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中大概都聽說過,甚至潛意識裡認同一個說法,叫”以人民的名義“。這個概念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概念,因為民主的核心是尊重程序,而不是遵從民意,而是民意必須從程序上體現出來,否則就不能”尊重“。 那麼以社會道德的名義干涉他人的不良行為,也是類似的概念,不論主觀意識是什麼,客觀上是把有社會程序保證的權力放到自己的手上,代替行使。 回到社會趨同度的問題,你要是時刻在考慮因為他人的行為而導致你會被看輕的問題的話,活得不累嗎? 你能做的是用你自己的行為去影響他人的對你的看法,也許能影響對你同類人的看法,你做不了更多。 而當社會把人都看作是不同的個體的時候,也就不會因為你同類人的行為而對你產生不良的看法。而反之就會出現類似因為一些黑人的違法行為就把黑人都看低的思維,這在美國叫種族歧視。 在美國有一種說法,出自美國的日本裔,就是日本人是世界上最種族歧視的民族,就是因為社會趨同性,用一個例子就能套在整個社會或者種族上。日本的所謂自身文化,也是反映了這種思維。 用個別不良現象就能推導出整體的不良,在博主的例子裡的人物的言論里難得不是這種思維? 而這算是一種什麼推理呢?顯然不是演繹推理,通過觀察現象而得出結論的推理是歸納推理,但歸納推理的特點是不僅需要大量的採樣空間,而且一定不能有反例。 而如果你個人的行為就是個反例,你又需要擔心什麼你的形象是否因為他人的不良行為而受到影響呢? 其實這裡全部的爭論就是你是否將你或去他人看作是有權利(不是權力)的個體的問題,這在中國文化里是缺乏的,所以有了所謂社會趨同度的高低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