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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的博客  
你未必能看到很喜歡的觀點,但一定會進入挑戰性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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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一個案例故事:美國司法審查權由來 2015-09-28 09:16:28
    根據美國憲法設計,為保障公民權利和限制政府權力,史無前例地將國家權力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民選參眾兩院組成的聯邦國會、民選總統所領導的行政系統、及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在內的司法體系。彼此獨立,並互相制衡。但最初司法權處於弱勢……


    老高按:人類往昔,有許多年代,給我們留下的印象是死氣沉沉,數百年冒不出幾粒灼目的火星(可能當時的人還是活得有滋有味的?只是今天的我不知道而已);又有許多年代,則讓人一提起來眼前就是一片刀光戰火,只聞見令人窒息的煙嗆血腥——歷史的車輪,時而在泥沼中深陷停滯,時而又在崎嶇山路上剎車失靈,東倒西歪地往深淵狂奔。我曾經看到過一個統計,自有人類記載以來,在彼此殺戮中死於非命者的人數,超過自然死亡的人數。嗚乎哀哉!
    但也有些年代,人類的智慧精神經過長久的蓄積,集中爆發出來,使文明推開一扇新的大門,躍上一個新的台階。
    在我看來,十八和十九世紀之交的四十年(1770~1810),就是這樣的年代:在新大陸,一兩代人的時間裡,從反英獨立戰爭到制憲建國,一系列振聾發聵的治國原則確立起來,一系列破天荒的制度創設出來——固然其中有是過去數百年到數千年緩慢發酵,給美國的國父們提供思想資源,但更多的根本就前無古人,必須篳路藍縷地草創。
    主權在民、天賦人權、人人平等、憲法至上、共和政體、三權分立、權力制衡、司法獨立、聯邦體制、政教分離……等等。其中很有一些內容後來進入被稱作“普世價值”的遺產,垂範百世,給整個世界樹立表率,澤被五洲後代。
    這些內容,我們今天耳熟能詳,張嘴就來,但是在當時,每一個制度設計,包括其細節,“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嗎?不是。是自己頭腦里固有的嗎?不是。”(老毛語錄)都來自當時美利堅民族尤其是其精英們的實踐、爭辯、博弈。這個道理本不難懂,但我驚訝、艷羨甚至嫉妒的是,何以美國的國父不是一枝獨秀,而是能在這個時代成批成批地湧現,基本上是同齡人,一出就是幾十個、幾百個!
    我今天之所以發這番感慨,是因為讀到楚寒娓娓講述美國開國之初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故事,重點是他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率領他的幾位同事,做出了裁決,第一次宣布了由議會兩院通過、被政府執行的聯邦法律,因違憲而無效。此舉夯實了憲法至上、三權分立的原則制度,在與政府和議會的關係中確立了司法的恰當地位。這對美國的長治久安確實影響深遠。
    此文相當長,有三萬多字,但故事講得搖曳多姿,還算容易讀。我將最後一節介紹馬歇爾夫婦晚年生活和中間講述其禱告的文字刪去,以突顯主題,文字簡潔。此文體裁當屬歷史紀實文學,有些描寫和對話,料想出自作者的懸想,但基本史實應是基本靠譜的。


精妙絕千古一案
“偉大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故事
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始末
楚寒,《縱覽中國》


前言

    十八世紀下半葉的美國獨立革命,既是世界範圍內首次大規模的殖民地爭取民族獨立的戰爭,也是人類歷史上一個民族以人權理論建國的首次嘗試;既是一場追求自由、平等和基本權利的民主運動,也是一場革除舊弊、創立新制的制度革命。故此,在文明的意義上,這場革命不單導致北美殖民地從此脫離英國而獨立建國,並且在北美終結了君主的專制權力,開創了現代憲政民主制度的先河,讓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人權等價值變成了全新的政府準則和社會規範。
    短短數十年間,在從反英運動、獨立戰爭到制憲建國的艱辛歷程中,一系列在當時驚世震俗甚至前所未有的原則得以確立:主權在民、天賦人權、人人平等、憲法至上、共和政體、三權分立、權力制衡、司法獨立、聯邦體制、政教分離、普選代議,等等。在這片原本蒙昧、落後、動盪不安的北美大陸上,年輕的美利堅民族積蓄了豐厚的思想資源,創設了一種垂範百世的制度,讓整個世界為之驚嘆,讓子孫後代為之受惠、引以為傲。
    然而,這個新生的聯邦共和國的諸多制度尚不夠完善,在公民權利、政治體制設計上並不盡如人意,甚至存在着相當嚴重的缺陷。
    直到十九世紀初葉,美國的憲政體制運作仍處於摸索階段,一些制度性的弊端日益凸顯,國內一眾有識之士對此憂心忡忡。這其中,尤以司法領域最為顯著。
    根據1789年美國憲法的制度設計,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合眾國破天荒地將國家權力拆開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由此,創建了“三權分立”的憲制架構:由民選參眾兩院組成的聯邦國會、由民選總統所領導的行政系統、以及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在內的司法體系。三權完全平等,彼此獨立,並且互相制衡和監督。

    可是,在建國初始的一段時間,司法權一直處於弱勢地位,既沒有足夠的權威和獨立性,又缺乏有效制約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手段,聯邦最高法院在國會和總統面前顯得無足輕重,甚至連個像樣、單獨的辦公樓都沒有。為此,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臨卸任時還曾抱怨道:“在一種有着巨大缺陷的制度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缺乏必不可少的活力、份量和尊嚴。”
    為了改變這種局面,達致完全的司法獨立,使司法權能有效地制衡其他公權力,讓聯邦最高法院在憲政體系的大廈中擁有一席之地,進而實現徹底的三權分立和憲政主義,早期的美國走過了一條艱難而頗費周折的道路。這期間,不少通達治體之士付出了心血和努力。   
    本文所要講述的故事的主角,即是早期美國史上這群通達治體之士當中的重要一位,一個美國司法界神話一般的人物,同時也是一個美國憲政史上不可忽視的人物。
    這個人,就是美國第四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

    身為第四任美國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與許多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同的是,他並不是一位職業法律人,也沒有受過正規的學院式基礎教育和法學教育,而是一位有着豐富的職業經歷和人生閱歷的學者型幹練人物。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他的職業生涯涉歷軍隊、律師、州議會、聯邦國會和聯邦政府等,實可謂履歷頗豐。正是這些在軍、政界和立法機構的歷練,既讓他躋身於美國的開國元老之列,又為他後來成為一位偉大的大法官奠定了堅實基礎。
    在1775年春獨立戰爭第一槍打響的時候,年僅19歲的約翰·馬歇爾投身軍旅,參加了當地的民兵組織,後來加入了大陸軍,直至擔任上尉軍官;25歲時他從軍中退役,隨後進入威廉·瑪麗學院短期學習法律數月,不久後取得弗吉尼亞的律師資格,成為一名開業律師;27歲時他被選入州議會,從此步入政界,先後擔任州議會議員、聯邦外交特使、聯邦眾議員,在州內成為弗吉尼亞批准憲法運動的領導人之一,在聯邦層面成為支持聯邦黨人觀點的重要政治人物,直至45歲那年他出任美國的第四任國務卿,成為約翰·亞當斯總統內閣的首席閣員。
    然而,更讓他大展宏圖乃至讓他青史傳名的,是他擔任國務卿之後的大法官生涯。對他而言,這是一個充分施展才能、抱負和政治理念的舞台。
    從1801年出任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到1835年病逝於任上,約翰·馬歇爾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職長達三十四年,成為美國有史以來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在這三十四年間,最高法院總共審理了1215宗案件,發表了1106份判決書,其中有62宗案件涉及到憲法問題,馬歇爾本人撰寫了其中的519份判決書,其中包括44份關涉憲法的判決書;在其任職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以聯邦最高法院名義所發表的法庭意見,幾乎完全是馬歇爾的意見,其執掌最高法院的三十四年裡,該院的最終意見只有八次與他的意見相左,以至於有評論者認為:“在最高法院的整個歷史中,這樣的主導地位絕無僅有。”

    通過這些司法判決,馬歇爾主導的最高法院改變了建國初期司法權弱勢的局面,使得司法權提升為能夠制衡其他公權力的第三種權力,最高法院也成為美國政治體系中與立法和行政部門並列的、強而有力的第三大部門,並且擁有了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此後,最高法院不斷地根據時事解釋着憲法,指引着美國社會在憲法的精神下往前邁進,逐漸地,最高法院成為合眾國“法治與公正的守護神”;用傳記作者查爾斯·霍布森的話概括說:“馬歇爾和他的同事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通過這些司法實踐,馬歇爾將紙上的憲法文字,變成了社會中真實可感的憲政,從而奠定了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基石。美國的司法獨立正是在馬歇爾的任期內得以成形,憲法中的三權分立原則也由此得到鞏固。後人普遍認為,正是馬歇爾執掌最高法院期間與行政權、尤其是與托馬斯·傑斐遜、詹姆斯·麥迪遜等總統之間的政爭,才合力造就了美國基本的憲政格局,使得美國的政治體制日益走向完善。為此,馬歇爾在美國歷史上贏得了“偉大的首席大法官”和“華盛頓之後的第二人”之美譽,當代美國學者、傳記作家簡·愛德華·史密斯如此評價道:“如果說是喬治·華盛頓創建了美國,那麼,是約翰·馬歇爾確立了美國的制度。”

    在任內,約翰·馬歇爾主審過許多對美國憲政制度有着重大意義的案件。
    這其中,最有名的是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副總統伯爾叛國案、大法官蔡斯彈劾案等。
    在這幾個案件當中,馬伯利訴麥迪遜一案堪稱經典。它是美國確立最高法院審查合憲性的第一案,也是司法實踐中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案例,對後世有着極為深遠的影響。
    今天,幾乎各國所有的憲法課程,一開始都會提到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當今世界上的立憲民主國家,也都將這個經典的案例奉為制衡之源。

    生逢建國初始,立身於體制尚存弊陋的時代,馬歇爾以自己的法政信念、德能和才略支撐起了一個新生國度的憲政大廈。三十多載的首席大法官生涯,是馬歇爾一生最具創造力也是最有成就感的時期,執掌國家最高司法部門的他,把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法治理論和政治哲學付諸現實,在這個尚顯稚嫩的共和立憲制國家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時也使新大陸率先採行的一些政治原則得以健全,對合眾國的法治建設實有篳路藍縷之功,猶如在一片荒蕪的田土上着力墾殖,開拓進取,盡心竭力,最終以法治奠基者和偉大的大法官的形象載入史冊。
    這就難怪,在美國不論是在法律界還是歷史學界,在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歷史功績所作的歷次評估中,馬歇爾永遠是獨占鰲頭。如今,在最高法院首層陳列的院史博物館中,唯有他一人被塑造成了一座全身的銅像,而其餘所有大法官的雕像都只有半身。當訪客走進最高法院的一樓大廳參觀時,總會在大廳最顯眼的位置看到這位大法官沉穩的坐姿,仿佛仍端坐在審判席上正審理着一樁案件似的。
    為此,我,一個法學專業出身、近年來流連於美國早期歷史的研究和寫作之中的後代學人,自是不會錯過美國法治史上這樣一位楷模性的歷史人物。於是,我十分留意去搜集有關他的歷史資料,以便對這位美國早期大法官的生平、事跡和主審案件有個大致的清晰的了解。我曾經在故國從事過法律職業五年多,在一個法治闕如的執業環境中跌跌蹌蹌,那段不算短的法律職業生涯算是嘗盡了辛酸與磨折,所以每當我接觸到這樣的一些史料時總是百感交集,心裡翻騰着悲喜交加的諸般情緒。
    穿梭在案頭成堆的史料叢中,被這位兩三個世紀前的歷史人物吸引着,被這些歷史上一幕幕動人的場景感動着,今天,我覺得已經有必要來談談這位大法官的故事、以及他所主審的那個經典案例了。



