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泽东和邓小平功罪的比较,是个越来越热的话题,据说何频放言: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比毛泽东的文革,罪过更大,引起极大争议。今后下一步我阅读和关注邓小平将更多,但这里我想将毛泽东时代的历历确凿的罪行,再次广而告之
老高按:我在微信和博客上谈了几次广西文革“残酷”“血腥”,但都语焉不详,有朋友和读者看了不耐,也不信,说我“危言耸听”,要我拿出“干货”。我也有苦衷,因《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36卷和“续编”10卷电子书,总篇幅至少在八、九百万字之多,都在陆续发行中——据我得到的消息,美国、日本和西方不少大学图书馆购买——我作为该书的责任编辑,不便擅自先行发布,只好沉默。 今天我突然想到,这两套书的主编、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图书馆宋永毅教授,有一篇2016年10月16日在日本明治大学纪念文革50周年大会的演讲,作为续编10卷的序言。这一篇幅相当长、高达几万字的演讲稿,在网上已经流传,明镜旗下杂志已经全文刊登。其中对广西文革残酷、血腥,多有披露。我不妨节选其中部分段落,以飨读者。因其篇幅太长,我分成两部分选刊,第一部分讲“大屠杀”,第二部分讲“性暴力”。原作都按照现代学术规范,对出处有翔实注明,但这里我为了读者阅读方便,就都删除了。若有兴趣了解,请看原文吧。 这两套书的来源,是这样的: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在中共“彻底否定文革”的指导思想和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高潮中,北京的中央接待站一直为成千上万的来自广西的上访人流所震撼。尤其是上访者们反映揭露的广西文革中发生的“大屠杀”、“人吃人”等罪行之骇人听闻和文革中成立的广西自治区区党委异乎寻常的一概否认,更使人疑惑万千。最后,中共中央自1979年起向广西派出多个工作组进行调查。不久,根据他们的调查和建议,原广西自治区区党委被中央彻底改组。新的区党委动员了十万干部,深入到每一个县做最仔细的调查,以揭示历史真相。为了将调查工作做的细致扎实,这些干部用了五年的时间、深入到广西的每一个县去按文革十年的年、月、日来编纂“大事记”、“大事件”,并在内部印行了近千万字有关广西文革的中共机密和绝密的档案资料。也就是说,以下所举事例,都是中共通过自己的干部五年调查核实,在绝密文件中自己披露出来的,大概不会遭到“造谣”“诽谤”之类攻击吧。 作为这两套书的编辑,阅读这八、九百万字的过程,绝对是受刑:除了无数次下意识地脱口而出:惨绝人寰!骇人听闻!我发不出什么别的感叹。所以在此也警告:神经衰弱、见血晕倒的读者,您就不必往下看了。 关于广西文革和这两套书,我对宋永毅教授做过四次电视访谈,正在安排第五次,话题是:解放军在广西文革中如何大规模地屠杀平民——相比之下,“六四”开枪杀人算什么?!只是因“六四”发生在北京,众目睽睽,举世震惊;而广西屠杀是在边陲山区,“杀人如草不闻声”(明朝沈明臣诗句)啊!解放军杀平民,是有传统的,我在文革中就知道1967年青海赵永夫下令向民众开枪;1975年沙甸事件解放军血腥镇压,官方后来报道击毙“叛乱分子”900多人,1979年2月,中共宣布为沙甸事件平反。悲夫! 关于毛泽东和邓小平功罪的比较,是个越来越热的话题,毕竟毛、邓两人都各自有了多年的历史实践以及后果,可供比较。据说何频先生放言: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比毛泽东的文革罪过更大,其观点引起极大争议,也让我高度关注。今年是邓小平辞世20年,我开始对写过《邓小平帝国》《邓小平帝国30年》等专著的阮铭先生进行采访,他对邓小平主政时期的得失,有全面反思总结。下一步我可能阅读和关注邓小平更多,但这里,我想将毛泽东时代的确凿罪行再次告知读者(这里只是节选一,后续的随后刊出,有节选二、三等更多)。我想问:诸位怀念毛泽东时代的网友,您真想回到这样的日子吗?
