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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的辯護詞引發了輿論之爭
   

  鄧學平律師為張扣扣所作辯護,並不是專業性不足,訴諸情緒、輕率的、為博取名譽而損害張的利益,而是深思熟慮、多重理性遞進、綜合法律社會情況做沙盤推演,然後按策略分工,最大化的為當事人利益着想。一般人不識貨看不出,情有可原


  老高按:張扣扣為母復仇、連殺三人,7月17日被執行死刑之後,其辯護律師鄧學平一審時的辯護詞再次流傳。其實,這篇辯護詞並不是最新出爐的,早在今年元月份就一度在網上和社交媒體上流傳,被冠以“精彩絕倫”等稱譽之詞。
  我當時懷着極大的興趣、也抱着對手刃仇人的張扣扣的極大同情,讀了這篇辯護詞,實話實說,我很失望。
  必須承認,作為一篇文章,它寫得相當不壞!情理交融,引經據典,文采斐然……問題是:鄧學平律師不是在寫文藝散文啊,也不是在寫學術隨筆呀,不是在文學雜誌和網上發表,旨在贏得讀者、網民點讚的啊!既然是一篇辯護詞,有其特定的對象、特定的功能,怎麼能將重心放在訴諸輿論公議、着眼以情動人呢?別的不說,就是那渲染煽情、烘托氣氛的筆調,恐怕就對他的當事人張扣扣相當不利。你不能要求法官們一個個都是“文青”,都吃這一套又是弗洛伊德、紀伯倫,又是《哈姆雷特》、《基督山伯爵》、《趙氏孤兒》吧;辯護詞中長篇大分析述“張扣扣是什麼人”,尤其讓我無語——斷案是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啊!嫌犯原來是潔白無瑕的好人或者是怙惡不悛的壞人,有那麼重要嗎?一個壞人在某案中也可能無辜,一個好人在某案中也可能罪責重大。而辯護詞這樣渲染,無異於間接承認:被告確實犯下了檢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不過嘛,請念及他的特殊遭遇,法外施恩——誰犯罪不能找出特殊理由呢,法律若都顧及特殊理由而變通,那還是法律麼?更不要說辯護詞中所流露的“血親復仇有理”了!儘管鄧律師也反覆說了這不合乎現代法治理念……
  可能是我看美國的司法案例、看美國的法庭辯論電影、電視劇太多了,我對一個辯護律師應該具備什麼素養、採取什麼策略有了成見,對鄧律師的辯護詞極不看好,雖然——我再重複一遍!——我認為這若是一般的散文隨筆,相當出色。
  我自知學識水平有限,心裡想想而已,沒敢將上述看法拿出來獻醜。直到最近這篇辯護詞重新流行,我才了解了一下,得知幾個月來,鄧學平律師的辯護詞確實在法學界內外引起了正負兩極的激烈爭論。近幾天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有機會連續拜讀了好幾篇文章,比較有影響的有——
  前北大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教授的《評張扣扣案律師辯護詞:法律辯護應基於案情和事實》,他是尖銳批評鄧學平律師的;
  署名“彬駁”的《蘇力老師,在張扣扣的律師身上馳騁起了學術的戰馬》,這篇文章對朱蘇力嬉笑怒罵,“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指出朱蘇力所批評鄧律師的那些失當,其實他自己都犯過;
  還有一篇《張扣扣被執行死刑 王家老二:我一點也不覺得高興》,這篇文章提供了很多信息,尤其是全文附上了記者劉向南訪問核心當事人、知情者之一王富軍的1.5萬字長文《復盤張扣扣殺人案》,能啟發人們想得更廣更深,但可惜沒有得到人們足夠的重視。
  …………
  昨夜讀到了FT中文網刊出的專欄作家劉遠舉的文章《張扣扣案餘波:辯護詞引發的輿論之爭》,他是理解和支持鄧學平律師、反駁朱蘇力教授的,但行文沒有朱蘇力和“彬駁”那樣尖酸刻薄的情緒之詞,寫得平實理性,更對我的胃口;而他對鄧學平律師為什麼那樣辯護所指出的若干要點,也讓我領悟到過去沒有想過的一些道理,讓我重新思考和反省,此前我對鄧律師那篇辯護詞的否定看法,是否也有偏頗?將他的文章轉載於下,與大家分享。
  劉遠舉這句話我尤其贊成:所謂法治,正是維持了控辯雙方對抗空間的存在。在這個空間中,雙方同時都可以有精彩的表現,循着程序正義去追求實質正義。


