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為做皇帝而與日本人簽訂“21條”的說法,流行大半個世紀,卻至今未找到任何證據。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梁士詒的年譜、曹汝霖、顧維鈞的回憶錄,曾叔度《我所經歷的“二十一條”內幕》等當事人留下的記錄足以澄清
老高按:今天刊出《領導者》2016年第1期李新宇文章《走近袁世凱》的第二部分,辨析袁世凱是否賣國。預先提醒:文章這一部分也很長,請讀者自己掂量有沒有耐性讀下去。 提起感覺文章太長,讓我想起那個愛因斯坦妙解什麼是相對論的笑話:
愛因斯坦從德國移居美國後,有一次,群眾包圍他的住宅,要他用“最簡單的語言”解釋清楚“相對論”。愛因斯坦走出來,對大家說: “你同你最親最愛的人坐在火爐邊,一個鐘頭過去了,你覺得好像只過了五分鐘;反過來說,你一個人孤孤單單地坐在熱氣逼人的火爐邊,只過了五分鐘,但你卻像坐了一個小時。——這就是相對論!”
這當然不是“相對論”的科學解釋,但是這位睿智的科學家卻用一個淺顯的生活現象說明了一個道理:時間久還是不久,文章長還是不長,全在於看你對其是不是有足夠的興趣。像對袁世凱評價中的這三個難點(竊國、賣國和稱帝)來說,作者李新宇感興趣,他不憚其煩,洋洋灑灑;《領導者》雜誌編者感興趣,不惜篇幅,大本刊出;我也感興趣,一頭扎進去讀去想,還搜求書櫃裡的和網上的資料來核對,不知東方之既白。但不少讀者對這一大堆陳穀子爛芝麻(李的文章,若算上註解,有六萬字左右)沒有那麼感興趣,也就覺得長了。這很自然!我充分理解。 1992年黑人羅德尼·金被毆事件引起洛杉磯暴亂,數年之後美國華人學者林達寫了一篇長文細說原委,其中有一段話我覺得講得特別精彩:
……你(林達此文是用書信體寫的,這裡的“你”,指收信人,當然,也指所有的讀者。——老高注)一定早已作出邏輯非常清楚的判斷。那就是,白人警察出於種族歧視藉機毆打黑人,以白人為主的陪審員又無視錄像所反映的警察犯罪事實,蓄意偏袒白人警察,宣布他們罪名不成立。於是,忍無可忍的黑人群眾奮起反抗。因此,洛杉磯暴動清楚地反映了以白人和黑人為主要矛盾的美國社會種族對抗的現狀。 我只能說,你的判斷只在局部意義上是正確的。 你得到的信息是簡要的,推論也就會顯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世界上發生的很多事情一樣,當事實被簡單化以後,看似清晰的結論,有時反而會模糊事件的真實面貌,甚至也會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義和教訓。在1995年,我第一次提筆給你寫這些介紹美國的信時,曾經簡略地提到過這次洛杉磯暴亂,也提到過它並不那麼簡單,不是人們遠遠掃一眼就能夠輕易得出結論的。它牽涉到美國社會各個層面的各類問題,而種族問題又是無法剝離地和其它問題死死纏在一起。
我還記得十多年前有一位在思想學術界廣受尊敬的老人,在一個研討會上說過這樣意思的話——我們從各自的生活經驗不難理解他所說的其實就是常識:抱怨一篇文章讀不下去,可能確實是作者一方的責任,但也可能是讀者一方的原因。這位老人列舉了讀者這一方的幾個原因,其中有一條:讀者思維的簡單化。這與上面林達所說,若合符節。 預告:明天我將刊出《領導者》2016年第1期李新宇的長文《走近袁世凱》的第三部分:帝制運動中的袁世凱。
“二十一條”與大總統的眼淚:走近袁世凱(二)
——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第一任大總統百年忌辰而作
李新宇,載《領導者》2016年第一期
