需要你去“保護”的,那麼,那時候作為被害人的權利,就是法律該保護的。而在這些人成為階下囚時,就成為“弱者”了,就需要保護。為什麼,因為,你怎麼知道你就沒有抓錯人呢?你怎麼就知道,你獲得的信息不是“有心人”有意識的為了報復而人為編造的呢? 即使你所獲得的信息是準確的,那麼,是不是每一個執法的人都有能力和知識來判斷“犯人”是不是有罪呢?再者,在運動的風浪尖上,是不是有用刑過度的問題呢? 一個法制社會需要的是分工合作,需要的是靠程序來定罪和執行懲罰。這樣做實際上對每一個人都有好處。否則,即使你沒有罪,如果你因為某種偶然的原因,在錯誤的時刻出現在錯誤的地點,而被執法部門抓住,那麼,在對方的重刑之下,你招還是不招?如果你不招,你是不是可能會被整得傷殘甚至是死亡。如果你招了,那麼,基於你的招來懲罰你,你是該服還是不該服。 難道,你的生活就是應該基於運氣嗎?難道你就知道,沒有人會想辦法來算計你嗎?這也是為什麼,我對目前國內所討論的,“對罪犯的定罪不應該再使用供詞”的做法,一再叫好的原因。犯人有權利不做對自己不利的供詞,即使是被迫做了,那也是無效的證詞。這樣做,可能會給執法帶來不少的成本增加,但是,減少成本就可以草菅人命嗎? 再者,我還注意到,許多罪犯,特別是黑社會的頭目,都是有着很好的頭銜,什麼人大代表呀,什麼局長、處長呀。由此,人們就說,犯罪分子“強調自己當時是人大代表,是把人大代表當作一種特權符號,念念不忘這個護身符,時時想起這個紅帽子。事實上,一些黑老大熱衷於漂白自己,積極滲透到政治領域,千方百計地爭戴紅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環在身,便可無窮妙處,一方面以紅護黑、以權壯膽,另一方面則可以不斷滲透政治領域,加重自身砝碼。” 這種說法,實際上是在掩蓋目前政治管理方面的一個致命的缺陷:在將“紅帽子”戴給誰的候選人選擇過程上的缺陷和不足。 人們犯罪並不是因為這種人就天性更壞一些。錯了,絕大多數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話,都有為了自身利益而“犯罪”的動機。而實際上他們是不是會犯罪,完全決定於這樣做的成本和收益。這就是貝克老教授一再強調的,人的理性選擇決定了人的行為。 每個人都希望獲得某種“紅帽子”,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那頂帽子有價值,為了獲得那頂帽子的付出,小於因獲得它而得到的利益。這沒有什麼罪惡不罪惡的。強調犯罪分子這樣做的罪惡性,是一種幼稚的自我安慰,是在不知道問題在哪裡的時候的一種自我逃避、自我愚弄。 正確的做法,或者說,更為有積極意義的做法,是看看,我們在選擇戴紅帽子的人的選擇過程,是不是有什麼問題?也就是將眼光放在過程,而不是結果。結果的問題是來自於過程,而不是結果本身。 再者,就是看看,現有制約系統是不是給了這些戴有“紅帽子”的人太多的特權,這種特權是不是有有效的制約,如果有,那麼,為什麼這些制約沒有發揮作用?如果沒有,又是為什麼?如果現有系統還沒有形成這樣的制約,而且,你看來也沒有辦法產生這樣的制約,那麼,你干叫干吼,應該也只能是治標不治本。同樣的問題也還會一次次再出現,可能形式會有點不一樣,但實質是一樣的。 按照新華社一篇文章的分析,很多罪犯,在他們成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之前就已經是劣跡斑斑,群眾對其惡行的舉報就已經是不斷。那麼,又是為什麼,相關的管理機構可以置人民的舉報而不顧呢?如果對於這種情形,我們重重懲罰那些置民憤不顧的所謂“非罪犯”,並且建立一個規範的、持續性的懲罰制度,那麼,這些已經有前科的罪犯,是不是就有比較小的機會獲得“紅帽子”呢? 指標不如治本。問題是,地方官員沒有治本的積極性,因為那樣會危機到他們自己的個人利益。說得好聽一點,是會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從而危害到當地人民群眾的利益。這種高帽子和冠冕堂皇的藉口,需要怎樣的制約機制才能夠將它們消滅在萌芽狀態呢? 在問題出來以後,於是就有人開始“提醒”: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產生過程既要遵循程序和規定,還要尊重民意,不能隨便把代表和委員送給一些人,否則只會讓這些人更加禍國殃民,從而激起民眾反彈。 這種勸告,除了自慰和給人一點迷魂藥的效果之外,是不能夠起到任何作用的。這樣說的基礎,還是假定你所面對的讀者都是一群傻冒。低估人民智慧的政治家,是很愚昧的。你可以風光一時,但是,卻不可能風光到永遠。因為,你可以在短期內愚弄大多數甚至是全部的人,但是,你卻不可能在長時期里永遠愚弄所有的人。這是一位美國政治家所說的,我認為是真理。 人的本性就是自利,就是很理性地在自己所能獲得的環境下,來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個人利益。這種利益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長期的,既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非物質的。非物質的利益,往往是為了長期的物質利益的獲得服務的。 我在這裡,不是想說,在世界上就沒有包青天存在,但是,對於國家的管理,靠挖掘包青天,只能是事倍功半,效果不會好,而且風險很大。容易產生出胡折騰的結果。因為,你思維的基礎還是人治。而人治的問題就是無法規範。 回到薄熙來打黑的議題,下一步,應該是上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來解決長期的規範化問題,以預防為主,而不是以事後的懲罰為主。懲罰是在沒有辦法時的最後手段,不應該是主要手段。黑道盛行,本來就是反效率的,這就是一筆社會效率和資源的浪費。其後的打黑,又是第二次社會資源的浪費。如果能夠做到事前控制,預防為主,藉助於這次打黑的大好機會,來打造一個好的機制,那麼,薄熙來才真正會成為一個偉大的政治家了。偶爾打一打,特別是在相對而言“天高皇帝遠”的山城,再大的收穫,其長遠效果也會非常有限。 如果有一天,薄熙來能夠在上海、北京也來個類似的成功打黑,那麼,中國的法制可能就上了一個台階了。我不相信他能夠做到,因為他也是人,他所擁有的權力也畢竟有限,即使他非常想那麼做也不成。 當年美國的斯皮策,可是在紐約市開始對金融界的“黑道”開火的,而且還成效顯著。他對於美國國際集團的“毀滅性打擊”,我在即將出版的《美國大敗局》裡,有很深入的分析和介紹,大家有興趣可以看看。 我寫這些,無意貶低薄熙來的功勞,只是想讓人們冷靜一點、深入一點,來思考一些問題。薄熙來的所作所為,是值得稱道的,為他的膽量也為他所獲得的戰果。幾年前,我去武漢,就聽到不少的關於黑道的“故事”,武漢的成效如何,我也將拭目以待。 『(美)汪翔,2009年11月3日』 相關的文章連接: “罪犯”,你沒有權利 林彪的人生結局,到底是他個人的悲哀還是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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