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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大律師後悔:當年該為李作鵬作無罪辯護 2013-01-30 16:19:12
  案子審判完後,當年“兩案”辯護小組組長張思之律師去見了李作鵬,李作鵬將辯護小組的工作比喻為“敲邊鼓”。20年之後他倆久別重逢,李作鵬在開門時手上就拿着當時寫的詩《評律師》:尊敬公正人,天知無偏心。官方辯護詞,和尚照念經。遵命防風險,明哲可保身。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


  老高按:讀到《南方都市報》記者對當年林彪、四人幫“兩案”辯護小組組長張思之律師的採訪記,感到非常有意思,很多內情,今天看來真是匪夷所思!轉載如下,供更多讀者了解。張思之老先生已經85歲,“我老了,無所謂了”(趙紫陽語),回憶當年情況時,也就擺脫了很多顧慮,更為直率坦誠。

  我感慨:當年覺得那麼天經地義的諸多現象,三十年過後再一回望,發現那麼荒誕不經,不可思議,於是我感到了時代的巨大更易;我更感慨:多少類似這樣匪夷所思的事,如今當局諸公仍然“堅持”遵行,於是我感到時代仿佛停留在原地——或者像阿妞不牛博所說,是蝸牛之步!
  最近在與一些網友討論、互動,聽到很多很好的意見,不論左派還是右派,很多想法、見解,讓我受到很多啟發,無法在此一一列舉,在今後的文章中,會有所說明和體現。也有若干感覺不能苟同之處。例如,許多朋友對中國大陸的學術界(包括歷史學界)十分鄙視,對其成果也不屑一顧,讓我覺得十分可惜。

  實際上,中國的學術界,現在早已不是鐵板一塊,充滿了各種思想流派的分歧和爭論;中共固然一如既往想嚴密管控,但是面對社會的轉型、利益的分化,尤其是新媒體的突飛猛進,思想的普遍活躍,當局越來越力不從心,只能是“槍打出頭鳥”,而對更多的“越軌”思想望洋興嘆。我上次回中國,有位老朋友跟我聊了一通之後,尖銳指斥我:你對中國的印象,還停留在你剛出國那時候,現在中國早不是那樣兒啦!你的頭腦簡直成了活化石!最近也有剛從國內來的朋友,對我有類似的告誡。
  這些意見讓我警悚。國內朋友的意見當然未必都那麼中肯、準確,但是我體會,要將中國(包括思想界)的狀況,看成一個變化的過程——與我剛離開中國的那個年代,一切資源全部掌控在官方手中,大不一樣了!體制外的人士有了越來越大的活動天地,促使體制內的人士也越來越不能躺在壟斷地位上尸位素餐,中外的聯絡、交流、合作渠道也變得如此豐富、越來越豐富……當今的中國思想界,既有當局要管住、要控死的花樣翻新,也有思想界、學術界、文化界志士仁人突破管控的千方百計,而在這一博弈當中,許多成果不斷在產生。說一句不是很貼切的聯想:毛澤東當年不是分析過麼:紅色政權為什麼能夠存在?因為當局統治本身不是統一的,留下了不少生存空間。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怎麼還能一手遮天!《南周》事件、《炎黃春秋》事件乃至前天的《看歷史》事件,不都讓我們看到這一點麼,看到這種陳舊僵死的管制系統在生動活潑的思想新銳面前,招架不住,按下葫蘆浮起瓢……
  鑑於上述思想基礎,可能我眼中的國內許多學術成果,與這裡許多朋友眼中就不太一樣。我更多地看到嚴肅的學者們冒着風險(這種風險與毛澤東時代當然也不能同日而語了)“苦幹加巧幹”,突破管制、接近真相的努力和成果,而這裡許多網友,更多地注意到他們仍然襲用的政治八股、仍然未能掙脫的思想局限、仍然比比皆是的語言痕跡——無疑,網友們說的都是事實,但我們不能因為他們的政治八股、思想局限和語言痕跡,而忽視了他們取得的進展。畢竟,主要是靠他們,一點一點撐開了中國的學術空間,而他們取得的許多成果,成為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就像沈志華所說,他們在冷戰國際史方面的成果,能夠占據世界領先的地位(在學術界,是有論文引用率等指標來體現的)。對在國內這樣嚴峻的思想環境之下竭力開拓的他們,我給以衷心的敬意。


“兩案”辯護組長張思之:

如果現在審,我不會讓幹什麼就幹什麼

記者張舟逸,《南方都市報》2013-01-30


特別法庭全景。主席台中央的國徽下,法官和檢察官的座位並列。


律師界泰斗張思之。CFP供圖


  現實發生的大多事件,會伴隨時間流逝變得模糊,然而歷史的一部分真相,卻會在大浪淘沙中逐漸清晰。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宣判,這場公審長達兩個余月的“共和國大審判”至此畫上句號。曾經敏感的審判細節,近年被親歷者不斷披露。
  在螺旋前進的社會變遷中,現實會在一些時刻與歷史相疊,呈現高度的相似性———正如追索歷史中的細節,不止步於揭示曾經,或能啟迪我們更好地觀察當下。值此“兩案”審判32周年之際,辯護小組組長、律界泰斗張思之接受了南方都市報的獨家專訪,揭秘“兩案”特別法庭和辯護小組的幕後故事。

