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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工程是否危害環境,該由誰舉證?
長江三峽工程對環境是不是造成了、或者正在造成危害,該由誰來承擔舉證的責任?該由三峽工程的策劃者、建造者,還是該由三峽工程的質疑者、反對者?按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白紙黑字,是應該由前者拿出三峽大壩沒有、並且不會造成對環境的危害的證據
我在博客上發出《提起三峽工程,人們就會記起黃萬里》一文,推薦郭玉閃《三峽工程的代價》(原載中國大陸“共識網”)的長文,有不少網友跟帖,其中有人質問:
三峽(工程)有沒有引起或正在引起世界範圍的、還是中國國家範圍的、還是中國地域範圍的災難,沒有確切的證據。……請你拿出世上哪個國家受到了中國三峽(工程)引起的災害證據。
我當然拿不出來這種證據。但是面對這種振振有詞的質問,忽然生出一個念頭:究竟是該由誰來承擔舉證的責任?該由三峽工程的策劃者、建造者,還是該由三峽工程的質疑者、反對者? 經過一番查詢,查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載明了在類似三峽大壩這樣的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
不存在
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見: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210.htm) 也就是說:不應該由舉報者
承擔
三峽大壩造成了環境污染和損害的舉證責任,而應該由建造三峽大壩的一方來舉證,證明三峽大壩
並沒有
造成環境污染和損害!
那麼,依此類推,雖然我們今天並不是訴訟,而是爭論,但
比照這一條款,是應該由我來質問三峽大壩的策劃者、建造者,以及上述質問我的網友: 三峽工程有沒有引起或正在引起世界範圍的、還是中國國家範圍的、還是中國地域範圍的災難?請你拿出三峽大壩
不可能
引起災害的證據! 本來想就這個問題寫一篇短文,正巧有位好朋友推薦給我一篇署名為“蚩尤血”的文章,原刊發於“凱迪網絡”,比我講得更清楚。這裡將這篇文章全文附後。感謝“蚩尤血”!另外,提請讀者注意:他的文中有幾個鏈接,其中有一篇署名為“江鳥又現”的文章《用良心和科學看住三峽》,特別值得細看。但因為該文非常長、有大量示意圖和表格,轉載比較麻煩,請讀者移步前往。
附
:
關於三峽大壩討論中“舉證責任”問題的澄清
蚩尤血,原載“凱迪網絡”
近來各媒體上關於三峽大壩對環境影響的討論中興起一股極端荒謬荒唐的、令人哭笑不得的妖風。那就是:要求反對三峽大壩方提供三峽大壩對環境有危害影響的確切證據。比如:《環球時報》的社論“唾沫洗禮,三峽大壩逃不掉的課”(http://energy.people.com.cn/GB/14719612.html),又比如貓眼的帖子“反對三峽大壩的人都是科盲!我鄙視你們”(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502381&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等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對於這種顛倒是非黑白,無知者無畏的輿論妖風。接受過美帝博士生學術訓練的蚩尤血不得不做出以下澄清: 1.根據科學決策過程中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原則, 應該是修建三峽大壩方有絕對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大壩的修建對環境沒有影響或者有好的影響。而不是相反地要由反對修建大壩方提供證據來證明大壩的修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這是因為:是修建三峽大壩方改變了歷史自然狀態(三峽上本沒有大壩),所以“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毫無疑問是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必須承擔的。 2.從歷史上看,在三峽大壩是否應該修建的論證階段,當法定論證專家組中(注意哦:不是法定專家組成員以外的其他科學家哦!)有9名專家拒絕在論證報告上簽字時(“三峽工程論證9專家拒絕簽字”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500937),如此重大的工程就應當停建,緩建。因為其潛在影響巨大,決策過程必須把風險降至極低,絕對不能允許忽視反對意見,尤其是來自法定論證專家組中的意見。如果不能明確證明這9名專家的反對意見是錯誤的,三峽就不應該修建。請再次注意:必須明確證明這9名專家的反對意見是錯誤的。就算到今天,有人敢說這9名專家的反對意見被明確證明是錯誤的嗎? 3.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提供證據的義務應該包括:允許反對方有平等的權利組織起來對三峽大壩的環境影響進行公開的、全面的調查,不受一切(政治上的、法律上的、組織上的、經費上的、人手上的、媒體上的……)限制,不受一切騷擾,不受一切壓制。在數據、事實、信息方面反對方應該享有修建三峽大壩方的無條件支持(凡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能獲得的信息數據,反對方必須可以同樣完全地獲得)。在經費方面反對方應該享有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一定的支持,比如,反對方可以要求做一定的實地考察(field study)、數據收集(data collection)、物理實驗(experiment) 和模擬計算(simulation),經費應由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承擔,理由同“舉證責任”)。而不是用各種非法手段壓制、封鎖反對方的調查取證、公開討論和意見發表。 就算今天,有人敢說黃萬里先生和張光斗當年享有同樣的調查論證、討論發表權嗎?直至今天,有人敢說今天的反對三峽大壩方和今天的支持三峽大壩方享有同等的調查論證、討論發表權嗎?有人(如《環球時報》)高叫三峽大壩“已經修成”,是“即成事實”,暗示“不可改變”。即使假設這種說法不錯(其實是錯的),難道對待反對三峽大壩方的態度(允許反對方今天有平等的權利組織起來對三峽大壩的環境影響進行公開的、全面的調查,不受一切限制,不受一切受騷擾,不受一切壓制)也是“即成事實”,“不可改變”嗎? 4.反對修建大壩方在重重阻擾下搜集的證據(只是其中一例)見貓眼超過70萬人瀏覽的熱帖《用良心和科學看住三峽》(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424706&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蚩尤血要向“江鳥又現”、“挑剔者”、“liuyi0100”等網友致以最高敬意。對於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的“公共空間”理論(Public Sphere)而言,我實在想不出有比他們的這個帖子更好的實例。黃萬里先生肉身雖死,黃萬里精神不死,中國脊梁仍在,這個帖子就是明證。 5.根據那些要求“反對者提供三峽大壩有害的證據”的人對科學決策過程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的無知無畏和混淆黑白,美國博士生蚩尤血做出以下嚴格證明:他們這些貨色(《環球時報》社論的主筆,吳吳發AD,tp4920網友等等)根本不懂得什麼是“科學”。他們應該回去老老實實接受基本的科普訓練,而不該在媒體上發文指導別人“講科學”,來網上叫罵別人是“科盲”。
結論:
歷史上三峽工程修建的論證過程,乃至今天關於三峽工程“功過是非、何去何從”的討論,不光是有“科盲”的問題,甚至還有“法盲”的問題。
備註:
感謝ccaacc網友在提供的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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