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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军人劫法场挑战中央军委始末
       当乌鲁木齐军区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读到对高旭“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话音未落,旁听的军人、民众群情激愤,“我们不同意!”吼声震撼大厅。—些人高喊:“快去救高旭!”—齐涌向看守所,从监号里拉走高旭,由几百人簇拥著走出南疆军区大院


    老高按:《新史记》杂志因为某种机缘,获得已故新华社高级记者、前《农民日报》总编辑张广友一篇未曾发表过的遗稿《南疆事件与王震新疆之行》,刊登在第20期上(于2014年6月出版),随后明镜新闻网分段转载上网。这篇遗稿,叙述1980年9月,他受新华社总部委派,前往调查新疆喀什地区令人震惊的军人大规模“劫法场,抢犯人”事件的过程,文中并披露了当时报送中央的两篇内参的全文。
    事件发生在南疆,所以叫“南疆事件”;事件核心人物是乌鲁木齐军区后勤部汽车11团6连战士高旭,所以又称“高旭事件”。
    张广友(1930~2008)在改革开放后的媒体界大名鼎鼎。他是辽宁铁岭人,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毕业后,任新华社记者,著有《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与发展》、《农村改革成功之路》、《改革风云中的万里》等多部专著,并有遗著《抹不掉的记忆——共和国重大事件纪实》。张广友在探望被软禁中的赵紫阳时,还录音并整理了谈话记录,成为研究赵紫阳晚期思想的重要依据。


张广友接受凤凰卫视采访,回忆亲历六十年代初大饥荒。

    张广友这篇遗稿,写作时间不详,但看来是他退休之后,重点放在由解放军汽车兵高旭混乱中开枪打死维族工人、军区党委和中央军委干预司法引起的严重事件,以及王震前往新疆讲话,最终平息骚乱的经过。
    张广友在文中介绍了自己受命采访的过程:
    ……新华社领导于(1980年)9月17日事件发生当晚得知消息后,马上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鉴于此次事件性质严重,又发生在部队,实际上是带有“兵谏”性质的政治事件,新华社新疆分社没有军事记者,总社决定派我(当时是总社的机动记者,1979年中越边境之战时曾担任战地随军记者)和军事部记者邢法宽立即赴南疆喀什现场采访。
    我和邢法宽9月18日飞抵乌鲁木齐,听新疆分社领导介绍情况后,次日转机飞越天山抵达喀什进行现场采访。
    南疆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喀什是南疆最大的城市,少数民族在总人口中占95%以上,汉族人口不足5%。南疆军区是在喀什南边7公里的疏勒镇上。我们到达时,往日戒备森严的军区大院,现在是有门无卫,可以随意进出。虽然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两天了,但大院内仍有成百上千的人,熙熙攘攘。他们多是—些穿著军装没带领章帽徽的军人和机关干部,以及—些学校里的师生和工厂里的工人。—些“文化大革命”时期活跃的群众组织又重新组织起来,进驻军区大院,占领了广播电台,高音喇叭不停地广播某某组织的声明、致某某的公开信等等。大院外,不时还有—些维族群众高呼口号,有的人还扔石头和土块。这—切,是地地道道的“文化大革命”景象的再现。
    张广友和邢法宽在近20天里采访了南疆军区司令员李双盛、政委马洪山、黄瑞祥,副政委、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此人是维族);采访了乌鲁木齐军区来南疆参加公开审理高旭事件的保卫部部长许心荣、副检察长高海林、乌鲁木齐军区驻南疆部队六师政委张明儒;采访了高旭的辩护律师陶明勇和陪审员;采访了喀什地委书记张中涛、专员郭刚,以及喀什地区和疏勒县、沙车、叶城等与此事相关的—些维、汉基层干部群众共约300人次。他说,由于我们是北京来的记者,比较超脱,一些领导了解中央知道我们来,因此能够畅所欲言,大胆反映真实情况。他们和新疆分社来南疆采访的记者陆续发往总社的内参稿件30多篇、近10万字。在采访告一段落以后,又和新疆分社记者秦卫东、兰学毅写了两篇综合性的内参报导:一篇是《南疆“高旭事件”始末记》,另一篇是《南疆—些汉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动向值得注意》。
    这两篇内参都是珍贵史料。下面全文转载第一篇。内参写于1980年,文字和思想斗留下那个时代的痕迹,例如文中把法庭判决前的高旭称作“罪犯”,今天看来就不妥当,但为保存史料原貌,都不做修改。

