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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不擇手段”?手段的底線在哪? 2018-09-10 09:13:54

  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從無不擇手段的正義。正義的價值首先在於手段,法治所追尋的正義,首先是一種程序正義;倘手段不義,無論結果如何,都無正義可言。但是需要深究的是:怎麼判斷手段的義與不義?這二者之間是否有一道明晰的分界線?


  老高按: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已是老生常談,似乎並沒有什麼值得討論的必要呀?
  但在各種熱門話題的激辯之中,我們還是往往發現對這個目的與手段關係,不同看法的分歧,時隱時現。昨天(9月9日)是毛澤東忌辰42周年,明天(9月11日)是恐怖分子撞毀世貿雙塔17周年,圍繞這幾類話題應景而生的文章,也或多或少地涉及目的與手段的關係。
  推究起來,“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作為一種原則,在海外華人圈中,大家對之都是不以為然的,不論是從政還是經商,有誰敢公然這麼標榜呢?
  認識上的分歧,往往不會發生在對那些極端的個案如何看上,而是會發生在“灰色地帶”。
  如果一方面,目的極其崇高(真正的崇高,不是騙子忽悠的“崇高”!)、“偉光正”(是按普世價值標準看的“偉光正”,而不是老共、老毛或毛左所說的“偉光正”!),而另一方面,“不擇而擇”的手段“看起來”也不像奪妻霸財那麼傷天害理,是否可以採取呢?像林彪所說的“成績最大最大最大,損失最小最小最小”,“為了大多數的幸福”而犧牲“個別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允許呢?
  ——是否能夠捆綁、鞭笞、押送人們前往富裕而自由的天堂?
  我讀到在中國人氣相當高的網絡作家羽戈的一篇文章《世界上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這個標題,不知眾人讀起來怎麼樣,我乍讀有點發懵,讀下去才知道,他的意思是:不擇手段,就談不上任何正義,正如秦暉所說的“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從無不擇手段的正義”。而文中下面這番話,我覺得點出了正派人的困惑:
  “守正以持經,權宜而應變”,“用權而不知守經,是為妄人;守經而不知用權,則是腐儒”。古代中國,君子與小人的鬥爭,往往以君子一方告負,敗因之一,即君子只知守經,不知權變,問題在於,當君子像小人那樣玩弄權術,還是君子嗎?經權之間,能否達成一個平衡,可使經權並用,不損君子之本?
  何止“古代中國”!當今中國和當今世界,人們不都有這樣的困惑麼?對羽戈所提出的這個問題,我深以為然、深感值得慎思:
  需要深究的是手段之所指,何謂“不擇手段”,正如何謂“正義”?什麼樣的手段符合正義,什麼樣的手段違背了正義?手段的義與不義之間,是否有一道明晰的分界線?
  羽戈在文章的最後,給出了選擇手段的底線,“可以三點為界”。這讓我捫心自問:我是否能同意他所說的這三點?我選擇手段的底線是什麼?


  世界上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

  羽戈,博客

  “9•11”事件一周年之際,秦暉先生曾撰文《恐怖主義是人類公敵》。此後,每當恐怖主義勢力肆虐橫行,此文便被翻出,眾口交傳,一時風靡,可見常識的穿透力,逾十年而不衰。文中,秦暉着重批判了一個觀點:弱者對強者實行“絕望的反抗”,可以不擇手段。他直斥這是“可恥之論”,“一切關於為了所謂正義的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的說法都是邪惡的謬論”。其結論鞭辟入裡,可擲地作金石聲:
  “……正義與不義、善與惡之別,實際上就是擇不擇‘手段’之別、有限與‘超限’之別。於是‘不擇手段的善’本身就是個如同‘黑色的白’那樣的偽概念。有所不為謂之善,無所不為謂之惡。換言之,世界上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從來沒有什麼‘不擇手段的正義’。”
  我讀此文,則遲至2003年春。當時還在法學院讀書,正糾結於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辯。那一句“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從無不擇手段的正義”,如醍醐灌頂,甘露灑心,將我從昏沉的辯證法中喚醒。自此我知,正義的價值,首先在於手段(程序),法治所追尋的正義,首先是一種程序正義;倘手段(程序)不義,無論結果如何,都無正義可言。
  需要深究的是手段之所指,何謂不擇手段,正如何謂正義?什麼樣的手段符合正義,什麼樣的手段違背了正義?手段的義與不義之間,是否有一道明晰的分界線?

