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老高的博客  
你未必能看到很喜欢的观点,但一定会进入挑战性的视野。  
https://blog.creaders.net/u/3843/ > 复制 > 收藏本页
网络日志正文
林彪手令、周恩来给叶群打电话及其它 2014-05-16 16:07:31
王海光教授说:“对历史研究而言,‘手令’问题又是一个相对比较枝节的问题。过分纠缠这个问题,似有舍本逐末之嫌,只有小说家才有这样大的兴趣。”此言真是天大的笑话,如此重大的林彪涉案的证据在王口中居然成了“末”,难道不正是这个“末”被官方坐实为林彪要搞政变的“本”吗?


老高按:我曾经介绍过,中央党校王海光教授2013年底在《中华读书报》以两期发表了三万多字的文章《“九一三事件”谜团解析——评舒云〈“九一三”十大谜团〉》,随后又应邀做共识在线访谈,再次抨击了民间和海外的林彪事件研究者。为此,王海光直接和主要的批评对象、中国学者舒云撰文反击——舒云是中国大陆女军人学者,但是她对林彪的研究,纯属个人行为。
舒云在《新史記》第18期(2014年2月出版)上刊载了《岂止不懂装懂,更是恶意诽谤》,反驳王海光教授。我在老高的博客上全文转载。舒云意犹未尽,感到许多问题还要继续反驳,于是在两个月之后,在《新史記》第19期(2014年4月出版)上,又发表了《岂止不懂装懂,更是恶意诽谤(续)——驳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这篇文章更长,有2万2千多字。已经在明镜新闻网、明镜历史网分篇连续转载完毕。这里,我转载此文,供关注林彪问题的朋友参考。


岂止不懂装懂,更是恶意诽谤(续)
——驳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

舒云专稿,《新史记》第19期


《新史记》第18期发表了本人《岂止不懂装懂,更是恶意诽谤——驳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本文续接上文再作驳覆。
王海光在他无注释的《折戟沉沙温都尔汗》(九州出版社)一书的再版前言中说:“动辄使用‘文革’大批判的暴力语言辱骂攻击,文风恶浊,态度蛮横,强词夺理。活脱脱就是‘文革’造反派的翻版——某某红卫兵‘卫彪战斗队’是也!”这段话恰恰是王海光本人的自画像。王海光之所以对舒云阐述的“九一三”事件谜团火冒三丈,是因为他认为自己对林彪事件最有发言权,且“林彪事件的基本事实应该说是搞清楚了”,所以凡是他不知道的事实,就妄言别人托名编造。
“九一三”事件过去40多年了,官方采取宜粗不宜细的政策,依然对相关资料严密封锁禁止查阅,无论民间学者乃至具有官方身份的学者,都无法对“九一三”事件进行深入研究,由此造成了“九一三”事件中的诸多疑点、谜团,在这种状况下,岂能奢谈“九一三”事件基本搞清楚了呢?我们的质疑、研究不是简单地推出结论,而是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追寻“九一三”事件的真相。真相一日不大白,这种追寻就一日不会终止。

http://history.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8/30/F201108300849591816300005.jpg
中国大陆《文史参考》刊登舒云文章谈林彪事件“十大谜团”。


王飞没看到“给黄永胜的信”

王海光说:“《谜团》作者(舒云)在这个‘谜团’中,一开始就‘爆’了两个假料。一是说林彪给黄永胜写的这封亲笔信,‘王飞和黄永胜都否认见过’;二是说‘被劫直升飞机上的录音机在忙乱中被按响,放出了叶群与黄永胜的通话’。这都是信口开河之言。”
信口开河、爆假料者,王海光也!王海光此言充分暴露了他对“九一三”事件一知半解、不懂装懂。
1971年9月28日王飞亲笔供词:“11日下午,林立果在西郊机场召开的黑会上,确定在南方动手谋害毛主席,钓鱼台留给黄永胜他们去搞。会后,林立果、周宇驰提出要我当林立果和黄永胜之间的联系人,并交给我一封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信的大意是:‘我很惦念你,望你保重身体,现在形势紧张,有事找王飞同志洽商。’(注1)要我必要时给黄永胜送去。林立果的意思是由黄永胜负责统一指挥。11日夜,叶群、周宇驰打电话告诉我,毛主席已离开上海,‘解除任务’。12日上午,刘沛丰把这封黑信拿回去。12日晚,林立果、周宇驰向我谈了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反革命计划之后,我召集鲁珉、贺德全、刘世英、朱铁铮等研究执行这一反革命计划时,于新野在黑会中间,把这封黑信又交给了我。11点多,周宇驰电话告诉我‘暴露了,不搞了。’我把这封黑信还给了于新野。”(注2)
确如王海光所说,“关于(林彪)这封信的情况,王飞一开始就交代了,其供词上了中央文件。”但是王海光说王飞“从来没有否认过”,就暴露了他自己的无知。
王飞保外就医后,舒云采访王飞几十次。王飞多次否认他看过这封所谓的“林彪给黄永胜的信”,说他的供词是专案组逼供信之下的产物。王飞大儿子王鲁宁也知道这个情况。专案组的出发点是,必须认定王飞看过该信才能坐实“大、小舰队”共谋政变事宜。
王飞是一位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的高级干部,正直,有思想,有较强的文字能力和组织能力,处事谨慎,颇受空军司令员刘亚楼的青睐。他不同意林立果的杀毛计划,没有给林立果出过任何有关“两谋”主意,也不愿意负责林立果攻打钓鱼台的计划,总是往后缩。而江腾蛟则积极出谋划策,并负责在南方谋杀毛泽东。从哪一方面看王飞都不应该被定为主犯!可是“两案”审判,最初定主犯时将王飞列入,而并没有江腾蛟。王飞本人对此也大感意外。他横下一条心,表示如果他上法庭,他什么都说出来!为了不让他开口说真话,主犯换成了江腾蛟,王飞则被特别法庭强行送进安定医院,以精神病为由捆上手脚,扔在床上整整三个月,由此缺席了审判。

王飞想通过供词表达什么?