    公元1800年。
    那一年,既是又一個新舊世紀交替的轉折點,也是美國早期歷史的轉折點。
    就在人類告別十八世紀、迎來十九世紀的那一年,美國舉行了一場劃時代的總統大選。
    那場總統大選,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有組織的兩黨對峙的競選。那場選戰,發生在當時執政的聯邦黨和最大的在野黨——民主共和黨之間。聯邦黨的獲提名人,是64歲的時任總統約翰·亞當斯,他的競選搭檔,是54歲的聯邦外交特使查爾斯·科茨沃思·平克尼;而代表民主共和黨披掛戰袍的,是兩位政壇上的重量級人士,一位是57歲的該黨創黨領袖之一、時任副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另一位是44歲的聯邦參議員阿龍·伯爾。選戰從四月進行到十一月,雙方陣營鏖戰了大半年,亞當斯和民主共和黨候選人的得票交替領先,選情一直處於膠着狀態,讓選民看得驚心動魄。
    到了十二月上旬,隨着最後一個州——南卡羅來納州的開票,選舉結果終於塵埃落定:民主共和黨候選人以領先8張選舉人票的優勢,擊敗尋求連任的約翰·亞當斯,當選美利堅合眾國第三任總統。一眾共和黨人不禁喜躍捨瑁逗簦骸傲畹懲炅耍 薄ⅰ翱植勞持我丫崾裰鞴埠偷氖錒庹傭秸瓜鄭淹氛蔚囊踉疲娉課砥摺!包/span>
    另一廂,聯邦黨人陣營卻是籠罩在一片愁雲之中。他們原以為憑藉執政資源和力量優勢,可以打贏這場選戰,延續執政地位,卻沒想到會以微弱之票敗北下來。聯邦黨人實在是咽不下這口氣,不甘心將執政權拱手讓人,一些黨內活躍分子蠢蠢欲動,尋機翻盤。一時間各種傳聞滿天飛,有人說聯邦黨正在謀求組織重新選舉,或者讓參議院臨時主席擔任下一屆總統;有人說聯邦黨正策劃讓那些支持亞當斯的州退出合眾國,宣布獨立;甚至有傳言說,聯邦黨已考慮要動用軍隊,以防政權落入傑斐遜這樣一個“自然神論者、無神論者、基督徒之敵、法國雅各賓派的同路人”的手中。
    歷史,突然間走到了令人莫測的關頭。

    環顧當時的世界,各國政權的更易,往往是通過暴力手段、政變或戰爭達成的。就拿時隔不遠的法國大革命來說,從波旁王朝的被推翻,到立憲派的上台,到吉倫特派的掌權,到雅各賓派的專政,再到熱月黨人的政變,期間伴隨着無休止的兵燹、火攻、騷亂、流血、斬首和斷頭台。在國內,四年前喬治·華盛頓總統任期屆滿之際,將權力移交給了在大選中獲勝的約翰·亞當斯,屬於同一政治派別內的繼承和轉移,因此政權交接過程比較平和、順利。可如今,政權真的要從己方轉交到成天吹毛求疵的反對黨手中,聯邦黨——這個合眾國的開國政黨,會如期交出國政大權、甘願下野嗎?1800年的美國,能否實現歷史性的首度政黨輪替?合眾國的共和憲政體制能否經得起今次的考驗?這讓不少民眾、尤其是民主共和黨人的心中充滿了疑慮。
    然而,局勢的發展出人意料。
    選後不久,經過了一番黨內論辯,聯邦黨發表公開聲明,宣布接受敗選結果,願意接受美國人民在這次大選中所作的決定,並表示未來會扮演好在野黨的角色,繼續為美利堅這塊土地貢獻心力。
    當天,身兼現任總統和聯邦黨下屆總統候選人雙重身份的約翰·亞當斯提起了筆,寫信給民主共和黨的最高負責人之一詹姆斯·麥迪遜,祝賀民主共和黨的候選人當選下一屆總統,並祝願新任總統未來能夠成功地領導這個國家,帶領美國邁向新的世紀。
    亞當斯的這封公開信在諸多報紙上刊載,不日間就傳遍了城鎮鄉村,到處都看得到人們在傳閱,在談論,在一些聚會場所被人一字一句地大聲念出來。此時,民主共和黨的兩位候選人——傑斐遜與伯爾,兩人獲得的選舉人票數相同,均為73張選舉人票,直到翌年二月,才由眾議院進行了長達36輪的投票,最終傑斐遜勝出,伯爾成為副總統。
    美國實現了史上首次和平的政黨輪替。
    由此,年輕的立憲制共和國經受住了一個新國家可能會遇到的最嚴峻考驗。
    這樣的選舉結果,為美國日後的兩黨制奠定了基礎,開啟了合眾國的民主新時代。
    這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一個掌握執政權的政黨主動接受選舉上的失敗,將國家權力和平移交給了它的反對黨,或者說,在野黨。這個年輕的北美洲國家,再次吸引了全世界的驚異而讚嘆的目光。
    12月的首都華盛頓,天氣涼冷而微潮。已是入冬的時節,天空常常比較陰沉。

    約翰·亞當斯的心情,如同這初冬的天氣一樣抑鬱、低落。




    毫無疑問,在這場歷時大半年的選舉過程當中,最難受的人莫過於現任總統約翰·亞當斯。
    這大半年來,亞當斯的內心,時常充滿着不安和憂慮。有時候他在想,這大概是從當初赴任總統那一天就已註定了的。他一直覺得,自己這個總統當得總是不能隨心遂願,很多時候像是被捆住了手腳,現在呢,身為候選人卻不能完全主導選戰,比傀儡也好不到哪裡去;以前受着黨內魁首的欺凌,現在來自黨內的壓製絲毫沒有減少,再加上政治對手鋪天蓋地的攻擊,在這種內外夾攻之下讓他身心交瘁,時不時就會出現緊張性頭痛;以前他總是擔心自己不能勝任總統的職位,現在則是擔心輸了大選無法連任,勢必將成為史上首位連任失敗的美國總統;以前他總是在為黨內的不團結而煩心,現在他憂慮的是,一旦這次敗選了,自己所效力的這個黨還有沒有機會重返執政,甚至會不會走向瓦解,而從此永遠地從美國的政壇上銷聲匿跡?
    然而他自己也沒有答案。他無法預測未來的事。這麼一想,他更加不安了。
    回首這四年的總統生涯,他簡直就是在驚濤駭浪中度過的。雖然在整個北美革命期間他一直都是奮勇當先,在撰文著述、鼓動風潮、法庭辯論、議席演講、出使結盟等事務上屢建功勳,堪稱獨立運動的急先鋒,合眾國的開國元勛,可是在治理政務方面卻沒有多少實踐經驗。
    四年前,他的上司華盛頓總統出人意表地宣布放棄競選連任第三屆,他在倉促之間被黨內推上前台,競逐大位,在以微弱票數當選履職後,他不由得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生怕走錯了一步,從而釀成無可挽回的差錯。令他氣惱的是,他的內閣成員大多俯首聽命於亞歷山大·漢密爾頓,那個聯邦黨的創立者和黨魁,迫使得他不得不花費時間精力來安撫漢密爾頓,就算是這樣,他的任內施政仍處處受到掣肘,讓他時常對天長嘆。
    更讓他嗟嘆的是,一轉眼他的總統任期已接近尾聲了,在將近四年的這一屆總統任期內,他在內政、外交上均無顯著政績,這成了他競選過程中最大的軟肋。他清楚地知道,在國會的黨團會議上,提名他為下屆總統候選人是頗為勉強的,會後漢密爾頓在暗地裡曾遊說數個選舉人,要這些人放棄原本會投給他的票,意圖策劃使他的競選搭檔平克尼當選總統。不但如此,漢密爾頓還專門撰寫了一本名為“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先生的品德與性格”的小冊子,四處散發,攻訐他是“偏狹的、卑鄙的、自私的、反覆無常的、古怪的、急躁的和嫉妒的人”,說他“不具備管理政府的才幹,其個人品質有巨大的本質的缺欠,不勝任總統這一職務。”
    至於他的政敵,對他的攻擊就更激烈了,民主共和黨人在各種場合詆毀他,將他描繪成一個“白痴、偽君子、罪犯、不相信人民的專制暴君和不列顛君主國奴顏婢膝的崇拜者”,指責他“背棄了對共和政體的承諾,渴望君主政體”,尤其是他於1798年簽署的“關於處置外僑與煽動叛亂的法案”等四項法案,被形容成乃是“嚴重摧殘民權的法案”和“聯邦政府無視州權的行為”。
    而他,身為諾大一個合眾國的國家元首,竟很少有機會能為自己辯解。就算他偶爾抓住機會反駁這些指控,對自己任內的施政舉措稍稍加以申辯、解釋,公眾似乎也沒有多大的耐心認真聽進去。
    這些紛紛擾擾的聲音不時縈繞在他的耳畔,讓他心亂如麻。每當這個時候,他唯有一遍遍地回味小時候父親給他的忠告,我的小約翰,你要意志堅強,要無所畏懼,他才能夠不至於頹喪下去,而後再花上一點時間來調整情緒,以便重新振作起來。
    就這樣的,這大半年來,他的情緒忽高忽低,然而終究是痛苦多過振發的。