  1,特別法庭內幕
  彩排庭審,培訓證人,法庭被迫特別布置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出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集團反革命案進行公開審判。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依法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
  特別法庭分為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第一審判庭負責審判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和陳伯達5名“文職人員”。第二審判庭負責審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5名原軍人主犯。
  由於案件重大而特殊,“兩案”的審判程序在如今看來有許多非常規之處———例如案件經過多次預審,在正式開庭前做過彩排,證人經過培訓等。在開庭審理期間,全國6萬多名代表旁聽,他們也都發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見,更多的人直接投書法庭、審判長、審判員。
  就特別法庭的布置而言,也顯得不同尋常。法庭的主席台中央掛着一個特製的國徽,國徽下是60個法官和檢察官的座位,自同個方向對着觀眾。牆邊也有兩排座位,一側是被告辯護人,另一側則是特別法庭書記員……

  南都:為何當時成立了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
  張思之:這個是中共中央決定的。中共中央當時成立了一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殊,一個是當事人的特別身份,另一個也是想要速戰速決,一審終了。

  南都:也就是說“一審終了”是特別法庭成立的實際意圖?
  張思之:其實成立特別法庭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這個(一審終了)。我認為是這樣的,當然他們誰也不會講這個,實際上骨子裡就是這個問題。

  南都:這和當時1979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有何淵源或衝突?
  張思之:沒有衝突,這恰恰是當時運用了刑事訴訟法,來指導這一規則的訂立。

  南都:審判的過程可能會涉及國家機密,也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狀況,為何最終還是選擇公開審判?
  張思之:這個經過反覆討論的,開始的時候並沒有想公開。如果用黨的語言講,覺得要“教育群眾”,擴大影響力。
  所謂的國家機密,肯定在預審的過程中給篩掉了。審這個案子最基本方針,叫做“審罪不審錯”,不審人們的錯誤,而審人們的罪行。錯誤比如有些國家領導人也會有,這個一律不審,審的都是罪,這個是一個說法。另外一個說法就是,路線問題不涉及。所以這樣的話就把你提出的問題給解決掉了。
  另外你要注意一個問題,所謂的“公開審判”,名義上是“公開審判”,實際上是有組織的“公開審判”。旁聽群眾是有組織的,不是誰想來誰能來的。

  南都:但當時也通過電視進行了轉播,另外也有媒體進入採訪。
  張思之:但不是直播,庭審上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統統掐掉了,比如江青和法官對罵的片段。當時(國內記者)是要經過批準的,國外記者沒有,只能看轉播的錄像。

  南都:整個審判過程經歷了兩個多月,為何那麼長?是因為涉案人多,還是因為審理方式或者審理策略?
  張思之:時間拉得長不是主觀因素,是審理過程中客觀上的形勢迫使他們不得不拉長。因為每一次的審判,一些主要的人物並沒有按照他們原來的預審計划去審訊。那不可能,特別是江青。你比如他們準備審兩個小時,最後審了20個小時。
  另外,證人的情況,他們也可能估計不足。你看像證人幾次在法院上跟當事人扯皮吵架,像這些情況都不是可以預計到的。

  南都:證人當時在庭上是怎樣一個情況?
  張思之:我對證人這一塊一直有一些情緒。我們證人是經過培訓的,這個不好,這個不應該。證人,他看到什麼他聽到什麼,應該如實地向法院反映他所知道的基本事實,那就夠了。你怎麼可以培訓人家呢?

  南都:“培訓”內容包括哪些?
  張思之:當時有一個小組,是專門管證人這一塊的。小組的負責人是我的一個朋友,我知道是有這個情況存在的。他們具體怎麼樣運作,我並不知情,但是我是相信一條:他們主要的是,要證人配合起訴,證明起訴的是事實。這就不行了,這樣就沒有公平了。

  南都:庭審前的彩排是怎樣的,一共有幾次?
  張思之:總體上正式的彩排,兩個庭各有一次。在彩排之前,也有這樣的排練,但不是那麼嚴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走的排下去。

  南都:當時法庭的布置,為何和我們說的那種傳統意義上能代表法院中立、公正的格局不同?是特意的嗎?
  張思之:法庭的布置,這是一個很特殊的事情。是特意的,但是是被迫特意。
  它有一個背景,當時特別檢察廳的檢察長,也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黃火青,他是井岡山時期的老革命,他堅持我檢察院和你們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國家我也代表國家。既然是這樣的話,為什麼你坐中間,我坐旁邊?那個時候有一個法庭工作小組,把法庭的布置已經安排好了,法官們把他們擺在中間,這邊是檢察,那邊是律師。但他們不幹了,認為“我們怎麼和律師是這麼一個關係”。為這個事情爭論了很久,彭真拿黃火青沒有辦法,老革命啊。所以就變成後來那樣,在法台上兩家並列。這完全是人的因素。
  所以後來特別法庭有一個總結,是江華做的,江華講:審判這個案子,我們是具有典範意義的,但是法庭的設置,下不為例。他也只能講到這種程度了。

