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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正确”——到底正确不正确? |
| “政治正确”这样的规范,并不监察人的内心,而只约束人的外在言论行为,而且通常只适用于公共空间。在私人空间里,各种顽固、偏见都被允许存在,但在公共空间里,言论必须受到公共伦理约束,越是重要的公共人物,所需约束越大
老高按:两个星期前,6月7日,我在博客上贴出一篇《我们看到了对人类文明的这一严重威胁吗》,推荐了林达的长文《复活节大爆炸》。她的文中指出伊斯兰激进主义对于全世界文明(包括对中华文明)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残酷的威胁;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美国的人来讲,这种威胁,绝不可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文中还涉及“政治正确”这一话题,指出:“廉价的‘政治正确’,似乎是站在很高的道德立场上,在为他人宗教辩护,在为穆斯林说话,而事实出来的结果,是阻挡了真相的揭露、阻挡对极端宗教思潮和现实全球危机的讨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千千万万个穆斯林。” 林达文章出来之后,刚开始似乎反响不太大(在我贴出这篇文章后的唯一一个跟帖,似乎没看懂林达文章的主旨,而是按照自己固有的思维模式,抨击“美帝”外交政策)。但6月12日,佛州奥兰多发生同性恋酒吧血腥枪击案,一下就使这篇文章不胫而走,标题变成了《廉价的政治正确会遮蔽暴恐真相》,在中文网络上大火特火。林达所指出的问题,也成为华人议论的焦点话题。 昨天晚上,英国《金融时报》(FT)中文网发表了刘波的文章《“政治正确”惹了谁?》,对林达的观点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文中一些语气和措辞,让我多少觉得刺耳,例如说对方“只是以廉价的方式”,指出了“廉价的、几乎没有人会犯的错误”,“因其廉价而缺乏意义”;“思维方式是偏执、幼稚、可笑的”云云;但是该文对林达文章针锋相对地批评,所争论的话题非常有意义,引起我很多思考。现转载于下,与更多网友分享。我期望,林达与别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继续探讨和争论,有助于我们更深化认识。
“政治正确”惹了谁?
刘波(FT中文网公共政策主编),FT中文网
正面意义上的“政治正确”是理性、对全社会有利的选择,也是人类几千年族群交往经验的总结。
6月12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一个同性恋酒吧发生了一起血腥枪击案,造成49人死亡,53人受伤。凶手不久被确认为美国公民奥马尔·马丁,一个穆斯林,其父母为阿富汗移民。凶手是穆斯林并宣称效忠“伊斯兰国”(ISIS)这个情节,最初使美国政府将此事定性为“恐怖袭击”。但后来又有一些情节被披露,如凶手是该酒吧常客,也可能是同性恋,这让人觉得,他的施暴动机也可能是非宗教性质的仇恨,如恐同。最终,奥巴马政府做出定性:这既是一场恐怖袭击,也是一场仇恨犯罪。 此案发生在美国选战时期,引起双方关注,但侧重点不同。民主党推定总统候选人希拉里把重点放在控枪议题上,共和党推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则强调这是恐怖袭击,要求警惕“极端伊斯兰”(radical Islam),并重提他的暂时禁止穆斯林入境的动议。然而,由于特朗普的公共沟通方式欠佳、措辞失当等原因,双方各自表态后,他的民调支持率明显下滑,落后于希拉里十几个百分点。 这个结果与一些观察者预言的“枪击案有利于特朗普”的说法完全相悖。这也说明了一点:过去西方发生涉穆斯林袭击事件时,人们经常会草率地把行凶者的宗教信仰视为主要动机,但现在美国也有很多理性的民众能够分清其中的区别,全面看待问题,不会因某个事件而陷入对穆斯林群体的整体性恐慌。 但有意思的是,某种形式的“穆斯林恐慌”正在中国网络上蔓延,虽然可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已足以令人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近年来在中国国内网络和媒体有关穆斯林的讨论中,“政治正确”已经成为常用词,是否对穆斯林适用“政治正确”变成了一个话题。 