    亞當斯的痛苦,在12月3日這一天達到了頂點。這天,競選總部消息傳來,他以八票之差輸掉了這場選舉,宣告競選連任敗北,頓時成為史上第一位連任失敗的美國總統,勢必也將成為聯邦黨內的眾矢之的。到了晚上,又傳來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他所深愛的次子查爾斯·亞當斯因酗酒過度身亡,年僅三十歲。這雙重打擊讓他幾乎不堪承受,那一夜他憂沮如煎,寢不成寐。
    數日後,坐在白宮的總統辦公室里,亞當斯強打起精神,投入到日常工作中去,他對自己說,我必須盡職到任期的最後一刻。他是在上個月的頭一天,與夫人艾碧蓋爾·史密斯一道從費城入住白宮的,由此他成為首位入住白宮的美國總統。他很滿意這處新的官邸和辦公場所,遺憾的是,在這兒他僅能再住上幾個月,就得搬離出去,讓位給白宮的新主人了。
    此時的白宮,歷時八年的施工才剛剛竣工。白宮的四周還沒有種植樹木,外面尚沒有圍牆或其它遮蔽建築,也沒有可供總統夫婦散步的花園。白宮的內部還沒有裝修和布置就緒,主要的樓梯尚未建好,牆壁還是潮濕的,每天都要燒數捆柴火,以便烤乾牆壁。在寬敞而尚未完工的東廳里,還沒有擺設好家具,室內空蕩蕩的,夫人艾碧蓋爾就將它作為晾衣房,來晾乾第一家庭的衣服。搬住進來不久,艾碧蓋爾就因為室內寒冷而壁爐缺乏薪柴,她的風濕症復發了,她只好減少自己作為第一夫人的各種活動。
    以前住在費城的官邸時,亞當斯有時會外出遊泳、滑冰,偶爾還會背上獵槍到野外或森林裡去打獵。來到白宮這一個多月以來,他實在沒有心情去從事這些戶外運動,每天的日程被公務排得滿滿的,頭腦中想的最多的就是競選的事務。
    現在,選戰業已落幕,選舉結果已經揭曉,他的頭腦中仍然在想着公務,在忙着公事,白日裡幾乎沒有一刻停歇。只是,如今在他頭腦中念茲在茲的,是另外一件事,一件在他心目中頂重要的事,在他看來,此事攸關合眾國未來的前途命運。
    是的,合眾國的前途命運在他心目中占據着最重的份量,與之相比,他能不能連任倒在其次了。亞當斯與他的同時代大多在獨立革命中湧現出來的政治菁英一樣,當初投身政治並不是為了名利,而是出於滿腔的報國熱忱,和對這片土地對這個民族的歷史責任感。
    此外,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身上還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有着屬於自己的一套從政理念和政治理想,或者說,對這個國家的制度建設有着自己的想法,並且對之恪守不渝。而亞當斯,這個被許多同時代人尊稱為“政治哲學家”、“權威哲學家”的學者型革命領袖,自然是有着深厚的政治學養、以及自己獨到的政治哲學,民主共和黨人抨擊他“陰謀使自己的兒子們成為這個國家的諸侯和貴族”,不過是聳人聽聞的選舉語言罷了,實在是當不了真的。
    擔任總統近四年,他在儘可能地將自己的政治理念付諸於施政當中,可是效果並不盡如人意,四年任期快要屆滿了,如今最令他憂心忡忡的,是合眾國的司法現狀,目睹司法權的弱勢、司法的不獨立,如今他幾乎是無日不耿耿於懷。
    窗外的天空還是那麼灰朦朦的,盡顯蕭颯的景象,看來這會是一個寒冷的冬天。他從坐椅上站起來,在辦公室里來回走動着,思忖着,越想越覺得,在剩下不長的任期內,他該做點什麼了。想如今,我的政治對手在總統大選中獲得勝利,在今年國會參眾兩院的選舉中,他們民主共和黨人也贏得了多數的席位,那麼,在當前我們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導權的情境之下,我這個現任元首,我們聯邦黨人,也只有在司法領域能為這個國家發揮點作用了。為了彌補合眾國政治體制上的缺陷,將一個良好的制度留給子孫後代,就算我因此而背上罵名,惹惱民主共和黨人,也在所不惜了。
    自投身反英運動以來,他向來是個行動派,現在既已思慮成熟,他就決心付諸行動了。只是,他在等待着時機。

    時機來了,春天的腳步也近了。兩個月後,1801年3月,被人們看作“失敗者”的約翰·亞當斯以總統身份,向國會正式提出司法改革的倡議。
    2月13日,國會通過了一項名為《1801年司法條例》的法案,將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從六名減為五名,這樣做既是為了防止出現判決僵持的局面,也是為了減少下屆總統傑斐遜提名他的黨人——民主共和黨人——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機會。
    不久後,趁民主共和黨籍新總統上台和新國會上馬之前,由聯邦黨人所控制的國會,又通過了亞當斯提議的、由《1801年司法條例》衍生出來的另兩部關於聯邦法院組織的法案。一部名為《巡迴法院法案》,另一部名為《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由此增加數十名司法官員的職位,以便讓更多的聯邦黨人進入司法部門。
    這兩部法案通過後,法案中新增設的58個法官職位,亞當斯總統全部提名和任命了聯邦黨人士擔任。
    由於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奧利弗·埃爾斯沃思因健康惡化原因,已於兩個月前辭職退休,歷史給了亞當斯一次提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機會。亞當斯心想,這既是他任內最後一次提名美國最高司法官員的機會,也是一次在司法領域進行革新的機會,他得提名一位德尊望重而堪當此重任的黨內人士。他將時下政壇上的重量級聯邦黨人士全都想了個遍,思前想後,他想到了一個人,最後下決心將這個人作為他的提名人選。
    時間將證明,這是一次對美國歷史影響深遠、意義重大的提名。
    此人,即是45歲的時任國務卿、來自弗吉尼亞州的資深政治人物——約翰·馬歇爾。



    現在,讓我們將目光投向美國東岸福基爾縣的日耳曼敦。
    這是弗吉尼亞州東北部一處偏僻、幽靜的村莊,幾乎可以這麼說,如果不是因為約翰·馬歇爾,它大概不會為世人所知悉,進而吸引來自四面八方的遊客。2007年,這個村莊裡的約翰·馬歇爾農場莊園故居,被列入美國國家史跡名錄中,成為當地的一個重要地標。日耳曼敦的附近有條河流,名為拉帕漢諾克河,就像一幅頎長明秀的絹綢,晝夜不息地緩緩流淌。
    1755年,也即獨立戰爭爆發的20年前,約翰·馬歇爾就出生在日耳曼敦的一個一層半結構的小木屋裡。後來,這裡被闢為“約翰·馬歇爾出生地公園”,它是福基爾縣的第一個公園,逐漸地,成為遠近聞名的一處名勝之地。它的有名,一來是因為,曾有一位偉大的美國大法官誕生於此;二來是因為,這一帶擁有豐富多樣的留鳥和候鳥,尤其是各色蝴蝶成為一景。其中最受鳥類攝影愛好者鍾愛的有兩種,一曰武鎧蛺蝶,又名蓬萊小紫蛺蝶,多為黃褐色胸腹部,銀綠色翅面;一曰鳳尾蝶,又名東方虎鳳蝶,蝶身可見數條黑色虎斑紋,前翅外緣鑲有一排黃色斑點。每當天氣和暖的日子,總會看到成群的蝴蝶翩然舞起輕盈的翅膀,或在花叢上飛繞,或在花卉間休憩,五彩斑斕,煞是美艷。
    小馬歇爾出生在一個北美早期典型的農民家庭,以務農為生,為了尋找適於耕作的土地而不斷地搬家。他們家移居到日耳曼敦,也就是一年前的事。
    小馬歇爾的父親,托馬斯·馬歇爾,是個勤勞的農夫,也是一個涉獵甚廣的多面手,無論是墾荒、耕種還是收割,都是一把幹活的好手,除了農活之外,父親還受僱於福基爾縣當局,從事勘測員、地產經紀人等工作,為此獲得豐裕的收入,用以維持全家生計、培育子女。他的母親,瑪麗·艾沙姆·基思,是個勤快而又知書達禮的家庭主婦,其娘家乃是弗吉尼亞的一個名門望族。這是一個子女甚眾的熱鬧家庭,托馬斯·馬歇爾夫婦總共有十五個孩子。身為家中的長子,小馬歇爾下面有八個妹妹、六個弟弟,此外,還有幾個表兄弟姊妹與他們生活在一起。
    在小馬歇爾出生後幾年,他們家又一次地搬家了。這一次,是移居到距日耳曼敦西南方向約三十英里的一處山谷。在這兒,小馬歇爾度過了他的童年和少年時代,漸漸地長大,成年,一直居住到了十八歲。
    這個新家地處弗吉尼亞的邊疆,可以說是地廣人稀,更加荒僻。然而,小馬歇爾卻十分鐘愛這種置身山野、貼近泥土、親昵大自然的生活環境。他喜歡在深山密林里奔跑,在田間野地上蹦跳,在房前屋後與小夥伴們擲鐵環,還常常獨自一人徒步穿越附近的林野。
    小時候的生活環境,在馬歇爾身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在同齡孩子當中,他顯得較高且瘦,當一群孩子在一起玩耍嬉鬧的時候,他就顯得格外靈巧、敏捷、身手矯健。在這種邊陲村野的環境中長大,加上喜好各樣的戶外活動,使馬歇爾從小就養成了簡樸、靈巧、堅韌不拔的性格,也讓他那瘦瘦高高的身體內,蘊藏着充沛的精力。在少時玩伴和同齡孩子的眼中,小馬歇爾有着“靈敏的身姿、很好的幽默感,以及一雙黑色的眼睛,看上去是那麼敏銳、聰穎而性情隨和,經常是一副滿面笑容的樣子。”
    少時的馬謝爾既是一個貪玩好動的“野孩子”,也是一個愛好讀書的“書蟲”。他的雙親非常重視孩子們的教育,從小在家裡,父親親自教他和弟妹們閱讀、寫字、算術、講故事給他們聽,他和弟妹們深受父親愛好文學和歷史的影響;有時,父母會請家庭教師到家裡來教孩子們。值得一提的是,小馬歇爾曾接受住在他家的教區牧師詹姆斯·湯普森一年的教育,他很是喜歡這位教區牧師的教育方式,跟着這位老師學了不少知識。後來,父母又送他到外地一家著名的私立學校就讀,那段離家在外的求學生涯,培養了他的獨立生活能力,也使他獨立自主學習的能力大大提高。
    說起來,小馬歇爾所受的教育並不系統,有點零散,可是卻相當嚴格,甚至有些刻板,這讓他一度頗為不悅。但同時,也使他打下了堅實的知識功底,使他長大了之後受益匪淺。更重要的是,他逐漸地找到了讀書的樂趣,也就越發喜歡上學習、流連於書籍叢中了。在諸多課程當中,他最喜愛的是文學,因此通讀了不少古典文學名著,他非常喜歡英國詩人亞歷山大·蒲伯的作品,無論是蒲伯的田園詩、哲理詩還是諷刺詩,甚至蒲伯翻譯的荷馬史詩,他全都喜歡,前前後後不知道讀過多少遍了。
    18歲那年,父親在鄰近的橡樹村購置了逾千英畝的土地,隨後營建了一座農莊。在這個依山傍水的新家裡,正值青春年華的馬歇爾開始學習法律,他懷着極大的興趣和熱情鑽研法學知識,漸漸地,他發覺自己喜愛法學尤甚於文學。一次,他找到了一本剛剛在北美殖民地出版的、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的代表作《英國法闡釋》,頓時如獲至寶,然後在家中仔細研讀,一下子竟愛不釋手,由此他對英國的普通法有了深刻的、進一步的了解。  
    這時候,作為一名日後將以其法庭裁決深刻影響美國法治進程的法學家最初的法學素養,正在慢慢地形成。這時不但他的父母希望他今後能成為一名律師,連他自己後來也這麼說:“從少年之時,我便已註定是當律師的了。”

    等到20歲時,時代的軀身從疾風中伸出它的手掌,緊緊抓住了這個瘦瘦高高而好學深思的農家青年的心靈。1775年春,獨立戰爭爆發了,北美走上了以武力反抗宗主國的道路,馬歇爾聞之奮袂而起,毅然參加了當地的民兵組織,自此加入武裝抗英的隊伍。翌年,他加入了大陸軍的弗吉尼亞第三團,先後參加了布蘭迪萬河、福吉谷、日耳曼敦、蒙茅斯等戰役,在軍中,他還一度受命兼任副軍法官,協助處理軍中與法律有關的事務,包括裁決軍營中的糾紛。直到1780年退役,他隨部隊先後轉戰於弗吉尼亞、新澤西、賓夕法尼亞及紐約等州,奮戰疆場,久歷風塵。
    這段近五年的軍旅生涯,對他日後的政治和法律生涯帶來了深刻的、久遠的影響。他目睹了大陸軍中各州各行其是、建制混亂、協調不暢、缺槍少糧的糟糕局面,以及邦聯議會的軟弱無力,由此他深深地體會到,北美需要樹立一個強大而統一的聯邦權威,需要一個強有力且富有效率的中央政府,這樣才能維護北美的自由和民主,並且對美國未來的發展和強大至關重要。多年以後,馬歇爾深情地回憶道: “我作為一個弗吉尼亞人參加了獨立革命,鬧完革命後變成了一個美國人。這種感受是如此地強烈、徹底,已經成為我身心的一個部分。”