  南都:在參與全案的過程中,還有哪些審判環節和細節讓你覺得從法律角度做得不夠?
  張思之:我的想法是,這個案子從上層,從高層,包括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他們選的審判員選得不好。因為你是審案子,這是個專業,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從專業的角度來選你們國家最優秀的審判員。
  但最後被政治化、群眾化了,選了各個方面的人士組成一個所謂的法庭、審判員。這個審判員裡面不但有些和法律不沾邊,有些連怎麼回事情都不知道。要他們去幹什麼呢?所以它就不可能審得很精彩。包括我們特別法庭,像特別法庭一個副庭長,他不懂業務,但因為他是副庭長,也要主審,自然會出一些讓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
  比如說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反覆覆地堅持一條———張春橋,你不吭聲,你沉默,就是承認對你的控訴了。他不可以這樣子的,他沉默是他的權利,不能因為他的沉默就認為他認罪了。另外你比如說,有人和江青在法庭上辯論“誰怕誰”。實在是荒唐,“老娘”當時哈哈大笑。對我們來講,這應當是教訓,但他們並不這樣考慮。

  2,揭秘辯護小組
  “基本原則”:不能動定性,事實不能變


  在中央決定審判四人幫需要有律師介入後,司法部給北京派了“任務”,從北京要4個律師參加兩案的審判。當時,張思之在北京律師界領導班子選舉上,剛剛被選為常務副會長,另外他還領導了一個法律顧問處,被稱為是“北京市的律師頭”。司法部便通過北京司法局黨組將任務交給了張思之,讓他另外再找3個人加入辯護小組。
  這是一場根本不會勝訴、政治風險高,也不會帶來好名聲的辯護。當時許多法學名流和大佬,都婉言拒絕了這一請求。最終,由於原負責人陳守一因故缺席,張思之便成為17人辯護小組的組長。他們當時被安排住進國務院第二招待所,並被告知要嚴守秘密,甚至不能與家人聯繫。這一辯護組,最終共為姚文元、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辯去了13項罪名。

  南都:在律師介入之前,你們了解中央對這個案子的定性、審判程序乃至預審結果嗎?
  張思之:定性當然是清楚的,我們去的時候起訴書的草稿是給我們看的了,所有當事人的起訴書的內容都看了。因為我們這個小組成立的時候,司法部對我們有約束。
  成立一個律師組的第一件事,當然是要物色人,物色人的同時,他們就制定了一個活動原則。這個《律師小組辦案基本原則》,我給它概括一些,實際上就是這麼兩回事:第一不能夠動定性,第二事實不能變。

  南都:你以前提到這個原則時,曾經用“太糟了”來評價它。
  張思之:我當時拿到這個基本原則,第一反應是蒙了。這樣我們幹什麼呢?還能做什麼呢?它裡面第一條,例如說,可以講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從輕。傻子也可以講這句話呀,要律師幹什麼呀。

  南都:當時除了定性,對於犯人的量刑已經有了大概嗎?
  張思之:這個應該沒有,因為後來對於這個問題爭論很大。如果原來已經定了,後面就不會有爭論。包括對江青判死緩在內。

  南都: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上,你們遇到的情況是怎樣的?
  張思之:那我們不會受限制,把話講直一點就是“畢竟是你要我來的”。

  南都:那為何辯護小組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距離開庭只有一周時間?
  張思之:當時個別人認為,這樣的案子這麼大,從國家的整體考慮需要有律師,但是事實上在運作過程當中,肯定對律師不是那麼很重視。所以當時儘管律師小組成立很久了,律師們還是無事可做,因為材料不給我們看。我們當時只能通過司法部,去進行一些呼籲也好、要求也好……我們自己找誰去?兩案辦公室我們都不知道的。

  南都:辯護組的工作情形大體是怎樣的?
  張思之:開始在國務院二招,後來轉移到一招,事實上就是因為泄密的問題。在審判真正開始前,老百姓沒人知道誰是辯護人,一直到起訴書公開。
  我們在二招的時候,就是律師小組自己在那裡研究問題、討論問題、考慮問題,起草幾個文件,商量怎麼辦。在一招的時候,當然這些事情延續下來。到後來,我們就想辦法介入,比如說我們去看過他們的幻燈片———看完之後感覺很失望,因為那個幻燈片完全是配合起訴書證實被告人罪行的記錄,而不是一個客觀的過程。這個對我們律師來說作用是不大的,因為它跟起訴書一模一樣,但是我們(時間)是花在上面了。
  還有比如說我們去會見被告,時間都很短,一般都是兩個多小時。因為大部分被告人都關在秦城,回來要兩個多小時,所以說真正會見的時間並不多。

