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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致死的法律責任不能用政治運動的理由而免除 2026-10-12 10:49:22

  文化大革命是一場政治運動,但這不應成為犯罪、尤其是打人致死行為的當然免責理由。無論當時的政治口號是什麼,把一個沒有反抗意願、缺乏反抗能力的人活活打死,這首先是一個生命被非法剝奪的事實,而不能以當時的政治環境加以解釋和開脫


  老高按:今年是文革六十周年,毛澤東去世五十周年、“四人幫”垮台五十周年——這些大日子不是僅僅“逢五逢十”可比的。連帶着也是萬千家庭的慘痛悲劇的“大”紀念日,例如鄧拓、老舍、卞仲耘等各方人士的六十年忌日。正因為如此,一段時間以來,海內外許多學者聚焦於中國歷史進程發生重大轉變的這些節點,不少人更探討它們對世界歷史進程的深遠影響,尤其是與美國當下政治現實的內在聯繫,辨析其共同點和相異點。
  最近讀到其中一篇胡景北的文章《強烈建議追究文革中打人致死者的法律責任》,我深有同感,轉載於此。
  胡景北的文章標題是泛指,但是熟悉文革和後文革的人,很清楚他“強烈建議追究”的“文革中打人致死者”,矛頭所向是哪些人。一般來講,文革中打人致死的造反派,在文革期間的“清理階級隊伍”,和文革後的清查“三種人”(“三種人”即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打砸搶分子)等一次次篩查中,已經受到了追究,分別受到了各種處罰,罪大惡極的甚至被處決。可能有處罰不當、過輕過寬,甚至有漏網之魚,但胡景北的文章指的主要不是這些人,而是文革初期在“紅八月”“破四舊”的狂潮中亂打亂殺、製造了多起血案的那個群體,被文革後復職的中共元老包庇了下來,完全沒有受到追究,甚至還平步青雲,進了第三梯隊,逐步執掌重權。
  這一內情,我略知一二,將其要害梗概簡述如下——
  中央調查部(國家安全部的前身)部長孔原與國務院副秘書長許明(文革初期她在周恩來辦公室自殺)的兒子孔丹,與一個叫董志雄的人,1984年2月23日給陳雲寫了一封長信。為什麼寫信?因為當時在清查“三種人”,這批高乾子弟在文革初期組織紅衛兵,抄家打人甚至打死人、“破四舊”毀壞古蹟和公物,幹了大量侵犯人權的壞事。孔丹等人很擔心,給陳雲寫信,要求清查“三種人”不能清查到自己這批人的頭上。
  陳雲2月27日就批道:
  耀邦、(劍英暫不送)、小平、紫陽、先念同志:我建議將此信和陳楚三的材料均印發政治局、書記處,並加發整黨指導委員會和中組部。孔丹同志的意見是對的,有關部門應當研究。這些紅衛兵不屬於“三種人”,其中好的還應是第三梯隊的選拔對象。清理“三種人”是一場政治鬥爭,要防止有人將水攪渾。……
  陳雲當時的地位不如鄧小平,但也是一言九鼎。他批示之後,胡耀邦於次日批示:“按陳雲同志的意見辦。先送小平、紫陽、先念同志閱批。然後請喬石同志將所有批語及材料印成政治局文件,發各同志。”隨後孔、董的信和陳雲的批示,立即作為中央政治局[1984]2號文件下發。
  孔丹等眾多“紅二代”,果然不僅沒有因文革初期犯下罪行受到追究,反而飛黃騰達,安安穩穩干到退休。
  這筆六十年的舊賬,因為胡景北的文章,被重新翻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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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雲據說對子女要求甚嚴,“紅色家族立家風”。但相傳為他說的“還是我們的孩子可靠,不會掘自己的祖墳”這句話,在社會上、政壇上影響更廣泛深遠。