广西文革绝密档案中的大屠杀和性暴力(节选一)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图书馆宋永毅教授
一、广西文革的五大特点
广西是毛泽东发动和领导的文化大革命内乱的重灾区,全区冤假错案近23万件,据档案记录:有名有姓有地址的被打死和迫害致死者就至少有89,700多人,加上无名死者和所谓的“失踪者”,非正常死亡者实际上高达12-15万人之多,民间调查则为20万以上,一直居全国之冠。文革结束后,因为络绎不绝的人潮赴京告状,中共中央的改革派领导,如胡耀邦、习仲勋等人曾前后派出三个工作组,由李锐、周一锋等中纪委、中组部、公安部的开明派干部或负责或直接挂帅去广西调查。此外,改组后的广西省委也组织了10万人,在全区开展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简称“处遗”)工作,历时4年多。1986年到1988年,广西区党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各地、市、县党委审定上报的“文革大事记、大事件”的材料,以及该办公室编写的《广西文革大事件》、《广西文革大事记》编成一套共十八册的《广西“文革”档案资料》,它堪称一份最翔实、最完整的一个省的十年浩劫的史料长卷,而其“官方身分”,更使其拥有了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加上中央工作组三次调查中的一些绝密文件和报告,至少向世人展现了相当一部分的广西文革血雨腥风的真相。 正是基于保存和揭示历史真相的原因,我和美国其他五个大学的郭建、丁抒、周原、周泽浩和沈志佳等华裔学者们一起,在1998年组织了《中国当代政治运动数据库》编辑部,出版了文革、反右、大跃进-大饥荒和五十年代初期政治四个大型数据库(先后由香港中文大学和哈佛大学出版)。用先进的电子技术保存了四万多份历史文件档案,记载毛时代政治运动和人道灾难的历史。今年,在文革五十周年之际,我们又在美国图书馆界同行的帮助下,在上述《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加上其他绝密文件,出版了36卷、700万字的《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 …… 表格中相差悬殊的统计,显示公开而无耻的掩盖,在个别案例中到达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如灵山县,明明机密档案里受难者人数为3220人,在公开出版的县志里,却只记载了8人!
700万字的《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中,读者不难发现广西文革有如下五个特点: 1)在全国所有省市的第一书记或被打倒、或被调任的十年里,它的自治区第一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广西军区第一政委、号称“广西王”的韦国清始终不倒,并得到广西军区、各县武装部和基干民兵的极力支持; 2)发生过一场旨在消灭“四类分子”(及其子弟)的遍及全省的大屠杀; 3)出现了相当规模的人吃人、即革命群众对“阶级敌人”剜心剖肝吃肉的风潮; 4)军队动用了数个师的兵力,直接策划、指挥、攻打和歼灭一派群众组织,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杀俘虏的现象; 5)作为大屠杀的自然衍生物,对女性的性暴力和性侵犯出现了中国大陆和平时期从来没有过的集中迸发,杀人奸妻、杀父奸女竟成为相当一段时间内的某些农村地区的社会常态。 ……
二、阶级灭绝:广西大屠杀的中国特色
如同全国各地的群众在文革中普遍地分为两大派一样,广西文革中围绕着是否打倒第一把手韦国清也形成了对立的两大派。倒韦的一派为“四·二二”(广西四·二二革命行动指挥部),是平民造反派,基本成员由青年学生、市民、产业工人、下层知识分子及少数干部组成。他们的成分较复杂,在人数上为小派,得不到军队的支持。保韦的一派为“联指”(无产阶级造反派联合指挥部),在人数上为大派。其基本成员为党团骨干、武装民兵,并以军队、即广西军区和各地武装部的支持为后盾。两派在1967年4月形成之后小规模的武斗冲突不断,造成一些人员伤亡。但大规模的非正常死亡则发生在1967年底到1968年7月以后,主要地区为农村。如果按常理推测:死亡者应当是这些两派武斗的积极参与者。