    25歲那年,馬歇爾從軍中退役。他決定繼續學習法律,於是前往歷史悠久的威廉與瑪麗學院就讀,師從美國的第一位法學教授、曾任弗吉尼亞法官的喬治·威思,這位教授也是傑斐遜當年的老師。威思教授指導馬歇爾學習普通法的基本原理和先例推理的觀點,尤為難得的是,威思教授還引領馬歇爾學習一些政治哲學的知識,並啟發馬歇爾去思考政治哲學與法學之間的關係。然而,由於個人和時局的原因,馬歇爾只在這所著名的小型公立大學中修讀了短短的三個月,就離校返回家鄉了。所幸的是,不久後他就取得了律師從業資格,並加入了福基爾縣當地的律師公會,成了一名開業律師。
    1782年初,當上律師尚不足兩年、但業務開展得頗為紅火的馬歇爾,從家鄉移居弗吉尼亞的首府——里士滿。這位青年律師的到來,引起了弗吉尼亞法律界乃至政界的矚目。
    翌年,馬歇爾與小他十一歲、相戀兩年多的瑪麗·安巴拉小姐結為連理,從此開始了這對夫婦感情篤深、長達近半個世紀的婚姻生活。瑪麗·安巴拉的娘家在里士滿頗有名望,她的父親擔任過弗吉尼亞的州財政部長,馬歇爾與她的結合,使得這個青年律師得以出入本州的社會名流中間,對他的律師事業助益非淺。
    婚後,馬歇爾的律師業務更上了一個台階。他代理了很多商業和不動產的案件,為他的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服務,當他獲悉許多參加過獨立戰爭的老兵在經濟上受損,於是努力為那些老兵爭取退休金和土地許可權,隨着案件越辦越多,他的業務能力越來越強,他的收入、名聲和社會地位也與日俱增,逐漸地他在弗吉尼亞法律界聲名藉甚,直至出任弗吉尼亞律師公會的領袖。
    隨着律師事業的不斷進展,馬歇爾也同時投身於政治事務。他先是在家鄉福基爾郡競選州眾議院議員,當選後,陸續擔任州眾議院的法院委員會委員、國防委員會委員、州行政評議會委員;後來,他又在里土滿所屬的亨利哥郡當選州眾議員,並被選為弗吉尼亞州批准聯邦新憲法大會的代表。
    再後來,他進入聯邦政府層面擔任一系列要職,包括聯邦政府外交特使等;43歲時,前總統喬治·華盛頓親自遊說他參加國會選舉,其後,馬歇爾在選戰中擊敗了民主共和黨候選人克洛普敦,當選聯邦眾議員;兩年後,他出任約翰·亞當斯總統內閣的首席閣員——美國第四任國務卿。
    在十九世紀的最後二十年中,這位名聲日隆、收入優渥、婚姻美滿的青年律師,逐漸成為弗吉尼亞政界乃至聯邦層面的一位要員,一名聯邦主義者,在諸多政治事務上積極參政,提出議案,建言發聲,四處奔走,言論舉措攸關合眾國前途。如果說在那個風雲激盪的時代,許多有志青年均熱衷於參與政治活動,希望為國效力甚或建功立業,那麼,馬歇爾的投身政治則純樸且務實得多,乃因為在他內心,始終懷揣着一系列清晰的、堅定的甚至有些超前的法政理念,那就是:憲法至上、聯邦主義、司法改革、確立聯邦司法審查制度、建立一個獨立的聯邦司法系統、最高法院應成為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者、州與聯邦衝突的最終裁判者等。為此他不辭辛勞,在各種場合不停發出自己的聲音。
    這樣的一些超前理念,這位出身弗吉尼亞法律界的政治活動家的金玉之言,將會在未來被合眾國誠心聆聽,汲取,開花結實。
    今後的時間將證明,這些聲音確實是曾經盤旋在十九世紀末葉北美上空的驚雷。

四   

    當45歲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獲悉,參議院通過了亞當斯總統對他的首席大法官提名時,他的心裡真箇是激動不已,旋即充滿了豪情壯志。
    本來,隨着亞當斯總統的競逐連任失敗,他這個閣員也只能哀嘆一聲有志無時、準備卸職回家了。沒想到,現在這突如其來的一紙任命,讓他又有機會施展他的平生抱負,並且,更能抖擻他的法政理念了。
    這位人到中年的國務卿——哦,現在又多了一重身份——候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個頭很高,穿着不太講究,從他的言談舉止,似乎看不出當時一些社會名流身上所散發出來的令人尊崇的優雅,也談不上有什麼紳士風度,然而他的一雙黑色的眼眸閃着黝澤的光亮,目光沉靜、柔和而深邃。
    這天晚上,在寓所的書房裡,他看着數日前從亞當斯總統手中接過的首席大法官委任狀,此時此刻,獲悉提名時的激動之情已大為平復,取而代之的,是憂慮,是熱望,還有一份捨我其誰的歷史使命感。馬歇爾與亞當斯總統一樣,一直以來對聯邦政府的司法分支現狀憂心悄悄,這幾年來在為加強司法權的地位而努力,可是沒見出有多大的成效。對於在野陣營民主共和黨人的即將上台執政,他倆很是擔憂,今後該黨會否重視聯邦司法部門。如今,他本人將要有機會肩負起增強司法權的重任,他禁不住熱切地盼望能儘早上任了。想到這,他提起筆來,給亞當斯總統寫了一封信:“我迫不及待地想搬入我的辦公室就任新職,使得你沒有機會後悔作出這個提名。”
    1801年2月4日,馬歇爾宣誓就任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但是,因為離亞當斯總統的任期屆滿尚有一個月,從即日起,馬歇爾仍然得繼續履行本屆政府國務卿的職務,只是不領取國務卿的薪俸,直到亞當斯卸任總統為止。
    馬歇爾的一些朋友得知他出任新職,紛紛向他表示祝賀。他們知道,馬歇爾素來有着一些頗為前瞻的司法政治理念,也很想作出一番成績,現在由他出任這一聯邦司法機構的要職,實在是天遂人願了。他們對自己的這位聯邦黨人朋友即將前往最高法院走馬上任滿懷期待,卻同時也有着一絲的擔憂,擔心他未來的工作會受到掣肘,畢竟今後的若干年是聯邦黨人的死對頭——民主共和黨人——上台執政。
    他的朋友們更知道,即將接任下屆總統的傑斐遜,乃是馬歇爾政見上最大的對頭冤家。儘管倆人原本是遠房表兄弟,都曾在威廉和瑪麗學院修習法律,師從同一位教授,後來都深度參與過獨立戰爭,再後來一道出任亞當斯總統的內閣要員,但是,他倆的政治理念截然不同。眾所周知,馬歇爾是忠誠的聯邦黨人,推崇強大的聯邦政府,主張各州權力應處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而身為民主共和黨創黨領袖的傑斐遜,是州權的積極倡導者,力主各州政府應該和聯邦政府平起平坐。基於彼此政見的迥異,又各自堅持自己的理想,他倆迄今從未成為朋友,在未來的歲月里,倆人終其一生都勢不兩立,最終他倆的政爭演變成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黨派之爭之一,更是合力造就了美國基本的憲政格局。
    馬歇爾很是理解朋友們的擔憂,接受任命以來,他也在思考今後在首席大法官任內,該如何在做好本職的同時處理好黨派之爭,尤其是,該如何面對即將執政的民主共和黨政府的壓力。對此,他還是蠻有信心的,以自己二十多載軍政生涯和律師執業的經歷,相信未來任內能夠平衡好司法與黨爭、與政治之間的關係。
    於是,他寫信給自己的好友、曾一同遠赴法國擔任外交特使的查爾斯·科茨沃思·平克尼。在信中馬歇爾以立誓的口吻寫道:“我非常清楚司法機構的重要性,尤其是當前的情況下。在這個新職位上,我絕不能使朋友們失望,我會努力做些事情。”
    儘管對不久後首席大法官的職位滿懷期待,也充滿信心,但馬歇爾清楚地知道,當時聯邦最高法院的處境頗為窘迫。作為合眾國的最高司法機構,聯邦政府三大權力系統的其中之一,最高法院既無財權,又無兵權,憲法也未將最高法院的權限定義清楚,不但如此,最高法院就連一個像樣的專門建築也沒有,只在位於國會大廈的地下室有着一個僅寬24英尺、長30英尺、高21英尺、有兩扇窗和幾張辦公桌的房間,以至當時有人這樣描繪最高法院的窘境:“一個陌生人,在國會大廈黑暗的通道上轉上一個星期,恐怕也無法找到這個管理着美利堅共和國司法機構的偏僻角落。”
    對此,馬歇爾倒不怎麼在乎;相反,能擁有一個專屬於最高法院的辦公場所,他已經十分滿意了。
    就在馬歇爾等待着搬入最高法院辦公室的那一刻,進而施展平生抱負時,一宗在美國法治史上堪稱里程碑的案件發生了。



    說起來,這宗美國法治史上的里程碑案件與馬歇爾不無關係。
    前面提到,亞當斯在其總統任期的最後階段,出於增強司法權的目的,利用憲法賦予的總統權力和由聯邦黨人占多數席位控制的國會,通過了兩項有關司法的法案,對司法部門作了重大調整。
    其一是《巡迴法院法案》,將聯邦巡迴法院由三個增至六個,同時增加16名巡迴法官的職位,擔當起在全國巡迴審理案件的任務,授權現任總統亞當斯提名。根據這一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就可以從原來疲於奔命的狀態中解脫出來,從而集中精力有所作為。因為在此之前,依據國會的立法,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每年需花很多的時間精力,在全國各地巡迴審理案件;
    其二是《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在首都華盛頓特區增加了五個地區法院,每個地區還增加了一名檢察官和一名聯邦執法官,同時在人口稀少但臨近首都的各縣新設立42名治安法官,授權現任總統亞當斯提名。根據這一法案,亞當斯可以安排更多的同道中人進入聯邦司法部門。
    前文說過,這兩部法案通過後,法案中新增了五十八個法官職位,身為總統的亞當斯提名、任命了清一色的聯邦黨人士擔任。
    按照規定,這些提名和任命必須經參議院批准、總統簽署、國務卿加蓋印章(即國璽)方才生效。因此,在任期的最後這段日子,亞當斯需要仍行使國務卿職務的馬歇爾協助他的工作,以便順利完成對這些司法官員的任命。
    馬歇爾自然是滿口答應,向總統表示將恪盡職守,竭盡全力。

