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概念我想抽象到所謂的哲學思維的角度就不難理解了。叢林法則是動物本能驅使的,只要你是動物就無法制止。 而人類不同於動物的地方是具有想象的能力,也就是具有預見和設計的能力,在這個問題上的體現就是道德和法律的建立,這兩個概念是直接針對叢林法則的克制。 而一旦在某個人類社會環境下失去了法律的制約,失去了道德的解釋,那麼叢林法則就是必然適用的,沒有例外。 比如現在川普退出巴黎協定,本身是推翻或者不承認一個法律的性質,如果其餘的國家不能堅持,那麼在關於環境問題上就只有叢林法則適用。 而一個法律或者道德體系的建立,顯然是不可能基於法律或者道德本身的,而是基於實力和成本計算,後者也是實力因素影響的。那麼又是回到了叢林法則的範疇。 也就是任何新的法律或者道德體系的建立,都是基於叢林法則的基礎。 而建立新的道德和法律,就有個基於誰的需求的概念了,不是one size fits all的概念。 而人類社會的矛盾也就因此而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