  強烈建議追究文革中打人致死者的法律責任

  胡景北,學者胡景北 2026年10月6日



  將近一個月前,我寫了一篇短文《“紅八月”六十年祭》,紀念1966年8、9月間在“紅色恐怖”中被打死、被迫自殺以及遭受各種迫害的人們。寫完以後,一個問題始終縈繞在我的腦海中:對於當年那些施暴者、尤其是那些把人活活打死的人,我們今天是否只能停留在道德譴責和歷史反思的層面?我的回答是:不,我們不能停留於道德譴責和歷史反思。我們應當在道德譴責和歷史反思的同時,也追究文革中向無辜者嚴重施暴甚至把人活活打死的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今天是2026年10月6日。恰恰在五十年前,中國逮捕了在文革中犯有嚴重罪行的“四人幫”。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依法審判了他們,追究了他們的法律責任。同樣的道理,至少也適用於文革中打人致死的施暴者。
  因此,在紀念文革六十周年、悼念在六十年前的“紅八月”中無辜被打殘打死的受害者的同時,我強烈建議:對文化大革命期間有明確受害人、有檔案記錄、有具體責任人線索的打人致死案件進行公開調查和複查;對於事實能夠查清、責任能夠認定、責任人仍然在世,並且依照法律仍具有追究可能的案件,由司法機關依法審查有關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我在那篇《“紅八月”六十年祭》中引用《人民日報》的數據說,在1966年8月下旬到9月底的約40天內,僅北京市就有一千七百多人被打死。《北京日報》披露的數字更加具體:“在北京,僅一九六六年八、九兩個月的統計,被打死的就有1772人”。1772不是一個抽象數字。每一個“1”都是一個具體的人,都有自己的姓名、年齡、家庭,都曾經和我們一樣生活。在我的家鄉南京市,當年被打致死的,至少有李敬儀、吳天石、朱慶頤、韓康、王金5人。六十年過去了,我們對這些死者已經進行了不少紀念,對文革也進行了大量歷史研究。但是有一個問題似乎被遺忘了:那些把人打死的人,後來承擔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了嗎?
  這裡應當指出的是,“紅八月”和文革中打人致死的事件,有關部門當時已經掌握情況,其中一些案件還留下了公安機關的調查材料。以南京的吳天石、李敬儀夫婦被打致死為例,事件一發生,公安機關就開始了調查。她們兩人於8月3日和5日先後死亡,江蘇省公安廳8月9日就此便提交了《關於文化大革命保衛工作情況專報(三十一)》。這份專報不僅記載了事件經過,而且列出了事件的主要發起、組織人員和一些“動手打人比較突出”的人的姓名。而比如北師大女附中校長卞仲耘被打死後,情況立即上報了包括“總理辦公室”在內的有關部門。因此,文革中打人致死的事件,應當都有記錄在案。當然,公安機關調查報告列出某人參加或者實施毆打,並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這個人的具體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歷史調查和刑事定罪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但吳天石夫婦和卞仲耘的案件讓我們有理由相信,文革中相當一部分打人致死事件,當時留下過不同形式的記錄。各地公安、黨政機關以及有關單位的檔案中,可能至今仍保存着相當數量有關文革打人致死事件的材料。這些檔案值得系統清理和調查。
  有人也許會問:“紅八月”已經過去六十年了,文革也過去五十年了,即使能夠查清那些打人致死事件,法律上還有可能追究施暴者的責任嗎?我的回答是:至少不能因為已經過去六十年,就斷言法律上絕無追究可能。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以後,如果認為必須追訴,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而在司法實踐中,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仍然辦理超過二十年的陳年重大刑事案件。因此,對於六十年前某些性質特別嚴重、證據仍然充分的打人致死案件,法律上仍然存在依法審查並報請核准追訴的可能。