  南都:在開庭前會見過幾次被告?
  張思之:這個不一樣,開庭前陳伯達差不多是最多的,他有五六次吧。像李作鵬是兩次,一般別人可能都是一次。

  南都:有一種說法,認為當時你們的辯詞“都是上面定的,律師只是念念而已”,這種說法準確嗎?
  張思之:這種說法絕對不是事實。辯詞100%是律師起草,是經過上邊要審、要定,這是事實,但並不是上面寫的。我們這5份辯詞都是在小組裡經過反覆討論的,怎麼能說是上面定的我們念念而已……

  南都:這個“上面”具體是指司法部還是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審後會修改很多嗎?
  張思之:有的有重大修改,比如說江騰蛟這個(辯護詞)修改得多一些。
  先是司法部,司法部審完之後交給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劉復之在那裡做辦公室主任。劉復之定完之後,交給張友漁。中央定呢,是張友漁最後把關。張友漁最後定了,就定了。
  當時經過司法部也有道理,當時司法部有個專家叫賈潛,我們國家審理戰犯的時候他是審判長,通過司法部實際上是通過他來審這個稿子。

  南都:律師看到的定稿主要刪改在哪裡?
  張思之:都是題外問題。因為定性我們誰都不敢動,那個是鐵定的不能動。事實部分審的這些人他們也不敢動,他們也要尊重律師的意見。
  比如李作鵬的這個辯護詞,當時有兩處,一處是我講“我們參與了法庭調查,我們認為法庭的活動是符合程序法規定的,保護了被告人的權利”。當時講這個話的目的,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樣是為了讓上面聽了舒服,我主要是想說我們律師有這個資格有這個權利,對你們法定活動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我們有發言權,我要爭取這個發言權。
  第二個我們參加的(第二審判庭審判的)都是幾個武將。我堅持一個觀點,文武兩邊是兩個集團,即使都是反革命我認為也不一樣。我認為這邊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可以諒解的地方很多、可以照顧的地方很多、可以從輕的地方很多,這個需要有所表達。他們認為好像也不一定必要,所以最後這句話講得非常委婉。

  南都:這樣做會有一定的政治風險。
  張思之:是的,誰都知道這樣做搞錯的後果是什麼。當時就是怕什麼呢,怕說在政治上是不是犯什麼錯誤了。

  南都:律師參與這樣的案子做辯護,除了有政治風險,也會被視作“為壞蛋辯護”。你們遇到的情況怎樣?
  張思之:當時還好,除了也有很少一部分人,討厭我的,給我起了個外號叫“殘渣律師”。意思是“四人幫”的殘渣餘孽,這種說法都是見了報紙的。

  南都:在多個場合中你提到,當年做兩案辯護的時候,並不是個人的選擇,完全是組織的安排,是因為這兩方面的壓力?
  張思之:你別看我現在跟你說話能張牙舞爪的,在那個時候,我典型的是一個“馴服工具”,老實得很,讓幹什麼幹什麼的。作為一個制度來講,中國的律師制度是第一次向全世界公開亮相,你總要亮着還像個樣子吧。一點都不像個樣子的話,中國律師以後還怎麼做。
  對於我來講,我是個專業的律師,我不能不做這樣的考慮。如果萬一有什麼不幸,也只好是做個人犧牲,那有什麼辦法呢,你攤上了麼。當時也只好如此,沒有別的出路。

  3,與被告的故事
  我應該對江青再耐心,為李作鵬作無罪辯護


  由於江青自己提出需要律師,同時辯護小組內也沒有人願意主動給她辯護。在最初,張思之便被指定為江青的辯護律師。在秦城監獄中,他與江青進行了一次會面。然而會見結束後,江青認為張思之“態度非常不好,又是官方派來的”,堅決拒絕了張思之為她辯護。最後在特別法庭上,江青沒有辯護人,自己辯護。
  之後,張思之擔任了李作鵬的辯護人,並最後通過辯護為其免去起訴書中“參與在南方另立黨中央”和“謀殺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的兩條重要罪名。最後,法庭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
  案子審判完後,張思之去見了李作鵬,李作鵬將辯護小組的工作比喻為“敲邊鼓”,並說自己寫了首詩,20年之後再給張思之。2001年5月16日,正好20年的當天,張思之與李作鵬久別重逢。李作鵬在開門時候手上就拿着當時寫的詩文。詩的題目叫做《評律師》,全詩為:尊敬公正人,天知無偏心。官方辯護詞,和尚照念經。遵命防風險,明哲可保身。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

  南都:江青辯護人的確定過程經歷了很多波折。
  張思之:你比如說讓我去見江青,誰願意呢。我當時去見韓大姐(韓學章),我是半玩笑態度,我說“韓大姐,這個看來,江青只有你去嘍?”當時她就翻臉了,“給誰都可以,給她絕對不可以!休想!”
  我可以坦率地告訴你,我現在看江青和那時候看江青不一樣了,真的不一樣了。我現在並不認為她好,但是我現在認為應該公道地、客觀地、理性地去衡量這個事情,而不單是從個人的好惡出發去考慮問題。從個人的好惡出發,我當時講過,我每個細胞里都是恨江青的。