    很快的,根據前一部法案新設立的16名巡迴法官,全部由與亞當斯理念契合、忠誠的聯邦黨人順利赴任。
    接下來,考慮到後一部法案需在首都地區一下子要新增42名治安法官,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力較大,為了避免授人以柄,減輕阻力,亞當斯決定低調行事,將許多任命拖到了自己任期的最後幾天。
    於是,在亞當斯離任前的最後幾天,馬歇爾等人馬不停蹄地忙碌着,協助總統辦理這42名法官的任命事宜,包括提交候選人資料、評估、約談、決定等。
    在最後三天,這項工作日程排得滿滿,參議院於三月一日批准提名,亞當斯於三月二日簽署委任狀,馬歇爾於三月三日加蓋印章、抓緊送達委任狀。三月三日這天,馬歇爾像是穿梭似的忙得不可開交,一整天他忙得連吃飯都顧不上,到了晚上更是忙得團團轉。等他終於忙完了,在最後一批委任狀上蓋上國務院的印章時,已是亞當斯任期屆滿的最後一刻,也即1801年三月三日的午夜十二時。以至於後人將這些法官戲稱為——“午夜法官”。
    但由於時間匆促,直到第二天仍有十七份委任狀未及送發。當馬歇爾在午夜時分,帶着疲倦的身軀離開國務卿辦公室的時候,他的辦公桌上留下了一大堆文件,其中就包括了這十七名治安法官的委任文書,它們統統已經過總統簽署、加蓋國務院印章了。

    第二天,1801年三月四日。凌晨四點,亞當斯離開白宮和首都,就此卸任其擔任了四年的總統一職。中午十二時,托馬斯·傑弗遜宣誓就任美國第三任總統。主持新任總統傑斐遜宣誓儀式的,是當天上任首席大法官職務的約翰·馬歇爾。當傑斐遜宣讀完總統誓辭後,馬歇爾伸出手來與他握手,祝賀自己的這位頭號政敵成為總統。
    傑斐遜就任總統後,任命50歲的前眾議員、另一位民主共和黨的創黨領袖詹姆斯·麥迪遜,為美國第五任國務卿。
    當接任國務卿職務的麥迪遜走進辦公室,在前任的辦公桌上發現了這批大法官的委任文書,隨即向總統報告。
    傑斐遜聞之,很是惱火,初上任時的喜悅,不由得剎那間轉變為雷嗔電怒了。這位新任總統立即召集了首次內閣會議,在會上大發議論:“先生們,我想跟大家坦承的是,本屆政府上任時面臨着許多難題。這其中,任免問題出現的困難最為嚴重,其他事項與此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在這裡,我不得不指出,亞當斯前總統在知道自己落選之後,馬上任命了一大堆司法官員,半夜12點任期屆滿,他到了夜裡9點還在任命司法官員。這種行為是極不光彩的惡劣行徑,故意給現行政府製造障礙。”
    傑斐遜還提筆寫信給他的好友本傑明·拉什,在信中,他忿忿不平地訴說:“洪水已經猛烈地逼近我,需要我竭盡全力去抵擋,但是我對自己說:即使蒼天崩落,我亦不會倒下……”

    傑斐遜總統開始回擊了。
    他立即命令國務卿麥迪遜不得發出、並扣壓尚未送發的這十七份委任狀,要求麥迪遜將它們“視同辦公室的廢紙、像垃圾一樣處理掉。”
    接着,他將按照新法案新增的42名治安法官,重新調整減少至30名;他保留了其中亞當斯前總統提名的25人,其餘的5名,他自己則提名了由民主共和黨人擔任。
    他還尋思着,讓新一屆國會廢除亞當斯運作的《巡迴法院法案》,這就意味着現有的16名聯邦黨人巡迴法官,將會被廢止;此外,他醞釀着採取措施,迫使最高法院關閉一段時間。傑斐遜希望通過這些做法,以進一步削弱聯邦司法權,防止最高法院的對抗。
    對於總統的上述做法,身為國務卿的麥迪遜每次都表示完全贊同,並且遵奉執行。
    至於麥迪遜奉命扣壓了十七份法官任命狀一事,在剛開始的幾個月裡,此事並沒有傳出去。那些因此而失去了治安法官職務的先生們,既然並未收到委任狀,也就不知道自己有這樣一份幾乎要到手的司法職務,因為政黨輪替的緣故,倏忽之間就灰飛煙滅了。所以,這些人的工作生活一切如常,沒有任何人感到心理失衡,更不會有人向當局提出抗議,此事也就沒有釀成風波。
    但事情終於有一天走漏了風聲。

    在獲悉此事的“午夜法官”當中,其中有個名叫威廉·馬伯利的先生,對此最為不滿,也十分不甘心。
    此君是馬里蘭州一位頗有成就的金融家、投資家兼莊園主,也是一名忠誠的聯邦黨人,在經商之餘,他積極參與馬里蘭州的政治事務,是亞當斯總統主政期間一系列政策的強有力的支持者。馬伯利還不到40歲,但經商有成,事業順遂,正處於人生的巔峰期,作為一名精明的商人,他很在意亞當斯總統對他的“治安法官”任命,並不是圖這個職位帶來的利益,而是這一職位帶來的榮譽感,再有就是,很久以來他就希望自己有生之年能有機會從政、或是成為司法權的執行者。與美國的其他法官職位不同,“治安法官”並不是終生職,它只有五年任期,也沒有固定薪酬,只能象徵性地領取一點服務報酬;此外,它不能審理大案要案,只能審理標的為20美元以下的小案件,但這對於心嚮往之的馬伯利來說,已是一份稱心的職事了。
    然而這樣一份寶貴而難得的出任公職的機會,卻在政權交接的當口,在瞬間化為烏有了。馬伯利認為,自己的法官一職已經在參議院獲得了通過,隨後被亞當斯總統簽署,也加蓋了合眾國的國璽,既然已完成了該有的法律程序,那麼就理應得到法律的保障,他有權得到屬於自己的委任狀,繼而擔任治安法官。現在自己一向懷有的願望落空了,這絕不是什麼造化弄人,實在是新執政當局從中作梗!
    馬伯利越想越覺得鬱悶,他素來心高氣傲,這次實在是咽不下這口氣。
    他決心尋求司法救濟,跟政府打一場官司。

    那麼,該起訴到那一級法院呢?
    對這個問題,馬伯利一連盤算了好幾天,他思前想後,還是不太願意到地方法院打這場官司,一來,本案涉及到最高當局,又牽涉到美國政壇上兩大政黨之間的爭鬥,他擔心低層級的法院權威性不夠;二來,本案涉及到一些較複雜的法律和政治問題,且沒有先例可循,他也擔心低層級的法院難以勝任審判工作;三來,他對聯邦最高法院的新任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有一定的了解,對其識見能力很是佩服,他與這位首席大法官又同屬聯邦主義者,所以他很想直接起訴到最高法院,讓最高法院來審這個案子,但又擔心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為此他一度苦惱不已。
    忽然有一天,他查閱到了一個法律條文,不由欣喜萬分,那是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第13條的規定:針對聯邦政府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也就是說,依據該條文,聯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向聯邦政府官員發出強制執行令。
    這條法律,讓正陷入糾結之中的馬伯利看到了一絲曙光。
    接下來,馬伯利聘請剛剛卸任的亞當斯內閣司法部長,43歲的來自弗吉尼亞的查爾斯·李,作為自己的代表律師。查爾斯·李律師也是一名聯邦黨人,對傑斐遜總統上任以來的種種舉措亦心存芥蒂。
    1801年12月,查爾斯·李律師代表馬伯利和另外四名沒有收到委任狀的“午夜法官”一道,正式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漠視法律,以行政不作為的方式違反憲法,未將合眾國總統簽署的委任狀送達原告,從而讓原告喪失了擔任治安法官的機會。
    在訴狀中,原告申請聯邦最高法院發出強制執行令,責令國務卿麥迪遜將委任狀送達原告手中。
    原告的依據是,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中第13條規定:針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
    由此,美國違憲審查第一案的訴訟程序啟動了,史稱——“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案件擺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面前。



    在1801年的歲末,當履新才九個月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看到馬伯利等人的一紙訴狀時,仿佛有一股電流,霎時傳遍全身。
    赴任聯邦最高法院以來,他一直在等待着這樣一種類型的案子,如今終於等來了,這一刻他心裡真是又興奮又忐忑。興奮的是,提升司法權和最高法院的地位是他的一大夙願,上任以來,他一直希望能有機會審理與抗衡行政權有關的案件,巴不得有人來跟行政當局打官司,但囿於“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則,他無權主動去承辦這類的案子,更是擔心沒有人敢與聯邦政府對簿公堂,現在真有人奔來最高法院狀告內閣首席部長,這真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遇!忐忑的是,他清楚地意識到,本案一旦處理不慎,將會引發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的衝突、以及新一輪的兩黨爭鬥,他可不願美國陷入政黨爭鬥和三權對抗的泥淖,那樣的話他何以向國民、向歷史交代?
    他還意識到,承接了這個案子,聯邦最高法院已陷入了兩難境地。
    從表面上來看,對本案最高法院有兩種選擇。
    一種是,要麼否認擁有向行政部門發出強制執行令的權力,為此勢必要駁回馬伯利的申請,倘若作此選擇,則意味着放棄了憲法賦予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權的職能,宣告最高法院無權干涉行政部門;
    另一種是,要麼責令國務卿麥迪遜向馬伯利送達委任狀,以此宣示最高法院擁有督促行政部門遵守法律的權力,但這樣做很有可能淪為“一紙空文”,可以預見得到傑斐遜內閣將不予理睬,而最高法院並不擁有執行自身裁決的權力。
    無論採取這兩種做法的哪一種,都將會使最高法院的地位下降到行政部門和國會之下的次要地位。這樣一來,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原則、三權平等且制衡的精神,將在現實政治中落空。
    故此,本案在另一種意義上,同時又是最高法院面臨的如何處理自身法律地位的問題。憲法既已賦予最高法院行使的司法權,具有與行政權、立法權同等的地位,那麼在司法實踐中能否得以確立?又該以何種方式確立?
    這是一宗異常棘手的案件。
    馬歇爾大法官接了個燙手山芋。
    這種兩難的處境,這一系列的問題,讓這位大法官陷入了無盡的愁慮和焦思之中。