在過去的歷史敘述中,袁世凱一直背着“賣國”的罵名。而“賣國”的主要證據,就是接受日本人提出的“二十一條”。 因為研究過辛亥革命的一些材料,所以我知道袁世凱是終結帝制、創建共和的元勛,出任大總統也是人心所向,理所當然,並不存在什麼“竊奪”革命成果的問題,但在“二十一條”問題上卻一直沒有生疑,因而也曾沿襲流行的說法,說過“袁世凱接受二十一條之後”這樣的話。所以,在這篇文章的開始,我想首先對故大總統表示歉意!這份歉意雖然來得太遲,雖然只是個人行為而不能代表任何群體,但我覺得仍然很有必要。 同時我又想到,這是一個非常無奈的問題。這不是為我自己的無知而開脫,而是考慮到這樣的現實:人們的歷史知識主要來自教科書,然而,中國的教科書從1920年代末民國易幟成為“黨國”之後就以“黨義”為指針,以立場掩蓋史實,以黨派領袖的是非為是非,對民初執政者的評價極不公正。這種不公正至今在海峽兩岸延續着,甚至影響到海外學者。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只要不遇到某些問題而產生疑問,就很難去對歷史重新考察,頭腦就仍然被那些先入為主的說法所盤踞。好在當年的某些材料還在,只要走近它,後來的遮蔽和改寫便會失效。說到這裡,我要感謝王芸生的《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以及《梁燕孫先生年譜》等,這些書材料翔實,“二十一條”是怎麼提出的,政府是怎麼與日本人談判的,大總統的態度是如何,外交官怎樣與日本人鬥智鬥勇,一切都寫得非常詳細。此外還有梁士詒的年譜、曹汝霖的回憶錄、顧維鈞的回憶錄,以及曾叔度《我所經歷的“二十一條”內幕》等當事人留下的材料。回憶自然有不盡可靠之處,但結合檔案材料讀,卻可以使背景和細節都豐富起來。感謝這些材料使我知道了各種具體情況,糾正了多年的認識,於是就想寫出來奉獻給讀者——
一、袁世凱“接受”和“簽訂”過《二十一條》嗎?
“二十一條”的提出眾所周知,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大總統袁世凱,當面遞交了一份文件,希望大總統“賜以接受,迅速商議解決”[①] 。該文件共有五號二十一款,所以史稱“二十一條”。 “二十一條”的具體內容是: 第一號四款,要求中國政府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享有的一切權利。 第二號七款,要求中國政府承認日本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的特權,並將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及南滿、安奉鐵路期限延長為99年。 第三號二款,要求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開採。 第四號只有一款,要求中國政府承諾沿岸所有港灣和島嶼一概不割讓或租借給他國。 第五號七款,涉及內容最多,也最為嚴重。第一款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各方面的顧問;第二款要求中國政府對日本在中國內地所設的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第三款要求某些地方的警察由中日合辦,或多數聘用日本人;第四款要求中國向日本採辦軍械,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並聘用日本技師、採買日本材料;第五款要求中國政府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以及武昌到杭州、南昌到潮州各路鐵路建造權許與日本;第六款要求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海口、船廠如需外國資本時,先與日本協議;第七款要求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考察這些條款所提出的要求,有的是已是既成事實,只是要求中國政府的承認;有的則是新的擴張圖謀。回顧歷史,不難看到某些要求的歷史緣由。甲午中日戰爭之後,清廷把台灣割讓給日本,福建成為日本的勢力範圍。1905年日俄戰爭之後,日本勢力進入南滿。1907年到1912年,通過三次日俄密約,日本勢力進入蒙古東部。1911年至1913年間,湖北漢冶萍公司三次向日本人借款,數額遠遠超過該公司總資金,因而公司產權被日本人控制。1914年8月,日本向德國宣戰,占據了青島和膠濟鐵路沿線。所以,福建、南滿、東蒙、山東的權益成為二十一條的主要內容。新增加的要求主要是中國政府聘用日本顧問、合辦警務、購買日本軍械、限制中國與歐美國家的交往等,目標顯然是破壞中國與西方各國的關係,由日本全面控制中國。 