王飞既然没有看过林彪给黄永胜的信,为什么他在供词中违心说看过,还看过两次?王飞思维缜密,经验丰富,他想通过他这份供词表明什么呢?
“九一三”事件中,这封林彪给黄永胜的信最为蹊跷。如果这是出自林彪的意思,直接送交黄永胜即可,大可不必要在王飞这里拐个弯。军委副主席让空军副参谋长给总参谋长送信,这不符合逻辑!王飞认为这不可能是林彪的意思,林彪不需要这样做,而需要这样的是林立果!他需要王飞“指挥”黄永胜。值得注意的是林彪给黄永胜的信没有具体日期,这也不符合常理。王飞由此推测这封信是林立果伪造的。

http://img1.gtimg.com/2/294/29474/2947437_1200x1000_0.jpg
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

在这之前,林立果就“制造”了一个王飞与黄永胜接触的机会。9月8日晚9时40分,林立果携带“林彪手令”和叶群给黄永胜亲启的密封大信袋,同刘沛丰、陈伦和一起回到北京。9月9日中午11时,周宇驰要王飞给黄永胜送叶群给黄永胜的密封大信袋。这种事不是正常的工作,王飞不想让更多的人看见,拖到12时左右,打电话给黄永胜。黄永胜秘书告诉总机,黄永胜已经休息。(注3)10日中午11时半,王飞提前半小时,还是选择下班时间,送去密封大信袋,并同黄永胜密谈约半小时。
王飞在亲笔供词中说:“1971年9月8日晚,林立果、周宇驰要我给黄永胜送东西,并把‘带交黄总长亲收’的大信袋装的东西交给我。10日,我把它送给了黄永胜,向黄说明是‘晋草’(叶群代号)和林立果两人送的。黄说,‘噢,是叶主任送的。’我向黄(永胜)转达了叶群、林立果向黄问候的话。我向黄转达了周宇驰告诉我的他得到的关于毛主席同某地负责同志谈话内容的情报。黄表示对叶群、林立果感谢。”(注4)
王飞清楚黄永胜冤枉,黄永胜不知道“两谋”,否则林立果不会叫王飞他们在9月12日晚上拟定南逃广州的名单,分成四组,每个人都发了枪,并且子弹上膛,如果黄吴李邱不从,就武力押送他们去广州。王飞心中极度不安,他越来越感觉到,林立果在搞名堂,即便叶群知道,也不代表林彪知道去广州干什么。如果林彪知道,他要黄永胜去广州,为什么不直接给黄永胜下令?林彪下了令,黄吴李邱敢说半个“不”字吗?
既然林彪给黄永胜的信王飞并没有看过,为什么王飞要在供词中交代他看到过两次?因为王飞若如实写他没有看过信,中央专案组不让他过关;但他又不愿意按照中央专案组的意思做伪证。为了推翻这个不得不写的伪证,王飞虚构了两次收信的背景。虚构的第一次,说是会后林立果、周宇驰给他的,林立果、周宇驰已死,但散会的人会证实没有这回事;虚构的第二次,说是9月12日夜在开会时拿到这封信。与会的鲁珉、贺德全、刘世英、朱铁铮等七人悉数落网,他们在日后交代中都没有谈及王飞在会上从于新野手中接过信,又把信还给于新野的这一情节。
例如刘世英1971年9月24日的亲笔供词:“9月12日晚9点多钟,王飞和于新野在空司大楼又召集我、鲁珉、贺德全、朱铁铮和郑兴和等人,参加了关于组织政变人员随林彪去广州阴谋另立中央的黑会。王飞向我们讲:林立果已经回北戴河了!要我们立即组织一批可靠人员,护送黄、吴、李、邱于明晨(13日)由西郊机场乘飞机去广州,到广州后另立中央,并与苏联搞联合等。在这次黑会上,王飞和于新野组织我们拟定了去广州的人员名单,我记得有23人,编为六个小组,并研究了行动时的有关具体问题。如出发时间、车辆安排、如何分工串连,以及到机场后进行动员和配发枪支等等。”(注5)
可是,中央专案组拿到了王飞违心的供词,根本不管是否合乎逻辑,更不去找与会的七名当事人一一核实。在没有任何旁证材料下,王飞自己写的看过林彪给黄永胜信的供词就成了“事实”。专案组的逻辑是,既然林立果、王飞、黄永胜等人都看过这封林彪给黄永胜的信,那么“大、小舰队”共同参与密谋政变杀毛的活动就铁板钉钉了。实际上,林彪给黄永胜的信有很多疑点:为什么非要王飞转交?为什么王飞和黄永胜都没有见过这封信?为什么这封撕碎的信出现在与黄永胜和王飞无关的直升机迫降场?然而,这些疑点都被专案组忽略掉了。

直升机现场“录音机高频”

