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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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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他为“非红顶商人”孙大午当辩护律师 2011-06-24 14:55:37
专访青年法学家许志永博士(之二)
  昨天惊悉北京法律援助机构公盟负责人许志永再次因为“外地户籍学生教育平等权”被警方带走,但今天又得到消息,他被放回了。这里我刊出第二篇关于他的故事


◆高伐林


  老高按:昨天刚听说艾未未被假释,下午就听说,6月22日深夜11点40分左右,北京法律援助机构公盟负责人许志永被警方带走。有人说,这是中国大陆当局的“人质策略”,对一些异议人士抓抓放放,放一个就要再抓一个,手头总是扣着几个人质。说老实话,我不相信这种说法。果然,许志永很快又被释放回家了。
  许志永这次被带走,还是为维护在北京的外地户籍学生教育平等权问题。23日有一个活动:是第12次向教育部递交书面呼吁——家长签名已达3万多人。
  近年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城市工作,但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也正面临着诸多不公。目前,在北京工作生活,没有北京户口的纳税人不在少数,但他们的孩子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而必须回原籍读书考试,这样往往会导致父母子女分离、数千万留守儿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士为孩子争取不分户籍平等参加高考的机会。
  许志永23号下午在其推特上说:“感谢大家关注,回到家了。”
  我对在北京的外地户籍学生教育平等权问题没有了解,无法做出我自己的是非判断。这里只是记述这一事实,同时刊出我2004年年初所写的专访许志永的第二篇。
  上次刊出第一篇之后,有朋友问我,常看到媒体提到“公盟”,是怎么一个机构。
  下面的资料,是根据维基百科的词条,稍加简化和订正而来。

  公盟,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则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内部公益机构)。公盟前身为阳光宪政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3年10月28日由许志永、滕彪、俞江三位北京大学博士以及公益律师张星水在北京创立,因无法在中国民政部作为民间组织登记,只能在工商局作为公司注册,当时的名称是“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5年9月更名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盟的口号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建立约束权力的民主法治制度为目标,以期能够理性、建设性地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和社会正义。
  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公盟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公盟偷税总计248,244元,拟处以五倍罚款。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局拟罚款总额142万多元。两局同时告知,公盟有陈述、申辩、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7月16日,公盟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递交了《听证申请书》。
  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来到公盟,出示了“《关于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
  2010年8月21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决定撤销公盟涉嫌偷税一案,归还账目等扣押物品,并解除了公盟负责人许志永的取保候审。原公盟人员以“公民”为新的组织名称,继续工作。




与警方常打交道的北京法律工作者许志永。(资料照片)


  几乎与在广州被收容后打死的孙志刚案的同时,另一个姓孙的──孙大午的命运也牵动着许志永的神经。为孙大午案辩护,是许志永2003年投入最大精力的一件事。这个案子后来被法律界、舆论界称为原告与被告“双赢”,许志永却写了一篇文章《孙大午案,我们胜利了吗?》,充满辛辣苦涩地说:“且不说我们的对手控方算不算赢……至少作为大午公司的辩护人我并没有感到赢,我没有感到太多胜利的喜悦。”
  孙大午是何许人也?孙大午案是怎么回事?
  用最简明扼要的文字介绍,是这样的:孙大午是河北徐水知名民营企业大午集团的董事长,身家过亿。大午集团因长期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孙大午转而采取向员工亲朋和附近村民打借据的方法募集资金。这一行为被指控违反中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3年他锒铛入狱。
  奇怪的是,孙大午受到“法律制裁”,中国的社会舆论、专家学者却一边倒地站在他这一边,为他鸣冤叫屈。声名鹊起的许志永,也义不容辞地应聘担负起参与为他辩护的责任──而且,他是义务辩护,不收费用。
  许志永曾经说过:选择案件要著眼于其典型代表性,事半功倍的社会效益。那么他为什么要受理孙大午案?许志永在文章中解释了原由:他看中的是“通过孙大午案推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能够得到优化”。