  張扣扣案餘波:辯護詞引發的輿論之爭

  FT中文網專欄作家 劉遠舉,FT中文網2019年7月22日

  張扣扣殺人案轟動一時,引發的輿論分裂依然在蔓延。有人說他是為母報仇、集忠孝仁義智於一身的英雄;也有人說他是人生失敗、偏執殘忍的滅門兇徒。張扣扣被執行死刑後,其辯護律師鄧學平一審時的辯護詞再次在網上流傳,引發新的輿論對立。
  贊的人,說這篇辯護詞引經據典,有情有理;批評的人,則認為這篇辯護詞不專業、“超綱”、過於情緒化,用文學替代法律、是在炒作自己,而且還宣揚血親復仇,是法治的倒退。這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前北大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教授的批評文章《評張扣扣案律師辯護詞:法律辯護應基於案情和事實》。通過這篇文章,可以看出當下輿論場中的分裂與對立的原因。

  首先,這種分裂與對立,源於缺乏對辯護實際的認識,所以無法理解辯護策略,以及這篇辯護詞在整體辯護中的作用。
  辯護詞並非源於律師的不專業。在張扣扣案的庭審階段,控辯雙方都有非常精彩、專業的表現。張扣扣案由於案情重大,有十個省市的檢察官出席旁聽,也給出了高度的評價。辯護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各環節有分工、有側重,辯護詞只是整個辯護的諸多環節之一,其風格服從於整個辯護策略、布局、分工的需要。
  張扣扣一案,判決本身問題並不大。1996年,張母被害一案,張母挑釁在前,持扁鐵傷人在前,導致王正軍臨時起意撿起木棒,向張母頭部擊打一下,之後再無其他加害行為。張扣扣姐姐也證實,王正軍當時並未成年。在這些前提下,被告是未成年人又是激情犯罪的情況下,1996年的判決並無大的問題。張扣扣蓄意殺死三人,審判期間,張扣扣不認錯,張家也拒絕賠償,受害家屬連附帶民事訴訟也撤銷了。在考慮到張扣扣一案,實際涉及到對前案的評價(當然,前案我認為並無問題),所以張扣扣幾乎是必死無疑。
  不過這裡說“幾乎”,是因為未必絲毫轉機都沒有,但稍有常識都知道,轉機已經在“人力”之外,那麼成事雖在“天”,卻需人謀事在前。既然已經希望渺茫,那麼只有辯護詞“超綱”,爭取在更大層面搏一把,留張扣扣一命,這是符合當事人利益的。
  實際上辯護詞的“超綱”是經常的事,比如,對褚時健的辯護詞,也談了改革與國企分配製度的關係。而且這些超綱,某種程度上本應是法律層面應該考慮的。就在張扣扣案的同時,美國也在審一樁大案——章瑩穎案。克里斯滕森的律師也有從童年經歷入手辯護,從各個角度為他開脫,包括他有精神疾病,抑鬱症,長期要吃藥,還找來家人、同事、女友都作為證人。最終陪審團有人不同意判處死刑。張扣扣少年時,目睹母親慘死、被當眾解剖,行為出現異常。張扣扣沒有得到精神鑑定,張扣扣死了,但克里斯藤森卻保住一命。
  所以這種辯護詞的超綱雖然看起來與法律無關,但卻是有利於當事人的。難道不超綱、緊扣法律,張扣扣就能活下來?所以這份辯護詞,並不是專業性不足,訴諸情緒、輕率的、為博取名譽而損害張扣扣的利益,而是深思熟慮,多重理性遞進,綜合法律、社會多方面情況,做沙盤推演,然後按策略分工的結果,最大化的為當事人的利益着想。當然需要強調的是,這一切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際上,這份辯護詞起到了推演中的既定作用,是有利於張扣扣的。辯護詞的分工作用,體現的專業能力,一般人不識貨、看不出,是情有可原的,不過法學教授居然也缺乏對辯護實際的認識,令人驚訝。