但是,那套机密档案资料却以令人跌破眼镜的真相纠正了种种历史的错觉: “文革”期间,广西死亡84,000多人(1984年统计数),其中《七·三布告》后死亡49,272人,占总数58.3%。如按革委会成立之日为分水岭,则在革委成立前死亡12,457人,占总数14.7%,成立后死71,816人,占总数85.3%。在死亡84,000多人中,武斗死的仅3312人,非武斗情况下,被乱打死、迫死或失踪的80,810人,占96%。从以上统计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文革”十年期间(1)广西杀人多是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的;(2)杀人多是在非武斗情况下,被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 如果我们更近一步追溯一下那些在“非武斗的情况下”、被“有计划地”“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的受害者的社会-阶级成分的构成,还会有更惊人的发现。以下是几份机密和绝密文件中的统计数字: •1974年:据广西自治区民政局的统计,全区农村和圩镇居民(不包四市、区直和厂矿)在1968年一年中被杀死、打死的共75,761人。其中农村社员和圩镇居民26,040人;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坏分子”)及其子女49,721人,占65.62%。 •1981年:据改组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委处理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领导小组办公室1981年统计:在1967和1968年年间的非正常死亡数为44,000。其中干部群众为17,000左右(不包括自杀人数),而四类分子及子女为27,000。换句话说:被杀者中61.36%为四类分子,即传统的阶级敌人。当时进行复查的中央中纪委和中组部的赴广西工作组认为:这还是一个缩小了的数字。 •198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那一套《广西“文革”档案资料》中披露的14个县的统计材料显示:被害者构成中“四类分子”占据的比例高达34%。不仅如此,不少“四类分子”的子女也被株连,占7%。两者相加为41%。 如果我们取这三次调查中的平均值作为广西文革受害者社会-阶级成分的人口构成,便不难发现超过一半的受害者(56%)其实是四类分子及其子女,这一群体的总受害人数高达5-8万。搞清楚了这一点便不难推定:他们步入“非正常死亡者”的行列,绝非“武斗”而纯属“被杀”。四类分子是共产中国建国以来的阶级敌人,长期处于被各级国家机器严格专政和管制状态。文革初期(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为“公安六条”),严格规定:“地、富、反、坏、右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这数万黑五类不可能参与任何派性活动,绝无铤而走险的拿枪武斗的可能。他们只可能是完全因政治身份的无辜被虐杀者……为此,他们被称为“中国的犹太人群体”,因为“他们有别于其他受迫害者,其原因是他们基本上是历史的身份罪,和种族一样,已经无可改变。……迫害模式因这个群体的存在而建立:以身份加以标识,即使没有刑事罪行,也同样可以失去一切公民权利,成为‘群众专政’即民众暴力的目标,没有生命保障;罪行可以任意编造,无需经过法律程式认证;你是否存活,完全依赖于‘形势’――生存环境的暴力程度”。在西方学界,这一类大屠杀被称为“democide”,即广泛的国家制造的屠杀。它包括了种族灭绝、政治灭绝式的屠杀。它也被称之为“阶级灭绝”,以表示政府“旨在对整个社会阶级的大屠杀”的意思。 在这套机密档案里,大约记载了一百多起这类阶级灭绝式的大屠杀的事件,它们遍及整个广西。如果我们再仔细地阅读一下那些记载,还会发觉它们都有以下的鲜明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完全由政府所蓄意制造出来的无政府状态。 一般的人很可能认为大屠杀的发生是因为造反运动使政府机构运行瘫痪,使坏人趁机作乱。事实情况完全相反。韦国清在文革中是全国唯一没有被打倒或调职的省委第一书记和军区第一政委,坚决保他的“联指”主要是他代表的国家政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军队、警察(被军管)、民兵、基层掌权者、尤其是农村的干部。