毫無疑問,“二十一條”是對中國主權的嚴重蔑視和踐踏。政府如果接受這些要求,就意味着把國家的許多權利交給了日本,甚至使中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大總統如果接受這樣的條約,自然有賣國之嫌;如果為了個人利益而簽訂這樣的條約,更是貨真價實的賣國賊。 然而,說袁世凱接受“二十一條”而“賣國”,卻實在有點冤枉。 長期以來,教科書和主流歷史著作幾乎異口同聲地在說袁世凱“接受二十一條”[②],甚至說“稱帝心切的袁世凱令其代表對日本的要求作了完全的承認”[③],或者在行文中如此表述:“袁世凱接受‘二十一條’,公開上演帝制醜劇……”[④],“‘二十一條’的談判與簽訂,在全國激起了強烈的憤恨……”[⑤],“‘二十一條件’簽訂後……”[⑥],似乎“接受”和“簽訂”《二十一條》,都是毫無疑問的事實。作為工具書的《辭海·歷史分冊》提供的也是這樣的知識。“五九國恥”詞條下說:“1915年5月9日,袁世凱承認日本帝國主義提出的二十一條……後以5月9日為國恥紀念日。”[⑦]“袁世凱”詞條下如此寫道:“袁世凱……1915年5月接受日本提出的企圖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⑧] 這些說法已經流行60多年或80多年,影響了幾代人,然而,袁世凱和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接受”、“簽訂”過《二十一條》嗎?歷史的事實擺在那裡:日本人的確提出了“二十一條”,但袁世凱從未承認和接受過“二十一條”,民國政府也沒有與日本人簽訂過《二十一條》。關於“二十一條”的交涉進行了4個月。在那4個月裡,日本方面千方百計逼迫中國政府承認和接受,儘快簽字,而中國政府則費盡心機,軟纏硬磨,竭力拒絕。雖然最後日本人發出最後通牒,中國政府只能無奈地接受,但這時所接受的已經不是“二十一條”,而是其中的部分條款。 面對日本人提出的“二十一條”,袁世凱和中國政府接受了多少條呢? 查1915年5月25日由外交總長陸徵祥與日本人簽訂的《民四中日條約》,一是《關於山東省之條約》,4條;二是《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9條;加起來是13條。而且兩份條約中都有一條“本條約自蓋章之日起即生效力”,所以從實際內容看,一份是3條,一份是8條,共計只有11條。 然而,曹汝霖在他的《一生之回憶》中反覆強調說,面對“二十一條”,中國政府接受並最後簽約的“不滿十條”。他說:“日本所提之《二十一條》,議結者不滿十條”;“二十一條中之第五項各條,不但辱國,且有亡國可能,已堅拒撤回不議。而所議定者,不滿十條。”[⑨] 明明是11條,曹汝霖為什麼說“不滿十條”?對照《二十一條》可以發現,《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中的第八條是“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照舊實行”,與“二十一條”要求無關,所以“二十一條”就只剩了10條。對照《二十一條》核查這10條,可見多處打了折扣。因此,曹汝霖的說法與事實相符。 所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日本人向中國政府提出的是“二十一條”,袁世凱和中國政府所接受的卻“不滿十條”,最後簽訂的《民四中日條約》是“十三條”,其中有三條是與“二十一條”要求無關的“虛文”。所以,要說“簽訂”,可以說是“十三條”,要說“承認”和“接受”,卻應該是曹汝霖所說的“不滿十條”。 無論如何,袁世凱和民國政府從未接受、承認、簽訂過“二十一條”。
二、艱難的交涉過程
