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一個一模一樣的例子吧,幾年前發生的,忘了是哪個州了。 一個家庭在高速上因為什麼停車,可能是車子壞了。兩歲的女兒跑到路中間被撞了,肇事者沒有停車。 問題是之後的車連續碾壓小孩,直到把孩子幾乎碾成肉醬,而且是當着父母的面,共涉及至少一百三十幾輛車,沒有一部停車。 事後不少人主動投案,但也說明以為那是個被前面人壓死的動物,所以沒有停車。或者不知道壓了什麼,但知道肯定不是活物,直到新聞里報道後才知道。。。 多少反映了“這不是我的責任”這種意識。記得之後媒體提出的問題是,最先撞上孩子而沒有停車的肯定是罪犯,而後面的呢?是犯罪還是道德問題?而且誰也不能肯定孩子被第一輛車撞後就死了,很可能是當時還活着。。。 就是為什麼一百多人里沒人停車? 在美國一般的要求是感覺撞上什麼後要停下來看看,但如果你知道撞的是動物,並沒有刑事責任呢?比如在比較繁忙的路段上是不提倡你到跟前看的,因為有危險,甚至連停車都要求尋找安全的地方。我前一段在夜裡撞死一隻鹿,也只能在幾分鐘回家後給警察打電話,讓他們去處理,免得對後來的人造成麻煩。而無法自己處理。因為停車後已經離發生事情的地方五十米以上,那東西大概接近一百磅,在路中間,這是local高速,我要是看不見鹿,其他人也可能看不見處理鹿的我。。。 這種事情上有很多實際的問題,並不僅僅是良心道德問題,因為有人不知道出了什麼事情,或者不懂得相應的法律。。。處理只能是在事後,因而難以界定當事人的state of mind和行為是否能理解。 而這裡的所有評論難道不是在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