而广西的造反派即便在1966年年底到1967年年初的全盛时期也从来没有掌过权。而随着军队要“三支两军”的最高指示的发布,1967年2月至4月间广西军区和各县武装部不仅军管了公检法,还在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以现役军人为第一把手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成为革委会成立以前的实际权力机构。也就是说,广西在文革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权力真空,也就不存在由此激发无政府的大屠杀的酵因。广西对四类分子及其他平民的大屠杀主要有三个阶段或高潮:1967年秋到1968年春是第一阶段。1968年3-7月是第二阶段。而第三个高潮则在1968年中共中央颁发的“七·三布告”以后的几个月。而每一个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是各级政府蓄意制造了这类红色恐怖的无政府混乱。 据档案记载:大屠杀的“第一滴血”洒在桂林地区的全州、灌阳、平乐县和玉林地区的容县、平南、博白等县。因为受湖南道县等地屠杀四类分子的影响,那里出现了所谓“贫下中农最高法庭”和“贫下中农镇反委员会”等“非法组织”,乱杀四类分子及其子女,从9至12月,共杀死地、富及其子女440人。在这一阶段,制造血案的还只是大队的民兵营长、公社和区的武装部长等基层的政权代表,当时各地军队、武装部、军管会和“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都没有及时制止,相反加以提倡。 如1967年9月,灌阳县人武部政委原绍文公开支持刚冒头的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庭”,几天内就杀害了158人。他还给上级写报告把乱杀人罪行说成是什么“就地处决、先发制敌革命行动”,“大长了贫下中农志气,大灭了阶级敌人威风,群众拍手称快”等等”。 有的军管会甚至还落石下井。比如,富川县公检法军管会就还把大屠杀中侥幸逃出,受伤后到那里寻求保护的13岁地主子弟的唐吉全送回虎口处死。到1968年3-7月,广西各地县的革命委员会相继成立、以韦国清为首的广西省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建立后以后,各地区、县的武装部长、革命委员会的负责人也纷纷以“保卫红色政权”的名义,直接策划参与了屠杀。而受害者的主体构成也扩展到了“四·二二”派的干部群众头上。以上思县为例,文革后的处遗中就“逮捕法办了县人武部部长段振邦等48人。其中有公社书记4名,公社人武部长5名,段振邦和王昭腾(思阳公社武装部部长,组织民兵吃人—作者注)被判死缓,其余判有期徒刑,一人缓刑”。这就很能说明国家机器的代表者们带头杀人吃人的可怕的规模。简言之,文革中的屠杀和暴力大都是一种国家机器行为,即政权对公民的直接杀戮。所谓的“暴民政治”只不过是国家机器行为的一种结果和延伸,甚至是为国家机器直接利用的形式而已。 但大屠杀的黑幕绝不仅止于区县一级的执政者,有绝密文件中确凿的证据表明:作为广西第一把手的韦国清直接授意了大屠杀。武鸣县是韦国清四清蹲点的样板县,1968年6月下旬,韦在四清蹲点的梁同大队支部书记梁家俊,副支书黄锡基(韦国清蹲点住在他家)、前任支书梁其均等3人到南宁找韦国清请示汇报。当晚9时,大队党支书梁家俊对韦说:“我们要把那些反对你的,想打倒你的‘4.22’反革命牛鬼蛇神统统都干掉”。韦国清笑眯眯,不正面回答,却兴高采烈和大队3个干部畅谈到下半夜1点钟才走。已经向韦国清摸清了底的3个干部回去后马上策划屠杀,当晚就杀了包括四类分子在内的54人。在武鸣,梁同大队是最先动手杀人的。接着,全县推广了梁同大队经验,共杀死、打死、害死2100多人,其中干部74人,工人11人,贫下中农和学生1278人,四类分子及其子女802人。梁同大队副支书黄锡基因杀人立功,直升武鸣县委副书记兼城厢公社书记。 为什么政府要制造本来它的职能应制止的无政府状态呢?看了上面韦国清的亲信黄锡基因杀人升官的例子会或许使人豁然开朗。施害者在他们一手制造的红色恐怖中不仅表现出坚定的阶级立场,更可以得到种种实际利益。据机密档案披露:广西文革中直接动手和参与杀人的主要是共产党员!据文革后“处遗”核查组统计资料,广西全省有近五万共产党员是杀人凶手,其中“有20,875人是入党后杀人的,有9956人是杀人后被吸收入党的。与杀人有牵连的党员达17,970人。”在1984年后“处遗”工作中,全省共有两万五千名党员被开除党籍。