從“二十一條”,到“不滿十條”,這個結果來之不易。回顧那個過程,可以看到中華民國的大總統和外交官們為國家盡心竭力,看到他們的責任感和濃濃愛國情。 整個談判都是在大總統的直接指導之下進行的。 根據曹汝霖回憶,日本人提出“二十一條”的具體情形這這樣的:當時的日本總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對中國有野心。他們忽然令駐華公使日置益回國述職,然後讓他帶着《二十一條》回任。日置益回到北京,即求見大總統,總統以為是公使回任而進行禮節性拜訪,於是令外交部次長曹汝霖一同會見。寒暄之後,日置益即拿出《二十一條》,並要求總統迅速裁決實施。袁世凱說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管,當交曹次長帶回,由外交總長與之交涉,說完就把文件放在桌子上,沒有翻開。然而,等日本公使告辭之後,袁世凱卻沒有讓曹汝霖把文件帶走,而是留下來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第二天早晨,袁世凱召見外交總長孫寶琦、次長曹汝霖、總統府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四人,對他們說:“日本這次提出的覺書,意義很深,他們趁歐戰方酣,各國無暇東顧,見我國是已定,隱懷疑忌,故提此覺書,意在控制我國,不可輕視。至覺書第五項,意以朝鮮視我國,萬萬不可與他商議。”[⑩] 這是袁世凱最初的意見。然而,這一天總統仍然沒把文件交給外交部,而是說他還要再仔細看看。又隔了一天,才讓曹汝霖去總統府取文件,總統已逐條作了詳細而具體的批示。比如,對第一號,袁世凱批道:“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對於山東問題,總統批道:“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對於合辦礦業,袁世凱批道:“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予國人自辦。”對於建造鐵路,他的批示是:“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針對開商埠,他的批示是:“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針對漢冶萍礦廠:“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對於閩浙鐵路:“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針對福建讓與:“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針對內地雜居:“治外法權沒有收回之前,不能允許雜居。”……針對限制中國主權的第五號條款:“限制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11] 天津市歷史檔案館現存的袁世凱對《二十一條》的硃批原件,可以為曹汝霖的回憶提供佐證。在這份原件上,可以看到更多的字斟句酌和錙銖必較。比如,在日本政府提出的許多要求後面,袁世凱都批了“辦不到”。日本政府提出日本臣民在滿州可租賃或購買土地,袁世凱圏出“或購買”三字批道:“購買有礙完全領土”。全文的最後,袁世凱的硃批是:“各條內多有干涉內政侵犯主權之處,實難同意。” 為了更好地與日本談判,袁世凱臨陣換將,撤換了外交總長。《二十一條》送交袁世凱幾天之後,日本人打電話給曹汝霖,催問何時開議。曹汝霖對他們越過外交部而直接送文件給總統的超常做法不滿,所以故意回答說:總長還沒見到文件,如何開議?日置益即到外交部遞交《二十一條》。總長孫寶琦接過文件略加翻閱,即對各條進行駁斥。孫寶琦把他與日置益的談話記錄送呈總統,袁世凱看了非常失望,覺得孫寶琦與日本人初次交涉即發表意見,糊塗而粗率,不能當此談判重任,於是馬上換將,當晚徵得陸徵祥的同意,次日即任命陸為外長,把孫寶琦換了下來。 據曹汝霖回憶,在談判期間,“總統又隨時指示,余每晨入府報告,七時到府,總統已在公事廳等着同進早膳,報告昨日會議情形,討論下次應付方針,有時議畢又入府請示。……陸外長確能恪遵總統批示,決不越出批示範圍。”[12] 袁世凱審時度勢,確定了這樣一個原則:日本人實際已經得到的,可以讓步;日本人尚未得到的,決不輕給。比如滿洲問題,日俄戰爭後滿洲早已是日本的口中之食,讓他吐出來決非易事,所以可以答應。他對第五號中的七條特別看重,始終表示拒絕。因為在他看來,那些條款有些是“制我死命最要之點”,所以決不相讓。 