这种情况虽然在西方网络上也存在,但严肃媒体通常不会过多纠缠于这个词汇。一个原因是,“政治正确”并非一个严谨的政治术语,更不是精确的法律术语,而更像是一种俗语,不同人在使用它时可能指的是完全不同的意思,而严肃的公共讨论不能以不精确的词语为基础。但作为一个外来词,它在国内吸引了很大兴趣,很多人在穆斯林问题上使用该词时所明示或暗示的意思是:伊斯兰教可能存在着某种本质上的问题,比如暴力倾向,所以,将其作为一种正常的宗教来对待,只是“政治上”正确,而其实是不正确的,真正正确的做法是对其区别对待,甚至限制一些穆斯林的自由和权利。 本来,在现代文明社会,这不应该是一个争议性的、需要讨论的问题,就连提出来也是违反全球文明共识,令人难堪的。自称要打破“政治正确”的特朗普,只是要对穆斯林移民入境设置限制,就遭到了世界各国(包括美国的盟国)和联合国的一致批评,不把穆斯林当正常、平等公民对待的主张,更是不可能得到支持。像这样的言论和观点,突破了当今人类文明的底线。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网络舆论的特殊情形,我们却的确有必要把这个问题直接摆出来加以分析,并借此重新强调一些基本的常识。
最近,在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中颇有影响力的林达写的《廉价的政治正确会遮蔽暴恐真相》一文,在中国网络上广泛流传。此文虽然缺乏严密论证,很多地方语焉不详,但给大多数读者的读后感是,所谓“穆斯林绝大多数不是极端分子”的说法只是“政治正确”,伊斯兰教本身带有“危险的部分”,在穆斯林群体中,不同寻常的大比例的人具有极端、暴力倾向。这很容易让一些读者认为,伊斯兰教不能被作为一种正常的宗教来对待。 从文章品质来看,林达此文叙述多于论证,诉诸情感多于理性,对许多原始材料不加质证、审核地全盘照搬,像“沙特的性质相当于ISIS、沙特要消灭所有‘异教徒’”这样的说法更是明显违背事实,不可能通过严肃媒体编辑的审核。虽然人人都有言论自由,但知识分子在媒体上发表会造成社会影响的言论,一定要具备过硬的相关知识,并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但林达此文明显达不到这个标准。 林达文章的基本观点是,基于“多元文化、宗教自由”理由而拒绝甚至“封杀”对“极端伊斯兰”的分析和批判,只是一种廉价的“政治正确”,是不对的。然而,林达抨击的只是一个稻草人。的确,如果只以“多元文化”为理由而拒绝讨论、指责任何具体的穆斯林国家、团体、个人的极端、暴力行为,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逻辑的,但是,像这么做的人是很少的。没有任何西方国家会限制公民自由讨论伊斯兰教,只是法律和道德要求不得在公共场合发表歧视、仇恨和煽动性言论而已,并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封杀”合理的自由讨论。而自由的讨论最终也使更为合理、更为符合事实和公共利益的观点脱颖而出,即尊重和正确看待伊斯兰教的主流观点,这也正是自由的力量所在。 就在林达此文所提到的一个视频中,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到,人们可以在电视、网络上讨论所谓的“极端伊斯兰”问题,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提出各种疑问。只是在有些时候,有些人认为他们的讨论越了界,有可能导致对穆斯林整体的负面描述,因而表示抗议。有的抗议者的态度的确比较激烈,但他们都不掌握国家权力,绝对无法“封杀”言论。所有西方国家政府,绝大多数的知识分子,都不会天真地为维护“政治正确”而拒绝批评某些伊斯兰国家的酷刑,或者塔利班阻碍女童上学的行为。而且,很多穆斯林自己也会抨击其他穆斯林的仇恨、暴力、极端行为。可以说,林达只是以廉价的方式,指出了一个廉价的、几乎没有人会犯的错误,也因其廉价而缺乏意义。 林达此文描述的的一些伊斯兰国家存在的仇恨、压迫、暴力、酷刑、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的确是属实的。但理性和常识告诉我们,类似的行为在其他社会、文化中也存在,而不一定专属于伊斯兰社会。