第二、大屠杀中施害者队伍的高度组织化和受害者群体的“被高度组织化”。而这些“组织”和杀戮的手法,在文革前十七年的政治运动中都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在大屠杀发生前夕,体制内的策划者都非常热心于在体制外成立了许多施害者的组织,如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法庭”、“贫下中农镇反委员会”、“贫下中农联合指挥部”、“社队联合横扫牛鬼蛇神指挥部”、“卫革指挥部”、“保卫红色政权指挥部”等等,来充当直接的凶手角色。在至今为止的中共机密档案都把它们称之为“非法组织”。在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和斯大林的大清洗中,并没有这种形式。然而,在中共一贯倡导的“群众专政”中,这些组织耳熟能详,在建国以来的政治运动中都是合法组织。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大规模“暴力土改”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里,中国农村至少有数百万地主富农或历史反革命分子被虐杀。而直接充当杀戮者的,也都是这些林林总总的“人民法庭”“贫下中农委员会”。而而施害者所采用的对受害者们先开“杀人现场会”或“宣判大会”斗争、再宣判,后用野蛮的私刑处死,也完全是土改杀地主的全套流程。这样的貌似法制外的组织,在文革前四清运动中还作为一种重要的重新组织阶级队伍的手段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二十三条”、即著名的“贫农下中农协会”。其实,文革初期的红卫兵又何尚不是一种为体制内的最高领袖直接支持的“体制外”打手组织?今天揭露出来的种种史实表明:这些狂热的年轻人所做的“抄家”、“驱赶黑五类出北京”等“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行动不过是中共中央最高层的“首都工作组”在文革前夕就拟定好了的目标,而红卫兵运动只不过是他们审时度势地利用的打头阵的法西斯“冲锋队”而已。 对这些组织是“非法”的错觉,产生于对中共公开发布的书面的法令和它发动的众多的政治运动中的潜规则的混淆。毛和中共从来是依靠暴虐的政治运动而不是文绉绉的书面法令治国的。此外,成立这些法制外的组织还可以给他们带来不必为自己犯下的任何反人道的罪行负责的好处。一旦这些体制外的杀戮过火,他们又可以以体制内的面目出面来纠正以示公正。可谓收放自如、左右逢源。 更值得注意的还有事情的另一方面:成千上万无辜的四类分子或“四·二二”的干部群众还被莫名其妙地高度组织化,即被打成林林种种莫须有的反革命组织成员。在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组织有一百多种,如四类分子对贫下中农的“暗杀团”、“暗杀队”、“杀贫留中保地富反动组”。还有遍布“四·二二”中的“广西反共救国团”“反共救国军”、“农民党”、“平民党”、“6955部队贺龙同盟军”等。以乐业县为例,1987年3月的处遗档案中统计,全县搞出了19个大型的反革命集团,计有各区报来的所谓板洪“反共联苏联美战斗队”、幼平“反共救国军一○七一团”、山洲“反共联苏联美”、幼平“国民党先遣军”、福乐“反共救国团”、中学“反共救国团67125乐业纵队”、平茂“反共救国军”、山洲“九九联苏反共战斗队”、幼平“反共救国团飞虎军暗杀战斗队”、平足“中苏联络站”、雅长“中华民族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乐业纵队雅长六中队”、达福“除暴安民”、县城“中国青年党”、“青年近卫军”、“地下运输队”、“地下军”、“山区红师游击队”等。清查这些“反革命组织”致使“使300多名干部群众……被打、被关、被公判。其中就有12人被斗打死或开枪打死,有40多人被捕关押,有37人被打致伤残”。这些所谓的“反革命集团”,在文革后当然全部被作为假案、冤案平了反。 由此看来,对大屠杀的发生而言,最重要的并不在于受害者是否真是“黑五类”,而在于他们是否是“红色政权”的反对派。“阶级敌人”是可以根据需要随意制造的。即便你历史清白,施害者也可以罗织罪名、把你随意地“组织”到某个“反革命组织”里去。之所以要煞费苦心地先把清白的群众贴上“四类分子”的标签后再杀,背后是蕴含着这样一个文革前的政治运动中的简单的法统逻辑:四类分子是阶级敌人,是革命要消灭的对象。既然这些人已经被“组织”入这一行列,杀他们也就合理合法了。因此,文革中的大屠杀不过是文革前十七年的政治运动中的杀戮的一种延续。按以往政治运动的惯例,它不仅是合法的,还是合理的。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稍稍集中和夸张了而已。
