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批准杀刘青山、张子善是否得体? 这些年,官场的腐败惹得天怒人怨,让不少人怀念过去的时光,特别是毛泽东当年亲自批准处决刘青山、张子善更是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故事。甚至有人说,处决了刘青山、张子善,达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保证了长达30年的清廉。如果说,这只是百姓们闲话春秋倒也无伤大雅,但是,若是至今还把此事奉为圭臬,则很值得商榷。 当年共产党从农村进入城市,许多干部的心态的确发生了变化,这在建国之前便已经露出苗头。类似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化这样的事情,想必不是个例。但是,这个问题在于不仅要处置个别贪污腐化的干部,更重要的是如何约束所有的干部不能贪污腐化、不敢贪污腐化?由于最高层采用了搞运动的方式进行反腐,实际上在处理问题的同时也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疑问。 从对二人正式的判词来看,刘青山、张子善主要有两条罪状。第一条: 该二犯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严重侵蚀下,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区造船贷款、河工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剥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总计达一百七十一亿六千二百七十二万元,用于经营该二犯所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
第二条:刘、张二犯从盗窃之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达三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余元之巨;内计刘犯一亿八千三百九十九万余元,张犯一亿九千四百二十六万余元。挥霍享受,公行贿赂,腐化堕落,达于极点。刘犯且吸食毒品成瘾。 以今天的情况看,第一条实际上是挪用、挤占专用款项用于机关生产,与贪污并无直接关系。关于机关生产已有学者的专文论及,这里简要说明,这是共产党在没有获得国家政权时代形成的一个做法,在各地都广泛存在。因为是机关,它不可能有本钱经营生产,既然鼓励搞经营,挪用和挤占其他款项则很难避免。这是制度上的问题,责任不完全在这两个人。而且,机关生产的利润是用于改善机关办公条件和干部的生活,这些和犯罪不相干。所谓“二犯所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显然有落井下石的意味。既然是各地都存在的机关生产,何须秘密掌握,如何能秘密掌握?实际上,落实后的最主要的罪行是他们用机关生产的利润为机关买汽车等等,并没有为自己的家庭买珠宝、治豪宅。由于当时缺乏明确严格的财经制度,他们这样做,充其量不过是违背纪律而已。 第二条,指控他们二人贪污挥霍达三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余元(旧币,即三万七千八百二十五元人民币),那些赃款都干什么用了?似乎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家庭在生活上有何特殊之处,换句话说,他们并没有把钱拿回家里。从目前已知的资料可以看到,当时有一些上级和同事向在天津做官的刘青山要一些在当时看来比较时髦的生活品,如大衣、手表、自行车等物品。毕竟天津是北方最大的商业中心,最著名的消费城市。由于当时工业品价格畸高,这些东西单件花销可能有限,但是,如果要东西的人多,累计起来便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知道他们贪污的资金是否用在了这些地方。指控他们“公行贿赂”,是否有上级领导因受贿而受处分? 刘青山身体不好,上级领导自是了解情况,很难想象刘青山是在建国后才开始吸毒的。至于刘青山吸毒成瘾,恐怕不能简单地归于堕落。当时情况特殊,一些干部战争中受伤,由于缺乏基本的医疗条件和药品,鸦片被广泛地用作镇痛剂,最典型的是王稼祥,在长征中吸食鸦片非常厉害,完全可以说是“吸毒成瘾”,传说林彪受伤后也曾吸食鸦片,然而这和今天某些富贵闲人的嗜好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此外,鸦片有时也被革命者作为兴奋剂。在一革命先辈的回忆录中,曾经记载青年学生们投奔延安时,夜间行军过封锁线,为了防止有人掉队,护送人员都带着烧好的大烟泡,以便随时给发困的学生吸两口提神。由此可见,鸦片在当时革命者心目中并非是什么洪水猛兽。 据薄一波回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之前,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经毛泽东批示,已由《人民日报》公之于众,两人将被处以极刑的消息也早已传开。可以肯定地说,即便这起案子还不能断定为冤案,其审判程序也显然存在重大瑕疵,起码是先判后审。从当时的情况看,这无疑是一个政治判决。既然是政治审判,它的权宜性和功利性就是不可避免的。 进一步讲,既然高层要发动一场全国性的运动,那么,类似刘、张这样的事例应该不在少数。既然最高领导画了线,也就是制订了杀人的标准,那么就应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是,在运动中许多更加严重的情况先后被揭露,但是,并未见到其他高官受极刑。随之,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便是,难道高官中就只有刘张二人犯这样的错误?从这个角度看,被批准处决的只是两个人,而被庇护的却可能是一批。因此,处死刘、张树立的是领袖个人的权威,而不是制度、法律的权威。 三反运动可能对于当时出现的腐败现象有所遏制,但是,其制造的大量冤案、错案也绝对不容忽视。有人说,毛泽东杀了刘张二人,赢得官场20年清廉,后来的事实证明并非如此。五七年反右运动之初,不少知识分子和民众对一些干部的不满,其中就包括生活作风的腐败问题。至于文革能够吸引许多普通人积极投入,除了毛泽东的因势利导之外,底层民众的怨气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诱因。从文革初期很多干部的秘书、警卫以及医护服务人员揭发出来的个人生活腐化堕落等问题看,三反对他们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至于盖高标准的办公楼和宾馆以及购买高级汽车,从大跃进到文革期间更是从未间断过。此外,在许多知青的回忆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公社干部、建设兵团的干部贪污腐化的事例,其贪婪堕落的程度甚至比刘、张他们有过之而无不及。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暴露出的最根本的问题是权力机关经商所带来的巨大的破坏和腐蚀作用。对于熟读二十四史的毛泽东来说,这是一个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错误。满清入关后,为了保存八旗兵的战斗力,曾经做出了许多规定,其中之一便是旗人不得经商。一旦权力机关经商,那腐败将不可避免。遗憾的是,这两颗头颅落地并没有让后世汲取教训。改革开放后不久,再次出现了各种机关甚至包括公检法武警和军队都广泛参与的经商活动,其规模和严重程度让刘青山他们望尘莫及,而这个问题直到今天似乎也没有真正解决,关键的是没有建立任何有效的制度和法规。在这个意义上讲,刘青山、张子善二人死的着实冤枉。 从唐到明清,重大案件要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堂会审,各司其职,杜绝冤案,说它是中国近千年封建王朝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也不为过吧。《礼记·仲尼燕居》有言:“官得其体”, 也即所谓“设官分职,各得其尊卑之体。”这些年来,谈及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文章并不少。在几乎所有的文章中,只看到了毛主席如何处置、决断,人们好像完全不在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那位大清的末科进士、日本法政大学的留学生、著名的七君子之一、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先生以及最高检查署署长罗荣桓是否也尽到了职责,难道仅仅在最后才由法院出面走个形式?如果说,建国之初领袖们还没有完全适应一个执政党的角色,依然使用过去地下党的方式、方法管理自己的党员干部,以党代法,多少还有情可原。今天继续这样宣传,便是对法制的公然破坏,便是不辨是非了。 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