  南都:在對待江青這個問題上,你一直有一些遺憾……
  張思之:我畢竟還是做得不好,那個時候也只能是那樣了。現在這麼多年了再考慮這個問題,不能拿着那個時候的想法來要求你自己,那樣也不可能。但作為我來講,我應該再耐心,我畢竟是個律師,你沒有別的選擇,你不是她的對立面。

  南都:和李作鵬之間的關係,與其他普通當事人有什麼不同?
  張思之:我和李作鵬的關係很好,我對他沒有情緒,而且我覺得他這個人可愛。

  南都:20年後再見到了李作鵬,他將那首詩如約交上,你讀到時候是什麼感受?
  張思之:用他的話來講,我覺得也可以理解。我並不感覺到委屈,因為實事求是來講,我現在也這麼看,李作鵬案件當時的辯護,一點都不精彩。

  南都:你後來自己評價那場辯護“努力了,不精彩”,但事實上你已經為他辯去了兩項罪名。
  張思之:那是最起碼的,但是不精彩。所以人家作為當事人對你有這樣那樣的看法,很自然,太自然了。其實我當時還真的希望他講得更多一些,因為後來我也是過分遷就他的身體情況。本來就律師問題我想跟他談一次,結果還沒有談(李作鵬)就走掉了。

  南都:為何你在一篇回憶錄里寫“如果今天再讓我來辯護這個案子,我也不會像當年一樣”。
  張思之:我肯定會為他做無罪辯護,這是絕對的。

  南都:你認為他是無罪的?
  張思之:什麼“林彪反黨集團”,(李作鵬)不是那麼回事,工作關係,哪有這麼回事。而且我可以這麼講,如果當時毛林發生矛盾,公開了,他絕對是站在毛一邊的,百分之一百是跟着毛澤東,百分之百。不可能像後來說的,他和林彪一起要密謀害毛澤東,不是那麼回事。

  南都:在這樣的案子中,律師只能像李作鵬詩里所提到的,充當“敲邊鼓”的角色嗎?
  張思之:當時只能是敲邊鼓。“核心”那裡第一是不敢敲,第二你也敲不上,那是肯定的。

 4:意義
  審判無法徹底否定“文革”


  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檢法被砸爛,律師作為“資產階級的辯護人士”,與許多法律工作者一樣被打成右派,被林彪、江青等人批得體無完膚。弔詭的是,這些律師群體噩夢的製造者,在審判庭上也不得不倚靠律師這個角色,來守衛他們的基本人權。
  這樣敏感的案件中,律師常常要面對個人情感、職業信條以及國家使命的衝突。當價值觀發生碰撞時,什麼是可以幫助律師判斷的準則?
  張思之曾言:有人讓我顧全大局,我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他既然讓我顧全大局,那麼他得告訴我什麼是大局。既然不告訴我,那麼我理解我的大局就是依法辦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達到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不可侵犯,這就是我的大局,除此之外,我沒有大局。

  南都:審判結束後,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就撤銷了。我們提出一個假設,如果“兩案”的審判發生在現在,還會成立“特別法庭”嗎?
  張思之:特別法庭成立的時候就非常明確,就審這一個案子。(對於假設)我認為還會有特別法庭,畢竟有“老娘”(江青)啊,畢竟有第一夫人啊。

  南都:如果放到現在,庭審會有什麼變化?
  張思之:不會有什麼變化,從高層來講,不會有什麼變化。當然像法庭的布置肯定不一樣了,旁聽的人也不會從各省市組織來了。

  南都:還會公開審判嗎?
  張思之:這我不敢肯定,但如果現在來審這個案子,他們可能不會讓我去。如果讓我去,這個戲會唱得非常好看。那我就實事求是,我絕對不會你們說什麼就是什麼,我絕對不干。

  南都:至今已過去整整32年,以你現在來看,這場兩案審判的意義是什麼?
  張思之:如果說我們講意義的話,兩案審判可以提到一定高度來看的是什麼:畢竟是從“老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過渡到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這個根本性的轉變是從兩案開始的,而這一步應當說是很了不起的。只能說如果這一步走得好一點,就會更漂亮一些,但就它的意義來講,還是有的,只能說並不怎麼很成功……
  不太容易啊,在當時來看,有這樣一個形式已經不簡單了。就是說,把“用法律解決問題”作為領導思想這個轉變,我覺得還是了不起的。

  南都:也有說法認為,這場審判從形式上來講是要恢復法治、用法律手段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但就實際意圖和效果而言,是要通過公審來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張思之:這種講得不太好,因為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用“兩案”審判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也解決不了這個問題。我們現在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徹底嗎?