孙大午和大午集团

  海内外媒体2002年以来数次介绍过孙大午在北京大学、北京农业大学的演讲,这位农民企业家既有生动丰富的亲身实践,又有别开生面的感悟见解,他认为“农村是有饭吃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有事没人干,有事没人干是因为人们想干而干不成事”,认为地方政府各机构是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八座大山”。就在他被捕前夕,2003年3月13日,在北京大学演讲时曾将农村民营企业处境形容为“八个大盖帽管一个破草帽”,放言无忌,征服了莘莘学子。
  河北徐水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曾经名噪一时,毛泽东1958年8月在这里称赞说“人民公社好”,全国各地应声掀起大办人民公社的热潮,给中国农民带来二十多年深重灾难。孙大午正是从这片浸泡血泪的土地崛起。许志永曾经写过一篇调查报告《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详细介绍过孙大午的企业的艰难创业史,其中一个标题是“荒地里崛起大午集团”──这半点也没有夸张。
  1985年初,当过八年兵、转业后在徐水县农业银行工作的孙大午,鼓励妻子刘惠茹和另外五位村民一道,以每亩6元承包下他们居住的郎五庄村一片叫作“憋闷疙瘩”的荒地,包括一个废弃果园,一座废弃砖窑和数十个坟包。
  许志永对孙大午白手起家的艰难了如指掌,介绍说:资金一开始就令人头疼。他们东拼西凑了2万元启动资金,边开荒种果树、向日葵,边养鸡养猪。一年下来不见效益,那几家村民要散伙。孙大午把他们入股的钱悉数退还,自己承担全部亏损。因为讲信用,口碑很好,孙大午夫妇生意逐渐红火起来。他们办起一个日产500公斤的小型饲料加工厂,刘惠茹走村串户推销。1989年,孙大午正式从县农业银行辞职回来干企业。1992年,他再次扩大养殖规模,投资100多万元购置一套年产5万吨的现代化饲料生产设备,产品除供本集团外,还销到北京、河北、天津。这一年,孙大午组建了河北大午农牧有限公司。1995年,大午公司颇具规模,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最大500家私营企业第344位;1996年,大午公司被政府评为“河北省骨干乡镇企业”,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被推举为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理事长。他在这一年成立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大午集团已经发展拥有种禽、饲料、电子电器、食品等多个有限公司的综合性企业,还办了一所大午学校,集团员工总数达到1500余人,每年领走近700多万元工资,固定资产上亿元。大午集团还投资160万元修建公路,周边六个村庄受益。

另类企业家“孙大抠”

  当地百姓敬孙大午,政府官员烦孙大午。在中国,一个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不向官府“烧香上贡”,这不是痴心妄想吗?孙大午就这么“痴心妄想”,他是远近闻名的“孙大抠”,也是“孙大牛”,据说,他与当地政府部门连逢年过节时“最基本的礼尚往来”都没有,当地官府谁也别想白吃孙大午一个鸡蛋!
  许志永讲过这么一件孙大午的轶事:
  2000年,孙大午打算发展1000亩葡萄园,需要贷款600万。人在矮檐下,不能不低头,孙大午只好违心地给当地信用社主管送去一万元。但是这位主管没将一万元看在眼里,还是没贷给他。按照一般人的经验,也只好认了,算是为今后铺路吧。可孙大午不,他非要把这1万元钱要回来不可!狼口夺肉,要回6000元,但关系也就彻底“掰”了,信用社主管恨透了孙大午,他再也别想拿到一分钱贷款。
  孙大午个性很强,不免得罪人,曾经被人用铁棍打昏、右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与他相熟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他不是一个“合格”企业家,“因为他不愿意苟且,不愿意贿赂别人。甚至采购他的商品他也不愿给任何回扣”。
  孙大午的“另类”表现多多,这里简介一二:
  ──他自己办起网站,经常发表关于三农问题的言辞激烈的文章,批评地方政府,倡导体制改革;
  ──他自修英语,热衷办学,1995年,他投资50多万元,与县教委合办“河北大午养鸡养猪技校”,曾被评为“河北省成人教育先进单位”。1998年,他投资三千多万元,创办大午学校,学生两千多,教职工二百多,孙大午自任校长,投入大量精力亲自讲课,教导学生“怎样做人”;
  ──尽管是亿万富翁,但他生活节俭,没有专车,住的是矮小平房,甚至没有几件像样衣服。集团最像样的车是一部桑塔纳,用于跑业务。孙大午的83岁驼背父亲每天骑辆三轮车,捡拾大午集团废弃的纸箱,每天还去公司食堂将扔弃的部分食物捡回来,喂老两口自己养的几只鸡;
  ──他立起孔子和孙中山雕像,建起“敬儒祠”和“历史文化长廊”,用图画解说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在大午集团随处可见警句格言,有些是孙大午自拟:“做人要堂堂正正,绝不可以跪着”,“私情要受限制,公理走遍天下”,“仁、义、礼、治、信”……他在大学一次演讲中说,他梦想著建立一座“大午城”──一个“没有阴谋诡计,没有巧取豪夺,没有欺上瞒下”的世外桃源,人们共同致富,祥和地生活在一起……
  这样一个理想主义者,不在中国社会现实碰得头破血流,那才是咄咄怪事呢!