談判是從2月2日開始的,地點是外交部迎賓館,參加談判的是中國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秘書施履本,日本公使日置益、一等書記官小幡酉吉、翻譯高尾亨。 第一次會議可謂順利,日本公使先致詞,說的是兩國永久親善,然後中國外長致詞,說的是兩國唇齒相依,而且說他和中國政府都一直在致力於中日親善。日本公使稱頌陸總長譽滿歐美,表示能與之商談十分榮幸。客套過後,商定談判安排和程序,然後根據陸總長提議依照原文一條條商談,議決一條再一條。日方表示同意,於是開議第一條。雙方略加辯論,陸徵祥即表示同意,使得日方代表高興異常,說陸總長辦事真是痛快! 令日本人沒有想到的是,從第二次會議開始,這位譽滿歐美的總長就再也沒有讓他們痛快。第二次會議討論的是德國在山東之權益轉與日本的問題。日本方面強調的是在致德國最後通牒時已有聲明,德國戰敗後則已是既成事實,只是為尊重中國主權,才希望得到中國承認。陸總長卻以種種理由拒絕,使談判無休止地重複,卻沒有任何進展。他的主要理由是:“貴國占領青島,將來仍還我國,這自決無變更。至其它權益,我尚未調查明白,即在將來開和會時,我國對於德國取得之權益,何去何從,尚未由政府決定,現在何能先議。”[13]日方強調德國在青島之權益由日本繼承,將來開和會也不會有異議。雙方爭論了幾天,陸氏堅持不談這一條款,日置益也只好表示留待將來和會討論。 討論到閩浙鐵路問題,中方告以此案涉及與英國的關係,需要告知英國之後再議。日方馬上表示:既與英國有關,我方自可撤回。於是這一條不再討論。 日方提出福建不能讓租他國問題。陸徵祥正色道:“福建為我國行省,何能與它國有讓與行為?貴國提出此案,深為遺憾。”日置益笑着說:“貴國有例在先,故請注意。”意思是說台灣曾割讓給日本。陸總長回答說:“前政府有此糊塗行為,本政府決無此事。”[14] 日方提出漢冶萍合辦的問題,陸徵祥回答說:民間商營公司,政府不能越俎代謀,你們應去與該公司商議。 整個談判過程中,中國外交官和顏悅色,卻是有禮有節,不卑不亢,展示的是一個古老民族的智慧和一個新生共和國的姿態。 對於第五項,中國代表一開始就堅持不議。日置益再三要求,陸徵祥嚴肅地說:“此等條件不應對於對等友邦提出,本席無論如何,不能商議,應請貴公使撤回。”[15]談判因此陷入僵局。一周過去了,日方提議恢復談判,外交部根據大總統的指示不予理睬。也就是說,只要涉及這一條,沒有商量的餘地。 日方代表的目的是速戰速決,逼迫中方儘快接受他們提出的條款;中方代表的目標是儘量拖延簽字時間,竭力拒絕更多的條款,爭取日方讓步。 為了實現這個目標,中國代表採用了種種方法。首先是拖延時間。根據顧維鈞回憶,袁世凱總統曾指示陸微祥,要他儘量拖延時間,陸徵祥很好地執行了總統的指示。他想出了許多辦法來拖延談判。日本要求每周談5次,陸徵祥以身體欠佳和事務繁忙為由,提議每周1次,最後雙方妥協,每周會談3次。每次會談,陸外長總是說完開場白即命獻茶,日本公使雖然很不高興,卻因為這是東方禮節,無法加以拒絕。這樣一來,就大大縮短了談判的有效時間,使簽約拖延了下去。 其次是有意識把消息泄露出去,尋求國際支援。二十一條是日本秘密提出的,要求中國政府保密。中國許諾保守秘密,但年輕的秘書顧維鈞對總統和外長說,這種許諾是在威脅之下做出的,我們沒有義務遵守。總統與部員一起分析形勢,知道唯一能給中國外交和道義支持的是美國,所以要讓華盛頓知道;“二十一條”涉及英國在長江流域的利益,所以也要讓英國知道。政府馬上以巧妙的方式把消息傳遞給了英、美等國駐華使館。這一招沒有白費,美國聞訊馬上表示了態度,英、法兩國的駐日大使也與美國大使一起去向日本政府提出質詢。面對美、英、法三國的質詢,日本外務省不便公然抵賴,又不敢全部公開,只承認了第一號和第二號的11條。因為日本的參戰,歐洲各國對日本的態度變得複雜起來,英國與日本有同盟關係,法國與日本有協約關係,俄國與日本簽有密約,這些國家都不可能為了中國而與日本撕破臉。所以,只有美國的態度比較強硬。在美國的壓力之下,日本外相加藤於2月9日向美國駐日大使格思類承認了第三、四號的存在,卻仍然隱瞞了第五號。因為美國已經從中國方面得知詳情,所以繼續追問,加藤才於2月21日向格思類承認了第五號的存在。不過,他辯稱這只是日本的“希望”,而非“要求”。這樣一來,就更加堅定了袁世凱拒絕第五號的決心。 