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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通过的中国民法总则混入了一条恶法 2017-03-16 09:22:05

  遵从中国掌权者意旨制订的第185条,引起许多毛左、左派欢呼,一些海外人士也应声附和。这一条款,既违背了平等原则,也侵犯了自由权利,应该被左右两派共讨之、同批之才对。拥护者是一窍不通,根本就是“法盲”?还是蓄意抗拒法治思维?


  老高按:北京时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人们通常简称之为“民总草案”)。有记者注意到,其中增加了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凡中国人都知道,中国是“大事开小会,小事开大会”,“人大举手、政协拍手”,该定下来的事早就定下来了,所谓大会表决通过,就是盖个橡皮图章而已。这次据说是“有代表临时动议,要对‘抹黑英烈’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于是人大法律委员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民法典总则草案中加进了第185条”。
  第185条是按照执政党高层掌权者的意旨制订的,恐怕不会有什么疑问;国内许多毛左和左派人士欢呼,我们这里一些海外人士也应声附和、表态拥护,喜形于色,我一点也不奇怪。这些人虽然在海外生活了若干岁月,却看不出来(或者有意不看):这样的条款,既违背了平等原则,也侵犯了自由权利,应该被左右两派共讨之、同批之才对。他们是一窍不通,根本就是“法盲”?还是蓄意抵制法治思维?这就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明白了。
  我听到这样的条款,脑海中首先跳出两个似曾相识的史实(经历过文革的过来人,对这些史实及背后隐藏的逻辑,都不会陌生):
  196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文革的“五一六通知”,狠批彭真为首的“五人小组”的“二月提纲”。这个经过毛泽东精心修改的通知强词夺理地说:“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同资产阶级以及一切剥削阶级的谬论的斗争,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根本谈不上什么平等。……他们是一群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分子,他们同我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丝毫谈不到什么平等。因此,我们对他们的斗争也只能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我们对他们的关系绝对不是什么平等的关系,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关系,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独裁或专政的关系”;“难道无产阶级不要专政,不要压倒资产阶级?难道无产阶级的学术不要压倒和消灭资产阶级的学术?难道无产阶级学术压倒和消灭资产阶级学术,就是“学阀”?”
  另一个史实,就是文革中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内容分为六条。其中说:凡是用各种方式“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文革中被冤杀的许多人,遇罗克、张志新……都是被直接援引这样的条例而定罪的。文革中的“恶攻罪”(即“恶毒攻击罪”的简称),是悬在所有民众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
  民法总则中的185条是地地道道的恶法,它不是对所有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姓名、名誉、荣誉等等权利)都给予平等保护,而是挑出某些特殊人士(“英雄烈士”)来保护;谁能入选这些特殊人士,什么叫对他们的“侵害”,都没有公认标准,那么势必只能由权力者来钦定;难怪中国一位法律工作者颜雪明在文章中说:“可以预见,下一步,保护已故领导人名誉的法规,保护现任领导人名誉的法规,都在排队等着出台了。这就回到了‘公安六条’时代,当权者把不喜欢的评论与批评,都定性为‘恶攻’。”
  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关心中国现状和前途的人士,都不能等闲视之。为此转载颜雪明批评这一法规的文章。颜雪明何许人也,我完全不了解,查到他在新浪博客上的网名是叫“大雪热饮”,是某家公司的首席法务官(这个职务是什么,我也一头雾水)。但他写了很多很有见地的文章,也许日后有机会再来介绍。这里我要向敢于反潮流、敢于在“万马齐喑”的中国大陆发表独立见解的颜雪明,表示敬意:好一杯“大雪热饮”!


  第185条是民总草案的最大败笔,可它竟然表决通过了

  大雪热饮(公司首席法务官),来源:犀牛法律

  3月15日(星期三)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人的长期追求,也是中国法制进步的里程碑。民法通则公布以来,三十年中大陆民法一点点进步,日臻成熟,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总则呼之欲出。这也是此次人大会议最值得期盼的成果。
  然而会议期间,突然有代表临时动议,要对“抹黑英烈”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于是人大法律委员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民法典总则草案中加进了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评论说,“这个条文设计的并不精巧,概括的问题也不全面,并不是一个含义精准、适用规则明确的民法规范。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这一条文仅仅强调了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而没有强调对一般的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从文字的表面上看,确实有人格不平等的嫌疑。”
  杨老师的点评相当客气含蓄。而在我看来,这个条文堪称民法典总则草案的最大败笔,违反了基本的法律逻辑,一旦通过,将把民法30年的进步一笔勾销,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极其恶劣的作用。

  民事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岂能厚此薄彼

  在民法中,没有英雄烈士与普通老百姓的划分,大家都叫自然人。自然人生前权利平等,死后的人格利益也是平等的。民法中只要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足以覆盖所有的人,只保护一部分人的民事利益,这样的民法,全世界都找不出来。
  如果说他们重要,就要特别提出保护,那其它重要的社会群体,立法上岂能忽视?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养活了我们,妇女哺育了人类,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科技工作者代表第一生产力,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军队警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律尊严,还有作家、演员、企业家、律师等等,谁不重要?他们的名誉权、荣誉权要不要特别写进去?

