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同盟及其与中国的互动 第二章 美日同盟关系的起始 一﹑(旧)美日安全保障条约的签署 1951年9月8日是日本历史上值得庆贺的日子。在经过六年多的美军占领后﹐日本终于再次“获得独立”﹐“恢复主权”﹐在旧金山与以美国为首的48个国家签署了对日和平条约(插图)。 但是﹐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看﹐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只是一个部分的讲和条约。出席会议的苏联拒绝签字﹐捷克斯洛伐克﹑波兰与苏联同调。苏联外长葛罗米科声明﹕包括满洲﹑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应该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萨哈林(桦太)﹑千岛群岛应全部属于苏联﹐小笠原﹑琉球属于日本的主权范围;条约生效后九十天内盟军撤离日本﹐任何国家都不能在日本驻军﹐等等。葛罗米科进一步要求日本的军备限制在日本的必要自卫能力范围内﹕陆军15万人﹑坦克200辆﹑海军2万5千人﹑总吨位7万5千吨﹑空军2万人﹑战斗机200架﹑运输机等150架。直到1991年解体的苏联﹐以及以后继承苏联国际地位的俄罗斯﹐至今都没有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2009年9月24日,新上台的日本鸠山首相和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在纽约出席联合国大会时会见,也只能表示希望“在我们这一代人”缔结和平条约。 苏联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求美军在和平条约生效后撤离日本﹐并为此愿意移交两个靠近北海道的岛屿给日本。这是合乎战争刚结束时的重建日本的设想的。但是﹐在中国发生的巨变改变了美国的对中政策以及相应的对日政策﹐使得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变成片面条约﹐具有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的军事意义。苏联主要以此为理由拒绝签署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除此之外﹐印度与缅甸因为中国被排斥在外而拒绝参加会议。受日本侵略危害最重的中国(包括台湾)民众以及仍处于战争状态的朝鲜民众,不管处于何种政府的支配下﹐都应该是对日和平条约的主体。所以﹐旧金山条约只是一个暂时的片面条约﹐对日本的全面和平尚有待一个有中国等参与签署的条约。 从日本方面来看﹐考虑到正在形成的以美国意志为转移的冷战构造﹐仍然处于军事占领之下的日本为了尽快恢复主权﹐有权利首先在可能的范围内与一部分国家﹐特别是那些并没有直接受害或直接与日本作战﹑仅因为卷入战争而对日本宣战的欧洲和中南美洲国家﹐签署不危害别国权利的和平条约。在此立场上﹐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是日本战后处理并恢复主权独立的一个开端﹐而不是日本政府此后不断声称的“战后处理的终结”。“恢复主权”以后﹑特别是获得经济大国能力的日本本该积极主动地履行战争责任﹑谋求与相邻各国的永久和平。日本政府采取的“旧金山条约是(除朝鲜北方之外的)日本战后处理的终结”的立场,是战后日本外交与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错误的出发点。亚洲民众渴望和平的愿望被日本政府粗暴地践踏了。 旧金山条约的主导者美国利用此条约作为日本战争处理的终结并与日本建立起新的军事同盟关系,达到它支配﹑主导远东的军事战略(特别是正在进行的朝鲜战争以及长远的与苏联和中国的对抗)﹐把日本拉入与亚洲民众的对峙之中。