    一天深夜,他在書房裡一邊查閱資料,一邊琢磨案情,窗外的晚風,刮得很是猛烈,屋內的窗簾撲撲地亂顫。馬歇爾打開日記本,在上面傾訴了自己近來的感受:“最近我們接到了一宗案子,這實在是我們企盼已久的一個案子,我們一定要抓住這個天賜良機來貫徹我們的主張,真是感謝上帝!天哪,我該怎麼形容它呢,對了,這是一宗新奇的訴訟案子,當律師以來我還沒見過這麼新奇的案子呢。然而,它也是微妙的,更是困難的,不是簡單的困難,而是困難重重!”
    於是,他進了內屋,帶上房門,俯下身來向上帝呼求智慧和剛強,也為這個案子祈禱,希望本案的最終結果,能帶給美國如明燭般的美好。
    自從在聖公會受洗以後,他常常像這樣禱告,尤其是在遇到困難挫折的時候。每次禱告完畢,他的內心都會有一種說不來的平安,有時還會感到渾身充滿了力量。
    就任首席大法官以來,他就像變了一個人似的。以前的他,性格里有一些急躁、衝動的因子,工作之餘很喜歡參加一些社交聚會活動;現在的他,變得越來越沉着、穩重,也越來越安靜了。如今,在首都華盛頓任何上層人士的社交場所,都難覓他的身影,平時除了在最高法院,他大多數時候是深居簡出。他知道,如今自己的職業角色已轉變為司法人員,既已當上了大法官,就應當遠離人群,少在公共場合拋頭露面,以保持中立、客觀和獨立判斷。這樣一來,他越來越能夠於沉靜中顯出睿智來。
    與以前擔任聯邦眾議員和國務卿不同,如今他的工作,再沒有慷慨的陳詞,再沒有激烈的辯論,也不再會有來自長官的指令。對於他來說,身為大法官,他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他必須獨當一面。在辦案過程中,他的內心只需對憲法和法律負責;同時,他的肩上也擔負着塑造合眾國法律規則的責任。赴任大法官這大半年以來,他早已在內心完成了職業角色的轉變。他知道,這份工作的份量是比以前更加重要了,自己的責任也更加大了。
    同事們的素養也是馬歇爾感到欣慰的。除了他以外的幾位大法官,均是北美獨立革命期間湧現出來的豪傑式人物,可以說皆為一時俊彥,有的是獨立宣言簽署人,有的是美國憲法簽署人,有的參加過大陸會議,有的參加過制憲會議,故而對美國的立國精神和憲法原則都有着深刻的體認,也都信奉法治和憲政理念。馬歇爾同時欣喜於這幾位大法官的博學與品格,認為他們皆是“才德兼備的先生”,幾個月來與他們相處得很融洽;並且,在與他們的工作接觸中,還可以不斷地碰撞出思維的火花。
    這幾個月以來,華盛頓前總統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寄予期望的聲音,一直縈繞在馬歇爾的耳畔:“我相信,聯邦政府的穩定與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賴於其法律的解釋和執行。所以,我認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僅應該行動獨立,而且,其組織構成也應該儘可能完美。希望諸位大法官們,能夠坦率地告訴我所遇到的各種問題,這樣,我,和美國國會就可以及時地進行改正。”
    在馬歇爾二十多年的軍政生涯中,華盛頓一直是他的精神導師和行為楷模,對他的殷殷期望,馬歇爾怎麼會充耳不聞呢?
    承接案子幾天后,馬歇爾與年長他十歲的同事、已擔任大法官八年之久的威廉·帕特森有了這樣的一段對話。馬歇爾以請教的口吻探詢道:“威廉老兄,現在我們接下的這宗案子,在我看來是個難得的機會。您知道,我們國家的憲政體制仍處於試驗期,根基還很不牢固,最高法院羸弱不堪,所以我想抓住這個重要的契機,來提升最高法院的地位,讓司法權在合眾國的政體框架內,與其他兩大公權力鼎足而立,不知您意下如何?
    威廉·帕特森聽了,微微吃了一驚,連忙回道:“親愛的約翰首席,你的想法太讓我驚喜了!我真沒看走眼你,我了解你的先前履歷,今年初當我聽說你被提名時,就預感到你將會有一番不同凡響的作為。你的這份設想,實在是我們國家政治體制下迫切需要的,我完全贊同你,也一定會為此盡上我的一份心力!”
    兩位大法官緊緊握住了手。
    是的,對馬歇爾來說,現在頭等重要的,就是抓住這次難得的機遇,一舉確立聯邦最高法院的地位和權威。但與此同事,必須拿捏好分寸,絕不能與傑斐遜總統領導的民主共和黨政府發生直接衝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黨爭,導致合眾國的憲政體制走上歧路。
    日出,日落,他苦思孰慮。



    當收到原告馬伯利等人的訴狀副本時,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哦不,此刻被捲入官司、已成為法庭被告的詹姆斯·麥迪遜,感到既驚訝又氣憤,但隨即,從心裡又生出一絲的不屑一顧。
    詹姆斯·麥迪遜的頂頭上司,傑斐遜總統,同樣也感到驚訝,而他的氣憤,卻更為強烈。在收到訴狀副本的次日,在總統辦公室里,他對前來商談公事的麥迪遜憤然表示:“聯邦黨人已撤退入司法機關作為一堅強據點,從該一炮台把共和黨人所作的貢獻全部予以轟毀和抹殺。”
    傑斐遜接着又說:“詹姆斯老弟,他們開始新一輪的攻擊了,這根本就是政治挑釁,而不是法律爭議!”
    麥迪遜頻頻點頭。
    不過,氣憤歸氣憤,面對眼前的這紙訴狀,總還是不能麻痹大意,需要慎重應對的。這兩位昔日的民主共和黨的創黨領袖、今日的總統和國務卿商議了一會兒,決定聘請現任內閣司法部長,也是聯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52歲的來自馬薩諸塞的老利瓦伊·林肯,擔任己方的代理律師。
    按照法律程序,被告應當於收到原告訴狀之日起十天內答辯。
    接案後,被告麥迪遜的代理律師老利瓦伊·林肯,以“行政特權”和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保護正當程序原則”為由,向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提出申請,請求給予更多的時間研究、考慮,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是否答辯。
    馬歇爾大法官准許了被告代理律師的延期考慮請求,但同時指出,被告必須就原告的訴狀進行答辯,或者就未送達委任狀作出解釋,或者提出反對原告起訴的理由。
    過了一段日子,被告代理律師老利瓦伊·林肯提交了一份書面答辯意見,聲稱本案是一個涉及政黨權力鬥爭的政治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最高法院根本就管不着。
    收到被告律師寄來的書面答辯意見,馬歇爾大法官以聯邦最高法院的名義,向被告麥迪遜國務卿發出一封通知函,要求麥迪遜解釋扣押、未送達原告委任狀的原因或理由。在通知函中同時告知,本案因涉及到合眾國公民的正當權益,故此應確定為“司法性案件”無疑。
    誰料到,收到最高法院的通知函,麥迪遜國務卿絲毫不予理睬,就像沒這回事似的。
    對此,馬歇爾已有心理上的準備。他知道,在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中,雖然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平等且互相制衡的原則,但並沒有規定最高法院對行政部門、立法部門的制衡手段,尤其是,當活躍而強有力的行政權力在現實中具體運作時,對其擁有最終裁決權的,到底是總統、國會還是最高法院,憲法也沒有作出規定。換句話說,在這部美國的根本大法中,並沒有賦予最高法院向行政當局和立法機構發號施令的權力,更別提強令總統、國務卿以及國會,必須服從最高法院的指令了。
    更料想不到的是,馬歇爾大法官給國務卿下發通知函的舉動,招來了首都一批政治圈中人士的聲討、謾罵。
    他們振振有詞地指出,馬歇爾此舉乃是惡意攻擊現任內閣首席部長,這樣做有損合眾國國務卿的地位和尊嚴;非民選的首席大法官應當謹慎行使職權,而不應頤指氣使、肆意妄為!同時間,國會參眾兩院也對此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是聯邦司法部門的權限問題,主要是對行政和立法部門的監督權到底應該到多大程度。很多人認為,馬歇爾主掌的最高法院行使職權不當,已構成了明顯越界;但也有人認為,應當給予最高法院足夠的權威和獨立性,以防止行政和立法部門的舉措損害憲法。
    面對這些接連的非難、尖利的詬責,馬歇爾選擇了沉默。
    他對威廉·帕特森大法官說:“現在,我們最明智的回應,就是什麼也不說。就讓時間來檢驗吧。”

    對於聯邦最高法院來說,1802年真是多事之秋。
    這一年,民主共和黨人控制的新國會,廢除了前一年的《1801年司法條例》,同時通過了《1802年司法條例》。這樣一來,每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又必須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來擔當在全國各州巡迴審理的任務。此外,為了防止聯邦黨人占優勢的最高法院挑戰新國會通過的法案,國會取消了最高法院於1802年預定的幾次會議,又重新安排了最高法院的開庭日期,改一年兩次開庭為一次開庭,使最高法院在1802年暫時關閉了一段時間。
    馬歇爾沒有為此沮喪。相反,他在默默地等待時機,同時利用這段時間,研究、吃透案情,查閱書籍,查找案例,與其他大法官研析、討論案情。
    到了年底,經與其他大法官商議,他作出決定,本案的開庭日期,定於1803年二月的首個星期一。



    這天上午十時,在位於國會大廈地下室的聯邦最高法院審判庭內,聯邦最高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馬伯利等人訴麥迪遜一案。
    在法庭內的審判台前,擺放着六張黑色的大椅子。十點整,隨着一聲清晰響亮的鈴聲,五位大法官邁着從容的腳步從後台魚貫而入,來到審判台前的黑色大椅子跟前,一一入座。頃刻間,法庭內的全體人員起立致意,靜穆的場面顯出一派莊嚴。
    五位大法官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他端坐在審判台上正中央的一張大椅子上。這天,他身着寬大的法官黑袍,脖子上繫着一條銀白色的圍巾,裹在豎起的黑袍衣領之內,他的衣着外貌和言談舉止,跟幾年前當眾議員和國務卿時比起來,簡直是判若兩人了。現在的他,雖說還不到五十歲,頭髮卻已經稀疏而略顯黃白了,臉上也有了一些皺紋,一雙黑色的眼眸微微凹陷在眼窩裡,可他的眼神依然存有幾許的光彩,更有着一絲的莊重。
    又是一聲沉悶的槌響,庭審開始了。