  “英雄烈士”由谁来确定?

  “英雄烈士”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在个案中如何确认,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例如倪萍女士,当选了共和国脊梁,算英雄吧?铁帽子人大代表申纪兰女士,胸前挂满了奖章,算英雄吧?王立军是公安部树立的打黑英雄,据说是唯一活着的公安英模,更是响当当的英雄。
  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当然不能忘记历史上的英雄烈士。从大禹比干开始,到孔孟老庄,秦皇汉武,李白杜甫,岳飞文天祥,浩如烟海的史册里,这样的英雄何止千万?法官不恶补两年历史,能不能胜任。
  这类民事案件都是个问题。
  曾经被抹黑为坏蛋的中华民族英雄,如抗战统帅蒋介石,抗日名将孙立人,新文化先驱胡适,谍战英雄戴笠,他们的人格权利是否包括在这个条文中?不承认这些英雄,那这部民法究竟是中国的民法,还是大陆执政党的民法?

  对英雄能不能分析研究批评?

  人无完人。英雄也是一样。即使在官方的宣传资料中,我们也能看到英雄人物的缺点。雷锋入伍前是个追求时尚的青年,董存瑞是有名的调皮战士,邱少云曾为国军士兵,牺牲前曾被指导员视为重点工作对象。毛岸英违反防空纪律丧生,导致志愿军司令部重大损失。至于岳飞草率鲁莽,袁崇焕心胸狭隘,林则徐不懂国际事务,孙中山曾联络日本助其推翻满清,如实描写、分析、评价这些人物,是否都算抹黑英雄?
  定性抹黑英雄,应当用同一把尺子。孔子是中国历史上公认的万世师表,世界崇敬的中华伟人,毛泽东却骂他“孔子名高实秕糠”,发动批孔运动打倒孔老二;鲁迅是民族精神象征,不幸早逝,而毛泽东1957年公开说,他如果活到今天,“要么识大体不作声,要么呆在牢里继续写”。这样的言论,算不算抹黑英雄?
  所以,所谓“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解决前述的几个问题,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线在哪里?
  这次人大会上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特别提到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把这当成一个经典案例。然而从此案认定的事实来看,无非是学者洪振快发现历史上的宣传存在各种矛盾与不合理之处,并无任何对“狼牙山五壮士”成员的污蔑、侮辱、诽谤之词,却被判侵权,而梅新育、郭松民公开辱骂洪振快“狗娘养的”,法院竟认为,这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该言论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这样公然颠倒是非的判决,是一个很坏的示范,这才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最严重的损害。

  这个法条将遗害无穷

  把特别保护某一类人的人格利益,在缺乏细致论证的情况下,就写进草案,提交大会表决,这向全世界证明了中国立法的草率,印证了外界对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橡皮图章说。中国立法机关的公信力、中国民法的权威性都将受到严重伤害,这才是最大的抹黑。
  这样的立法预示着更加严密的言论管制,更加严格地禁止批评,更加深文周纳地迫害历史学者与自由知识分子。大大小小的审查官、审判官们,将获得更加得心应手的“法律武器”。
  可以预见,下一步,保护已故领导人名誉的法规,保护现任领导人名誉的法规,都在排队等着出台了。这就回到了“公安六条”时代,当权者把不喜欢的评论与批评,都定性为“恶攻”,这不就是文革重演吗?改革开放四十年,一夜回到文革前,并非危言耸听。
  每个国家、民族都有自己的英雄,中国当然也不例外。中国的特殊在于,官方出于政治需要树立(包装)了一些英雄,这样的英雄由于经不起历史的检验,成为民间的笑料,于是官方恼火了,封号删贴之外,还要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这些“钦定”英雄。
  其实,真正的英雄是活在人民心中的,不需要官方授衔,更不依赖民法护身。文革中被杀害的林昭、遇罗克、张志新,堪称思想解放的先驱,特别是前两位,思想更加深刻和犀利。文革后张志新被追认为烈士,对林、遇仅撤销有罪判决,而在民间,这些为追求真理献出生命的先行者,永远是人民心中的英雄。事实上他们一直启蒙着后来者,激励着无数追求真理的国人。
  真正的英雄,应当是千秋功罪任人评说,史册是他们的最好墓碑,人民的评价是对他们的最终鉴定。
  不准公众评论的所谓英雄,其成色肯定有问题,早晚会油彩褪色,电镀剥落。民法再保护,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相关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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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070) (19) 评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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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shamohu1986 留言时间:2017-03-20 12:48:13