在把消息泄露給西方各國的同時,政府有意識地把消息泄露給民眾,因為從法理上講,民主共和國,發生如此大事,百姓自有知情權;從策略上講,此時的政府也需要來自民眾的外交支援。通過報紙,國民得知日本的無理要求,因而迅速行動起來,成為政府的後盾,整個社會反日情緒高漲,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中國代表在談判桌上有了更充分的拒絕理由,使日本進一步陷入被動。 與此同時,將軍們雖然深知中國的實力不足以與日本對抗,但也不甘示弱,段祺瑞、馮國璋等最高層軍事將領適時地表達了強硬態度。[16] 當談判因第五項而陷入僵局時,袁世凱還派他的顧問有賀回國(日本)探聽消息,並向元老陳情。當時的日本元老松方正義很關心與中國的關係,有賀對松方說,中國政府在盡力滿足日本的要求,但第五項未免逼人太甚。松方從未聽說過第五項,因而隨即召見加藤外相,詰問他為什麼沒有報告。加藤說那只是希望條件。松方說,既然只是希望,就不要逼迫對方開議,如果導致交涉決裂,你將何以處置?加藤說:“不惜使用武力,不出三個月中國可完全征服。”松方笑說:“莫要把中國看得太輕,若用武力,恐三年未必成功,遑說三月,應速自行善處。”[17]有賀把這些情況報告北京,進一步堅定了袁世凱的決心。 正因為這樣,談判一步步向着對中國有利的方向發展。4月10日,中國代表拒絕第五號要求;4月17日,中國代表不同意把東內蒙古與南滿相提並論,使得談判無法繼續進行;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後修正案,做出一些讓步;5月1日,中國代表提出修正案,仍堅持拒絕某些條款……最後,日本方面刪去對中國最為不利的第五號要求,中國代表仍然繼續爭取。弱國外交,不容任性,不能圖一時之快,談判中所能做的,只能是儘量少地喪權辱國,能少一分是一分,能少一點是一點。中國代表巧與周旋,據理力爭,一次次拒絕日本的要求,甚至不惜數次中斷會議,最後終於把二十一條談成了“不滿十條”,真的不容易! 人們常說弱國無外交,但剛剛誕生的東方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外交官們,卻不辱使命,迫使日本做出了一系列讓步。歷史應該記住他們的名字:陸徵祥、曹汝霖、顧維鈞……儘管其中有人幾年後被稱作“賣國賊”,但他們就像大清帝國的李鴻章一樣,實在是為國事所累。
三、最後通牒與大總統的眼淚
談判桌上的失利,使日本人的忍耐終於到了極限,惱羞成怒,於5月7日向中國政府發出最後通牒,限5月9日下午6點前答覆,否則將執行“必要之手段”。 所謂必要之手段,就是動武。此時的日本擺出一幅發動戰爭的姿態,山東、奉天兵力增加,關東戒嚴,日僑紛紛回國,軍艦在渤海一帶游弋,東京輿論界一片戰爭的叫囂。 如此情況之下,中國的希望何在?人們自然希望國際社會出來主持公道,但不幸的是,此時的歐洲各國的確是無暇東顧,所以最友好的國家也只能勸中國政府委曲求全。 5月8日午後,總統召集會議,時間到了,外長陸徵祥卻遲遲未到,電話催請,原來是會見英國公使朱爾典,半個小時之後,陸外長才匆匆趕來,向總統和與會人員報告朱爾典的態度。據曹汝霖回憶,陸外長是這樣說的: 朱使雲,今日大會,關係重大,我因關心,特於會前來見。日本因各國忙於歐戰,不遑東顧,提出最後通牒,意在挑釁,並非恫嚇,袁總統明白內外情勢,不至中他詭計。聞陸軍段總長主張強硬對待,我知他已秘密動員,晚間運輸徹夜不停,已三星期,這明明是在備戰。設若開釁,不堪設想,我與袁總統是三十年老友,不願見他遭此慘運。目前只能暫時忍辱,只要力圖自強,埋頭苦幹,十年以後,即可與日本一較高下。今日之會,重在外交,貴總長應負起責任力爭,不可聽陸軍總長輕率之行動。我這次與貴總長會晤,不比尋常會晤,貴總長若不與我以確實答覆,我不告辭,言時聲淚俱下。我答以今日之會,由總統親自主持,必能慎重將事。朱使又重申前言,相持很久。我見他堅定誠懇,遂答稱,我必以貴使之忠告,報告總統與大會,若不照貴使之忠告,我必以去就力爭。朱使方辭去,故到會已遲,請大家原諒。[18] 同一情節,在《梁燕孫先生年譜》中有這樣的記載: 八日,大總統召集會議,討論中日問題。先是外部接到日本最後通牒,即呈袁總統。袁總統定八日午後召集會議。