    首先,是原告陳述案由,提交證據。
    原告方花了大量的時間來證明,約翰·亞當斯前總統在任期屆滿之前,確實簽署過對馬伯利等人的治安法官委任狀,這批委任狀業已加蓋國務院印章,也即合眾國國璽,所以已完成了有關任命手續;之後,隨着政權的轉移,這批委任狀移交給了新任國務卿,也就是本案的被告麥迪遜;身為國務卿,被告有責任送發委任狀,但時至今日,將近兩年的時間過去了,馬伯利等人一直都沒有收到本屬自己的委任狀。
    原告方有多位證人出庭作證,支持原告的陳述和主張,包括前國務卿助手雅各布·瓦格納先生。雅各布·瓦格納作證時說,自己身為國務卿的助手,在國務卿任期的最後一天,對一批經過總統簽署的治安法官委任狀加蓋了國務院印章。
    原告方的一位關鍵性證人,是前國務卿的弟弟詹姆斯·馬卡姆·馬歇爾先生。他出庭作證說,在亞當斯前總統卸任的前一天,他有事剛好來到國務卿辦公室,親眼看到在辦公桌上,有一摞經由總統簽過字的治安法官委任狀;他也親眼看到了這些委任狀在國務卿辦公室里加蓋了印章,然後被封存起來,可是沒有送出去。
    接着,是被告進行答辯,對原告方訴訟請求提出異議。
    被告麥迪遜國務卿本人沒有出庭,而是委託了律師老利瓦伊·林肯全權代表出庭辯護。
    被告代理律師老利瓦伊·林肯的公職身份,雖是現任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長,在當時卻只是一個非全職的內閣職位(司法部長直到1817年才成為全職職位),所以他有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律師職業。這位哈佛畢業的資深律師和老牌政治人物看起來很有派頭,在法庭上發言時底氣十足。他對原告的法庭陳詞逐一加以反駁,引得旁聽席上不住地有人叫好,首席大法官於是頻頻敲錘制止。
    概括起來,老利瓦伊·林肯律師的發言內容主要有三點:其一,由於麥迪遜國務卿新官上任,公務繁忙,他尚未來得及與國務卿溝通、交流案情,在此情形下,他並不清楚麥迪遜國務卿是否從前任手中接收了原告的委任狀;其二,退一步講,就算他的當事人已經接收了委任狀,也並不意味着這些任命已經完成了。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此類任命經過總統簽字、國務院蓋章後就算生效,當出現政黨輪替時,新政府團隊不將這些委任狀送達出去,就表明還沒有任命。那麼,這些治安法官的職位,就可以讓新任總統來任命了;其三,他在法庭上重申,本案乃是一個涉及政黨權力鬥爭的政治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原告將之起訴到法院並不妥當。
    這期間,原、被告雙方的律師還就證據進行了質證,對出庭的證人進行交叉詢問。
    原告代理律師查爾斯·李也不是省油的燈,他雖然比老利瓦伊?林肯律師年輕9歲,卻是這位年長律師的前一任總法務官,在華盛頓總統和亞當斯總統手下總共幹了長達六年的司法部長。查爾斯·李同樣畢業於名校新澤西州學院(後更名為普林斯頓大學),此前也有着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針對被告律師的一番發言和答辯,他總能找到適當的時機加以回擊,氣勢上相較於他的對手來亦毫無遜色。
    可以說,這場庭審幾乎成了查爾斯·李律師和老利瓦伊·林肯律師——這兩位前任和現任合眾國司法部長——之間的對決。
    接下來,原、被告雙方律師就己方提出的意見,向法庭援引法規、判例。
    原告代理律師查爾斯·李主要引用的法條,一條是,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中第13條的規定,也就是美國公民針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可以起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另一條是,1791年生效的憲法第九條修正案“人民所保留的權利”,也即合眾國保護在憲法中未列舉的人民的權利。查爾斯·李律師認為,原告應享有的擔任司法公職的權利,正屬於憲法第九條修正案中規定的公民權利,理由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被告代理律師老利瓦伊·林肯首先引用的,是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保護正當程序的權利”。他指出,原告若認為聯邦政府內閣部長處理不公,應當首先與政府部門交涉、或提出申請,而不應直接奔向法院起訴,這樣做違背了憲法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此外,老利瓦伊·林肯律師特別提出了“行政特權”的主張,他指出,當憲法將最重要的公共權力也即行政權,授予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時,聯邦政府就擁有了不言而喻的“行政特權”,以便有效地行使職權,促進公共福利;基於此,麥迪遜國務卿有權不予回答是否收到過委任狀、或者扣押、未送達委任狀的理由,但出於尊重最高法院的考慮,還是委託了代表律師出庭辯護。老利瓦伊·林肯律師還援引了1792年的一個案例,當年華盛頓前總統拒絕國會要求提出關於阿瑟·克萊爾將軍遠征的相關資訊,遂請求法庭遵循先例,依照判例法的原則,確認被告擁有法定的“行政特權”。
    後來,原、被告律師在法庭上進行了多輪辯論,雙方使出了渾身解數,充分說理,言辭銳利,激烈交鋒。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庭上的幾位大法官不時就案件的一些問題,向雙方律師提問,其中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提問的次數最多,提問得也最細緻。
    法庭審理持續了十多天。
    在庭審的最後一天,馬歇爾首席大法官要求原、被告律師進行結案陳詞。
    原告律師查爾斯·李總結了自己這些天來的法庭意見,最後請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要求,向被告麥迪遜國務卿發出強制執行令,責令其將委任狀送達原告。被告律師老利瓦伊·林肯也對己方的法庭意見作了歸納,最終請求最高法院尊重並保障被告的行政權,駁回原告的不當訴訟請求。
    當雙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馬歇爾大法官敲響法槌宣布休庭,告知雙方擇日宣判。



    本案宣判的時刻來臨了。   
    時間,是1803年二月二十四日。
    這天上午還沒到開庭時間,最高法院的法庭外就早已站滿了旁聽的人群,不少人身着正裝,衣冠齊整,表明他們要出席在一個嚴肅的莊重的場合,參加一次正式的社會活動,同時也表達對法庭的尊重和敬意,大家都想親耳聆聽本案的最終判決,親身經歷這一歷史性的時刻。本案原告馬伯利等人,以及雙方的律師,更是一早就來到了最高法院,也早已坐在法庭內等候了。
    距離開庭還有十分鐘的時候,法警讓旁聽人群有秩序地排隊入內。雖然旁聽人群很多,可法庭裡面是出奇的安靜,法庭外面卻是罕有的熱鬧。這天,清晨出爐的華府地區各大報紙均以醒目的標題,登載了最高法院將要宣判馬伯利等人狀告國務卿一案的消息。在華府地區的許多政府部門,政府雇員們交頭互耳,彼此交流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在咖啡館、酒館和公園,市民們大聲聊天,討論本案的來龍去脈,預測本案的最終結果。
    事實上,不只是今天,在庭審持續進行的這十多天裡,外界一直在密切關注着最高法院審理的這起案子。

    十時整,隨着一聲響亮清晰的鈴聲,四位大法官從後台來到法官席上入坐——德高望重的威廉·庫欣大法官因病未能出席當日庭審,也未能參加對本案判決的投票。頃刻間法庭內的全體人員起立,場面一如既往的莊嚴。
    幾位大法官中最引人注目的,依然是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今天,將由他代表最高法院宣讀判決結果。此時,端坐在法官席的首座上,馬歇爾的神情顯露出一絲的疲乏,畢竟,持續十多天的庭審,數日的大法官們閉門討論,讓他覺得體力有點兒吃不消了。可是,他的內心卻有着幾許按捺不住的興奮,他儘量不在法庭上流露出來,一年多來的精神緊張,此刻終於可以稍稍緩解了;兩年多來首席大法官職位上的辛勞,這一刻也即將開花結果。一坐下來,他的腦海里就閃過一句聖經中的經文,“流淚撒種的,必歡呼收割。”想到這,他的眼神更添了些許光彩,也更加地莊重了。
    在核對當事人及代表律師、宣布法庭紀律之後,法庭記錄員起身宣布,現在由首席大法官宣讀判決書。
    於是,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開始宣讀由他本人親自撰寫的、經大法官們以4比0的一致票數對本案作出的歷史性判決詞。

    在判決詞中,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
    第一,原告馬伯利等人是否有權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
    第二,如果原告有此權利,而當這種權利受到侵犯時,這個國家的法律是否應向他提供法律救濟?
    第三,如果法律確實應向原告提供法律救濟,是否即由本院下達強制執行令,要求國務卿麥迪遜送達委任狀給原告?
    對於第一個問題,馬歇爾在判詞中是這樣回答的:“對馬伯利先生的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再經過國務卿在委任狀上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就已經完成。也就是說,他已經被任命為治安法官了。而根據創設該職位的法律,賦予這一司法官員的職位任期為五年,應認定為擁有不受行政部門干預的權利;所以,這項司法任命是不可撤銷的,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說到這,馬歇爾得出結論:“因此,聯邦政府行政官員拒不送發他的委任狀,在本法院看來,不是法律所授權的行政行為,而是侵犯了法律所賦予的公民權利。由此,顯而易見的,本案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是一個政治問題。”

    對於第二個問題,馬歇爾在判詞中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論證道:“當任何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公權力機構的一個主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於被侵犯的合法權利不提供救濟的話,那麼它就配不上這個高尚的稱號。”
    他繼續往下念:“在本案中,國務卿應該以一個公共官員的公職身份行事,履行送達委任狀的職責,而不應聽從上司即總統的一人之言行事。只因為,在履行公職時,他是人民的公僕,而非總統的下屬,任何行政權力都不能凌駕於人民之上。而為馬伯利先生提供法律上的救濟,是法院不可推諉的責任。”
    宣讀到這裡,旁聽席上有人發出輕輕的驚異的聲音,這時立即有庭警走過來,用手指了指,示意在法庭內要保持安靜。而大多數的旁聽人員則是暗暗吃了一驚,臉上流露出驚訝的神色,看得出來,這樣的判詞是有點出乎他們意料之外的。他們實在是沒有想到,判決書中對於第一、二個問題的回答,均是對位高權重的國務卿不利的,那麼,順着這個思路和邏輯繼續論述下去的話,在回答第三個問題時,首席大法官似乎會順理成章地得出結論,理應由最高法院向國務卿下達強制執行令,必須將委任狀送發給原告。這樣的話,豈不是在政壇上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彈,攪得政局不寧、權爭不止?
    最高法院的判決結論果真會如此嗎?一眾旁聽人員全都屏息了呼吸,豎起了耳朵,默默着等待着本案的最終結果。
    法庭內安靜極了。
    就在這關鍵時刻,馬歇爾大法官的聲音因為疲憊忽然低了下來。見此情狀,後幾排的聽眾於是輕輕地移動腳步,走到前排空位坐下,庭警見狀微微點頭,表示默許了。
    誰都沒想到,這時馬歇爾話鋒一轉,對於第三個問題,這位首席大法官給出了一個否定的回答。
    他援引憲法的相關條文,慢條斯理地指出,只有在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當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才具有原始管轄權;其餘的案件,最高法院只具有上訴管轄權。在本案中,原、被告沒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是大使等外交人員、或者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對本案並沒有“初審權”,而只有“覆審權”。換句話說,原告馬伯利先生告狀告錯地方了,其應該先到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如果本案由地方法院逐級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到時候最高法院才有權審理。
    緊接着,有一個重要的問題,需要最高法院澄清。那就是,原告起訴到最高法院,是有着明確的法律依據的。當初原告援引了國會於1789年通過的《司法法》,其中的第13條如此規定:“針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
    對此,馬歇爾大法官斬釘截鐵地解釋道:“儘管國會制訂的這部法律,授予了最高法院下達執行令的權力,但最高法院應尊崇比國會更高的權威——美國憲法。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條,是與憲法相牴觸的,因為它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聯邦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時,實際上擴大了憲法中規定的最高法院管轄權限。如果在司法實踐中落實這一法條,那就等於公開承認,國會可以任意擴大憲法明確授予最高法院的司法權限。”
    馬歇爾大法官進一步論證道:“本案的關鍵性問題在於,到底是由憲法控制任何與之相牴觸的立法,還是立法部門可以通過一部普通的法律來改變憲法。在此兩種選擇之間,沒有第三條道路。憲法要麼居於至高無上的地位,不能被其他任何的法律加以改變;要麼憲法與普通的法律擁有平等的地位,可以隨着立法部門的任意需要而加以改變。”
    對此他鮮明地亮出觀點:“倘若是前者,那麼與憲法相牴觸的那些法案就不是法律;倘若是後者,那麼憲法就成為合眾國人民的荒謬構想,被用來限制一些在本質上不可限制的權力。”
    話已至此,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神聖性已呼之欲出。
    在判詞的末尾,馬歇爾大法官緩緩地、幾乎是一字一句地朗聲說道:“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的地位。所以,與憲法相牴觸的任何法律均是無效的。而判斷一部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是聯邦各級法院的職責。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違背了立法部門所規定的法官就職宣誓時‘忠於憲法’的誓詞,那麼從事這種宣誓就構成了犯罪。”
    這時,馬歇爾大法官停頓片刻,繼而讀出了在這份判決書中最著名的一句判詞:
    “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權限範圍和責任。”   
    這句著名的判語,現已被用金色字體鐫刻在聯邦最高法院的牆壁上。
    在判決書的最後,馬歇爾大法官鄭重宣布:“國會於1789年通過的《司法法》第十三條因違憲而無效,今特予以撤銷。”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布聯邦法律因違憲而無效。
    旁聽席上再次有人發出輕輕的驚異的聲音,再次有許多旁聽人員臉上流露出驚訝的神色,看得出來,這樣的判詞也再一次地出乎人們的意料之外。
    但法庭內依然一片安靜,人們都在細細的回味、咀嚼剛才首席大法官念出來的判詞。