在“非法状态”中生存发展

  冲突主要是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冲突。许志永说,孙大午的个性决定了他多年来与当地握有实权的主管部门关系“糟透了”。在当地一些官员眼里,孙大午的“违法”行径简直罄竹难书。
  首先是土地问题。
  中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要改变用途需要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孙大午在荒地建立养猪场养鸡场,终归是“没有经过批准改变了土地用途”,因而非法。但如果想办理正规手续,要经过层层繁琐审批。孙大不肯通过与官员疏通关系,把手续办下来,他认为,土地怎样使用更有效益就应当怎样使用,这些手续起不到保护耕地的作用,反而增加腐败机会。
  1989年镇土地管理所来“执法”,罚款一万元,孙大午觉得自己没错,没有给。1992年,县土地局来了,要罚五万;保定市土地局来了,要罚十万,孙大午还是不给。他认为土地法是1987年生效的,自己占地是在1985年,怎么可能违反两年后的法律?土地局长也来了,说这是和中级法院联合执法。孙大午生气地“送客”把他们轰走了。
  几天之后,省土地局执法处长率大批执法人员、浩浩荡荡开来包括大型铲车在内的30多辆“执法车队”,威胁要推平大午集团,随之而来的还有河北省电视台,把大午集团占地当成“违法典型”。孙大午坚持说自己搞的是农牧业,符合国家政策,处长说,你在山坡上搭一个羊圈也得经过我们批准,没批准就是违法占地。孙大午问文件在哪里?处长不屑地说,要文件?回去我给你写一个。
  孙大午据理力争,寸步不让。这起“土地执法”行动最后不了了之。
  更麻烦的是税务官司,同样是逐步升级,从县里打到市里,再打到省里。
  1997年7月到9月,徐水县地税局在大午集团查了两个月帐,临近中秋才撤走,大午集团给他们过节的礼物是每人一箱鸡蛋。没过多久,大午集团收到一份“限期纳税通知书”,“税款1,389,694.10元,限三天之内缴纳”。138万数字有何根据?徐水地税局答曰是“估算”的!
  大午集团向徐水县的上级保定市的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大午集团两个银行账户被查封,资金被划拨,孙大午急了,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引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重视,徐水县领导以“维护安定团结”为由居中协调,答应复查,大午集团便撤诉。
  1998年6月24日,保定市地税局稽查局历时近三个月的复查结束,核实大午集团应纳税额,由原来的138万减为17万元。对这17万大午集团也有异议,因为其中11万多元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有很大任意性,不过大午集团决定缴纳。可就在这一天临近中午,市地税局稽查局长姜涛在厕所外对孙大午说,税款降到了十几万,你应该另外再出点钱。孙大午问多少,姜涛回答,20来万吧。他以收“滞纳金”相威胁。孙大午查阅有关滞纳金的条文,发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根本不是这么回事,他坚决不同意交。
  不交?8月20日,大午集团接到保定市地税局的《处理通知书》,竟然从1992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共计37万多元!
  大午集团对保定市地税局姜涛以权谋私不成便泄愤报复极为愤慨,向省、市司法和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三年后的2001年12月30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给保定市地税局发公文说了公道话,指出:应纳税额17万元不妥;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不应加收滞纳金;追缴大午集团十年加罚37万元欠妥;还说“虽然姜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在程序、方法上均有误,建议贵局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这场税务官司打了五年一波未平,新的“偷税”一波又起。此外,工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只要想卡大午集团,怎么都能找到理由,孙大午又抱定只要自己行得正就坚决不折腰,因此老是磕磕碰碰,大午集团一直在“非法”状态中生存成长。



  2003年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拘捕的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赢得中国学界和舆论界普遍同情。(资料图片)