王海光说:“在被劫的3685号直升机上,确实缴获了叶群与黄永胜的通话录音。但录音带已经被林立果调成了高频,当时根本听不出是谁的录音。后来是由公安部的技术人员把录音给调校出来了。”“‘被劫直升机上的录音机在忙乱中被按响,放出了叶群与黄永胜的通话’。这都是信口开河之言。”
此说毫无根据。第一,录音机是可以调控的,并不是永远固定在高频上;第二,王海光在此引用了吴德的回忆,但是吴德不能证明直升机现场发现录音机时就是“高频”,因为他并不在直升机现场;第三,吴德在接到有关录音机报告时,北京卫戍区至少十几个人经手了该录音机。而舒云采访的是最早到直升机现场的北京卫戍区警卫3师副师长胡世寿(注6)。
胡世寿回忆:“我指挥清查直升机上的文件、武器等物品。我们强行打开后舱门,里面有三支冲锋枪,两支手枪,以及部分子弹。还有一大皮箱机密文件和军事地图,标有全国军队部署等。这中间还出了一个笑话。我们发现一部录音机,那个年代根本没有见过什么录音机,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大家乱拨乱按,结果弄响了。以后知道是黄永胜、叶群谈污七八糟的私生活。……李刚副司令员急忙叫关起来,可是谁也不会关录音机,老是在响。最后有人试图用急救包的绷带把它绑起来,无意中碰到开关,这才不再响了。”(注7)
胡世寿说得很清楚,因为大家包括他都没有见过录音机,根本不知道如何开关,乱按了很多键,甚至用绷带捆绑,好不容易才让录音机不响了。很可能就是这时录音机被调成高频,当然也不排除在录音机转交时无意中碰的。
怀柔直升机现场发现的录音机是个非常重要的物证。但是案审十年似乎并没有受到重视,没有人去研究:为什么录音机一碰会出现黄永胜和叶群的通话?事实上它证明了林立果试图绑架黄永胜,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林彪和黄吴李邱与南逃广州无关。如果林彪部署去广州,黄永胜敢不下级服从上级吗?林立果想让黄永胜到广州去,显然是名不正言不顺了,不得不大动脑筋。林立果偷录到黄永胜和叶群的私密谈话,如果黄永胜不从,除了用枪强迫外,到时再把录音作为要胁手段,黄永胜还不乖乖就范吗?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胡世寿他们拿到录音机,而里面却有黄永胜和叶群通话的原因。

残缺一半的“林彪手令”

在关于“九一三”事件的所有证据中,“林彪手令”是有关林彪要搞政变的唯一证据,疑点却很多。它和林彪给黄永胜的信一样,都含糊其辞,为什么“有事时可与王飞同志面洽”?为什么“盼照立果、宇驰传达的命令办”?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林彪手令”是林彪写的吗?“两案”审判时,总政治部保卫部鉴定该手令是林彪所写。但是这个鉴定符合事实吗?为何不请公安部的笔迹专家作鉴定?其实,总政治部保卫部只能按照上级的指示“确认”该命令出自林彪之手,他们又岂能得出与上级指示相反的结论?也有人坚持有罪推定,认为署名林彪就是林彪所写。然而,如果是林彪所写,不可能只有这一张含糊其辞的纸条。林彪的一举一动都在林办工作人员的视线中,为什么林办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揭发出林彪与“两谋”有关的证据?
比对一下“林彪手令”、林彪给黄永胜的信和1969年2月16日林彪写给周宇驰、刘沛丰的信(注8),后者字迹流畅,布局紧凑,而前者显得生涩,好像一边写一边想,有明显的模仿痕迹。其次“林彪手令”残缺一半,不能不严重影响字迹鉴定的结果。
胡世寿回忆:“处理完直升机,我和五连战士清理现场周围。在不远的玉米地里发现一地碎纸片,红铅笔写的白色纸。我命令全部捡回,用信封装好,一并呈送北京卫戍区领导。中央处理慎之又慎。专家拼凑字块时发现少了一个‘月’字,要求找回。9月14日上午我带五连一排再去现场找,不巧9月13日夜里下了雨,增加了寻找的难度。我们采取拉网式,反复几趟,才终于在泥地里找到了一小块湿纸片,如获至宝,‘月’字找到了。”(注9)
林彪给黄永胜的信除缺失五小块外,字迹基本完好。可是从撕碎的程度看,“林彪手令”撕的纸块明显比林彪给黄永胜的信大。这是因为“林彪手令”字数少,只有右半部有字,而林彪给黄永胜的信字多,充满整张纸。撕者之所以撕,无非是掩盖内容,所以林彪给黄永胜的信撕得更碎一些。而“林彪手令”显然比林彪给黄永胜的信重要得多,为什么林彪给黄永胜的信缺半个字,都要兴师动众找回来,而撕得纸块较大更重要的“林彪手令”,却眼睁睁地开了一半“天窗”呢?难道仅仅是为了把黄永胜强行拉进“九一三”事件中吗?或许因为“林彪手令”中的某些字模仿得不像,故意开的“天窗”?

