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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爭論是說給“第三者”聽的 2013-11-19 16:18:48
  在公共爭論中,避免對立雙方越說越僵的機制是普遍具有教養的公眾所發出的輿論,他們以理性、客觀和冷靜的第三者身份來仲裁,而不是如情緒化的“粉絲”那樣狂熱地崇拜和偏袒一方。“粉絲”以“哄客”的面目出現在網絡的公共空間,他們習慣於用暴力的酷語和穢語來武斷地表現自己的立場


  老高按:每當我與什麼人發生爭論,家人或朋友必會勸我,算了,別吵了,你的這套理,對方聽不進去的,你完全是白費唇舌,何必呢!我總是回答,我並不期望能說服對方啊,更不指望駁得對方啞口無言(我哪有那個本事!)。我知道: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我與對方爭辯,一是藉助辯論,釐清和開拓我自己的思路;二是說給第三方即觀眾、聽眾聽,希望他們能從雙方的爭論中明辨是非,擴寬視野。
  在現實和網絡中,我最經常看到的,就是爭論雙方越爭越上火,越爭話題扯得越廣、越遠,加上圍觀者偏向某一方的插言,火上澆油,於是越來越偏離討論的中心脈絡,最後變成意氣之爭,甚至胡罵一氣收場。最近關於美國ABC電視兒童圓桌會議“殺死中國人”,在萬維引起的爭論,眼看雙方就越來越不冷靜了。今天讀到旅美華裔學者徐賁教授的文章《公共說理如何避免“越說越僵”》,覺得引以自警之餘,不妨推薦給常常在網上參與辯論的朋友。大家看看他說得有沒有道理?我們能否以這樣的宗旨來參與網上辯論,使網上討論能夠提升品質?