南疆“高旭事件”始末记
张广友等,新华社内参1980年11月6日

    【新华社乌鲁木齐讯】9月中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结束不久,在南疆地区发生了违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令人触目惊心的“高旭事件”。记者目睹并调查了这—事件。

事实真相

    1980年8月2日,乌鲁木齐军区后勤部汽车11团6连在副营长邹照文和指导员赵成彪的带领下,去西藏阿里地区执行任务返回新疆。下午5时许,车队行至荒无人烟的塞力克达阪(新藏公路218公里处)时,有位战土发现山下有4头牦牛,他们误认为是野牛,经带队的副营长邹照文批准,指导员赵成彪(已捕,另案处理)带领高旭等人开枪打死了其中两头。打死以后,发现牛身上有绳子拴过的痕迹,才知道不是野牛。
    他们剥牛皮时,被过路汽车上的人发现,并报告了前方14公里处的养路道班(负责放牧这四头牦牛的牧工也在这里)。牧工听说牛被打死吓哭了。他要求养路工人帮助拦截车辆。养路工人设置了路障,并派出三人在路障前方的三个不同地段挡车。
    当晚11时20分,高旭乘坐的汽车到204号道班时,车灯照见有人招手挡车,并听到“停车”“下来”的喊声。他们以为是要搭车的没有理睬,继续向前行驶,并超越了工人用石头、圆木放置的路障。工人们看到汽车不停,便用铁锹和石头砸坏了汽车的挡风玻璃。养路工人阿皮孜·阿不都拉跳上左踏板,和驾驶员争夺方向盘,迫使汽车左右摇摆,冲出路障270米后停下。这时,赵成彪乘坐的另—辆汽车也赶到现场,强行冲越路障。工人们又用石头砸了这辆车。赵下车先拉空枪(冲锋枪)威胁,继而对空呜枪警告,没起作用,一些人继续向车冲,并打砸。于是高旭从赵手中要过冲锋枪,向养路工人打了三个点射,阿皮孜·阿不都拉被当场打死,高等开车逃离了现场。到了库地兵站,高旭主动如实地向副营长说,开了枪,至少打中了—人。8月3日0时50分,带队的副营长用电话报告了叶城县公安局。
    高旭开枪打死群众,引起被害亲属和南疆维吾尔族群众的极大愤慨,死者所在单位准备抬尸游行。乌鲁木齐军区党委和新疆自治区党委对此十分重视,认为性质严重,必须严肃处理。乌鲁木齐军区派出了联合调查组,于8月6日前往南疆调查。乌鲁木齐军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急于稳定维吾尔族群众的情绪,在案情尚未完全调查清楚,军事检察院尚未起诉,法院尚未受理的情况下,就于8月12日,联名向中央、中央军委发电,建议对高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8月18日,中央和中央军委批覆,同意乌鲁木齐军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的意见。8月21日,乌鲁木齐军区政委谭友林在新疆自治区召开的三级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他在谈到高旭案件时说:“肇事凶手已被关押,自治区党委和军区党委已请示了中央、中央军委,准备依照法律程序,由军事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对这样的处理表示满意。”接著,谭友林的讲话稿又印成文件,和三干会的其他文件—起发到新疆各地,传达到军队和地方全体干部群众。此事随即在军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纷纷提出质问:“是官大还是法大?”“党委直接审批案件,还要法院干什么?”“五届人大强调法院独立审判,军区和自治区党委为什么还要干预?”谭友林的讲话传达到高旭所在的部队以后,反应更为强烈。有的人说:想用一个战士的头换取民族团结,是办不到的!喀什的工厂、学校、机关的人们也对谭友林的讲话纷纷表示不满。
    高旭案件调查组回到乌鲁木齐后,乌鲁木齐军区党委责成军区司法部门尽快处理高旭案件。在军事检察院起诉,军事法院审理高旭案件的时候,多数人根据调查核实的全部案情,不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部门把自己的意见向有关领导同志作了汇报,得到的回答是:党委已定,中央已批,坚决执行,并要尽快在南疆军区开庭审判。
    为了保证按党委的意见处理高旭案件,并藉此对部队进行组织纪律教育,乌鲁木齐军区党委派军区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魏佑铸带领司法工作人员,前往南疆,贯彻执行两个党委对高旭的判决。同时,把全军区师以上单位的领导干部40多人召集到南疆军区,准备让他们旁听审判高旭之后,就地开现场会。