“林彪手令”的版本问题

王海光说:“关于林彪‘九八’手令有几个版本的问题,在坊间流传很久了。如有横写竖写的两个版本两种字体等等。实际上在‘两案’时期,已经有人提起过这个问题。最早就是来自‘小舰队’涉案人的口供。江腾蛟在羁押期间曾以说过,他当时看到‘手令’,与中央文件上登的从周宇驰带到直升机上缴获的这份的字体不太一样……这就提出了有几个‘手令’的疑问。”
江腾蛟在法庭上说“字体不太一样”就等于“林彪手令”有几个版本吗?王海光在这里偷换了概念,“林彪手令”的横竖版本和字迹不太像是两回事。“横竖”说的是版本,“字体不太一样”说的是字迹。江腾蛟说“字体不太一样”或许证明“林彪手令”几个版本,或许证明不了,因为这个说法太含糊。至于2011年中央警卫团副团长武健华在北戴河发现的第三张“林彪手令”,也是竖版。虽然内容、纸张、发现地点等与中央文件的公布略有不同,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记忆有误。但横竖版本是不会记错的。
江腾蛟并没有提出“林彪手令”的横竖两种书写格式,而特别法庭也并没有对“字体不太一样”追踪下去。否则应该可以查明横竖不同版本的“林彪手令”。
至于王海光说的“林彪手令”“几个版本在坊间流传很久”,完全是不懂装懂。横版“林彪手令”是舒云1999年采访林彪秘书关光烈时听关光烈说的。关光烈当时感到奇怪,说他看到“林彪手令”和公布的“林彪手令”不一样,不是竖写的,而是横写的。在关光烈之前,从来没有人说过“林彪手令”有横竖两个版本。舒云由此采访了王飞、鲁珉、许秀绪、陈伦和、郑兴和等看过“林彪手令”的人,他们都说看到是竖版,而不是横版。
听说胡萍从济南女儿家回到北京,(我)打电话,他和夫人走了一冬,因换环境,摔了两次,腿摔坏。(我)准备去问(林彪)“手令”横竖问题。(注10)
空军副参谋长胡萍说,他看到的是横版的“林彪手令”。
1971年9月8日,林立果从北戴河到西郊机场。在候机室他出示“林彪手令”给前来接机的空军副参谋长胡萍看。周宇驰让胡(萍)准备两架大飞机。(注11)
据胡萍回忆:“林立果把这个讲用报告放在上衣口袋里,里面夹著一张横写的‘林彪手令’。”由此舒云把“林彪手令”有横竖两个版本写进《林彪事件完整调查》中。(注12)
王海光说:“纠缠‘九八’手令有几个版本,究竟能有多么大意义吗?”王海光这是研究历史的学术态度吗?“九一三”事件是一个大案件,难道对案件中的证据不要认真研究吗?
“林彪手令”的横竖版本,有助于破解“林彪手令”是林彪写的,还是林立果、周宇驰写的。如果是林彪所写,为什么写横竖两张甚至多张?林立果、周宇驰曾专门练习模仿林彪字体,他们写多张“林彪手令”就不足为奇了。


看过“林彪手令”人很多

据总政治部林彪案审判工作办公室预审组编辑的《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大事记》(这个材料并不是如王海光所说是“‘两案’审判的绝密材料”)记载,看过“林彪手令”有周宇驰、胡萍、江腾蛟、王飞、于新野、李伟信、程洪珍、陈伦和、许秀绪、鲁珉、刘世英、贺德全、郑兴和、关光烈等,据别的史料,还有于运深、陈士印、陈修文,以及沙河机场的调度长、机械员等。
晚10时许,林立果、周宇驰在空军学院黑据点给王飞看了林彪“手令”,密谋由王飞负责指挥攻打钓鱼台。深夜至9日凌晨,林立果、周宇驰在西郊机场据点给江腾蛟看了林彪“手令”,密谋由江腾蛟去上海负责指挥谋害毛主席。(注13)
江腾蛟亲笔供词:“1971年9月8日深夜,林立果、周宇驰把我叫到西郊机场平房子,要我看了林彪反革命政变的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林彪,九月八日。’林立果说,我们已决定在上海地区动手(指谋害毛主席)。这个任务交给你,你是第一线指挥员。北京由王飞负责指挥攻打钓鱼台。你到上海去,办法有三条:一、用火焰喷射器,40火箭筒打火车;二、调几门100高射炮平射打火车,并要空四军教导队以抢救主席为名往上冲;三、实在不行,就要王维国乘主席接见时动手。我和周宇驰又补充了两条:用日本人搞皇姑屯事件的办法,把××(即虹桥)机场的油库烧著,然后带著部队去救火,乘混乱之际动手。我画了油库和停车站的位置图。林立果说,首长(指林彪)讲,谁能完成这个任务,谁就是开国元勋。9月11日晚,林立果、周宇驰、鲁珉和我,在西郊机场继续策划在上海地区谋害毛主席。林立果对鲁珉说,你到上海去是他(指我)点的将。我们决定派你到上海去,先和王维国政委研究一下,你就到××(指硕放)去组织指挥炸铁路。把火车炸坏了以后,就带著部队冲上去动手。鲁珉说,用轰炸机炸更励(厉)害。江腾蛟,1971年9月24日。”(注14)
王飞亲笔供词:“1971年9月8日晚,林立果、周宇驰要我去空军学院,林立果说,现在情况紧张,有人要害林付(副)主席,火药味已经很浓了。我说,我们坚决保卫林付(副)主席,然后林立果拿出一张纸给我看,上面写道:‘希望按照立果、周宇驰传达的命令办事。林彪九月X日’(具体话记不清了)。(注15)林立果说,要坚决把反林付(副)主席的人除掉。有一坨在南方,有一坨在北京,要同时干掉。南边的由江腾蛟负责,北京的由你和周宇驰负责。他们都在钓鱼台,好搞,估计南边江腾蛟那里没有什么问题,就看你们这里了。机不可失,一定抢在他们动手之前。我说林付(副)主席叫干就一定干。”(注16)
刘世英亲笔供词:“1971年9月9日凌晨1时左右,林立果在空军学院向我、刘沛丰、程洪珍和李伟信讲:‘现在有人反对林付(副)主席!我们要誓死捍卫!你们要全力以赴,一个人顶几个人、十个人用!’接著,他就拿出林彪用红笔写的:‘盼照立果、宇驰同志的命令办’的密令,给我们传阅以后,他又讲:这次总的任务代号叫‘571’工程,即‘武装起义’!”(注17)
9月10日晚上,关光烈到京;林立果、周宇驰同关光烈密谈调部队攻打钓鱼台,给关(光烈)看了林彪“手令”。(注18)
王飞亲笔供词:“11日下午,林立果、周宇驰找江腾蛟和我,中间又加关光烈,在西郊机场进一步策划谋害毛主席和中央首长。林立果说,林付(副)主席的决心已定,提出‘南线’先搞,北京接著搞,并提出了通信联络的方法和密语。策划攻打钓鱼台,林立果提出用空司警卫营坐上卡车硬冲,并看了钓鱼台的地形。还提出用坦克冲,用火箭炮轰,用轰炸机炸,还要借接待外宾时在机场动手,认为都不行。我提出要林付(副)主席召集会议上搞,也不行。最后林立果说,钓鱼台留给黄永胜他们去搞。”(注19)
为什么要空军的这几个人武力解决?难道林彪蒙在鼓里?完全是林立果和周宇驰的策划?王飞虽然表态“林副主席叫干就一定干”,但他心里却在打鼓,林副主席到底知不知道?又不可能去找林彪问个明白,王飞向林立果提出“要林副主席召集会议上搞”。这是王飞的智慧,林立果口口声声说林彪指示,只有林彪出面,才能证实是林彪的意思,而不是林立果或者叶群的意思。林立果又怎么可能请林彪开会解决呢?王飞在他的供词里暗示林彪是不知道的,这都是林立果所为。
鲁珉亲笔供词:“1971年9月11日晚约8时半钟,我被江腾蛟用汽车拉到西郊机场的平房里,林立果看到我就说:现在要进攻啦,付(副)统帅有命令,拿出来给他们看看,周宇驰就拿来一张硬白纸,林立果递给了我,我看到是用红铅笔写的:盼照立果宇驰同志的命令办,林彪,X月X日。林立果说:现在情况很紧张,马上要召开三中全会,会一开林付(副)主席就不占优势了,付(副)统帅下了命令,要主动进攻,江腾蛟你这个‘歼-七’在上海打头阵,争取在上海搞掉(指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不成就看鲁部长的第二次攻击了,有的是炸药,在铁路上一放,就是第二个皇姑屯事件,再不成就让陈励耘派依尔-10轰炸。”(注20)
请注意,看过“林彪手令”的人在他们的供词中,大都写的是“林彪手令”的大意。虽然是一句话,只要不是刻意背记,丢三拉四不足为奇。而江腾蛟却一字不差地在供词中写出了“林彪手令”,这不奇怪吗?