  其次,不同的價值觀、立場導致了不同觀點的對立;而在多種價值觀中游移不定,則會導致邏輯的混亂。
  一份好的辯護詞,就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最大程度的為當事人辯護。辯護詞超綱,只要仍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有利於當事人,就是一份好的辯護詞,不能從政治、利益等角度做誅心之論。相反,如果不能守住“辯護律師應該在法律範圍內有利於當事人”這個基本的法治社會的常識與立場,就會給出錯誤的觀點。

  批評這份辯護詞的人,一部分是用“公義”去批判辯護詞中“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即:雖然“對當事人有利”但宣揚血親復仇,是在破壞法治,是在搞“為壞人辯護”、“司法政治”、訴諸輿論,傷害“公義”;
  而另一部分則截然相反,從“對當事人有利”角度去批判“超綱”部分,即,超綱部分雖然符合社會情感,指出了法治不完善之處,符合“公義”,但卻華而不實,用文學替代法律,不利於當事人。諷刺的是,(朱蘇力教授的)《法律辯護應基於案情和事實》一文,則同時從兩個相互矛盾的角度去批評這份辯護詞,陷入價值觀游移導致的邏輯混亂。
  律師代表當時的利益,要與控方對抗,對事實的闡釋,理應朝着當事人方向做到極致。
  實際上,“對當事人有利”,是律師職業責任,另一方面,這份辯護詞中“超綱”的部分,並不傷害當事人利益,而是窮盡一切手段之後,謀事在人成事在天。

  第三,這種立場的游移,邏輯的混亂,其實反映的是深層次方法論上的問題。
  事後,張扣扣一案,檢察員的意見書作為一種對立的觀念,也在網上流傳。很多人似乎覺得:用檢察員的意見書,就能壓倒律師的辯護詞。哪一個寫得對,寫得好,是一個二選一的問題。其實兩者都寫得好,寫得對,是不矛盾的,並行不悖的。所謂法治,正是維持了控辯雙方對抗空間的存在。在這個空間中,雙方同時都可以有精彩的表現,循着程序正義去追求實質正義。實際上,控辯雙方的表現均得到了各省旁聽的檢察官的高度評價。
  認為辯護詞與檢察官意見書,只能二選一的觀念,其實還是表面問題,更深的問題是:律師可以維護壞人的利益嗎?
  辯護需要圍繞事實,但在事實被法律認定前,卻可以對事實進行不同的闡釋,但在中國的觀念中,很多普通人認為,對事實的解釋與應用,只能圍繞“當事人是一個好人”,如果“當事人是一個壞人”則不能把事實朝着有利於嫌疑人的方向進行解釋。這種觀念,普遍存在於普羅大眾中也就罷了,令人遺憾的是出現在法學教授的文章中。按照文章的邏輯,給克里斯滕森辯護的律師簡直就是助紂為虐,也該被一併投入監獄吧——在現實的語境下,這似乎不是一個預言。

  第四,缺乏對輿論與法律關係的深入思考。
  在現在的民間輿論中,很多人會說“這種情況,美國警察早就開槍了”,但他們不會說:美國有獨立的司法、自由的新聞,警權受制約。同樣的,在這場爭論中很多普通中國人會說、也有法學教授會說:“輿論不能影響司法”,但他們不會說:輿論應該影響立法,公共輿論有助於立法機關的立法。當然,急於回應公共事件、平息公眾輿論而倉促立法、激情立法,都是有違立法理性的,但是當輿論與立法之間的渠道不夠暢通的時候,司法層面考慮民眾的意願,未必是完全不合理的。這不但不傷害法治,反而有可能從另一個方向推進法治。從這個角度,批評辯護詞宣揚血親復仇、破壞法治,某種程度上就是未能認識到中國輿論與司法、立法的複雜關係。

  這些錯誤的認識,普遍的存在於民間輿論中,阻礙中國法治的進步,法治建設任重而道遠,這且不說。中國的律師頗為艱辛,遺憾的是,來自學界的邏輯混亂的指控,又被這些民間錯誤的觀念與輿論作為憑據,當作“律師壞”的最新理論支持,再給中國律師加上一層壓力。民間錯誤觀念與來自學界頂級教授的指控相互呼應,則又呈現出一幅更加意味深長的中國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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