这样﹐这个“和平”条约﹐正如国际著名学者入江昭指出的那样,美国由此完全脱离在雅尔塔四强确立的国际协调主义,决心以“旧金山体系”取而代之,推行国际关系中的美国霸权。也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所抨击的那样﹐是在准备新的形式的战争同盟。这个意在按照美国利益主导远东局势的美日同盟关系所签署的第一个军事条约﹐就是在签署对日和平条约的同一天﹑同在旧金山签署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 与冠冕堂皇的和平条约的签署相对照﹐日本首相吉田茂避开出席和平会议的各国全权代表,包括日本的其它所有代表团成员﹐到旧金山郊外的美军第六军驻扎地士兵俱乐部独自代表日本签署了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吉田知道﹕对于任何性质的军事条约﹐在刚从战争中过来的日本存在着更大的强烈反抗意识。实际上﹐在临时召开的日本国会审议时﹐安全保障条约遭到了比和平条约更多的反对。除了日本共产党﹑社会党、劳动党之外﹐广大的知识分子都倾向于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等所有相关国家的“全面讲和”条约。1949年12月9日﹐东京大学总长南原繁出席在华盛顿召开的占领地区教育会议时还强调全面讲和的必要性。1950年1月15日﹐35名著名知识分子在《世界》月刊上发表了“和平问题谈话会”组织的呼吁全面讲和的声明。日本的新闻媒介也多持以中立﹑非武装为前提的全面讲和论﹐《朝日新闻》1950年5月20至22日的社论为此连载呼吁。 但是这些在战后日本刚出现的民主主义努力不可能改变声称为日本带来民主主义的﹑同时也占领着日本的美国当局(以及秉承其意志的日本统治势力)的政策决定。这是日本战后民主主义的第一次危机﹐被强加的民主主义必须服从美国的国际战略需要﹕除非日本同意向美国提供可以自由使用的军事基地﹐美国才允许日本在美国之下“获得独立”、“恢复主权”。 安全保障条约的以上意图﹐由基于安全保障条约确保的在日美军继续驻留的《行政协议》体现出来的。 二﹑行政协议﹕日本对美日同盟的“贡献” 1951年2月2日﹐当日本政府明白美国意图在安全保障条约中规定美军驻留的权利与特权时非常震动﹐这意味着美国将保持占领之后的治外法权。美国方面提出采取不需经过国会同意的行政协议的方式﹐以便于实行。1951年6月﹐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之间公布了关于驻留军队的地位协议。这是一种新型的外国军队驻留地位协议。在此之前﹐通常是较短期间内的驻留军队﹐或因为战争的胜利﹑或因为作为殖民地的宗主国在驻留国享有类似治外法权的特权。而新的地位协议则基于联合国宪章相互平等的集团安全保障关系﹐就西德而言﹐是以北约平等成员的身份接受其它北约成员国的驻军。日本外务省条约局按照北约的这个驻军地位协议,也拟定了有十九条内容的行政协议草案。 美国总统杜鲁门希望尽早缔结条约﹐免得拖延会变成选举的争论议题,为此必须确保受到国会支持的五角大楼的同意。美国提出的草案(1951年2月)与修正案(1951年 12月)中﹐有三项事关日本国家主权的重要要求。 第一﹑“在日本地区发生敌对行为或敌对行为的威胁时”,建立美日防务合作体制﹐设立服从美军指挥的统一司令部。“警察预备队以及所有其它具有潜在军事力量的组织﹐置于最高司令官的统一司令部之下”﹐最高司令官具有权限“使用日本地区的区域与设施”﹐“根据最高司令官的判断战略性地﹑战术性地调度军队”。经过几番交涉﹑美国不得不同意取消这一要求,而代以“在日本地区发生紧急事态时采取共同防卫措施﹐两国为此立即进行协议”的内容。这在当时的情形下意味着日本接受美国的统制﹐当然也留有余地﹐待将来日本的军事力量强大到足以与美国成为同盟时﹐两国军队独立作战或由日本统制在日本发生的战斗。美国此时尚不可能以此条文要求日本直接调动军事力量或动员日本投入正在进行的朝鲜战争。刚从战争惨状中过来的日本人﹐包括尚没有确立起统治基础的日本政府﹐都本能地不可接受任何带有可能参战的条文。 