林彪与叶群。


“林彪手令”怎可能不重要

关于“林彪手令”重要不重要,王海光的说法自相矛盾,逻辑混乱。王海光说:“首先,林立果用‘九八’手令,矫命‘林副主席’指示,策划谋害毛泽东的政变活动,这是事实。”什么叫“矫命”?应该是“假托”的意思吧。这就是说,王海光承认林立果是假传圣旨。王海光说:“周宇驰、于新野也正是拿著这个‘手令’,到沙河机场骗走了3685号直升飞机和驾驶员。这说明,‘九八’手令在林立果的政变活动中,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另一方面,这个‘九八’手令在政变中真正能起的作用又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无论‘九八’手令有几个,真的也好,假的也罢,都只能是在林立果的熟人小圈子内发挥作用。”
注意王海光所言“在林立果的政变活动中”,换句话说,林彪并未牵涉其中,王海光变相承认了这个“林彪手令”不能证实林彪涉嫌政变事宜。
即使“林彪手令”仅“在林立果的熟人小圈子内发挥作用”,难道就不用查清“林彪手令”的真假吗?在法律上,一个证据首先要搞清真假,具体到“林彪手令”上,就要搞清“林彪手令”是林彪的“手令”吗?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版本呢?
王海光说:“在对案件定罪上讲,‘手令’是很重要的政变证据;但对历史研究而言,‘手令’问题又是一个相对比较枝节的问题。过分纠缠这个问题,似有舍本逐末之嫌,只有小说家才有这样大的兴趣。”“林彪手令”在历史研究中怎么就成了枝节问题?王海光此言真是天大的笑话,历史的真实往往就在细节之中,如此重大的林彪涉案的证据在王海光口中居然变成了“末”,难道不正是这个“末”被官方坐实了林彪要搞政变的“本”吗?只有那些死守“宜粗不宜细”的所谓学者才会对此故意视而不见。

http://2.bp.blogspot.com/-W8uno5pTcFA/T5avsXgQADI/AAAAAAAABBw/1Ulm_QoOiTI/s640/MR6.jpg
舒云著《百问“九一三”》(明镜出版社)