  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六十年前所有打人致死案件今天都可以重新起訴。有的責任人已經去世;有的案件證據已經滅失;有的案件可能已經作過刑事處理;有人的施暴行為雖然極其嚴重,如今卻未必能夠證明該人的施暴與受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等等。這些問題肯定不能迴避。但是,“存在法律問題”與“根本不去調查追究”,完全是兩回事。我建議的追究法律責任,不是簡單地把一批如今七、八十歲的當年施暴者抓起來判刑。我所理解的追責,至少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查明事實。對於有明確死亡事實、有公安機關或單位調查檔案、有具體施暴者線索的案件,應當儘可能查明:誰被打死,什麼時候被打死,在什麼地方被打死,誰組織,誰實施毆打,誰制止過,誰支持過,當年的公安、檢察機關是否調查過,後來是否處理過。
  第二,確認責任。刑事責任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即使因為責任人已經死亡、或者證據達不到刑事定罪標準、或者其他法律原因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依然可以基本查清當年的案件事實。這裡,誰是受害者,誰實施了嚴重暴力,不應當處於模糊狀態。
  第三,依法審查刑事責任。對於責任人仍然在世、證據充分、行為後果特別嚴重,而且依法應當追究的打人致死案件,公安、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已經超過一般追訴期限、但法律仍保留核准追訴可能的,由有關機關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至於是否起訴、是否定罪、判什麼刑,都應當由司法機關依照證據和法律決定。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政治運動不應當成為犯罪、尤其是打人致死行為的當然免責理由。我國近五十年前對四人幫的審判,已經表明發生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行為並非天然地就處於法律審查之外。文化大革命是一場政治運動。但是,無論當時的政治口號是什麼,一個人把另一個沒有反抗意願、缺乏反抗能力的人活活打死,這首先是一個生命被非法剝奪的事實,而不能以當時的政治環境加以解釋和開脫。
  在這裡,我有一個經常回想起的記憶。我的母校南京九中在文革中有三位老師不正常死亡。其中一位是張梅林老師。有一次,我們幾個“新紅聯”的造反派戰士在一起聊天。一位同學說起昨天抓住了張梅林,把他關到辦公樓的地下室寫檢查;其時,他和另一個看守的同學,因為特彆氣憤,都想從坐在那裡寫檢查的張梅林身後毆打他幾下,但拳頭舉起來後,卻下不了手;腳準備抬起踢人,卻也抬不了腳。這段記憶給我的最深刻體會是:針對弱者,使用自己肢體和包括短棍、皮帶等小東西打人尤其打死人,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打人者首先必須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礙。我們普通人,根本過不了這樣的心理障礙。因此,在我看來,對既無反抗意願、又乏反抗能力的弱者持續施暴並造成死亡,這樣的行為,任何理由都無法為之辯解,而應當被追究法律責任。
  所以,我建議有關國家機關對文革中有明確受害人、有檔案記錄、有具體責任人線索的打人致死案件進行調查和複查;能夠查清的事實,應當查清;能夠確認的責任,應當確認;對於責任人仍然在世、證據充分並在法律上仍有追訴可能的案件,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審查並追究刑事責任。
  謹以此文再次悼念張梅林老師,以及在文革中非正常死亡的劉默然、徐婉芬老師。作為當年的南京九中學生,我曾經參加過對老師們的批判;對張梅林老師,我至少曾經懷有歧視。六十年後的今天回想起來,我對此深感懺悔。(“夜話”2026年第11期,2026年10月6日)