  南都:以你現在的看法,在受到政府和公眾雙重壓力的案件中,律師應當怎樣定位自己?
  張思之:你總該像個律師的樣子吧,我們做得都不太像個律師的樣子。律師有一點,自己思維需要清楚的———我不是跟政權唱對台戲,我不是反對這個政府,我是跟你們所掌握的權力發生一定的矛盾和對抗,我有責任制約,我要在這個責任上起作用;而這個作用如果起得好的話,對於這種制度恰恰是很好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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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d啄木鳥 留言時間:2013-01-30 22:49:07
老高看來是引的一面之詞,下面是百度關於李作鵬和林彪的關係描述:
林彪眼中的“苗子”
海南島戰役結束不久,李作鵬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野戰軍第十五兵團參謀長。建國後不久,經林彪提議、中央軍委批准,中南軍區開辦了中南軍區軍政大學,專門培養中南地區的軍政高級幹部。林彪調李作鵬擔任中南軍政大學副校長。此後,李作鵬先後擔任了第四高級步兵學校校長,第一高級步兵學校校長,訓練總監部陸軍訓練部部長,總參謀部軍訓部部長。1955年,全軍授銜時,李作鵬被授予中將軍銜。1962年6月,經林彪推薦,李作鵬出任海軍副司令員。
“文化大革命”初期,李作鵬也受到了衝擊。林彪得知這一情況後,發話說:“我活着不准反對李作鵬,我死了也不准反對李作鵬。”林彪還把李作鵬封為“左派”。這樣,李作鵬不僅順利“過關”,還擔任了重要職務。李作鵬念念不忘林彪的恩情,在“文化大革命”中也緊跟林彪,為林彪效命,凡是林彪的指示,他都堅決照辦。
在“文化大革命”中,海軍在李作鵬的指揮下,凡是林彪有什麼指示,就以海軍某部的名義發表文章,表示堅決擁護,堅持執行。還以各種方式宣傳“林副主席指示”。海軍實際上成了林彪在政治上表達意見的代言人了。
尤其應當指出的是,林彪讓李作鵬陷害誰,他就陷害誰。
1965年,林彪為了陷害羅瑞卿,於當年11月27日叫他的秘書打電話給李作鵬,讓李作鵬“寫一個近年來海軍兩種思想鬥爭的情況”,重點是寫羅瑞卿的表現。林彪讓秘書打完電話後,又讓葉群給李作鵬打電話,授意李作鵬“從海軍的角度”寫誣陷羅瑞卿的材料。葉群在電話中攻擊羅瑞卿“有野心”,“想當國防部長”,“正在組織新班子”。讓李作鵬從這個方向上寫材料。李作鵬在電話中向葉群表示:“我決不會做對不起林彪的事情。”就在接到葉群電話的當天,李作鵬立即召集他在海軍的同夥進行密謀策劃,編造材料,誣陷羅瑞卿對海軍“懷有巨大陰謀”、“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是想占領海軍這個陣地”。李作鵬他們搞的材料,為林彪誣陷羅瑞卿提供了“炮彈”。
1968年,李作鵬按林彪的意思,誣陷葉劍英。他於當年4月3日向中央寫誣陷書,誣陷書中列舉了葉劍英“大反副主席”、“勾結劉、鄧、陶為羅瑞卿翻案”等九大“罪狀”。李作鵬在這個誣陷書上親筆簽字:“同意,送王張審閱。”後來,在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李作鵬時,法官問李作鵬:你們搞的這封信的內容有什麼事實根據?李作鵬答:“沒有事實根據,都是誣陷。”
李作鵬在海軍,還對蘇振華、劉道生、杜義德等人進行誣陷,說他們搞“蘇記黑司令部”。李作鵬還把陶勇、方正平、仁燦、康志強誣陷為“蘇記黑司令部”的“四大金剛”,把傅繼澤、郭炳坤、張漢丞、趙曉舟、羅斌,誣陷為“蘇記黑司令部”的“五大虎將”,還把一些幹部誣陷為“蘇記黑司令部的狐朋狗黨”,加以迫害。
1967年6月,李作鵬當上了海軍第一政委。1968年10月,林彪進一步提拔李作鵬,讓他當上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仍然兼任海軍政委。林彪通過李作鵬,控制了整個海軍。1969年4月,黨的九大召開,經林彪推薦,李作鵬被選為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不久,又經林彪推薦,李作鵬任中央軍委委員。中央成立軍委辦事組時,李作鵬又成了軍委辦事組的成員。
廬山起鬨
在廬山會議上,李作鵬在小組會上多次發言,支持“天才論”,支持設國家主席。毛澤東及時發現了林彪一夥的陰謀,在會議期間寫了《我的一點意見》,批判陳伯達,後來,又開展了“批陳整風”運動。毛澤東還讓包括李作鵬在內的林彪手下“大將”們寫檢查。
李作鵬不能不寫。從廬山回到北京,李作鵬就着手寫檢查。不過,他一是不甘心寫檢查,二是他還要聽林彪的話,因為林彪通過葉群告訴他手下的“大將”們:都往陳伯達身上推,就說是上了陳伯達的當。李作鵬寫檢查,就是按這個調子寫的。1971年3月,李作鵬向毛澤東交了檢討書。毛澤東對李作鵬的檢討書,是連同黃、吳、葉、邱的檢討書一起看的。看後,毛澤東雖然看出他們在推卸責任,但為了爭取他們,還是採取了善意的態度。毛澤東於3月24日批示道:
黃永勝、邱會作、李作鵬三同志的檢討書都看了,我認為寫得都好。以後是實踐這些申明的問題。
