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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是否危害环境,该由谁举证?
     长江三峡工程对环境是不是造成了、或者正在造成危害,该由谁来承担举证的责任?该由三峡工程的策划者、建造者,还是该由三峡工程的质疑者、反对者?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白纸黑字,是应该由前者拿出三峡大坝没有、并且不会造成对环境的危害的证据   我在博客上发出《提起三峡工程,人们就会记起黄万里》一文,推荐郭玉闪《三峡工程的代价》(原载中国大陆“共识网”)的长文,有不少网友跟帖,其中有人质问:   三峡(工程)有没有引起或正在引起世界范围的、还是中国国家范围的、还是中国地域范围的灾难,没有确切的证据。……请你拿出世上哪个国家受到了中国三峡(工程)引起的灾害证据。   我当然拿不出来这种证据。但是面对这种振振有词的质问,忽然生出一个念头:究竟是该由谁来承担举证的责任?该由三峡工程的策划者、建造者,还是该由三峡工程的质疑者、反对者?   经过一番查询,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载明了在类似三峡大坝这样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见: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210.htm)   也就是说:不应该由举报者承担三峡大坝造成了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举证责任,而应该由建造三峡大坝的一方来举证,证明三峡大坝并沒有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害!   那么,依此类推,虽然我们今天并不是诉讼,而是争论,但比照这一条款,是应该由我来质问三峡大坝的策划者、建造者,以及上述质问我的网友:   三峡工程有没有引起或正在引起世界范围的、还是中国国家范围的、还是中国地域范围的灾难?请你拿出三峡大坝不可能引起灾害的证据!   本来想就这个问题写一篇短文,正巧有位好朋友推荐给我一篇署名为“蚩尤血”的文章,原刊发于“凯迪网络”,比我讲得更清楚。这里将这篇文章全文附后。感谢“蚩尤血”!另外,提请读者注意:他的文中有几个链接,其中有一篇署名为“江鸟又现”的文章《用良心和科学看住三峡》,特别值得细看。但因为该文非常长、有大量示意图和表格,转载比较麻烦,请读者移步前往。
关于三峡大坝讨论中“举证责任”问题的澄清 蚩尤血,原载“凯迪网络”
  近来各媒体上关于三峡大坝对环境影响的讨论中兴起一股极端荒谬荒唐的、令人哭笑不得的妖风。那就是:要求反对三峡大坝方提供三峡大坝对环境有危害影响的确切证据。比如:《环球时报》的社论“唾沫洗礼,三峡大坝逃不掉的课”(http://energy.people.com.cn/GB/14719612.html),又比如猫眼的帖子“反对三峡大坝的人都是科盲!我鄙视你们”(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502381&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等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对于这种颠倒是非黑白,无知者无畏的舆论妖风。接受过美帝博士生学术训练的蚩尤血不得不做出以下澄清:   1.根据科学决策过程中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原则, 应该是修建三峡大坝方有绝对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大坝的修建对环境没有影响或者有好的影响。而不是相反地要由反对修建大坝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大坝的修建对环境有不良影响。这是因为:是修建三峡大坝方改变了历史自然状态(三峡上本没有大坝),所以“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毫无疑问是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必须承担的。   2.从历史上看,在三峡大坝是否应该修建的论证阶段,当法定论证专家组中(注意哦:不是法定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科学家哦!)有9名专家拒绝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时(“三峡工程论证9专家拒绝签字”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500937),如此重大的工程就应当停建,缓建。因为其潜在影响巨大,决策过程必须把风险降至极低,绝对不能允许忽视反对意见,尤其是来自法定论证专家组中的意见。如果不能明确证明这9名专家的反对意见是错误的,三峡就不应该修建。请再次注意:必须明确证明这9名专家的反对意见是错误的。就算到今天,有人敢说这9名专家的反对意见被明确证明是错误的吗?   3.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提供证据的义务应该包括:允许反对方有平等的权利组织起来对三峡大坝的环境影响进行公开的、全面的调查,不受一切(政治上的、法律上的、组织上的、经费上的、人手上的、媒体上的……)限制,不受一切骚扰,不受一切压制。在数据、事实、信息方面反对方应该享有修建三峡大坝方的无条件支持(凡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能获得的信息数据,反对方必须可以同样完全地获得)。在经费方面反对方应该享有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一定的支持,比如,反对方可以要求做一定的实地考察(field study)、数据收集(data collection)、物理实验(experiment) 和模拟计算(simulation),经费应由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承担,理由同“举证责任”)。而不是用各种非法手段压制、封锁反对方的调查取证、公开讨论和意见发表。   就算今天,有人敢说黄万里先生和张光斗当年享有同样的调查论证、讨论发表权吗?直至今天,有人敢说今天的反对三峡大坝方和今天的支持三峡大坝方享有同等的调查论证、讨论发表权吗?有人(如《环球时报》)高叫三峡大坝“已经修成”,是“即成事实”,暗示“不可改变”。即使假设这种说法不错(其实是错的),难道对待反对三峡大坝方的态度(允许反对方今天有平等的权利组织起来对三峡大坝的环境影响进行公开的、全面的调查,不受一切限制,不受一切受骚扰,不受一切压制)也是“即成事实”,“不可改变”吗?   4.反对修建大坝方在重重阻扰下搜集的证据(只是其中一例)见猫眼超过70万人浏览的热帖《用良心和科学看住三峡》(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424706&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蚩尤血要向“江鸟又现”、“挑剔者”、“liuyi0100”等网友致以最高敬意。对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公共空间”理论(Public Sphere)而言,我实在想不出有比他们的这个帖子更好的实例。黄万里先生肉身虽死,黄万里精神不死,中国脊梁仍在,这个帖子就是明证。   5.根据那些要求“反对者提供三峡大坝有害的证据”的人对科学决策过程中“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无知无畏和混淆黑白,美国博士生蚩尤血做出以下严格证明:他们这些货色(《环球时报》社论的主笔,吴吴发AD,tp4920网友等等)根本不懂得什么是“科学”。他们应该回去老老实实接受基本的科普训练,而不该在媒体上发文指导别人“讲科学”,来网上叫骂别人是“科盲”。   结论:   历史上三峡工程修建的论证过程,乃至今天关于三峡工程“功过是非、何去何从”的讨论,不光是有“科盲”的问题,甚至还有“法盲”的问题。   备注:   感谢ccaacc网友在提供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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