同时,应该对这些错误负责的是具体的穆斯林国家、团体和个人,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这和其他穆斯林国家、团体、个人没有任何关系,后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现实责任或道德责任。此外还需厘清的是,这些现象是宗教原因导致的,还是有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原因导致的,什么是主要因素。这些都需要严谨的分析,而不能做出跳跃式的结论。 林达在文中引用了学者山姆·哈利斯(全名为Samuel Benjamin Harris)的观点。哈利斯是一位美国哲学家、神经科学家,而非权威的伊斯兰研究者,也不是宗教学家、国际关系学家或防务专家。哈利斯也许有权发表他的观点,但如果将其视为权威甚至唯一的真理,并认为与之不同的观点就是天真的“政治正确”,那是极其愚蠢的。哈利斯轻率地把穆斯林分为“温和”和“激进”两大类,并用文学般的生动语言描述不同类型的“激进”穆斯林的心理活动,仿佛他全知全能地进入了十几亿穆斯林的内心,能洞悉他们的全部想法。显然,这不是科学的、能令人信服的研究方法,不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 哈利斯试图用一些民意调查数据证明,有反常大比例的穆斯林支持极端暴力行为,并暗示穆斯林有固有的更倾向于暴力的趋向,这个分析带有极大的缺陷。首先,民意调查受样本范围的影响,有很大局限性,不是严肃研究的素材,至少不能作为孤证使用,而且一时的民调只能说明一时的情形。其次,林达对这些数据的描述不够精确、全面,很容易误导读者,比如在穆斯林觉得一些极端暴力行为是否可以接受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区分“仅偶尔可以”和“经常可以”这两种不同情形,而这是非常关键、不可遗漏的区分。第三,受访者对某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可能是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可全部归因于他们的宗教信仰。比如,与西方近期发生过战争的国家(如伊拉克)的穆斯林(包括其向欧洲的移民)所做的回答,可能与无此情形国家(如印尼)穆斯林的回答迥异,而如果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相同的话,前者的回答就更应该归因于非宗教因素。 哈利斯的观点绝对不是西方学界的主流看法,甚至很可能完全不会为严肃的学者接受。这么一种既不专业也不严谨的分析,林达却奉为“事实”和“真理”,并认为不这么看、把伊斯兰教视为正常宗教的政治家,都只是中了“政治正确”的毒,因“担忧被视为种族歧视”而“罔顾事实,一心‘正确’”。这种思维方式是偏执、幼稚、可笑的,与把世界上发生的一切都归于“美国阴谋”的思维没有多大区别。 就美国而言,在伊斯兰问题上,希拉里、奥巴马的表态都是,绝大多数穆斯林是和平、宽容的人,ISIS等组织是在绑架伊斯兰教为其政治目的服务。即使曾在伊斯兰世界展开大规模战争的美国前总统小布什也曾表示,“伊斯兰是和平的宗教”;即使标榜反对“政治正确”的特朗普,也只是要求奥巴马说出radical Islam,而没有公开为这种“绝大多数穆斯林不是极端分子不过是假象”的说法背书。即使欧洲的“极右”(far right)政党,也只是要求严格限制移民流入,而不会公然宣称穆斯林整体有问题。西方现代国家的政策都是建立在全面掌握和分析信息、理性思考的基础之上的,希拉里、奥巴马们这么说,不是因为他们遵守某种高调的价值观,更不是因为他们受到了误导,而是因为这是在全面、严谨分析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更符合实情,这样的表达也更符合公共利益。 西方严肃社会有这样的主流观点,遵守“多元文化、宗教自由”的原则的确是原因之一,但是,西方并不是盲目、机械地应用这一原则,这同样有着历史经验的基础,是基于与伊斯兰文明交往的实践。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有共同的渊源;西方和伊斯兰世界打了一千多年的交道,虽然有征战杀伐,但也有交流、融合;二战后就有大量穆斯林作为劳工移民到欧洲,现在法国等欧洲国家穆斯林所占人口比例已超过中国,美国穆斯林人数也在快速增长。