其次﹐关于美国要求的“设施与区域”的使用权﹐日本政府希望美国政府尊重日本形式上的主权﹕美军在对日和平条约生效九十天以内撤离日本﹐而日本保证在九十天以内自发地许可美军的驻留﹐以此表示获得独立主权的日本与占领状态下的区别。日本的这一希望合情合理﹕占领既然已经结束﹐美军在日本的特权当然随之消失﹐美国必须与获得独立的日本重新交涉。况且﹐经过六﹑七年占领,被扶持起来的日本政府是不会让美国失望的。但美国不愿意让它的军事战略服从于日本的主权尊严﹐美国坚持继续使用在日军事基地的“自动”权利。日本不得不屈服﹐最后在耻辱中只捞回一点体面﹕美军的继续驻留是基于吉田茂的“主动邀请”。直到今天﹐美国政府还坚持说其在日本﹑韩国等地的驻留是基于当地人民的要求。 第三﹐关于在日美军成员﹑文职随军人员及其家属的刑事裁判管辖权,美国的提案中规定:“所有基地人员犯下的罪行都由美国当局审判”。日本政府期待美国能比照北约的“地位协议”﹐即当这些人在公务之外犯下驻留国法律可以处罚的罪行时由驻留国行使刑事裁判权。按照国际法惯例﹐日本的法庭也有权审判在基地外的美军等对日本人的犯罪。日本当然地认为日本的地位不会低于菲律宾在美菲地位协议中的地位。美国特使出示杜鲁门总统的电示﹐表明日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菲律宾是美国在战争中的盟国﹐北约的地位协议也还未获得国会批准。这里实际上还反映了美国政府内心的人种偏见﹕日本人的法庭能公正地审判美国人吗﹖ 这就是以日本提供军事基地﹑放弃刑事裁判权为特征的行政协议对此后的、为美国战略服务的美日同盟的贡献。行政协议对于日本来说﹐或许是迫不得己的选择﹐但是﹐从日本政府在逐渐展开的美日关系中的表现来看﹐日本政府越来越主动地扮演起美日同盟关系最初为它规定的仆从角色。日本政府宁愿承担这样巨大的代价﹐是为了什么更大的利益呢﹖ 如果说安全保障条约把日本拉入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同盟战略﹐具有对外防卫或侵略的特征的话﹐行政协议则直接限制着日本的国家主权﹑践踏了日本民众的人权。战争已经结束六﹑七年了﹐暂时占领日本的外国军队不但不撤走﹐反而以更合法的形式长久地﹑固定地要在日本驻留下去。甚至对于注重民主程序的美国﹐行政协议的缔结过程也是对民主主义的粗暴践踏。这样的事关日本国家主权﹑民众人权的条约竟然没有通过日本国会的审议﹑批准而随着安全保障条约的生效而自动生效。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美日安全保障条约﹑行政协议同时生效。也就在同一天﹐另一个“和平条约”﹐即以日本承认蒋介石政权和蒋介石政权声明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为内容的“日华条约”,也得到签署(8月5日生效)。 三﹑美日同盟关系中的中国考量 美国对于中国的认识远远超过了对日本的了解。但面对国共争雄的中国内战﹐占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派中国问题专家们(包括司徒雷登﹑费正清等)只能呼吁美国政府不必过分干涉。实际上,美国的干涉充其量只能拖延蒋介石政权的崩溃而已。此时美国政府的表现比它后来在朝鲜战争或越南战争时的决策明智一些﹐却不能改变五角大楼与华尔街的利益判断。 杜鲁门总统宣布不承担“保护”台湾的义务﹐美国政府内部也有少数意见赞成与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但朝鲜战争的爆发及其发展决定性地把冷战的“铁幕”(丘吉尔1946年3月用语)从欧洲推到亚太地区。无论是否是北方首先发起武装进攻力图统一朝鲜,也无论北方基于抵抗日本统治的历史是否更有正统性取代殖民权力中心的南方﹐我们都很难苛求刚从殖民苦难历史下解放出来的朝鲜为了民族统一不顾世界局势的行动选择。而美国必须对世界局势的形成负责。但五角大楼以及远离五角大楼的美国远东军司令官以其好战的军人本能﹐趁华盛顿当局尚未确定对中政策之际﹐派出第七舰队封锁台湾海峡﹑越过38度线以图全歼朝鲜北方的军队消灭其政权﹐并威胁用原子弹对付中国﹐把中国逼到了求和不能的战场上。 从短期的﹑军事性的角度判断﹐中国的参战代价沉重。