向父母借钱也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3年,到底还是被执法部门找著了突破口。
  许志永介绍,1998年国务院有个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第247号令,孙大午撞上了这个枪口。
  大午集团贷款难,不仅因为它的出身是“民营企业”,也和孙大午的个性有关。在十多年历程中,大午集团一共只得到过两笔成规模的贷款:1995年被国家工商局评为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之一,为它赢得河北省农行一笔250万元专项贴息贷款;1996年,孙大午被省政府评为“养鸡状元”,得到农行第二笔180万元贷款。430万元政策性贷款数目不算小,但远远不能满足大午集团发展的需要──1996年底到2003年,固定资产投入有7,000万元之多,其中,大午学校就占了3,000万。
  孙大午曾经感叹贷款之难:“我的企业固定资产上亿,但我贷不出钱。那年饲料厂需要50万,我手头有一张100万三月份到期的存款,差一个月,为了节省3,000块利息,我拿存单去抵押,想在银行贷50万,银行却需要全体董事会成员都签字,我说那就算了。事实上,好多企业根本贷不出钱,因为要有10%到15%的回扣。”
  从1996年开始,大午集团无奈采用“职工入股”方式融资,逐渐扩大到邻村村民,共有4,742人把钱借给大午集团,马庄村一个曹姓人家将十几万元资金借给大午集团,他们说,大午不是坑蒙拐骗的人!孙大午的父亲也将捡废品换来的四千元钱借给了大午集团。
  大午集团很守信用,有借有还。村民如急需钱,哪怕深更半夜也能取出来。
  但在执法部门眼中,大午集团这么做触犯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来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这其中法律奥妙,许志永做过比较详细的解释。我不想把读者搅进司法条文的迷魂阵,就不多赘言了。简而言之,许志永认为,根据这一国务院令来界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
  许志永还指出:中国现有法律也并没有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他列举说:
  中国合同法第12章明确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许志永问道: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借钱属“合法”,向两个公民借钱也属“合法”,向3个、向100个公民借钱,就成了“非法”!向一个人借一万元是“合法”,向100个人各借100元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甚至可以说,存在冲突。”
  许志永认为,“孙大午案件的根源在于僵化的融资体制。金融领域存在两种景象:一种是非法集资,另一种是合法圈钱。对于屡禁不止的‘草根金融’,真正可行的选择是疏导和管理,而不是简单的堵。”

从“无罪辩护”到“缓刑释放”