公共說理如何避免“越說越僵”
徐賁,作者博客

  十七世紀英國牧師和歷史學家富勒(Thomas Fuller)說,“辯論從來不能說服不想被說服的人。”二十世紀美國作家塔金頓(Booth Tarkington)更是說,“辯論會使人們更堅定地只是相信他們自己的想法。”雖然說服自己並不是成功的說理,但是,人們生活中許多說理的實際效果卻常常只是越說越覺得自己有理。說理的局限似乎與人類自以為是的弱點有關,固執和偏見也似乎比理性更近於人的天性。
  一個人作論辯說理,很少有能直接說服對立一方的。這並不表示他缺乏說服的能力,而是因為,論辯式說理說服對立一方的可能本來就是非常微弱的。一般來說,論辯式說理起到的是強化自已一方,而並非軟化對立一方的作用。因此,對立的雙方就有可能在辯論中越說越僵,以至於發展到相互責備、謾罵、肢體衝突。從微博叫罵發展到約架,便是辯論越說越僵的極端表現。
  極端的,敵對情緒高漲的越說越僵在說理和民主文化良好的社會中較少發生。這是因為,辯論者知道,在辯論中,理是說給“第三者”而不是說給對立方聽的,由於第三者在論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論理根本不需要以壓倒對立方為目的,無須把對方逼得灰頭土臉,啞口無言。
  以第三者為說服對象,並由此來確定說理的主要構成要素,這便是英國哲學家和教育家圖爾敏(Stephen E. Toulmin)對公共說理的一大貢獻。在圖爾敏之前,對說理結構的理解和分析是以形式邏輯為着眼點的。圖爾敏提出的說理分析模式有不同的着眼點,它着眼於聽眾,具體而言,是那些立場中立,具有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的第三者聽眾。例如,在法庭上,有爭執的雙方各自陳述自己的立場和理由,同時還就對方陳述中的具體環節和細節提出質疑。各方在這麼做的時候,是為了說服中立的法官或陪審員,而不是為了說服自己一方或對立一方的人員,因為自己人無須說服,而對立一方的人又根本不願被說服。
  聽眾是誰,這是說理首先需要確定的,因為這會影響到實際的說理策略、方式,並使得說理具有說服或宣傳的不同性質。例如,1960年代曾經有過一場大張旗鼓的中蘇兩黨論戰,其實雙方都不是為了說服對方(那是不可能的),而是為了爭取第三者的同情和支持。然而,並沒有多少國際的第三者對這種惡狠狠的論戰感興趣,因此,論戰實際上是用來作為一種對內宣傳的手段,是以給那些根本無需說服的國內老百姓洗腦為目的的。這樣的爭論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只有惡狠狠的對立,根本不可能達成任何共識或妥協,最後定然會以爭論者們相互交惡,彼此變成勢不兩立的仇敵而告終。
  圖爾敏論證模式所關注的是那種能夠達成某種共識,至少是達成某種妥協的爭論。它需要在爭論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對方的主張和理由,如果不是為了接受那些主張和理由,至少也可以通過反駁它們來加強自己的主張和理由,使自己的說理更理性周全。簡略而言,圖爾敏論證模式包括六個部分:主張(claim)、保證(warrant)、論據(grounds)、支持(backing)、語氣(modality)和反駁(rebuttal)。它具有兩個基本的認知特徵,第一,說理中所有的主張、理由、中介保證、理由的理由、對保證的支持等等,都是可以由對方詰問和質疑的,說理一方必須為此做好準備。第二,決定說理一方是否有理的是中立的第三者(法官和陪審員),不是自己一方或反對一方的“粉絲”。在這兩點上,圖爾敏模式都不相同於形式邏輯論證。
  形式邏輯的論證是以它本身的說理結構(包括分析方式)為準的,至於誰是說理的具體聽眾,那些聽眾會提出什麼質疑,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保留意見,這些都並不重要。然而,這些恰恰是圖爾敏論證模式所關心的。例如,有人說,共產黨人都是好樣的,林彪、“四人幫”是共產黨人,因此,他們都是好樣的。從形式邏輯的論證來看,這個說法是可靠的,因此是正確的。但是,為什麼許多人不能接受這個說法呢?那是因為這個論證的大前提(共產黨人都是好樣的)本身並不可靠。這樣的說理有它的理性(它自己說得通),但卻沒有公共理性(別人無法接受它的前提)。休謨說過,“一切深奧的推理都伴有一種不便,那就是,他可以使論敵啞口無言,而不能令他信服。”然而,這樣的推理只是在它自我完足的邏輯推理框架里(意識形態也是這樣一種邏輯推理框架)才能說得通。即便如此,它也無法真正使論敵啞口無言,因為論敵是要對他的邏輯推理的前提提出疑問的。
  單純的形式邏輯的論證是一種獨語論證,無論它本身如何嚴密,都不能保證能說服第三方,更不要說是對方了。群體內部說理有別於敵對雙方的“說理”,群體內部說理的 “公共理性”,按羅爾斯(John Rawls)的政治主張,提倡“以對方能夠接受的理由進行說服”的互惠構想。這裡面包含了羅爾斯對“政治”的特定了解,即視之為公民相互合作,才能成就的共同事業。在充滿分歧的政治世界中,公民簡單說出自己覺得有說服力的論據並不足夠,而是要找出其他人也能夠共享的理由。 公共理性不是一套尋找真理的哲學,而是處理不同意見的對話模式。然而,即便如此,由於各方不願或無法放棄各自的利益,仍然會無法說服對方。由於說服或爭論不可能無限繼續下去,說理需要有“到此為止,做一了結”(或暫時做一了結)的機制,法庭判決或委員會表決便是這一機制中最為典型的。
  圖爾敏論證模式就是着眼於有“做一了結”能力和權威的第三方,要求辯論者在說理時,要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仔細檢查自己論證的每一個部分,並儘量事先估計到對立一方可能提出的反對理由。法官和陪審員是典型的第三者聽眾,但是,在公共說理中,第三者是公眾。公眾往往並不像法官和陪審員那樣擁有裁決的權威,公眾所起的第三者作用是形成輿論,公眾越是具備理性思考的素養,他們的輿論機制就會對爭論說理的雙方提出越高的文明禮儀要求。誰在爭論中窮凶極惡、出口傷人,不管他說得多麼頭頭是道,都已經先在第三者眼裡成了不值得尊敬,不值得信任的人。
  在像國會這樣的論爭體制中,避免對立雙方越說越僵的機制是發言以後的表決程序。如果可以用票數決勝,那就自然不用把對方罵個狗血噴頭,或者甚至打翻在地了。在公共辯論和爭論中,避免對立雙方越說越僵的機制是普遍具有教養的公眾所發出的輿論,他們以理性、客觀和冷靜的第三者身份來進行仲裁,而不是如情緒化的“粉絲”那樣狂熱地崇拜和偏袒一方。“粉絲”以“哄客”的面目出現在網絡的公共空間,他們習慣於用暴力的酷語、色語和穢語來武斷地表現自己的立場。在哄客成群的地方,論爭者失去了必不可少的第三者聽眾,雙方直接頂牛,越說越僵,最終變成仇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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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不一樣 留言時間:2013-11-23 00:52:05
為己方打氣
斷己方中動搖者的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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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格致夫 留言時間:2013-11-19 18:34:36
謝謝分享,很好的推薦。
回復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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