所以﹐尽管得到中国政府通过不同途径的参战警告﹐美国仍然判断中国不会“抗美援朝”。从中期看,参战给变化中的中国政治﹑经济结构投下巨大阴影:促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上五颗红星中的两颗)在中国政治结构中消失﹐促使中国由“新民主主义”阶段向“社会主义”阶段迈进﹐并进而盲目地朝“共产主义”阶段大跃进等。但是﹐从长期的中美关系发展来看﹐中国的参战为中美之间建立起可能的真正平等﹑相互尊重的双边关系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很明显﹕不能在最后关头挑战美国霸权的国家不可能得到美国的尊重。 在朝鲜战争依然继续的情况下﹐失去理性判断的美国政府(特别是参议院)设法在中日关系正常化之间设置根本违背自由﹑民主﹑人权的障碍,一是要求日本制订符合美国战略利益的对中政策,二是要求在日本驻军,把这两点作为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成立的条件。美国特使杜勒斯(后为国务卿)四次赶到东京逼日本政府不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杜勒斯连骗带吓地取得吉田的口头承诺﹐又利用这个承诺压制(因香港问题)已经与中国建交的英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排除在对日和平条约会议之外。杜勒斯又转过来以美国参议院可能不批准为借口要求吉田写下关于日本将与蒋介石政权建立和平条约的书面承诺。 对于略有眼光的日本政治家﹐包括两度作为外交官出使中国的吉田﹐从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等方面﹐都感到必须在妥善处理战争遗留问题的基础上与近邻建立友好关系。吉田为了在美国的压力下换取对日和平条约的签署﹐在《吉田书简》中﹐用心苦心地表明日本愿意与蒋介石政权建立实质性的通商等关系而不是签署“和平条约”﹐以便为将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发展留有余地。日本政府的这种较为务实明智的意愿﹐并不是因为日本统治阶层比华盛顿当局性格良善﹐而是因为刚经历过侵略战争的日本民众迫使日本统治阶层在政策选择时不得不更多地顾虑到日本的长远利益因而无法完全与美国在远东的短视的霸权政策相配合。从生活在蒋介石政权下的台湾民众的角度出发﹐日本与蒋介石政权建立暂时的、不涉及大陆民众利益的条约﹐有其现实意义。 然而﹐亚太地区冷战结构的最大得益者蒋介石政权在美国的支持下不可能放弃其政权的最大利益﹕日本在承认蒋介石政权代表中国政府的前提下与蒋政权签署和平条约﹑日本政府不仅承认当时蒋介石政权支配下的领土而且包括“将来”蒋介石政权可能支配的潜在领土。蒋介石为此不惜“正式”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日本与蒋介石政权签署这样的“和平条约”﹐短期看﹐日本可以利用冷战构造获得逃避战争责任的巨大经济利益﹔长期看﹐则断绝了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常关系的可能﹐客观上形成日本与中国﹑与亚洲民众为敌,并在美国的军事背景下构成帮助蒋介石政权“收复”中国大陆的军事对立局势﹐给中日关系与亚洲和平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隐患。 四﹑美日同盟的进一步固定化 在强大的美国军事占领之下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美日安全保障条约﹑行政协议﹑“日华和平条约”﹐以及美国-菲律宾相互防务条约(1951年8月签署)﹑美韩相互安全保障条约(1953年10月签署)﹑“美华相互防务条约”(1954年12月签署 )等﹐在亚太地区逐渐形成了以美国军事力量为背景的一系列双边军事同盟。以美日军事同盟为重点展开的在亚太地区筑起的冷战铁幕﹐是以日本逃避战争责任而灾难最深重的中国、朝鲜等民众的正义没有得到伸张为起始﹐中国﹑朝鲜被野蛮地分离开来为特征的。