是日正午,英使朱爾典(Sir John Jordan)訪陸部長於外交部,曰:“中日交涉,竟至決裂,深為可惜!貴總長知哀的美敦書只有諾與否之答覆,目前中國情形,至為危險,各國不暇東顧,為目前計,只有忍辱負重,接受要求,以避危機。從此整軍修政,切實預備,埋頭十年,或可抬頭與日本相見。我想大總統明白大勢,知己知彼,決不輕自啟釁。惟聞陸軍總長段祺瑞主張強硬,據我所知,已秘密動員。今日府中會議,決定大計,關係中國存亡,貴總長應力排眾議,負起責任,輔佐總統,以支危局。故特來請貴總長注意,此次之來,非尋常會晤可比。我在中國四十年,與袁總統有三十年交情,不願目睹貴國與袁總統遭此不幸,請貴總長務將鄙見報告袁總統及大會!”言時聲淚俱下。[19] 5月8日午後的會議是在中南海召開的,出席者有副總統黎元洪、國務卿徐世昌、左右丞、參謀總長、各部總長、各院院長參政院議長和參政,總統府秘書長,還有外交部次長。經過討論,袁世凱決定接受日本人的最後通牒。 據曹汝霖回憶,會議開始,袁世凱先發言,講到日本人的第五項各條足以滅亡中國,好在外交部盡最大的努力,堅決拒絕開議,最後使日本在通牒中已將第五項撤回,為國家挽回了不少。但是,“最後通牒之答覆,只有諾與否兩字,我受國民付託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從事,願聽諸君之意見。”陸軍總長段祺瑞當即表示反對,他說:“這樣遷就,何能立國?寧為玉碎,不為瓦全。”袁世凱說:“段總長之說自是正辦,然亦應審度情勢,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項不撤回,我亦與段總長同一意見。現在既已撤回,議決各條,雖有損利益,尚不是亡國條件,只望大家記住此次承認是屈於最後通牒,認為奇恥大辱,從此各盡各職,力圖自強,此後或可有為,如朱使所言。若事過輒忘,不事振作,朝鮮殷鑑不遠,我固責無旁貸,諸君亦與有責也。”段祺瑞仍持異議:“民國肇興,即承認此案,倘各國效尤,如何應付?”袁世凱讓他想想兩國力量之比較,段祺瑞才不再說話。[20] 袁世凱的那次講話,在梁士詒年譜中留下了更多的內容。袁世凱說: 此次日人乘歐戰方殷,欺我國積弱之時,提出苛酷條款,經外部與日使交涉,歷時三月有餘,會議至二十餘次,始終委曲求全,冀達和平解決之目的。但日本不諒,強詞奪理,終以最後通牒,迫我承認。我國雖弱,苟侵及我主權,束縛我內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後通牒將第五號撤回不議,凡侵主權及自居優越地位各條,亦經力爭修改,並正式聲明將來膠州灣交還中國,其在南滿內地雖有居住權,但須服從我警察法令及課稅,與中國人一律。以上各節,比初案挽回已多,於我之主權,內政及列國成約,雖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滿、安奉之展期,南滿方面之利權損失已巨。我國國力未充,目前尚難以兵戎相見。……為權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無敵國外患國恆亡,經此大難以後,大家務必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嘗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舉凡軍事、政治、外交、財政,力求刷新,預定計劃,定年限,下決心,群策群力,期達目的,則朱使所謂埋頭十年與日本抬頭相見,或可尚有希望,若事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屈服奇恥無報復之時,恐十年以後,中國之危險更甚於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付託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但國之興,諸君與有責,國之亡,諸君與有責也。[21] 於是,5月9日23時,中華民國外交部向全世界宣布,接受日本的最後通牒。5月25日,中日雙方在北京簽署《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兩個條約和13件換文。這些文件總稱《中日民四條約》。 