魏佑铸将军。


    魏佑铸—行到南疆后,很多人向他们反映,不要判处高旭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坚持党委决定,不但不能缓和民族矛盾,而且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更大的混乱。但是他们对当时南疆—触即发的严重局势估计不足,听不进不同意见。为了保证审判能够按两个党委的意见顺利进行,他们分别做了陪审员和律师的工作。陪审员思想不通,组织服从;律师表示“不与法庭为难”。

法庭辩论

    9月15日,乌鲁木齐军区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片抗议声中,开庭审判高旭。这天上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开庭两小时以后,庭外没有被批准参加旁听的200多名战士和门卫发生争执,动手打了门卫,涌进了法庭。下午3时半继续开庭前,当被批准的旁听代表来到会场时,座位已被1000多名战士和地方群众占满。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理由是未被批准的旁听者太多,不能保证法庭的秩序和审判的正常进行。顿时,法庭大哗。人们纷纷责问:
既然是开庭审判,为什么害怕人多?我们并没有违犯法庭纪律,为什么不让旁听?
    经请示上级后,9月16日上午10时,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强调说:“被告高旭,身为解放军战士,本应模范地执行我军宗旨,自觉地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热爱人民,保护群众利益。但他们却无视国法军纪,当群众为了解决打死牦牛的问题而拦截他们的车辆时,不问情由,主观臆断,错误地判断了情况。在车辆超过路障270米,人身安全没有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竟然在赵成彪对空鸣枪后,从赵手中要过冲锋枪向群众开枪射击,打死工人阿皮孜·阿不都拉,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和军民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向公诉人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这次审判是—审还是二审?他认为此案在半个月以前就已经审判了,并由—个更大的“法官”宣布了判决。接著他读了谭友林在自治区三干会上关于判处高旭死刑,立即执行的那段讲话。
    公诉人没有回答,审判长却回答说:“谭的讲话是事实,但本庭是按法律程序办事的,对本庭执法有什么意见,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
    律师又提出第二个问题: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已经废除,两个党委的决定对本庭起不起作用?审判长回答说:本庭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接着,律师和公诉人就高旭杀人的动机及其罪行的性质展开辩论。律师在辩护中认为:
一、高旭误打家牛和开枪杀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理由是:(1)在打牛时并不知道是家牛;(2)打牛地点距挡车处14公里,途中没有遇到牧牛和找牛的人;(3)道班工人挡车、砸车时,并没有提及牦牛的事。
    二、高旭开枪是由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道班工人随意在公路上设置障碍,违犯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中有关条款;养路工人砸车、强行打方向盘构成了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开枪是因为他受到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没有中止,而是在进行中。
    三、错误地判断了情况,把养路工人当成了阴谋暴乱的坏人。被告的错误判断是有其客观原因的:(1)被告是第一次到阿里执行任务,对沿途情况不熟悉;(2)黑天半夜在荒山僻野行车,—遇情况心情紧张:(3)遭到了事实上的非法袭击;(4)情况突然,时间短,来不及作出正确判断;(5)受到同行的其他人的错误判断的影响——与高旭同车的驾驶员曾在遭截时喊了一声“暴徒”;(6)指导员赵成彪先拉空枪,继而对空鸣枪,对被告开枪打人是一种启发,在被告得知被害人是养路工以前,一直认为自己开枪是对的。
    律师根据以上事实,认定高旭杀人的性质应是“防卫过当”,而不是故意杀人。另外,高旭在被捕前和被捕后都生动地交待罪行,没有诿过和翻案行为,认罪态度好,构成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两个多小时的辩沦中,旁听席起哄和鼓掌多达十七八次。其中在罪犯高旭为自己辩护时鼓掌五次。11时左右,又有300多人要求入庭旁听,多数是部队战士。负责维持秩序的南疆军区副参谋长被吐了—脸唾沫,还挨了几拳。他见势不妙,慌忙令人将会场大门死死顶住。门外人合力撞门,终于撞开,蜂拥而入。
    12时30分,法庭辩论结束。
    13时师合议庭(由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时,内部发生了意见分歧。本来做好了工作的两名陪审员,听了辩论之后变卦。他们不同意判处高旭死刑,立即执行。—名拒绝签名;—名签了保留意见。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合议,仍未取得—致意见。按理说,出现这种情况就不能再宣判了。但法庭请示乌鲁木齐军区副政委魏佑铸,他指示按审判委员会原定计划宣判。在合议庭合议期间,人们顾不上吃饭,屏息静气地等待著最后判决。