正是因为这一基本特征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亚太地区冷战的终结﹑日本的战后处理﹑以及广泛的自由﹑民主﹑人权原则的普及,都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本来具有对外性质的美日同盟的这种倒退特征﹐对日本的国内政治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日本片面讲和的结果﹐使日本失去了由联合国倡导﹑保障的全面﹑中立﹑非武装的永久和平的机会﹐只是万幸地在冷战尚未确立之际留下一部由美国授予、但得到日本民众广泛支持的和平宪法(虽然该宪法在随后的动荡时代里逐渐蜕化)。具有讽刺意味地﹑日本的独立实际上主要是相对于苏联、中国而言的,日本并没有从美国那里获得全面独立。美国则在朝鲜战争之后﹐只字不提日本的民主化与防止军国主义复活的危险﹔相反﹐美国进一步压迫日本彻底放弃“非现实”的中立追求﹐进一步扩军备战。 1954年3月8日签署的美日相互防务援助协议是日本独立后与美国签署的第一个同盟性文献。它除了进一步确认由安全保障条约承认的美国在日驻军的“暂时措施”特权外﹐加入了日本“增强自国防卫能力”义务的美国要求﹐实际上促使日本建立被宪法明确禁止的日本国家军队。在第八条中﹐“日本政府再次确认决心……履行基于美日安全保障条约所负的自国的军事义务。日本政府也将……采取措施发展及维持自国的防卫力量与自由世界的防卫力量﹐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增强必要的自国防卫能力,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有效地利用美国提供的所有援助。”对于美国而言,一个没有军事能力的日本不能提供有效的战斗支持﹔对于日本而言﹐向美国提供资源等是得到美国军事援助﹑再军备化的必要条件。美国允许并支持在美国军事战略之下重新武装的日本。连六十年代成为驻日大使的学者Reischauer也惊喜的对日开战的最大成果(彻底解除日本的武装)也被葬送了,哪里有“自由、民主”的价值考量? 以此协议为基础﹐同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防卫厅设置法与自卫队法﹐正式建立了陆﹑海﹑空自卫队﹐确立了日本的国防体制。日本在此体制下接受美国的军事援助﹐并以此为代价为美国提供军费﹑生产﹑交付原材料或半加工品﹐以备美军在远东地区展开战斗时提供基地与支持,同时也给予驻日美军相关人员各种特权。 美日同盟成立﹑固定﹑加强的过程﹐就是日本军备从无到有﹑不断扩张以及日本在军事﹑政治上不断加深对美国依赖﹑从属的过程。这一过程在随后的冷战结构下的展开﹐随着美日两国之间相对实力(主要是经济地位)的变化﹐又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Akira Iriye, The Cold War in Asia, Engel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74. p.97. 1951年10月26日众议院投票结果﹕307票赞成讲和条约﹑47票反对讲和条约, 289票赞成安全保障条约﹑71票反对安全保障条约﹔同年11月18日参议院投票结果﹕174票赞成讲和条约﹑45票反对讲和条约﹐147票赞成安全保障条约﹑76票反对安全保障条约。引自正村公宏:《战后史》第六章《朝鲜战争﹑日本再军备﹑和平条约》﹐筑摩书房﹐1985年2月。 1952年7月美国国家安全会议(NSC)125号文件《关于日本的暂定政策》中注明: “条约后在日美军必须得到两个保证﹕在日美军能充分执行军事任务﹐(特别是)远东军最高司令官在发生敌对行为或敌对威胁时有必要的自由裁量与权限执行任务。关于日本防务的条文﹐必须能够立即动员日本所有的安全保障力量应对对日本的突然袭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