西方社会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并不陌生,而是相当熟悉,至少比很多中国知识分子熟悉。西方严肃社会在整体上尊重、不歧视伊斯兰教的观点,也是基于这种长期的交往所积累的经验,而所做出的理性抉择,当然在整体上持有这一观点,丝毫不会影响对穆斯林群体中的具体犯罪分子、从事暴恐行为者依法进行惩治,这和对待其他群体的态度是一样的。 在此问题上,也有一种流行的疑问是,西方“宽容、多元、自由主义”的观念,是否可以应用于一些不主张宽容、多元的群体。这的确是一个政治哲学问题,但在伊斯兰问题上并不一定适用,因为伊斯兰文明本身就有很多宽容、多元的元素,伊斯兰教也存在和现代西方文明兼容的可能性,而且这个过程正在发生。篇幅所限,此处不展开分析,仅举一个直观的例子:新任伦敦市长萨迪克·汗表示是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同时是一个奉行欧洲价值观的人。现在已有一些穆斯林成为欧洲国家的政府高官,西方各国的军队里也都有相当多的穆斯林士兵。在世界范围内,虽然仍然存在族群仇恨和仇杀,但文明的交融正在推进,在此情况下,如果一向没有多少种族歧视、宗教仇恨传统的中国罹患某种“伊斯兰恐慌症”,那是相当可笑的。 我们再来回头看看“政治正确”的问题。如前所述,“政治正确”不是一个有严格定义的概念。在正面意义上,它是指,在谈论不同社会群体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时,人们应该使用政治上正确、即政治上中立的语言,不能使用歧视、仇恨、煽动性语言。但“政治正确”在很多时候也被用于贬义,即暗示某种观点只是政治上正确,而事实上是不正确的。这是一个迷宫,我们要从中走出来,只需坚持一个原则:用政治上中立的语言描述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而不能使用歧视、仇恨和煽动性的语言,对某些群体做出笼统、整体性的刻板负面描述。在坚持这个原则时,我们可以用“政治正确”这个词,也可以不用,而代之以“政治中立”、“反歧视”等说法,以免与“政治正确”的负面含义混淆。 有人认为,强调这种正面意义上的“政治正确”是一种左派思维。固然,这可以从“左派”争取社会公正平等的意义上来理解,但我们也可以从“右派”的古典自由主义角度来理解。如哈耶克等古典自由主义学者所阐释的,人对于世界的无比复杂性是无知的,所以人需要保持谦逊,不可只基于直觉、印象而做出自负的独断。比如有的人可能对中国某个地域的人抱有某种固化看法,但因为我们的理性不可能洞悉所有情况,所以我们不能在媒体等公共空间上放纵这种看法。从这个角度而言,正面意义上的“政治正确”,是自由主义的合理引申,也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应该遵循的原则。 也有人认为,正面意义上的“政治正确”,是要强行把普通人变成“圣母”,接受普通人所无法承受的高道德标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政治正确”这样的规范,并不监察人的内心,而只约束人的外在言论、行为,而且通常只适用于公共空间。根据现代社会公域与私域的划分,在私人空间里,各种顽固、偏见、不理性的爱与憎都是被允许存在,但在公共空间里,言论必须受到公共伦理的约束,而且越是重要的公共人物,所需受到的约束更大。一个社会应用这样的规范,是相当简单易行、成本极低的,同时又能收到很大的避免族群分裂、增强社会凝聚力的效果,极为有利而基本无害。 正面、反歧视意义上的“政治正确”,其实是倡议我们谦逊、客观地看待这个世界,对于各种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边缘群体,因某种原因我们不了解的社会群体,或者人数较少、话语权较弱、声音得不到倾听的群体,必须在掌握完备信息的基础上做判断、下结论,尤其是在公共空间发言,知识分子、公共人物、政府官员发言的时候,同时公共政策的制定,更是必须以这样的谦逊与尊重为基础。这既是一种理性、对所有社会成员有利的选择,也是人类几千年不同族群、文化交往经验的总结。实在看不出来,这样的“政治正确”妨害了谁,而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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