《中日民四條約》仍然是喪權辱國的條約,但與“二十一條”相比,袁世凱努力了!民國的外交官們努力了!後人不應忘記他們!他們深知弱國無外交,但還是依靠他們的智慧,把國家的損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所以,時人曾有比較公正的評價:“就事論事,吾國最後所允,較最初日方提案已減輕不少損害,外交當局曾盡最大之努力。”[22] 所以,結果宣布之後,報紙上出現了不少慶祝的文字,甚至有人提議組織提燈遊行向總統表示祝賀。 當時遠在美國留學的年輕學子胡適,也在日記中寫道:“吾國此次對日交涉,可謂知己知彼,既知持重,又能有所不撓,能柔亦能剛,此則歷來外交史所未見。吾國外交,其將有開明之望乎?”[23] 在日本方面看來,關於“二十一條”的交涉則是完全失敗了。交涉結束之後,外相加藤高明即引咎辭職。 然而,袁世凱卻高興不起來。因為在他看來,面對最後通牒而簽訂《民四條約》,實在是奇恥大辱。就是在5月8日的會上,決定接受最後通牒之際,袁世凱流下了眼淚。 從大清帝國的滿朝文武,到中華民國的大小官員,很少有人見過袁世凱流淚,但此時此刻,他流淚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第一任大總統,面對自己國家的幼弱和惡鄰的強大,面對外交的屈辱,止不住老淚奪眶而出,令在場官員們動容。參加會議的梁士詒記下了當時的情景:“會議席上,決定簽訂承諾條件時,袁總統悲憤陳詞,衣沾涕淚……”[24] 袁世凱不可以拒絕嗎?不可以向日本宣戰嗎?人們當然可以指責袁世凱軟弱,可是,強硬需要本錢,明知國家貧弱而宣戰,前提是領袖需把國民的生命視若草芥,袁世凱和他的政府還沒有為了自己的臉面而不顧國民的死活。他能做的,只是讓人們勿忘國恥,“本臥薪嘗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以期將來能夠抬頭與日本相見。 據時任國務院參議兼總統府秘書的曾叔度回憶,條約簽訂之後,袁世凱曾讓秘書考慮應對方案。曾叔度搞出一個方案:一、針對日本要求中日國民雜居的要求,制定一個外僑內地雜居條例;二、針對日本人租地、購地的要求,制定一個外僑永租地權條例;三、針對聘請日本人擔任中國警察顧問的約定,制定一個聘僱外人的條例。曾叔度的意思是通過立法進行限制,破壞條約的有效性。當他向袁世凱匯報時,袁世凱認為這辦法有點笨。他說:“我已籌畫好了:(一)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二)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就遇到生命危險;至於(三)警察顧問用日本人,我用雖用他,每月給他幾個錢罷了,至於顧不顧,問不問,權卻在我……” [25]後來的事實是,根據條約,日本人可以在南滿買地,但是,中國百姓卻沒人敢把土地賣給他們,因為民間傳說政府有條例,賣土地給外國人,必需經政府批准,否則就以國賊論處。查民國立法,沒有這樣的條例,但南滿百姓卻人人皆知。至於與中國人雜居的約定,後來的事實是日本人自己終於選擇了不與華人雜居。 袁世凱去世之前,為自己撰寫了一副輓聯,其上聯是“為日本去一大敵”。的確不錯,他從來不是親日派,而是日本的宿敵。1884年,日本在朝鮮發動宮廷政變,作為大清帝國駐朝鮮代表的袁世凱帶兵入宮救駕,平定了日本人操縱的“開化黨”之亂。1908年,漢冶萍煤礦公司向日本借款,日本要求管理權,袁世凱主張將公司收歸國有,挫敗了日本人掌控漢冶萍公司的好夢。辛亥革命前後,日本千方百計插手中國,試圖掌控中國的命運,袁世凱和黎元洪卻與英美建立了良好關係,使得日本人借某些革命黨人之手操控中國的謀劃落空。正因為這樣,袁世凱早已是日本人的眼中釘。在他就任中華民國大總統之際,西方各國都給予了熱情支持,日本卻非常失望,致力於扶持反袁力量。 事實證明,袁世凱雖然被迫簽訂了喪權辱國的條約,卻從來不曾賣國。為了做皇帝而與日本人簽訂“二十一條”的說法,雖然已經流行了大半個世紀,見於各種教科書,卻至今未找到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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