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是非同小可的大事,還是無足輕重的小事?大家群起譴責,是意識到了這件事蘊含的嚴重性,忍無可忍;還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小題大做、吠影吠聲?看看任期制興廢的歷史,可幫助我們了解取消任期制的意義
老高按:2月25日中共宣布“建議”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引起軒然大波。民間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譴責、譏諷,視之為終身制復辟警號,但也聽到一些不同的聲音:“小題大做!”“取消就取消,有什麼本質上的改變嗎?” (也有從其它方面,對批評習的舉措所舉的理由不以為然。像我採訪中共黨史專家、改革開放年代高層決策知情人阮銘先生,他就說,現在有人批評習近平搞倒退,顛覆了1982年憲法中載明國家主席任期限制的“鄧小平偉大貢獻”。這是“鄧小平偉大貢獻”嗎?哪是那麼回事!他講述了當時的經過和鄧小平的真實意圖,非常有啟發性!我這裡不便提前“劇透”他的回憶,請大家留意近期安排播出的《歷史明鏡》視頻節目。) 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是非同小可的大事,還是無足輕重的小事?群起齊聲譴責,是大家意識到了這件事蘊含的嚴重性,忍無可忍,還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杯弓蛇影、吠影吠聲?《紐約時報》中文網昨天發表中國歷史學家洪振快的文章《從任期制歷史,看習式修憲》,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任期制的意義和由來,以及取消任期制的意義和由來。 順便做個預告:今天下午2點(紐約時間)我請住在加州的學者梁國雄先生講述60多年前廣東的“反地方主義”運動。曾有人說,那是建國後毛周第一次鬥法,也有人說陶鑄趕走了葉劍英……對陶鑄,阮銘先生在接受我視頻訪談時,曾給予正面的高度評價(他以前寫過一篇文章,標題就說陶鑄是掠過文革上空的“彗星”),詳細講述了陶鑄如何不見容於江青、陳伯達,遭遇比劉少奇鄧小平更慘。但阮銘在介紹陶鑄為何被毛澤東看中、在文革初期提拔成中共第四號人物時,對我分析列舉了幾條原因,其中一條,是陶鑄很“左”——毛澤東欣賞他的“左”。今天梁先生就將講述,陶鑄在打廣東的“地方主義”時,是怎麼個“左”法。也正是在那時,把趙紫陽從河南調到廣東,走進毛的視野…… 對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兼聽則明,偏聽則暗。阮銘與梁國雄對陶鑄看法不同,可以讓我們更全面地認識歷史。 回首前塵,不勝唏噓。中共絞肉機,何曾放過任何人!
從任期制歷史,看習式修憲
洪振快,《紐約時報》中文網2018年3月22日

習近平在人大會議閉幕會上發表講話。
自2月25日中共公布修憲方案以來,其中取消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就特別引人注目。此後的發展毫無懸念:3月11日,全國人大會議以僅2票反對通過了修憲方案;3月17日,習近平以全票連任國家主席、王岐山以1票反對當選國家副主席。 修憲方案發布後,中國軍隊、武警率先表態堅決擁護,之後國家領導人、法學法律界重要人物等也紛紛表態擁護,中國媒體上看不到任何公開的批評、質疑、反對的聲音。當然,這並不表示中國社會都像官方媒體宣布的“一致擁護”,而是沒有發聲的渠道。在社交媒體上,知識界對取消任期限制普遍表示震驚,可以看到很多反對意見,《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原主編李大同、知名企業家王功權等還公開表示反對。但絕大多數人也不敢公開批評,還有些人認為反對無用。 不過,取消任期限制在此前兩年已屢有傳言,公眾紛紛猜測,而中國大陸已有學者撰寫學術文章發表不同意見。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虞崇勝在2017年1月的兩份中國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其中一篇提到:“在最近的黨政領導幹部(包括民主黨派)的換屆選舉中,有的地方和部門以保證政治穩定性之名,正在試行延長領導幹部任期的嘗試”,該文以歷史回顧和法理分析,明確表示:“倡導和實施延長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的嘗試,是必須加以制止的”。而在2017年11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也發表文章,認為憲法中存在某些根本制度、原則與精神不得修改,而憲法中的任期限制規定正是體現憲法原則和精神的部分,在不得修改之列。 任期制又稱“限任制”,是對特定公共職務的任職期限和任期屆數予以嚴格限制的制度。完整的任期制包含任期和任屆,故完整的任期制度包括任期限制和任屆限制。 1949年後中國憲法中關於國家主席、副主席任期制的規定,始於1954年憲法,當時規定國家主席任期4年(與當時全國人大每屆任期4年相同),沒有任屆規定。但據一些材料稱,1957年毛澤東曾表示可以考慮修改憲法,國家主席、副主席連選時可以再任一次,後因為政治運動被擱置。 毛澤東在1954年9月的第一屆全國人大當選首任國家主席。