  論及恐怖主義,這些問題則易於解答。因為恐怖主義是最極端化的暴力運動,施暴的對象是平民或非戰鬥人員。如果說暴力原有一定的正當性,那麼一旦施予無辜,正當性即土崩瓦解、煙消雲散;恐怖主義者所一貫標榜、張揚的高尚與正義目的,一旦漫過無辜者的鮮血和屍骸,其卑污的本質便裸露無遺。質言之,連無辜的民眾都要傷害,正可見手段之不擇。
  然而,恐怖主義終究只是極端的案例,而且已經淪為眾矢之的,對它的批判,幾乎不會引起爭議。假如擺在我們面前的案例,並不極端,只道尋常,譬如說,為了影射現實的不堪,刻意美化歷史,甚至虛構歷史細節,這樣的手段,是否可以接受?為了激發公眾對權力之惡的同仇敵愾,而誇大維權者所受到的傷害,抑或僅將片面的真相公諸輿論,這樣的手段,是否可以諒解?為了瓦解一個謊言,不惜編織另一個謊言,所謂“以謠言倒逼真相”,這樣的手段,是否可以推廣?
  如此發問,不免被視為迂闊。其實我從不反對使用權術。“守正以持經,權宜而應變”,“用權而不知守經,是為妄人;守經而不知用權,則是腐儒”。古代中國,君子與小人的鬥爭,往往以君子一方告負,敗因之一,即君子只知守經,不知權變,問題在於,當君子像小人那樣玩弄權術,還是君子嗎?經權之間,能否達成一個平衡,可使經權並用,不損君子之本?

  且說歷史。中國近代史上,曾有一人承負了“不擇手段”的惡名,此即孫中山。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病逝於北京東城鐵獅子胡同5號行轅。翌日,梁啓超答北京《晨報》記者問,成《孫文之價值》一文。他先揚後抑,聲稱最佩服孫中山三點:一、意志力堅強,經歷多少風波,始終未嘗挫折;二、臨事機警,長於應變,尤其對群眾心理,最善觀察,最善利用;三、操守廉潔。隨即語鋒一轉,批評道:
  “我對於孫君所最不滿的一件事,是‘為目的而不擇手段’。孟子說:‘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也。’這句話也許有人覺得迂闊不切事情,但我始終認為政治家道德所必要的。因為不擇手段的理論一倡,人人都藉口於‘一時過渡的手段’,結果可以把目的扔向一邊,所謂‘本來目的’,倒反變成裝飾品了。”
  最後梁啓超承認,現在這種社會,不用手段,斷難生存,所以他同情孫中山,不過他還是堅持原議:孫中山的成功與失敗,皆在不擇手段;令人惋惜的是,孫中山出師未捷身先死,目的尚未實現,世人只看見他的手段,而無從判斷他的真價值。
  此時,孫中山屍骨未寒,梁啓超的批評還算相當委婉。1927年5月5日,梁啓超給女兒寫信,因屬私語,措辭便不再客氣:“孫文東和這個軍閥勾結,西和那個軍閥勾結……依然是不能發展。適值俄人在波蘭、土耳其連次失敗,決定‘西守東進’方針,傾全力以謀中國,看着這垂死的國民黨,大可利用,於是拿八十萬塊錢和一大票軍火做釣餌,那不擇手段的孫文,日暮途遠,倒行逆施,竟甘心引狼入室。”
  如今,孫中山已經從神龕退位,回歸人間,變成了爭議人物,好之者譽其為一代偉人,惡之者斥其為亂臣賊子。在我看來,無論如何爭議,孫中山還是當得起“偉人”之稱,假如這二字不曾過度貶值的話。如袁世凱的評價,“孫氏志氣高尚,見解亦超卓”,他最大的作用,在於開歷史之風氣,最大的價值,在於所繪製的高遠理想,以及為了追尋理想,鍥而不捨,堅忍一心,雖九死其猶未悔;同時,究其平生,操切、短視、不擇手段等行為,所在多有,如為了統一中國,他先後與日本、蘇聯合作,情願割捨國家利益,換取軍事與財政支持,這大抵便是“以背叛理想的方式來實現理想”。只是這麼一來,哪怕理想化作現實,會不會變質了呢?
  手段的限度正在於此。使用手段、權術、陰謀,未嘗不可,不過卻不能“不擇”,不能無所不為。論手段的義與不義,可以三點為界:一、是否侵犯私權;二、是否殃及無辜;三、是否與所宣傳的理念、目的、理想相悖。譬如,為了追求自由,而不惜採取專制的手段;為了維護自家權利,而不惜以傷害他者的權利為手段;為了統一國家,而不惜以出賣國家利益為手段,此之謂“不擇手段”。
  還有一個問題:不擇手段的背後,是不是已經喪失了選擇的空間?如公力救濟全然失效,民眾只能採用私力救濟,這恐怕就不是“不擇”,而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就此而言,手段之爭,不僅關乎正義,還關乎自由:在此,自由構成了正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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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lone-shepherd 回復 西岸 留言時間:2018-09-12 15:08:20

“荷奸一類的人,而這些人並不是軍人,是平民。”

所謂的“荷奸”,特指那些跟德國侵略者合作鎮壓反抗侵略者的人吧?他們是平民?