  原註:《北京日報》的數據見:“卑污的靈魂 可恥的下場——揭露賣身投靠江青‘女皇’的反革命野心家謝富治”,《北京日報》1980年12月20日,第1、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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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老字號 回復 雙不 留言時間:2026-10-14 10:10:33

這是共產黨殺人和逃避罪責的的邏輯。中共殺人的罪惡總有一天會清算,不管有多久。以色列追訴納粹殺人犯沒有追訴期。

回復 | 4
作者:gskhgd 留言時間:2026-10-13 18:32:38

為文革翻案,逃避歷史罪責,紅二代沒種,孬種。民主法制不可能靠他們。

回復 | 2
作者:學園 回復 俞先生 留言時間:2026-10-13 11:49:30

你這套說辭太天真了,劉為了自己政績,1936年就製造出61人叛黨出獄的劣跡。這樣的人,能當上國家主席,還不足以說明國民黨必然復辟?那麼按右派的路線,連憲法和國家最基本的共識都不可靠,還怎麼可能會有民主和法治?

回復 | 0
作者:相聲好色者 留言時間:2026-10-13 11:15:30

“巴金到死都看不到文革紀念館的成立” -- 巴金的名字已經快和曹雪芹一樣的古董了:)

文革開始出生的人, 今年60 歲。 50歲以下的大陸人 (1976年以後出生的),根本不會懂得什麼是文革。 像我在文革中期出生,也只記得 1974年以後有限的運動。更多的是從家裡人和鄰居的遭遇和言行學到的。(批判右傾翻案風的大字報是我的最早的“報紙”)。再過15年,像博主這類文章,能夠有共鳴de大陸的人,多數土會是埋到脖子了:)


抹去文革10年的悲慘世界或者罪惡,對領導者很方便。對幫助國民整體的覺悟提高是消極的。每一代人群 (population) 沒有傳遞記憶的機制,下一代要靠自己來學。但是沒有理由把過去的參照都抹去。


所以中國的“正史”,是沒有什麼價值的,因為國人善於抹去歷史。洋人的歷史書籍,有多重版本,也很少有“欽定正史”。所以可以比較的來讀。 喜愛欽定修史的國家,無非喜愛史書為思想統治工具。

回復 | 4
作者:fangbin 留言時間:2026-10-12 18:42:02
這樣的文章在大陸發表,只能算漏網之魚。指望現政權着手追究這方面的責任,太天真了。巴金到死都看不到文革紀念館的成立,陳小魯主動給老師道歉,都被壓制。以防效仿成風。只有一個原因:賬會最終算到共產黨的頭上。天安門掛毛像,不過是拿殭屍遮罩共產黨。否則共產黨任何合法依據都不存在。毛澤東並不重要,共產黨徹底倒下才是問題。所以胡喬木才能編造;文化大革命是領導者錯誤發動,被反革命集團利用的……。四人幫利用毛澤東?這種天大的謊言,竟然被通過,成為“歷史的決議”。文革中過來的人都知道,文革中的每一步都是“親自部署,親自指揮、親自領導的”這三個親自,兩報一刊喊了整整十年,直到毛澤東死去。毛澤東在林彪的問題上就有過名言,締造“就不能親自指揮了。”這是針對文革時的流行語,“毛主席親手締造,林副主席親自指揮”一語的反諷。可見毛澤東對自己“親自領導喝指揮”是相當在意的。所以所有四人幫在毛澤東死去前參與的全部文革活動中,毛澤東不但同樣是參與者,更是直接指揮的精心策劃者。對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審判,還應當有一位缺席被審判者,那就是毛澤東。
回復 | 8
作者:俞先生 留言時間:2026-10-12 15:50:22

文革時期劉少奇被迫害致死。誰是第一責任人?

回復 | 0
作者:雙不 留言時間:2026-10-12 15:09:00

過了追訴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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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菓趣 留言時間:2026-10-12 14:06:20

所以,我昨天問計算智能(CI: AI對工業商業可以,但是CI對數學和政府適用)類似問題。它說這是制度決定論的錯誤,任何東西都靠人來執行。鼓吹制度決定論的所謂學者不過是霸權的吹鼓手。這後一句是我說的。 

回到具體案件,我說盧剛精神萬歲,並沒有說他殺人無罪呀? 這個CI完全同意我的意見。你老高碰到盧剛事件你敢說我說的話嗎?

回復 | 1
作者:胡述安 留言時間:2026-10-12 13:32:49

非常認同胡景北的觀點。我也是南京九中的學生,但64年已高中畢業離開了。九中是南京省級、市級、南京軍區、軍事學院高乾子弟很多的中學,文革中肯定有很多殘暴的事。希望伐林兄轉發更多類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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