1971年4月11日,毛澤東又把黃永勝、李作鵬、邱會作三人的檢討書,與吳法憲、葉群重新寫的自我批評材料一同批給政治局,建議政治局“作適當處理”。毛澤東本想就此了結此事,不料,林彪等人並不配合。林彪本人始終不作自我批評,連一句自我批評的話都不說,林彪還根本不參加“批陳整風”匯報會,表態:不參加,不講話。此外,在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控制下的軍委辦事組,根本不傳達廬山會議精神,根本不批陳。毛澤東在一次會見外賓後,順便詢問陪同會見的總參謀部的一位高級幹部時,得知了這一情況。毛澤東十分重視,他認定:廬山這件事還沒有完。毛澤東對林彪一夥的抗拒態度已經不能容忍了。毛澤東決定:在1971年1月改組被林彪一夥控制的北京軍區之後,再派人參加軍委辦事組。1971年4月毛澤東派人參加了軍委辦事組,打破了由林彪親信把持軍委辦事組的局面。4月中旬,中央召開“批陳整風”匯報會時,毛澤東決定把黃永勝、吳法憲、葉群、邱會作、李作鵬的檢討書及毛澤東對他們檢討書所寫的批語在會上散發。但是,在毛澤東的敲打面前,林彪仍然不表示任何態度。毛澤東決定直接點林彪的名字。毛澤東在1971年7月頻繁地請各大軍區司令員、政委,一些省、市、自治區黨政負責人來北京,向他們吹風,打招呼。毛澤東在與一些軍隊和地方的領導人談話中多次提到林彪,點林彪的名。他多次說過這樣的話:我同林彪同志談過,他有些話說得不妥嘛。說人民解放軍是我締造的,林副主席直接指揮的,締造的就不能指揮呀!締造也不是我一個人嘛!他們搞突然襲擊,搞地下活動,為什麼不敢公開呢?可見心裡有鬼。他們先搞隱瞞,後搞突然襲擊,五個常委瞞了三個。毛澤東還說:除了那幾位大將以外,他們都搞隱瞞。毛澤東還直截了當地說,那幾個大將就是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他們一點氣都不透,來了個突然襲擊。林彪同志那個講話,沒有同我商量,也沒有給我看。他們有話,事先不拿出來,大概總認為有什麼把握了,好像會成功了,可是一說不行,就又慌了手腳。
在毛澤東的一再敲打面前,林彪還是不表態。毛澤東對林彪有些失望了。他認為林彪問題的性質已經非同一般,而且林彪也是很難改正的。他決心把問題進一步提出來。1971年7月1日,在毛澤東親自審閱批准發表在《人民日報》、《紅旗》雜誌、《解放軍報》上的紀念黨的生日的文章中,有這樣一句告誡的話:要警惕“現在正睡在我們身邊的赫魯曉夫那樣的人物”。那時,劉少奇早已經被打倒,陳伯達也已經倒了,這裡所說的“現在正睡在我們身邊的赫魯曉夫”,顯然是指林彪。7月底,毛澤東向中央政治局推薦了一本清朝小說《何典》,毛澤東還特別指出了書中的四句話,要政治局成員去體會。這四句話是:“說嘴郎中無好藥,死病無藥醫,藥醫不死病,一雙空手見閻王。”毛澤東所透出的這些意思很明白,就是說林彪是“赫魯曉夫那樣的人物”,已經不肯改悔。
毛澤東決定去南方巡視,了解情況,同時做南方一些黨政軍高級幹部的工作。1971年8月15日,毛澤東乘專列離開北京,先後到武漢、長沙、南昌、杭州、上海等地視察,一路上會見各地黨政軍負責人,公開點名批評林彪,並且做分化林彪集團的工作。告誡他們要防止突發事變。毛澤東已經向林彪公開攤牌了。
毛澤東在同各地黨政軍負責人的談話中,除了重複他7月在北京同一些領導幹部的談話內容外,又講了不少新話。這些新話,把林彪的問題提到了相當的高度。毛澤東說:“你們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團結,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去年廬山會議,他們搞突然襲擊,搞地下活動,為什麼不敢公開呢?可能是心裡有鬼。”“這次在廬山搞突然襲擊,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綱領的,就是反對九大路線,推翻九屆二中全會的三項議程。有人看到我年紀老了,快要上天了,他們急於想當主席,要分裂黨,急於奪權。”“這次廬山會議,是兩個司令部的鬥爭。”他們“搞突然襲擊的一些情況,至今也還不清楚”。“犯了大的原則的錯誤,犯了路線方向錯誤,改也難。”“現在我要抓軍隊的事。”“我不相信我們的軍隊會造反。軍下邊還有師、團,還有司、政、後機關,他們調不動軍隊幹壞事。”毛澤東還通過與一些黨政軍領導幹部的談話提醒林彪:“你不講,人家也記得。早晚要講,捂是捂不住的,這是害人害己。”毛澤東還談到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四個人的檢討書要經過葉群這件事,他說:“為什麼四個人都要經過她呢?為什麼講話稿不請示我呢?檢討為什麼要請示?這個問題要解決。”毛澤東還說:“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是反我。”“對路線問題、原則問題,我是抓住不放的。”“我看他們的地下活動、突然襲擊是有組織、有計劃、有綱領的。綱領就是‘天才’和要當主席,就是推翻二中全會的議程和九大路線。有組織就是瞞着人,搞得中央常委三個人都不知道,也瞞着政治局。”毛澤東還針對林彪捧林立果說:把他說成是超天才,捧得太高了,“對二十幾歲的人就這麼捧,這沒有好處,其實是害了他”。在談話中,毛澤東向一些高級幹部們講了這樣一個意思:林彪的問題,是路線問題,實際上是第十次路線鬥爭,現在只是不講破罷了。他說:前九次路線鬥爭都作了結論,這一次沒有作個人結論。對這件事,他堅持抓住不放,他說:“廬山這件事,還沒有完,還不徹底,還沒有總結。”