  不管怎样,孙大午被拘捕了。
  2003年5月29日,许志永从网上得知孙大午被拘捕。就在此前的3月,他刚刚在北大听过孙大午演讲,这位深怀民主共和之梦的企业家感动了他。于是许志永在网上发文希望大家关心这个案件──它不仅关涉孙大午个人的命运,而且涉及金融体制改革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的全局。6月,就在忙于对收容遣送制度深入调查的同时,他开始和几位朋友讨论这个案子。
  7月5日,孙大午被正式逮捕。7月12日,许志永和张星水律师第一次来到大午集团,7月20日,他们再次来到大午集团,访谈了很多村民。他们为一个民营企业家能得到如此广泛的拥戴吃惊,决定接手这个案子。
  从7月到10月,他写文章呼吁关注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改革现有金融管理体制,向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提出解释刑法第176条的建议,组织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召开研讨会,组织大规模取证,当然,还有艰苦的谈判。
  许志永难忘一大批法律同仁:朱久虎律师像一名战士率先冲进重重旋涡,张星水律师约来了包括江平先生在内的一批著名法学家,并在后期组织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调查取证;李智英和杜兆勇为此案积极奔走。而除了他们这个辩护团队之外,还有很多人在关注这位民营企业家的命运:胡星斗教授率先呼吁拯救优秀民营企业家;姚监复老先生赶紧从美国回来积极向有关领导呼吁;《南方都市报》胡杰率先写了第一篇报导,还有千千万万为正义呐喊的网友……
  许志永一开始就对孙大午的儿子、代理董事长孙萌分析案情和解释辩护策略说,他们将为孙大午作“无罪辩护”,但评估这个案件最理想的结局,是缓刑。因为执法部门已经抓了人,不会轻易放人;最重要的是,法院依据现有法律做出有罪判决不能算是“错案”,这就决定了他们一定会判。那么,除非现有法律或政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能争取的最好结局也就是缓刑。
  后来果然被他说中。
  许志永对我说,当时律师团总的策略目标是“搁置争议”,让孙大午尽快出来。因为孙大午被收审不能管事,大午集团的运营受到极大影响。他迟迟不能获得自由,大午集团很可能一蹶不振,就此告终,这么多人就业成了问题,地方经济也损失惨重。所以用“缓刑”这种方式让他出狱,成为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
  徐水县检察院9月10日送达的第一份起诉书认定,“大午公司自1998年以来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亿五千多万元”。许志永说,徐水县检察院是这样理解的:公司借的钱有的来自职工,有的来自亲属,有的来自陌生人,所以,这些钱是向“不特定对象”借的,所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有的借款都合计为“涉罪金额”。正是在这个逻辑之下,第一份公诉书中列出的数字是1.5亿多元,余额3500多万元──这3500多万元中就有孙大午父母捡破烂积累的存款4000元。难道孙大午借自己父母的钱也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针对这份荒唐的起诉书,许志永等辩护律师9月15日决定将借款对象与大午公司的社会关系分类,区分哪些是公司的员工借款,哪些是员工的亲友借款,哪些是客户的借款……“即使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大午向这些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人借款,也不能算是违法!”在他们取证三天之后,检察院发现自己确实站不住脚,申请撤诉;第二次起诉时,涉罪金额就缩水成了1400多万元。但控辩双方又进行新一轮较量……
  我问
许志永:除了法律的较量,是否也有权力的较量?
  许志永透露,确实也有。
  这就是“中国特色”。法律不健全,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模糊空间,拉一拉过来,推一推过去,怎么解释,是拉还是推,就因人而异。因为孙大午是知名人士,他被拘捕,惊动企业界、学术界和媒体乃至网络上舆论,他“被违法”赢得广泛同情。控辩双方的意见都上达天听,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回良玉做了批示,强调对农民企业家的处理要十分慎重。

“被审判的应该是僵化的金融管理体制”

  许志永还清楚地记得2003年10月30日最后庭审的情况。
  前一天,大批媒体记者进驻徐水大午庄园,徐水警方同时派驻警力进驻,据称“是为了防止审判结果出来后局面失控”。作为辩护律师之一的许志永感到了压力,提心吊胆。就在29日,网上传出“许志永27日透露,经过半年多来各方斡旋,此案已经‘基本上有了一个可以预期的、令人满意的结果’,即孙大午将会获得‘有条件的当庭释放’”。许志永虽然恼火,但他已经没有时间去想这样节外生枝究竟会对最后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他和另外两位辩护律师朱久虎、张星水忙于对辩护意见作最后推敲。
  10月30日一早,大批警力在县人民法院门口布阵,设置两道警戒线。庭审在法院最大的审判厅进行,当局共发出113张旁听证,有1,500名员工的大午集团仅获得3张,数百当地民众只能在法院门口等待消息。他们多是孙大午的支持者,表达情感直来直去,员工郭新民说:“没有孙大午,我就得下岗,没有孙大午,我儿没学上!”
  庭审长达六小时。非同寻常的是,诉讼双方一致肯定孙大午“道德情操高尚”。连检察官也觉得这是一起被逼无奈下的“好人犯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许志永准备了一份声情并茂的辩护词。他说:“今天,被审判的不应该是孙大午,而应该是中国僵化的金融管理体制。”当他说到“如果说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样造福百姓品德高尚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在庭审大部分时间脸沉如水的徐水传奇人物孙大午,竟忍不住失声痛哭。
  下午三点,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因大午集团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关押五个月后,孙大午走出铁窗回了家。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人期待的就是这个结果,尽管孙大午还是戴罪之身,“最重要的是他回家了,这对公司、对611位存款人都非常重要。”
  尽管达到了预期目的,但是许志永心情一点也没有轻松:孙大午因钱获罪,历经轮回之后,他依然面对资金的难题啊!孙大午的遭遇值得我们反思,反思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反思我们国家现存的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等一系列管制市场经济的制度。
  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国务院第247号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导致了大量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状态,该罪名的扩大化适用,造成优秀民营企业家被判刑。如果按国务院247号令的标准解释并严格执行刑法,将有多少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利大还是弊大?许志永质问:刑法是不是管得太宽了?用刑法来管治民间借贷是不是过分了?各式各样戴着大沿帽的人以“执法”名义,去摧毁这样一个荒地里艰难崛起、造福一方的企业,他们究竟在干什么?
  “从夏天到冬天,我看到玉米渐渐长高,看到秋收的旷野,看到新一茬的小麦绿了初冬的华北平原。当我第十次来到大午集团,终于看到孙大午先生走出监牢。那天上午,我第一次绕著整个大午集团漫步,脚下是满地凝霜的枯草。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每一次匆匆离别,都有一种感动,我在帮助一个值得尊敬的人,我是在为这个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许志永未必以“诗人”自命,但是他的这番话,谁能说不是诗?