    這是一次載入史冊的判決。
    這是一份大法官們的集體智慧結晶。
    這是一個民族法治史和憲政史上的重要一頁。
    就這樣的,聯邦最高法院為自己悄悄地舉行了成人禮。合眾國的司法從此擺脫了從英國繼承而來的法官是國王的法官、法庭是國王的法庭的胎記。
    馬歇爾大法官和他的同事們通過這樣的一份判決,為美國留下了一份極其寶貴的憲政財富——司法審查權。
    什麼叫做“司法審查權”?
    就是說,司法機構有權對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以及其他公共機構行為的合法性、合憲性進行審查。換言之,以前頗為弱勢的司法權,從今以後,將成為這個國家合憲性審查的終極權威。
    經由這次判決,給這個國家帶來了兩大成果。
    一方面,增強了聯邦司法部門制衡其他兩大公權力系統的能力,使得司法部門開始與立法、行政這兩大部門鼎足而三;另一方面,提升了聯邦最高法院作為一個公權力機構的威望與地位,使得聯邦最高法院開始成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
    從此,原本缺乏權威、甚至可以說形同虛設的聯邦最高法院,成為美國憲政體制最重要的一支制度性力量。
    宣判後一連幾天,在華府地區無論是政治圈中的人士,還是社會賢達、平頭百姓,都在對這次的判決結果品評論說,一時間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讚許者有之,質疑者有之,無所可否者有之,說不出個所以然者有之,但相對來說,還是讚許的聲音居多。
    南卡羅來納州普通訴訟法院法官、後來有着“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異議者”之稱的威廉·約翰遜法官也發表文章,稱讚這次宣判:“雖然本法官被人稱為熱情洋溢的民主派,也不認可約翰·馬歇爾大法官的政治立場,但本法官還是忍不住要說,馬歇爾大法官富於遠見的判決令人欽佩,我要向這位同行致上最高的敬意。本法官相信,這次判決,會是美國政治制度史乃至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一個偉大里程碑!”
    後來,被公認為“聯邦最高法院最偉大的大法官之一”的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大法官如此評價道:“100年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馬歇爾大法官作出的判決堪稱歷史性戰役的戰略轉折點,其偉大就在於生逢其時。毫無疑問,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和他的同事創造了屬於他們的歷史時刻。”
    再後來,美國學者、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爾費厄斯·托馬斯·梅森在其專著中評論道:“與英國王權相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僅僅是權威的象徵,而且手握實權,它能使國會、總統、州長以及立法者俯首就範。人們常問,為什麼美國的三權分立在世界範圍內最為成功,這就是原因。”
    對於這份判決,法國政治思想家亞歷西斯·托克維爾感嘆道:“其他的任何國家都沒有創製過如此強大的司法權。美國的最高法院,不管從其職權的性質來說,還是從其管轄的受審人的範圍來說,均遠遠高於已知的任何法院。”
    19世紀30年代,托克維爾來到美國考察民主政治制度,其後出版了他的經典著作《論美國的民主》。在書中,他再次感嘆:“對我而言,美國與歐洲最大的差異也就是這些獨特的政治和民主價值觀。美國之偉大不在於她比其他國家更為聰明,而在於她有更多能力修補自己犯下的錯誤。最高法院的崇高地位正反映了這種價值觀,最高法院是司法系統能夠控制、彌補民主制的看得見的機構。”
    在施行“判例法”制度的美國,本案業已成為具法律約束力的憲法性判例,而成為今後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以及後人遵循、引用的最高法院憲法判例。據統計,此後單單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就被引用高達數百次之多,成為最高法院史上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案例。
    在十九世紀初葉的第三個年頭,以馬歇爾和其他幾位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仿佛在荒蕪的田地上種下了一棵橄欖樹,從其上結下來兩粒碩大的上好果子,名字叫做“法治”和“憲政”。
    1803年,成了繼1776年之後,又一個值得美國人自豪和銘記的年份。

十一

    來看看本案的後續情況。
    原告馬伯利聽到宣判後,頓時生出一種失落感,他本來對最高法院是寄予了很大期望的,真沒想到,當初的厚望到如今一下子落了空。倘若按判決書所指示的,他應當從地方基層法院一級一級往上告,直到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才能打贏這場官司。
    情緒低落之餘,馬伯利撤回了訴訟,回到他所熟悉且擅長的商業活動中去了。後來,他當上了一家大銀行的總裁,也算是事業順遂。
    被告麥迪遜國務卿獲悉判決結果時,內心陷入一種複雜的情緒當中,既有點兒惱怒,可同時,又不由自主地生出一絲的讚賞之情。
    惱怒是因為,他自認為自己從政三十多年來一直憂國奉公,可判決書竟認定他只聽從上司的指令,忘記了服務人民的公職身份,這勢必將有損於他多年來經營的公眾形象;
    讚賞是因為,他作為費城制憲會議的重要人物、《聯邦黨人文集》的主要撰稿人、後人眼中的“美國憲法之父”,自然是十分熟悉憲法的條款和立法精神。他很清楚,從憲法的條款中,確實可以引申出“最高法院擁有憲法解釋權”的原則,在制憲先賢的理論撰述中,也有關於“最高法院應擁有司法審查權”的類似論述。如今,這些很少有人注意的憲法條款和論述,已被馬歇爾大法官寫入判決書,運用到司法實踐當中,合眾國有這樣一位獨具慧眼的首席大法官,實在是民族之幸!
    聽說馬伯利撤訴了,麥迪遜也就勉強地接受了這份判決,不公開發表批評意見,也不作自我辯護。後來,他繼續擔任國務卿一職,總共擔任了兩屆、長達八年的國務卿。任期屆滿,他代表民主共和黨競選總統成功,繼而出任第四任美國總統。
    時任總統傑斐遜,乃是本案的幕後人物,也是被告麥迪遜的頂頭上司,聽說判決後很是憤懣。這位理論功底深厚的總統認為,三權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與司法三種權力平起平坐,司法部門有什麼資格仰賴所謂的“司法審查權”高人一等呢?於是,傑斐遜頻頻發表公開談話:“憲法沒有賦予法官替執法部門決策的權力,就像執法部門無權為法官作決定一樣。在各自負責的領域,兩個機構彼此平等獨立”、“憲法欲使政府各協作部門之間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權法官決定法律是否違反憲法,使法官不僅在司法部門的地盤自行其是,而且還在立法和執法部門的行動範圍獨斷專行,那將使司法部門成為一個專制暴虐的機構!”
    雖說言辭稍稍顯得有點激烈,但傑斐遜總統最終還是克制住了。他並沒有利用手中龐大的行政資源,來對最高法院採取任何不利的行動。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這是——“懷着批評的接受”。
    此後,傑斐遜又連任了一屆總統。再後來,卸任後的他在家鄉創建了一所高等學府,弗吉尼亞大學。
    原告代理律師查爾斯·李,對自己的當事人馬伯利的撤訴表示尊重,但他無法原諒被告的所作所為。後來,他拒絕了傑斐遜總統提名他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機會。
    被告律師老利瓦伊·林肯聽到宣判時的感受,與他的當事人麥迪遜國務卿差不多,同樣有點兒惱怒。但身為現任司法部長,他並沒有公開批評本案的判決,而是至少在表面上,表示了對最高法院判決的尊重。兩年後,他卸任司法部長,回到家鄉擔任了馬薩諸塞州代理州長。後來,在麥迪遜就任總統期間,提名老利瓦伊·林肯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被他以健康原因加以婉拒了。
    國會參、眾兩院的態度又如何?
    對於聯邦最高法院這樣一個非民選的司法部門,卻宣布民選的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違憲,國會參眾兩院既沒有尋機與最高法院對抗,也沒有對大法官進行彈劾,而是表達了對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尊重。參議院議長阿龍·伯爾、和眾議院議長西奧多·賽奇維克,在議會裡異口同聲地聲明:“此刻,我們選擇尊重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尊重司法權的獨立性。”
    為什麼,最高法院的這份判決能讓當事各方接受,尤其是民選的、較為強勢的行政和立法部門?
    對此,南卡羅來納州普通訴訟法院法官威廉·約翰遜是這樣分析的:
    “馬歇爾大法官的判決,破天荒地宣布國會通過的法律因違憲而撤銷。應當看到,這一判決是對最高法院自身權限的限制,取消了最高法院依據該法案而擁有的‘初審權’,比較令人信服。這樣一來,國會找不出任何藉口來與最高法院對抗,也沒有任何理由來指控、甚至彈劾大法官;
    再者,馬歇爾大法官的判決,雖然宣布司法機構有權判定行政部門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但它並沒有直接向國務卿發出執行令,只是建議原告去基層法院起訴,避免了與傑斐遜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的正面衝突。並且,通過這一判決確立的司法審查權,是在裁定國會授予最高法院額外管轄權的法案違憲,這樣一種情形之下獲得的,也使得傑斐遜總統難以挑戰最高法院的判決。
    我想,之所以說這是一次絕妙的判決,是因為它既對原告訴稱的權利進行了確認,又避免了與傑斐遜總統和民主共和黨人的正面衝突,而出人意料地將判決論述的重點,轉向法律與憲法孰輕孰重這一根本性問題上。在此基礎上,一舉樹立了最高法院對憲法的解釋權,即司法審查權,為合眾國奠定了真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的憲政格局。”
    威廉·約翰遜法官的分析可謂條分縷析,頭頭是道。但他忽視了一點,那就是,雖說傑斐遜總統表面上看起來接受了判決結果,但仍然耿耿於懷,甚至有時會憂心忡忡。
    這位美國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民主共和黨創黨領袖的擔憂是,他願意看到司法權的增強,可如果聯邦黨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利用新獲得的司法審查權,經常推翻民主共和黨人主導的國會制訂、通過的重要法案,將使得聯邦政府的施政步履維艱;就算在事後,國會能夠啟動憲法程序彈劾大法官,也將削弱聯邦最高法院的地位和威信。不論發生何種情況,都將使這個國家陷入政黨爭鬥的泥淖,讓合眾國的三權分立制衡體制誤入歧途,甚至造成一場憲法危機。
    然而,事實證明,傑斐遜總統過慮了。

    1803年三月二日,即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結束一周后,在審理斯圖亞特訴萊爾德案時,聯邦黨人占主導地位的馬歇爾最高法院妥協讓步,承認了民主共和黨人控制的國會通過的《1802年司法法》的合憲性。
    更為重要的是,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之後的三十多年裡,也即馬歇爾擔任首席大法官的任期內,聯邦最高法院再也沒有動用過司法審查權。
    而在民主共和黨執政的二十多年裡,傑斐遜總統和他的繼任者們同樣也作出了妥協讓步,表現出了尊重法治、將憲政置於黨派分歧之上的大局意識,保留了聯邦黨人在加強司法權和最高法院地位方面的建樹。
    聯邦最高法院第二次動用司法審查權,則是在時隔半個多世紀以後的事了。
    54年後,也即1857年,在對斯科特訴桑福德一案的審理中,羅傑·布魯克·托尼首席大法官領銜的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宣布國會通過的《密蘇里妥協案》因違憲而無效。
    這種局面呈現了一代為政者的妥協藝術和尊重政治規則的風範。
    這是美國的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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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肖薇 留言時間:2015-09-29 19:18:29
中國法學界中有值得尊敬的群體,在非常的環境中堅持探索和實踐。2011年出的書有一段話讓人們感動:

“一些虔誠的中國法學界法律界人士,基於發展違憲審查制度的良好願望,盲目相信憲法司法適用的幻覺。現在看來,要迎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的第一個違憲審查例決非易事,我們既需要通過瑞金法制建設以創造時勢,又需要進行系統的學術研究,為這一天的到來做充分的知識儲備與學術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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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薇 留言時間:2015-09-29 18:58:57
有時候遐想:如果‘新’中國的開國元勛領袖群體也如同美國開國群賢一般,那該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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