你跟gmuoruo讲道理,那就是对牛弹琴。他就是成心捣乱,骂街领钱。。。所以你要么别理他,要么痛骂他。。。

回复 | 1
作者:花蜜蜂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9 15:43:05

你不必耿耿于怀。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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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9 09:42:10

日杂,假台巴子gmuoruo不怕被骟,上次骟他的时候,找了半天,也没找到那个玩意儿。。。压根就没有。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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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9 09:39:46

【土共官员那么多,新天狱同志为何专门咒骂温家宝?】

因为温家饱最虚伪,当了婊子还要立贞节牌坊。像你这种瘟狗,就应该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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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8 13:21:04

【不敢出声】

哈哈哈哈,你也太把自己当回事了。。。哈哈哈哈。我给了老高两天时间履行他自己的诺言【删掉骂人帖】。但是,我不会没完没了等下去。骂人是最简单的事。。。不是拿你当棵葱了,明白了吗??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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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8 13:16:43

这和抹黑不抹黑无关,和你的下流有关。。。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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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BFTS 留言时间:2017-03-18 13:15:10

哈哈哈哈,谢谢纠正。反正不管事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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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FTS 回复 新天狱博 留言时间:2017-03-18 09:37:38

[评论观察员 和 日杂gmuoruo不用阉,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那个玩意儿。。。]

》新天狱啊,你的判断有所不精确!他们一个是空心的小"球球",不是实心的;另一个是小尺寸的,因为尺寸小可以被忽略的。所以说他们没有那个玩意儿......,应该不是非常到位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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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shamohu1986 留言时间:2017-03-18 08:56:43

【只有一种解释:要么你是假反共,要么他是假共党。】

同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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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新天狱博 留言时间:2017-03-18 08:54:55

不知咋搞的成了对蜜蜂的评论了。。。你知道我说的是日杂gmuor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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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7-03-18 08:45:12

【为什么会提到温家宝?新天狱同志心里一清二楚,你如先问问他,也就不至于说这种脑残话了。】

不清楚温家饱和此法有什么联系。温家饱全家贪腐还装清廉,那是事实。不然那个天津胡同串子段卫红也不会借他妈的身份证,指使当朝总理大臣的令堂像一个老妈子似的为她【代持】股票。但是,这些跟此法无关,在此不讨论温家饱。

你是护温心切,见人就咬,简直是一条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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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7-03-18 08:38:10

其实他是装笋子。那天gmuoruo自己一不小心,暴露出他用拼音输入汉字。。。是个假台巴子。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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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shamohu1986 留言时间:2017-03-18 08:34:48

看来你不了解gmuoruo。他这个人一贯是什么道理也不讲,靠骂大街吃饭的。。。还有那个正义永在和评论观察员。这些人就是一群砍破头。。。跟他们讲道理根本就是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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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8 08:29:51

【你一出现就表现出对温家宝的浓烈兴趣】

其实你对保护温家饱的兴趣最大。。。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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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评论观察员 留言时间:2017-03-18 08:27:12

哈哈哈,看来老高是不会兑现承诺了,我只好自卫了。。。

温家饱不但是贼,他一家子都是贼。评论观察员 和 日杂gmuoruo不用阉,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那个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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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amohu1986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7 23:13:14

温家宝是公众人物,当然要接受公众评判,你连这点道理都不懂吗?

你难道不是有事没事就维护袒护温家宝吗?他许诺给你什么好处让你一个反共分子如此疯狂的维护他?你真傻吗?

年年有怪事,今年特别多,一个反共分子对一个共党分子死忠,是不是很怪?

只有一种解释:要么你是假反共,要么他是假共党。

回复 | 3
作者:shamohu1986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7 20:13:08

我和你不一样,我用不着知道谁怎样,我只是关心谁说的什么。

新天狱在这里只是根据老高的文章表达他的看法和观点,不管我同意他的看法与否,我都支持他表达意见。

而你呢?你除了会骂人会扣帽子你还会点什么?