叶群与周恩来的通话时间

王海光说:“舒云女士则改写了9月12日夜里叶群与周恩来的电话通话时间,把23时30分左右的周、叶通话时间,自己做主提前了一个小时,说成周、叶的通话是在22时30分左右等等。”
王海光根本就没有比对“九一三”事件的史料,不同的当事人就“九一三”事件的时间叙述就比较混乱,这些时间都是事后的回忆,前后差异较大,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回忆作认真的分析,尽最大的可能还原那段历史。周恩来与叶群的通话时间不止“23时30分左右”一个,还有“(晚上)11时20分”。“23时30分左右”本身就是个不确定的时间,22时30分左右也同样不确定,并不是精确的时间。
首先我们要看林彪走的时间。林彪内勤张恒昌回忆:“大约(晚上)11点40分到50分左右,叶群、林立果和刘沛丰一起到林彪的客厅里。刘沛丰手里提著三四个皮包。叶群一到,就马上出来到处找李文普,叫喊著调汽车。”(注21)
周恩来卫士高振普回忆:“(晚上)11时20分,叶群和总理通电话。……总理指示李作鹏,下令山海关机场,不准那里的任何飞机起飞。”(注22)在高振普的叙述中,周恩来和叶群通话后,才给李作鹏打电话。这里要说明,电话不是叶群打给周恩来,而是周恩来打给叶群,打电话的时间也值得商榷。如果周恩来先打给叶群,后打给李作鹏,而李作鹏回忆周恩来第一次给他打电话的时间却是23时整。
李作鹏回忆:“刘秘书进来说,‘总理秘书来电话说,总理要找首长(李作鹏)讲话。’我听后说:‘立即转过来。’刘秘书拿起我办公桌上的军委一号台电话说:‘请把总理电话接过来。’我拿过来电话,等待总理讲话时,看了一眼手表,23时整。……我把查问山海关机场那架空军三叉戟飞机的情况,如实地报告了总理,此时大约是23点10分左右。”(注23)李作鹏是作战参谋出身,出于职业习惯,他说的时间应该是准确的。由此推断周恩来与叶群通话应该在23点之前。另据知情者说叶群和周恩来的通话持续半小时左右,叶群放下电话,还安静了半小时。所以舒云推断周恩来和叶群的通话时间是在22时30分左右。这个时间并不是精确时间,而王海光却无限上纲,借机攻击舒云虚构,甚至造谣“周恩来故意对叶群进行电话恐吓”。

关于林立果“举著枪窜来窜去”

王海光说舒云编造“林立果在96楼举著枪窜来窜去,乱喊乱叫”,说两位内勤的证明材料、刘吉纯、李文普回忆文章没有提到。这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几个知情人没提到,就证明刘吉纯没有说过吗?没有提到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可能没有,一种是可能有,事实是并没有人否定林立果“窜来窜去”,在那个紧张的时刻,林立果如果安之若素反倒是不正常了。
王海光在“九一三”事件上类似的主观臆想还有很多,他不知道的事情,就妄言别人伪造。
至于给大连打电话的是宋德金,不是李春生,那是刘吉纯记忆有误,错了改正过来就是了。这更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完全没有必要拿来上纲上线,而王海光以偏盖全,全面否认,这是研究者的学术态度吗?“九一三”事件中有大量的谜团,而王海光却不顾事实,断定“九一三”事件的基本情况搞清楚了。别人提出异议,提出疑问,就成了编造。舒云研究“九一三”事件,一向本著实事求是的原则。王海光诋毁舒云编造了被采访者的访谈,那么请王海光具体指出舒云何时何地编造了被采访者的访谈?请王海光举证,拿不出证据来就是王海光诬陷,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未完待续)

注释:

1,原文是:“永胜同志 很惦念你,望任何时候都要乐观保护身体有事时可与王飞同志面洽。敬礼,林彪。”
2,1972年7月《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以下简称“材料之三”),(中发[1972]24号文件,第54页。
3,《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大事记》(1970年3月至1971年9月。以下简称“大事记”),总政治部林彪案审判工作办公室预审组,1980年8月,第80页,吴玉琪等1972年3月6日揭发。
4,“材料之三”,第54页。
5,“材料之三”,第72页。
6,胡世寿:1928年生,安徽无为县黄姑乡人,1941年5月入伍,1943年3月加入中共,曾任北京卫戍区副师长、师长,离休时任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副参谋长。
7,胡世寿撰文,舒云整理《九一三事件中的直升机迫降现场》,《党史博采》2011年第10期。
8,“材料之三”,第31页。
9,参见胡世寿撰文,舒云整理《“九一三”事件中的直升机迫降现场》,《党史博采》2011年第10期。
10,摘自舒云日记2001年6月18日。
11,中纪委“揭选”118号,胡萍交代。见“大事记”,1980年8月,第79页。
12,舒云《林彪事件完整调查》,明镜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455-459页。
13,“大事记”,第79页。
14,1972年7月《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中发[1972]24号文件第65页。
15,林彪手令内容:“盼照立果、宇驰传达的命令办。林彪,九月八日”。
16,“材料之三”,第68页。
17,“材料之三”,第72页。
18,空军编的大事记,见“大事记”,1980年8月,第83页。
19,“材料之三”,第69页。
20,“材料之三”,第64页。
21,邵一海《林彪九一三事件始末》,四川文艺出版社1996年3月第一版,第246-247页。
22,《周恩来卫士回忆录》高振普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20页。
23,《李作鹏回忆录》,香港北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693页。


近期图文:


林彪的卫士长李文普怎么说?舒云驳王海光(续之二)

高华:要追求完美世界,但不是要实现它
林彪研究者舒云痛驳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
当今社会难道还需要讲良心?
买命价格几何?卖命价格多少?
怀念不需要文人拿出牺牲勇气的时代
薄熙来对“文革”记忆进行软性干预
毛泽东编造子虚乌有的“密电”自有苦衷
人权与主权孰高:北京四学者当堂激辩