劉少奇在1959年4月第二屆全國人大當選國家主席;1964年12月第三屆全國人大連任,受“文革”影響,該屆人大隻開過第一次會議,一直持續到1975年1月,理論上劉少奇一直是主席,但“文革”中劉少奇1969年11月被迫害致死,國家主席長期處於空缺狀態。由於毛不想當國家主席,1975年憲法乾脆取消國家主席設置,1978年憲法延續了這種做法。1982年憲法恢復國家主席設置,並明確規定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1982年憲法關於任期制規定的由來,與1980年代初期鄧小平意圖廢除職務終身制、避免權力過於集中有關。其出台經過是: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首次提出廢除實際存在的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問題。同年8月18日,鄧小平發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被稱為“8·18講話”),明確表示“任何領導幹部的任職都不能是無限期的”。1982年9月的中共十二大,明確要廢止實際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為了安置高級老幹部,還專門設立中央顧問委員會。在2個多月後的全國人大會議上,通過了新修訂的憲法,明確了最高國家領導人(包括全國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制,即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憲法中關於國家領導人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在通過前曾有過充分和公開的討論。對於連續任職的屆數限制,曾經出現過三種觀點:一,所有領導人都不能超過兩屆;二,全國人大委員長、國家主席不能超過兩屆,國務院總理、副總理不超過三屆;三,不限制。1982年2月27日提交的《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中,第二種觀點得到了憲法修改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支持。但在後來的討論中,不少人認為總理、副總理也只應連任兩屆,連任三屆是半終身制。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中國科學院院長方毅還說:“任期15年,人民不敢向領導提意見,怕給小鞋穿。”最終,憲法通過時,第一種觀點取勝,所有國家領導職務的任期屆數一律改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連任屆數因其特殊性沒有作出明確限制。 應該說,1982年憲法對國家領導人任期限制的規定,使得領導職務終身制的合法性、合理性被國家根本大法徹底否定、排除出去,這在中國是一個進步,也符合現代政治文明的要求。當然,憲法也有一定的漏洞。一是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屆數沒有明確限制;二是對國家領導人的總任職年數沒有明確限制,即雖然規定同一職務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比如國家主席,但如果連任兩屆後轉任其他最高領導職務如全國人大委員長或國務院總理,再來任國家主席,並沒有違背憲法條款的字義解釋和規範空間,即表面上並不違憲,但實質上仍然違背修憲者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防止個人集權的規範目的。 1982年憲法實施後,中共逐漸規範和完善“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到200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了《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期迴避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最終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的制度性規範。其中《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則強調了同一職位任職10年後“應當交流”或“必須交流”的限制原則,這意味着連任同一職位實際不能超過兩屆。 因此,從理論上說,1982年憲法任期規定的漏洞已經得到彌補。到2006年8月,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已經全面建立起來,即同一領導職務最多只能連任兩屆共10年,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最多不超過15年。如果加上“七上八下”的不成文規矩和退休制度,相關規定已經完備。 基於上述事實,從1980年代開始,中國社會對國家領導人的任期限制已有普遍共識,並且深入人心。前述兩位學者的文章中的看法,是知識界的基本認知,也代表知識界的良知。 