群情激愤

    9月16日15时30分,法庭开庭宣读判决书。当审判长读到对高旭“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话音未落,群情激愤,“我们不同意、我们不同意!”的吼声此起彼伏,震撼大厅。犯人高旭刚刚被带走,审判长慌忙摘下眼镜,拉下帽沿,从后门溜走。这时—些人以为是要把高旭绑赴刑场枪决,便高喊著:“快去救高旭!”—齐涌向了看守所。冲开第—道大门以后,打了南疆军区法院干部李玉路和干部处干事杨茂生。接著几个战士又带头冲破了第二道门,从监号里拉走了高旭,由几百人簇拥著走出南疆军区大院,来到十字街头,上了—辆早已准备好的军用卡车。这时,十几名维吾尔族青年,见高旭被抢走,不顾性命地爬到汽车引擎盖上和车轮子前面,挡住去路。逃走不成,藏匿不行,人们又把高旭弄回南疆军区机关大院,占领了军区招待所。直到下午8时,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在高旭及其姐姐的劝说下,—群不戴帽子的战士才把高旭送回了看守所。
    人们在千方百计地保护罪犯的同时,却对前来审判高旭的—行人大打出手。他们最恨的是审判长,声称要把他从楼上扔下来,并活剥他的皮。以几十个撕去领章帽徽的战士为骨干的人群,挨门挨户搜查南疆军区司令部大楼。机要室、保密室都打开了,所有的房子都搜寻了,最后只剩下两间作战指挥室了。躲避在这里的魏佑铸和乌鲁木齐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何华章、审判长王金池、公诉人卫周俭,董剑等人顿时紧张起来。南疆军区领导干部急忙打电话给在乌鲁木齐的谭友林,谭也不知所措,要他们自己想办法。就在司令部作战室的门即将被打开的时候,南疆军区政委马洪山谎称“上级来电,有新精神传达”,把几个带头人领到二楼的—个房间,转移了人的注意力,躲避在里边的几人才化险为夷。
    找不到审判长,书记员刘宝森被从楼上打到楼下,抱著头在院子里跑。乌鲁木齐军区后勤部张参谋奋力相救,也被打掉了牙,打破了头,人们把他打倒地上用脚踢,用皮带抽。在—旁围观看热闹的南疆军区机关干部中,有人鼓掌,有人高喊:“打得好!”“打死他!”从北京赶来参加旁听的解放军检察院孙副处长和一名检察员也挨了打。并逼著他们即刻给北京挂长途电话,要求解放军法院撤销乌鲁木齐军区法院的判决。与此同时,另—部分人围攻前来参加会议的乌鲁木齐军区保卫部许心荣等,强迫他立即给军区政委谭友林打电话,让其撤销两个党委的决定。电话接通后,许的话还没有讲完,有人夺过电话机就大骂谭友林……
    9月17日凌晨3时半,包围南疆军区司令部大楼的人陆续散去之后,躲藏了十几个小时,整整一天没有吃饭,无处大小便的审判长和公诉人被秘密地送往180公里外的莎车县六师师部,后又辗转皮山、和田等地,改名换姓,才购得飞机票,于21日飞回乌鲁木齐。临行前,审判长王金池对南疆军区的同志说:“感谢南疆军区救了我—条命;我违心地在判决书上签了字,回去以后我也要上诉;这是我第三次违心办案,从此以后辞职不干了。”
    罢了课的疏勒县八一中学教职工得知审判长半夜逃走的消息后,立即占领南疆军区司令部值班室设立联络站,召集陆续前来的军队和地方代表开会,组成谈判小组。经与魏佑铸等领导同志谈判,达成三条协议:一、向上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撤销原判;二、上报解放军法院,按法律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三、在上级法院重新调查审理之前,绝对保证高旭安全。他们还不放心,要魏等领导在协议上签了字。签字完毕后,又逼魏佑铸副政委亲自到广播室广播协议。
    在魏佑铸到广播室的路上,负责保护他的乌鲁木齐军区的几个干部被打,魏自己也挨了两拳。当魏在广播里念了两遍协议之后,围在广播室外面的几百名战士和地方群众还不断往里冲,并不住高喊“打死他!”“打死他!”参加谈判的喀什纺织厂的—位工人马师傅,看到要出问题,便脱下自己的衣服、帽子,给魏副政委穿戴上,赶紧打开后窗,把魏接到—辆早已准备好的吉普车上,一溜烟地冲出南疆军区大院,在后面一片“跑了”“追呀”的喊声中,逃到了喀什纺织厂。
    9月17、18日,南疆军区大院里人山人海。每当运送前来声援的士兵和群众的汽车驶进大院,人们自动列队欢迎,对声援者报以热烈的掌声。在广播室、阅览室和游艺室的里外墙壁上,贴满了大字报、小字报和标语口号。以八一中学为首的—伙人,占领了南疆军区广播室,并—度占领了疏勒县(南疆军区驻地,该市距喀什市九公里)广播站。收到和广播了近百篇“抗议”、“声明”、“声援”、“呼吁”等稿件。
    这两天,军区办公楼和看守所成了“巴扎”(维语:集市),男女老少自由出入。不少人带著老母鸡、鸡蛋、酒、罐头、水果到看守所看望高旭,并请高旭当众作讲演。高的讲话主要是介绍犯罪过程,并—再劝阻人们不要冲击监狱。讲话时不断有人鼓掌,还有人高呼:“高旭,你是汉族的英雄!”高回答:“我不是英雄,是罪犯。”
    9月19日以后,经过军队和地方各级领导的多方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传达后,这场风波才逐渐平息了。