浏览(8900) (4) 评论(1)
发表评论
文章评论
作者:虚谷 留言时间:2014-05-16 19:21:25
这个舒云的确是在计较无关大局的枝节。
回复 | 0
我的名片
高伐林
注册日期: 2010-05-22
访问总量: 15,595,596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栏
文章欢迎转载,请注作者出处
最新发布
· 清明时节雨纷纷,推荐一篇缅怀故
· 要是一条狗救了毛主席怎么办?
· 是中国权威部门出台一版《仇恨指
· 善良的人必须行动起来,勿以恶小
· 《青年论坛》鸣谢团中央始末——在
· 《青年论坛》的触角伸到了天子脚
· “尽到一个历史当事人应尽的责任”
友好链接
· 暗夜寻灯:暗夜寻灯的博客
· 旅泉:旅泉的博客
· 怀斯:怀斯的博客
· 海天简牍:海天别院
· 云乡客:云乡客的博客
· 老木屋:老木屋的博客
· 吴言:吴言的博客
· 寡言:寡言的博客
· lone-shepherd:牧人的博客
· 艺萌:艺萌的博客
· 德孤:德孤的小岛
· 虎猫:张石的博客
· 郭家院子:郭家院子
· 山哥:山哥的文化广场
· 史语:史语的博客
· 王清和:《金瓶梅》揭密市井私生
· 晚秋心情:不繫之舟
· 阿妞不牛:阿妞不牛的博客
· 解滨:解滨
· 汪翔:汪 翔
· 星辰的翅膀:星辰的翅膀
· 欧阳峰:欧阳峰的blog
· 岑岚:岑岚的博客
· 枫苑梦客:梦中不知身是客
· 怡然:怡然博客
分类目录
【诗】
· 一部童话引发图书界难得一见的翻
· 读书要读有趣的书:走这一条捷径
· 《长安三万里》藏着大国由盛转衰
· 世界上没有任何人是不受瘟疫侵袭
· 推荐三部中国作家描写瘟疫的优秀
· 横跨美国之旅(后记):来,享受
· 母亲节回忆与母亲有关的若干小事
· 中国百姓的诗歌江山被他们这样一
· 余英时先生在“祖国”“故乡”安然长
· 请告诉我哪句可原谅,哪句必须批
【识】
· 要是一条狗救了毛主席怎么办?
· 善良的人必须行动起来,勿以恶小
· 书里的乌托邦是曙光,现实的乌托
· 过去数十万年从动物升为主宰;今
· 孩子一出生,就能算出有多大几率
· 美国驴象两党究竟各自代表哪些选
· 以江泽民冠名的“三个代表”理论从
· 宪​法学教授眼里美国宪政
· 顾维钧和汪精卫看法相近,冯友兰
· 到美国查阅档案成了座上宾,回中
【史】
· 清明时节雨纷纷,推荐一篇缅怀故
· 《青年论坛》鸣谢团中央始末——在
· 一个民族需要有英雄——英雄没有免
· 人类文明的竞争过程中,病菌插进
· 鲁迅说“民国以来最黑暗一天”留下
·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背面的
· 夺得了令举世振奋的“大捷”?来,
· 文革最大受害者的另一个身份:文
· 不实之词无处不在,《革命烈士诗
· 连周恩来都承认:蒋介石还算一个
【事】
· 《青年论坛》的触角伸到了天子脚
· “尽到一个历史当事人应尽的责任”
· 犹太人和黑人:索维尔笔下的美国
· 一个青年干部的婚姻危机怎样惹翻
· 我的儿子,你的秘书:《进出中组
· 文革多少杀人犯,他是忏悔第一人
· 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
· 袁世凯大哉问:中国实现共和需要
· 中共的公信力是怎样磨损到最终折
· 华国锋让军权落到邓小平手里,不
【视】
· 好莱坞科幻题材电影大盘点
· 横跨美国之旅(第17天续):如何
· 横跨美国之旅(第17天):在“911
· 横跨美国之旅(第16天):见识了
· 横跨美国之旅(第15天续):地平
· 横跨美国之旅(第15天):第一位
· 横跨美国之旅(第14天续):一所
· 横跨美国之旅(第14天):不期而
· 横跨美国之旅(第13天):在造物
· 横跨美国之旅(第12天):把开胃
【拾】
· 是中国权威部门出台一版《仇恨指
· 为何这么多人认为中美难免一战?
· 科技不断进步,过去的社会形态绝
· 几乎没什么比实现中国民主宪政更
· 国家能力过于强大,就只能靠“死
· 你如果不想当井底之蛙,就不能不
· 大数据的神器也救不了计划经济的
· 一种解释:为何中国坚持另搞一套
· 俄乌只能在战场决出胜负?各方基
· 现在乌克兰战事在军事上结果已经
存档目录
2024-03-04 - 2024-03-31
2024-02-17 - 2024-02-28
2024-01-02 - 2024-01-02
2023-12-04 - 2023-12-26
2023-11-06 - 2023-11-27
2023-10-02 - 2023-10-30
2023-09-04 - 2023-09-25
2023-08-01 - 2023-08-28
2023-07-03 - 2023-07-28
2023-06-02 - 2023-06-30
2023-05-01 - 2023-05-31
2023-04-03 - 2023-04-28
2023-03-01 - 2023-03-31
2023-02-01 - 2023-02-27
2023-01-02 - 2023-01-30
2022-12-07 - 2022-12-30
2022-10-03 - 2022-10-17
2022-09-02 - 2022-09-30
2022-08-01 - 2022-08-31
2022-07-01 - 2022-07-29
2022-06-01 - 2022-06-29
2022-05-03 - 2022-05-30
2022-04-06 - 2022-04-29
2022-03-01 - 2022-03-31
2022-02-01 - 2022-02-28
2022-01-02 - 2022-01-27
2021-12-02 - 2021-12-31
2021-11-04 - 2021-11-23
2021-10-01 - 2021-10-30
2021-09-04 - 2021-09-30
2021-08-01 - 2021-08-24
2021-07-01 - 2021-07-28
2021-06-02 - 2021-06-28
2021-05-06 - 2021-05-27
2021-04-02 - 2021-04-26
2021-03-01 - 2021-03-31
2021-02-02 - 2021-02-25
2021-01-01 - 2021-01-30
2020-12-01 - 2020-12-30
2020-11-01 - 2020-11-30
2020-10-07 - 2020-10-29
2020-09-02 - 2020-09-30
2020-08-03 - 2020-08-31
2020-07-04 - 2020-07-29
2020-06-02 - 2020-06-24
2020-05-01 - 2020-05-31
2020-04-02 - 2020-04-30