孙大午与乡亲们交谈。(资料图片)


  附录:关于孙大午的一些后续报导

  “有些什么手续该办吗?”陷在沙发深处,孙大午自己也有些迷惑。
  四年了。2003年的10月底,被羁押近半年的孙大午终于被地方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现在,正是缓刑期满的日子。
  “他本是一个亿万富翁,却过着苦行僧一般的生活,当了董事长还帮工人掏粪;
  “他本该以追逐利润为第一要务,却办免费的农民技校、不指望赚钱的中学、极便宜的合作医疗事务;
  “他深知商场潜规则,手中毫无政治资源可依仗,却不肯和光同尘,梗直倔强;
  “他在事业高峰时曾评论自己:看似可喜可贺,其实是可悲可叹的人物。几乎一语成谶。”
  当时的《南方周末》试图以这段概括性文字,来描述这个有着严肃的道德诉求、律己甚严的农民企业家的性格和命运。
  由于他不愿靠向银行送礼甚至是行贿获取贷款,转而向公司职工和周围农户借款,但没想到的是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却让孙大午坠入了无妄之灾。他的既获罪又判缓刑,也许是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协。原定“从严从重从速 ”的孙大午案,戏剧性地演变为“从宽从轻再从缓”。他说:我无罪,但我服法。
  他个性依旧,相比过去也许少了点激越和悲壮,多了散淡和内敛;除了在公开场合讲话时慎重了一些,精明强干的企业家性格、求真入世的思想者气质仍然兼而存在。
  也许,还隐隐有些失望。
  孙志刚的死,换来了不人道的收容遣返制度的崩塌。对解决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难题,“孙大午案”本来被视为具有标杆意义。在他之前,“吉林孙大午”沈太孚因民间融资被枪毙,“湖北孙大午”陈远豪从2000年起就被羁押;与他同时,“四川孙大午”肖安宁被重判收监,“山西孙大午”同样被判三缓四,但企业被廉价拍卖;在他身后,各地仍有断断续续的新“孙大午”们,同样在为融资而揪心奔忙,甚至同样身陷囹圄。历史的演进,看来并非总是笔直向前。
  他失去了清白名分,企业几乎被这场飞来横祸冲垮,创业以来从未亏损过,当年却陡然损失近两千万。但他说,他已能做到心态平静。
  和狱友相比,他不是最悲惨的。他发现,牢房里的犯人至少有三分之一是被冤枉或被重判的……
  ——《孙大午:刚正之魅》,《南方人物周刊》记者万静波、实习记者饶智2007年发自河北徐水

  寒风,掠过河北徐水农村零星没有收割的枯败的玉米和一垄一垄泛着绿意的麦田。
  大午集团,在农田深处(所在地亦称大午城)。2008年12月18日,集团举行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财经媒体、政经刊物的记者,以及公共知识分子,都有到场。原因简单,一路走来,孙大午作为私营企业主与社会公共人物的形象,不断交叉乃至模糊,却依然引人注目。
  不甚相熟的来宾相互请教,“怎么称呼孙大午--孙董?孙总?孙校长?孙先生?”作为大午集团的创始人,现在他既不是集团的董事长,也不是总经理,而大午中学的校长也已经是他儿子。
  2003年,作为耿言直行的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之下,孙大午博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同情。出狱不久,大午集团实行“私企立宪”。制度设计时,孙大午只保留了监督的权力,自命为监事长。决策和执行的权力交给了民主选举生成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有空,他携妻子外出讲课旅行……大午集团近二千员工已经习惯称呼他为监事长。
  ——《公私孙大午》,《中国企业家》杂志,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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