西岸的辯證法真是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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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回復 芨芨草 留言時間:2018-09-12 15:04:49

用“狼狽為奸”來形容旅行,倒也好玩兒,不介意。

牧人的意思是如果好人做了不好的事,用貶義詞沒什麼不合適的。

老高的本意卻是,即使你的目的是“崇高”的、也不能不擇手段地去實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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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芨芨草 回復 lone-shepherd 留言時間:2018-09-11 20:36:42

牧兄好。

仁者見山,智者見水。

話語是人類創造的,話語的屬性也是人類賦予的,同一詞語,因時間、空間、種族等等原因,會有不同的解釋、用法。

跟着西岸所述,再舉一個例子,二次大戰,美國站在正義一方,美國向日本扔了兩顆原子彈,逼迫日本投降,當時除了日本,誰都沒有異議。過了這麼多年,有人說美國不應該扔原子彈,而且奧巴馬在當總統時也向原子彈死難者獻了花圈,被日本媒體解讀為美國向日本道歉。孰是孰非?

再舉一個用詞的例子,前些時候牧兄和牧嫂手拉手遊歐洲,說“夫妻恩愛”應該沒錯吧,若是說成“狼狽為奸”就不合適了。別生氣別生氣啊,就是舉個例子,未必恰當。

高老師的文章太深奧,一般只讀不發聲,恐怕顯出自己文筆太差、才疏學淺。讀了這篇,覺得自己還明白了一些,就按耐不住了,結果被牧兄揪住尾巴了。

語多必失,古人說得一點兒都不錯。掌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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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8-09-11 10:13:26

其實just war theory(中文大概翻譯成正義戰爭論)是一門美國大學的課,對於戰爭行為的正義性有三條定義,但仍舊有自己解釋的空間。

同理,大一的時候學法學概論,中國當時對正當防衛的定義是防衛手段不能超過攻擊者的手段,當時就引起很大的爭論。

兇手用刀,你用磚頭和刀都算正當防衛,但用槍呢?比如你沒刀沒磚頭但有槍怎麼辦?或者你有刀,但刀術不如對方,能不能用槍?

同樣的,just war theory也要求對對方的軍事打擊應該是懲罰對方對你的傷害(並不一定是軍事傷害)的同等規模,否則就不屬於正義,這種要求在現實中根本就難以界定。

如今對於防衛過當的一個標準是如果對方在逃跑,你傷害對方就是防衛過當,因為你已經沒有被對方威脅。

但這次中國單車駕車者奪刀殺死往車上跑的寶馬刺青男事件里,最後判正當防衛,理由是刺青男可能去車裡拿槍。那麼是去拿槍,還是逃跑,根據什麼呢?

如果兩人的身份對調,殺人者是架單車但一身刺青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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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8-09-11 09:46:39

西方文化里對ends justify means是接受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基於英國司法體系的陪審團制度,使得法律可以被人們的感覺操縱,影片time to kill給了非常典型的例子。

影片描寫的情形在美國現實中發生的機率是很低的,屬於極端情況,但表達什麼文化是很明確的,用非法手段達到正義結果是可以接受的。而什麼算是正義,在不同人顯然有不同的看法。

比如恐怖主義與抵抗運動的差異,顯然不同人基於自己的利益有不同的解釋。二戰時期荷蘭抵抗運動被德軍認為是恐怖主義,因為其襲擊目標並不限於德軍,而是荷奸一類的人,而這些人並不是軍人,是平民。

但在荷蘭地下組織看來,任何打擊德國占領的行為都是抵抗運動的目的,都是正義和道德的。沒有這些荷蘭合作者的幫助德軍是無法有效控制荷蘭社會和經濟的。

如果說二戰後期盟軍對德累斯頓的導致30萬人死亡的轟炸屬於恐怖行為(直接針對非軍事目標和平民)沒有太多異議的話,如何看待同樣規模的魯爾工業區轟炸?

死者都是平民,但歷史學justify這件事是說這是支持德國戰爭的經濟成分。

那麼本拉登也公開說911事件是針對美國經濟主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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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回復 芨芨草 留言時間:2018-09-11 04:59:32

孫中山是好人還是惡人?對“好人、善人”就不能用貶義詞了?

褒義詞也好貶義詞也好,不在於這個人是“好人、壞人還是不好不壞的人”,而在於一個系統或一個人做了什麼事。草兄怕是把這兩個東西混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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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芨芨草 留言時間:2018-09-11 00:49:39

“不擇手段”是一個貶義詞,用在被認為的惡人身上,如果被認為是好人、善人,則不論用什麼惡毒的手段都不叫“不擇手段”,和“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同理。所以討論這個詞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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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時間:2018-09-10 15:42:39

這也正是牧人一直想強調的東西:the end doesn't justifies the means 絕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從無不擇手段的正義” 或《世界上只有不擇手段的邪惡》都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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