2020-03-01 - 2020-03-30
2020-02-03 - 2020-02-29
2020-01-01 - 2020-01-27
2019-12-05 - 2019-12-27
2019-11-08 - 2019-11-26
2019-10-01 - 2019-10-29
2019-09-02 - 2019-09-27
2019-08-01 - 2019-08-30
2019-07-17 - 2019-07-31
2019-06-01 - 2019-06-29
2019-05-01 - 2019-05-31
2019-04-01 - 2019-04-30
2019-03-01 - 2019-03-29
2019-02-01 - 2019-02-28
2019-01-01 - 2019-01-31
2018-12-01 - 2018-12-31
2018-11-05 - 2018-11-30
2018-10-01 - 2018-10-18
2018-09-03 - 2018-09-28
2018-08-01 - 2018-08-31
2018-07-02 - 2018-07-31
2018-06-01 - 2018-06-29
2018-05-01 - 2018-05-31
2018-04-02 - 2018-04-30
2018-03-01 - 2018-03-30
2018-02-01 - 2018-02-28
2018-01-01 - 2018-01-31
2017-12-01 - 2017-12-29
2017-11-01 - 2017-11-30
2017-10-02 - 2017-10-31
2017-09-01 - 2017-09-28
2017-08-01 - 2017-08-31
2017-07-03 - 2017-07-31
2017-06-01 - 2017-06-30
2017-05-01 - 2017-05-31
2017-04-03 - 2017-04-16
2017-03-01 - 2017-03-30
2017-02-02 - 2017-02-28
2017-01-02 - 2017-01-31
2016-12-03 - 2016-12-31
2016-11-01 - 2016-11-30
2016-10-03 - 2016-10-22
2016-09-01 - 2016-09-30
2016-08-01 - 2016-08-31
2016-07-14 - 2016-07-29
2016-06-01 - 2016-06-22
2016-05-02 - 2016-05-31
2016-04-04 - 2016-04-28
2016-03-01 - 2016-03-31
2016-02-01 - 2016-02-29
2016-01-01 - 2016-01-31
2015-12-01 - 2015-12-31
2015-11-01 - 2015-11-30
2015-10-09 - 2015-10-31
2015-09-01 - 2015-09-28
2015-08-01 - 2015-08-28
2015-07-01 - 2015-07-31
2015-06-01 - 2015-06-30
2015-05-01 - 2015-05-28
2015-04-02 - 2015-04-30
2015-03-02 - 2015-03-31
2015-02-07 - 2015-02-28
2015-01-01 - 2015-01-29
2014-12-01 - 2014-12-23
2014-11-03 - 2014-11-26
2014-10-01 - 2014-10-29
2014-09-01 - 2014-09-30
2014-08-01 - 2014-08-29
2014-07-01 - 2014-07-30
2014-06-03 - 2014-06-30
2014-05-03 - 2014-05-31
2014-04-02 - 2014-04-29
2014-03-02 - 2014-03-31
2014-02-02 - 2014-02-28
2014-01-01 - 2014-01-31
2013-12-01 - 2013-12-30
2013-11-01 - 2013-11-29
2013-10-01 - 2013-10-31
2013-09-02 - 2013-09-30
2013-08-01 - 2013-08-28
2013-07-01 - 2013-07-29
2013-06-02 - 2013-06-28
2013-05-03 - 2013-05-31
2013-04-02 - 2013-04-30
2013-03-04 - 2013-03-31
2013-02-04 - 2013-02-27
2013-01-02 - 2013-01-31
2012-12-02 - 2012-12-31
2012-11-03 - 2012-11-30
2012-10-01 - 2012-10-28
2012-09-10 - 2012-09-27
2012-08-01 - 2012-08-27
2012-07-01 - 2012-07-31
2012-06-01 - 2012-06-29
2012-05-01 - 2012-05-31
2012-04-01 - 2012-04-30
2012-03-02 - 2012-03-29
2012-02-01 - 2012-02-27
2012-01-02 - 2012-01-31
2011-12-01 - 2011-12-31
2011-11-02 - 2011-11-30
2011-10-01 - 2011-10-29
2011-09-01 - 2011-09-29
2011-08-01 - 2011-08-31
2011-07-01 - 2011-07-31
2011-06-01 - 2011-06-30
2011-05-01 - 2011-05-31
2011-04-01 - 2011-04-29
2011-03-02 - 2011-03-31
2011-02-02 - 2011-02-28
2011-01-02 - 2011-01-31
2010-12-01 - 2010-12-30
2010-11-01 - 2010-11-30
2010-10-04 - 2010-10-31
2010-09-03 - 2010-09-30
2010-08-01 - 2010-08-31
2010-07-01 - 2010-07-30
2010-06-01 - 2010-06-30
2010-05-21 - 2010-05-31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yberMedia Network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