韓大元教授也是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是公認的憲法專家。他的文章(《任期制在我國憲法中的規範意義——紀念1982年〈憲法〉頒布35周年》,《法學》2017年第11期)認為,1982年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立場是民主和共和,修憲權的行使存在着一定的客觀界限,憲法中存在某些根本制度、原則與精神不得修改,否則就構成了“憲法的破壞”;1982年《憲法》中的國家領導職務任期制正是在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的基礎上形成的,對於該制度的修改,必須採取謹慎的態度,要從1982年《憲法》的共和精神與改革成果角度尋求共識,不得減損它在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與防止個人集權等方面發揮的作用;根據這一要求,有關任職期限與任期屆數的任何修改或者調整不能違背1982年《憲法》的基本精神;另外,根據憲法學的基本原理,為防止正在履職的國家領導人藉助憲法修改突破對其任期限制,即使修改了任期制,憲法對於任職期限與任期屆數的調整,只能自該職務的下一屆任期生效。 而虞崇勝先生的文章(《任期制:國家權力和平有序更替的制度保障》,《福建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1期;《任期制與黨政領導幹部政治生活制度建設》,《長白學刊》2017年第1期)認為:任期制是現代民主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是對權力制約監督機制和領導生命周期理論等社會規律和自然法則的遵循;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制是黨和國家權力和平有序更替的民主機制,其建立不僅為黨政領導幹部的和平更替提供了制度規範,而且使黨和國家權力順利實現了代際更迭,為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了制度保證。因此,必須堅持和完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制,而不能隨意改變或放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制。 可以認為,兩位學者的觀點,代表中國學術界大部分人的真實看法。但在本次修憲過程中,國內學界只看到學者表態堅決擁護修憲主張,幾乎不見任何公開質疑和批評。
中共官方對取消國家主席、副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限制規定的合理性解釋是,黨章沒有中共中央總書記的任期屆數限制,憲法也沒有明確限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屆數,為了加強完善國家領導體制,實現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三個職位代表的黨、國、軍最高領導職務的“三位一體”,故修改憲法,取消國家主席任屆限制。然而,虞崇勝先生的文章已經明確對此表示不同看法,他認為:“黨章中雖然沒有任期屆數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的黨政體制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憲法和法律以及其他條例中關於政府和人大的任期屆數都有明確規定,黨內任期屆數應與這些規定保持一致”。顯然,上述觀點完全符合法理,即憲法大於黨章,黨章應該服從憲法,應該修改黨章以順應憲法,而不應該修改憲法而順應黨章;同理,憲法中無明確規定的也應該順應明確規定,未明確規定的軍委主席任屆理應順應有明確規定的國家主席任屆規定。 1982年憲法關於國家領導人任期任屆限制的基本精神是廢除職務終身制和防止集權及個人崇拜,這在鄧小平的“8·18講話”和以後的講話都有明確論述。在“8·18講話”中,鄧小平說:“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麼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鄧還說,“重大問題一定要由集體討論和決定……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 而六四天安門事件剛過完後,1989年6月16日,根據《鄧小平文選》的記載,鄧在和當時的中共中央領導人談話時說:“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 1982年憲法可以說是鄧小平的政治遺產,對國家領導人的任期限制等規定體現了民主、共和精神,是近40年中國逐漸向現代文明社會演變的推動力。但看起來,中國正在走向一個“新時代”,民主、共和精神正在被拋棄。 洪振快為歷史學者。
近期文章:
科學家研究:為何謊言比真相跑得快 別躲躲閃閃,說出來,大聲說:不! 中共修憲建議後封殺這篇“勸進”文 高層是一種倒退,底層是另一種倒退 這是最應列入北京“兩會”的議案 打造純度高達99.8%的恐怖世界 為什麼人們沒讀懂習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