反共不要紧,也要表现出来应有的教养,像你这种动辄骂街的人万维怎会留你到今天?

你的这种泼皮无赖的本事难道是家传的么?

谈到温家宝,你好像特别不忿,情绪反应特别的大,好像挖了祖坟一样,为什么?

人常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像你这种反共到奋不顾身以至于不惜骂大街的人竟然如此维护一个人,那人恐怕也不是什么好人。

回复 | 1
作者:花蜜蜂 回复 shamohu1986 留言时间:2017-03-17 15:25:10

在老多维有人说他是中国大陆赵家人郭沫若的海外遗孤,不知道在日本还是马来,网络老评论员用繁体字,所以喜欢倚老卖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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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amohu1986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7 14:42:59

我就回你一下下。

首先,新天狱博如何,不是我所关心的,就像你是如何样的人我也没兴趣知道一样。但书大家都是网人,你也不过是个网人而已,素昧平生,劝你没事别闲的蛋疼专门琢摩别的网人,吃你自己的饭就好,别瞎操CIA的心,那种工作是要资质的,你有么?

再来,你这套专门给人贴标签的本事从何处学来?能否透露一下下?

在我看来,你的作为也像是类脑残病症发作时的状况,你首先要做的应该是看医生。

再来,老高在这里反对恶法,你在这里却如此袒护温家宝,你是不是认为温家宝也是什么英雄烈士,故而你有责任保护他不被抹黑?你这种大陆思维、拥护大陆所谓法律的人混在万维,是不是负有什么特殊使命?

回复 | 2
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7-03-17 07:07:16

中国的法律管不了美国加拿大,你们没事,继续放心地做你们想做的。美国加拿大也管不了中国的法律,急没用,反对也没用。哈哈!

应该说,队友洪振快不做声,就不会有这样的民法,是他表演出来的结果。中国民法185应该叫《PRC185洪振快法》。

嘿嘿!

回复 | 4
作者:shamohu1986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6 19:50:44

你不应该不谈观点总是骂人,这样显得你年龄不小,教养很少。

你和温家宝很熟吗?为什么你那么护着他?他有给你发薪水?

你如此明晰共党整治人民的招数,大概你还是共党派来的卧底吧?

回复 | 2
作者:评论观察员 留言时间:2017-03-16 16:06:34

新天狱骂人“阿Q嘴”,老高是不是把这个家伙封了?

回复 | 0
作者:评论观察员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6 16:02:49

【新天狱同志,此法一定会先拿你这种土共洗脑毛废品开铡:

再敢骂温家宝,土共就根据此法把你阉了!】

只要新天狱继续骂温JB一个贼,就支持把他阉了。

回复 | 1
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7-03-16 15:11:16

俺赞赏这条法律。薄熙来打了英雄模范王立军一巴掌,判无期徒刑还不够,应该加罚金十亿。

回复 | 3
作者:新天狱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6 14:54:14

至于你的阿Q嘴,我希望老高说到做到,删去gmuoruo的骂人帖。不要让大家失望。

回复 | 0
作者:俞先生 留言时间:2017-03-16 12:47:02

韩国决定部署萨德系统后,中国那些老百姓竖大标语骂韩国人,语言下流。这种骂人的人根本就不是人。骂人的人就是不讲道理的人。这种人就是专制主义者。本人非常痛恨那些骂人的人。

回复 | 1
作者:新天狱博 留言时间:2017-03-16 12:19:03

【不准公众评论的所谓英雄】

这个是伪命题。评论和侮辱是有区别的。

【保护已故领导人名誉的法规,保护现任领导人名誉的法规,都在排队等着出台了。】

这是这位公司律师的脑洞开得太大的结果。很不专业,不像一个律师,倒像一个编剧。。。

回复 | 1
作者:新天狱博 留言时间:2017-03-16 12:14:59

【这个条文设计的并不精巧】

这个我同意,可以进一步完善吗。

回复 | 0
作者:新天狱博 回复 gmuoruo 留言时间:2017-03-16 12:06:40

温家饱家族谈不上什么英烈,他们是汉奸的后代。。。

至于你的阿Q嘴,我希望老高说到做到,删去gmuoruo的骂人帖。

回复 | 1
作者:新天狱博 留言时间:2017-03-16 12:03:59

【只保护一部分人的民事利益,这样的民法,全世界都找不出来。】

这是不对的。例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交通处罚未能及时交付罚金者,可以被关进监狱。这条法律明显对穷人不利,是保护富人的法律。美国这样的保护富人的法律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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