毛澤東的南巡談話,對外是嚴格保密的。毛澤東當時確定,只讓他指定範圍的人知道他談話的內容。這個範圍,就是周恩來及中央幾個高級領導人,還有與毛澤東直接談話的各省、市、自治區黨政軍負責人。但是,林彪、葉群、林立果卻千方百計打聽毛澤東談話的內容。1971年9月5日、6日,在北戴河的林彪從黃永勝那裡得到了毛澤東南巡談話的一些內容。
但林彪還是不放心,他讓李作鵬專門到武漢去一趟,了解情況。李作鵬於9月6日到達武漢,進一步了解到了毛澤東的談話內容。他向武漢部隊原政委劉豐了解毛澤東談話的內容,劉豐告訴了他。李作鵬聽到毛澤東談話內容後,於當天返回北京,分別告訴了黃永勝、邱會作,黃永勝連夜打電話告訴了在北戴河的葉群。林彪自然得知了這些新情況。李作鵬告訴黃永勝、邱會作時,還對毛澤東談話內容作了概括,說:毛的談話有三個重要之處:一、九屆二中全會問題沒有完,還有窮追猛打抓後台之勢;二、上綱比以前更高了;三、矛頭對準了林彪。
對於這種“打”特殊“報告”問題,後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調查李作鵬的罪行時,李作鵬認為:1.這些情況是劉豐主動告訴他的;2.黃永勝是總參謀長,自己是副總參謀長,黃永勝是他的上級,他向上級匯報情況,不算告密;3.他回北京後,在告訴黃永勝等人毛澤東談話內容的同時,還告訴他們說:不要告訴葉群,不要告訴吳法憲。因此,不算告密。他還在法庭上對黃永勝的證言表示不滿,說:黃永勝的證言中只承認我說過不讓他告訴吳法憲,不承認我說過不要告訴葉群,“是不真實的,是一種賴賬行為”。
在林彪出逃這件事情上,李作鵬也有責任。是他把周恩來關於“供林彪使用的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作了篡改。他在給山海關機場下達命令時說:“四個首長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林彪的飛機起飛後,機場領導人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李作鵬不採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推脫說:可直接請示總理。李作鵬的這一系列行為,為林彪出逃提供了方便條件。
人生結局
1971年9月24日,中央命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離職反省,徹底交代。經毛澤東同意,9月29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指出:鑑於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參加林陳反黨集團的宗派活動,陷入很深,實難繼續現任工作,已令他們離職反省,徹底交代。此時,李作鵬實際上已經被隔離審查,關了起來。
1973年8月,中央決定,開除李作鵬的黨籍、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1981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確認李作鵬為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判處他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刑後,李作鵬在秦城監獄服刑。中央有一個精神,對李作鵬這樣歷史上有戰功的人,在生活待遇上是從優的,因此,他在獄中的待遇是很好的。後來,根據有關政策和李作鵬的身體情況,他獲得保外就醫。在保外就醫期間,上邊發給他足夠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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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ngXingChen 留言時間:2013-01-30 19:48:19
謝高老師分享好文!但的確沒有細讀,原因是北京和華北華中華南都受到空污的大面積 和長時期的侵蝕覆蓋,受害人達到八億,早已到了世界史人類史上罕見的嚴重程度,連日本都慌了。面對大量令人難以置信的照片,實在無法集中精力閱讀其它。
我隱約記得你曾提到過有一做過新聞的好友,當海歸到北京工作。你能否請他寫個親歷記什麼的?很想讀到有親身體會的人的所思所想。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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