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中大概都听说过,甚至潜意识里认同一个说法,叫”以人民的名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概念,因为民主的核心是尊重程序,而不是遵从民意,而是民意必须从程序上体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尊重“。 那么以社会道德的名义干涉他人的不良行为,也是类似的概念,不论主观意识是什么,客观上是把有社会程序保证的权力放到自己的手上,代替行使。 回到社会趋同度的问题,你要是时刻在考虑因为他人的行为而导致你会被看轻的问题的话,活得不累吗? 你能做的是用你自己的行为去影响他人的对你的看法,也许能影响对你同类人的看法,你做不了更多。 而当社会把人都看作是不同的个体的时候,也就不会因为你同类人的行为而对你产生不良的看法。而反之就会出现类似因为一些黑人的违法行为就把黑人都看低的思维,这在美国叫种族歧视。 在美国有一种说法,出自美国的日本裔,就是日本人是世界上最种族歧视的民族,就是因为社会趋同性,用一个例子就能套在整个社会或者种族上。日本的所谓自身文化,也是反映了这种思维。 用个别不良现象就能推导出整体的不良,在博主的例子里的人物的言论里难得不是这种思维? 而这算是一种什么推理呢?显然不是演绎推理,通过观察现象而得出结论的推理是归纳推理,但归纳推理的特点是不仅需要大量的采样空间,而且一定不能有反例。 而如果你个人的行为就是个反例,你又需要担心什么你的形象是否因为他人的不良行为而受到影响呢? 其实这里全部的争论就是你是否将你或去他人看作是有权利(不是权力)的个体的问题,这在中国文化里是缺乏的,所以有了所谓社会趋同度的高低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