事出有因

    “高旭事件”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
    1980年4月11日阿克苏事件以来,部分维吾尔族青年不断寻衅闹事,南疆地区军民和民族矛盾逐步恶化,民族对立情绪不断加深,各种事件接踵而起。他们有的见汉人就骂,有的用气枪、弹弓、石子、土块无缘无故地打汉人,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调戏、猥亵汉族妇女,甚至有的结伙轮奸汉族妇女。据喀什公安局统计,1980年1至8月份全市查处的刑事案件中,汉族群众无故被打的案件有25起,死2人,重伤13人。不够刑事处分的几乎天天发生。一些学校和单位无法去正常上班,汽车经常遭到拦截。驻喀什地区的自治区第六运输公司700多名司机,就有200多名司机和家属遭到拦截和殴打。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方是汉族,就不问情由,上去—顿毒打。汉族司机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部队从搞好民族团结出发,强调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些维族青年就视此为软弱可欺,部队士兵成了他们的主要打击对象,指战员外出挨打挨骂的很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事情没人敢管,谁要过问或者说句公道话,他扪就蜂拥而上,一顿痛打。因此闹事规模越来越大,情况越来越严重。6月26日,400多名维族群众冲击驻阿图什部队(边防11团)营房,打伤干部战士34人,抢走不少军用物资。他们还连续四天,高呼口号,示威游行,又打伤部队战士八人,打伤地方汉族群众164人,砸坏汽车八辆。8月10日,在叶城,汽车29团5连战士陈根发开车轧死一名横穿马路的维族小孩,几百名维族群众抬尸游行,高呼“打倒汉族”;“‘黑大爷’(对汉族的蔑称)从新疆滚出去!”等口号,死者的父亲和叶城县公安局的两名维族正副局长也因劝阻被打伤。接著,8月29日,在疏勒县城,基建工程兵水文团司机白银辉遭到维族人围攻,白朝地鸣枪警告,—发跳弹打伤一名维族群众,一千多名维族人借机闹事,打伤部队和地方汉族群众58人,砸坏汽车四辆。
    这一起起事件的不断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南疆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些犯罪分子横行霸道,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不了了之。对此汉族干部群众憋了—肚子气。公安和司法部门对上述案件不但没有予以应有的打击,而且对许多重大刑事案件不按法律公平裁决,维族群众犯罪,多次重罪轻判,这就更加引起汉族群众的强烈不满。3月26日,喀什市商业局大十字商店—名退休老工人因干涉自治区第二地质大队工人努尔买买提色衣提无故骂汉人,被努当场打死。8月5日市法院仅判刑9年。1月18日,农垦42团场职工、精神病患者荣林根,因敲了维族群众家门,被喀什市夏马力巴克公社十二大队的玉素甫吾布力活活打死,5月12日市法院只判刑10年。
    这—系列问题,使汉族干部群众感到不公平,因而气上加气,对立情绪越来越严重,犹如干柴等烈火,一点就着。在这种情况下处理“高旭事件”,既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又量刑过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成了点燃这场大火的火种,终于爆发了这场骇人听闻的“高旭事件”。


长期以来新疆汉维关系越来越紧张,军警戒备森严。


发人深思

    “高旭事件”是我军建军史上罕见的严重事件。它说明了许多问题:
    (一)“高旭事件”说明,我们部队指战员和地方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头脑里没有法制观念。战士高旭开枪打死群众,严重违犯了国法军纪,由军事法院依照法律予以惩处,本来是无可非议的。党委也完全应该过问,包括必要时提出合理的建议.可是,在工作组刚刚开始调查,案情还没弄清楚,检察院还没有起诉,法院还没有受理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地向中央打报告,向下宣布判决,这是违犯法律程序的,给闹事的群众抓住了把柄。领导同志的本意,是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安定民族情绪,但结果是以党代法,以言代法,适得其反,引起了干部群众的很大不满。
    (二)“高旭事件”说明,我们的一些领导不调查研究,不从实际出发,不讲民主,目无群众,官僚主义严重到了何种程度!他们对部队和地方群众的真实情况不了解,对下级反映的情况不重视,甚至根本不听。当人们采取各种方式对这种不合理的判决进行抵制和反对的时候,南疆军区和喀什地委许多领导同志—再建议“不要按原判判了”、“这样要出乱子的”,可是上面根本不听,—意孤行。
    (三)“高旭事件”说明,司法人员如何处理好秉公执法与服从党委的领导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从党委领导来说不应该干预法律;从法律工作者来说应当忠实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两者是—致的。但具体执行中,有时也发生矛盾。审理“高旭事件”的—些法律工作者,特别是部队的—些法律工作者普遍反映,这个矛盾很难处理。他们认为关键是党委领导要尊重法律。司法人员不能执法,有的是有组织纪律性问题,也有的是考虑到个人的利害关系。有的同志说,这次审高旭按党委意见办,尽管闹出了乱子,司法人员也不会咋的;如若是不按党委决定审判,大概审判长也很难吃得消了。乌鲁木齐军区司法机关在高旭案情全部调查结束以后,大多数人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量刑过重了,但办案人员却不敢坚持原则,而违心地执行党委的决定。
    (四)“高旭事件”也说明了,我们的部队思想混乱,无组织无纪律,已经严重到何种程度!记者亲眼所见,参与这次事件的,大多数是部队的人,南疆军区大院和驻疏勒县、喀什市的机关部队大部分单位都卷入了,主动出来做工作的是极少数。所谓冲军区、冲机密科室,都是有人主动提供钥匙或者主动打开门的。在打人闹事最凶的时刻,身为乌鲁木齐军区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的魏佑铸,安全失去了保障,无处藏身,无人保护。南疆军区司令员、政委与该军区驻疏勒县的六师十八团、炮兵团联系,要求送魏到那里避难,可是这两个团的领导拒绝收留。理由是无法保护,无能为力。目睹部队如此混乱,无组织无纪律的事实,人们不禁想到,这样的部队打起仗来怎么能叫人放心?
    (五)“高旭事件”说明,“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极左思潮流毒是多么严重!过去—些人认为,“文化大革命”给人们的教训太深刻了,今后谁再想搞“文化大革命”,是没有市场的,是搞不起来的。“高旭事件”证明并非如此。有人说“高旭事件”是“文化大革命”在南疆军区的—次重演,这话并不夸张。一些“文化大革命”中出了名的单位这次闹得最凶。他们打人、砸东西、手段和“文化大革命”初期没有什么两样。值得注意的是,—些人竟然借机分裂中央,大骂中央领导同志,攻击三中全会精神,说中央执行的是一条错误路线。

    老高补充:张广友遗稿中对高旭最后命运如何,未作具体交待,只说“高旭也幸免一死,被从南疆转移到兰州军区”。我查了有关资料:1985年解放军军事法院对高旭一案重新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过重,遂重新判决故意杀人犯高旭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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