第三,屠杀并不是为了结束生命,而是为了享受杀戮中的感官和心理快感。 为突出其非人道、非正义性,《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非常详细地记载了施害者惊心动魄的残暴。如有敲死、溺死、枪死、捅死、砍死、拖死、活割、砸死、逼人上吊、围捕杀害、破腹割肝等数十种之多。政治迫害中的刑讯逼供的手段,还有拔河、假枪毙、假活埋、刲猪、泡水、灌狗屎、脱裤游街、踩足跟、坐坦克、坐老虎凳、游斗、打活靶、罚跪、手铐、脚镣、木枷锁脚、跪碎石、罚跑步、化妆游街等上百种之多。显然,施害者并不想尽快地结束被害者的生命,而是要充分地享受一种在拷打和处死人中的过程所得到的兽性的快感。要知道这种种刑讯残忍歹毒到了何种震怵人性的地步,环江县中学党支部书记龙孟庄经历的“慈母饮泪劝子服毒”的小故事很能说明问题。1968年3月,龙的母亲目睹她儿子遭受的种种非人折磨后,竟借送饭之际,给他带来毒药,“声泪俱下地劝子服毒自尽,以免再受煎熬”…… 这种施害者感官和心理快感的产生,无疑和长期以来中共官方意识形态中把阶级敌人的“非人化”有关,即他们不是人,而是必须予以清除的“臭狗屎”、“臭虫”,因此,杀掉阶级敌人不是杀人而是为人类除害。在这些档案里,被杀的四类分子常常被称为“猪”,而预谋杀戮被称为“完成生猪上调任务”。尤其在成立省革命委员会前,县里都要发出通知要下面“杀‘猪’向自治区革委成立献礼”。这样,对四类分子妖魔化和非人化符号操作非但能够起到重要的减轻施虐者心理紧张或心理负担的作用,还可以给他们虚假的正义感。 上述的杀人手法虽然残酷,还不算是最丧尽天良的。以韦国清为代表的“红色政权”对黑五类和反对派群众的迫害和杀戮,还大大超越作为人类一员的起码伦常底线。例如,凶手们强迫儿子当着他们的面亲手杀害父亲:1968年6月2日,“在乱打、乱杀成风的情况下,永福县堡里大队革委会召开的群众批斗大会上,打死黄广荣后,又逼其子黄明新用菜刀将其父的头割下祭墓,然后又将黄明新打死的惨剧。” 再如,施害者常常以“活命”为诱惑,先强迫一部分四类分子充当凶手杀害另一部分同类,然后又立刻食言把这些人也杀死。如横县峦城区在1968年9月的斗所谓“反共救国团”的会上,施害者们把事先预谋杀害的何正督等7人(包括何的3个儿子)捉到大会进行斗争之后,首先打死何正督,令李锡亮(地主)等和被害者的3个儿子(何斌、何武、何威)把死者抬往那督山挖坑埋葬。当何斌、何武把父亲放下坑之后,凶手即开枪将兄弟俩杀死于坑内。三子何威(年仅13岁)见此惨景,转身边走边哭,也被枪杀于山腰上。地主李锡亮本人也不能幸免,又被勒死。 类似的情况还有,宜山县北牙公社的保良大队农民覃瑞年被枪杀后,头颅被砍下,施害者还强迫妻子其妻拎着丈夫的头颅游街示众……
第四,屠杀还常常是“斩草除根”、灭门绝户式的,而蕴藏在这一残忍背后的常常是肮脏卑下的谋财害命的动因。 在广西阶级灭绝式的大屠杀中,不少地方还提出“杀哥必杀弟,杀父必杀子”等“斩草除根”式的做法。在1967年9月这股杀人风刚刚兴起时,全州县有一个臭名昭著的“东山黄瓜冲坑杀惨案”。由民兵营长黄天辉等策划杀害了地富分子及无辜群众、小孩76人,其中1950年以后出生的少年儿童和女孩31人。在坑杀到大宅村地主唐老金时,唐抱着一个3岁的孙子和一个1岁的孙女向施害者哀求:“你留下我这个孙仔给我的媳妇(媳妇系贫农出身),他没犯法。”黄天辉等凶手坚决不同意,逼着唐抱着孙仔和孙女一起跳下无底的岩洞。在这一血案里,有7户共29人被全部杀绝。再如,在“七·三布告”后,宾阳县曾大开杀戒,“芦墟区南山公社六炭村吴日生一户五口,当吴日生被拉去临打死前,其已怀孕7个多月的妻子带着三个小孩到现场哀求,不要打死她的丈夫,结果连她和两个孩子也被打死,只剩下一个4岁的女孩被打致伤幸存。” 屠杀对被害者来说,无疑是最大的悲剧。但对施害者来说,却是一个令他们手舞足蹈的大喜剧的开始。这些档案记载了这样一个循环不已的模式:在灭门绝户式的血迹未干之际,施害者们即刻进入了瓜分被害者财产的高潮,而原被害者家庭所有的鸡鸭猪羊和有限的粮食,在大吃大喝的盛筵中被挥霍一空。 例如,1968年8月18日,大新县桃城区松洞公社党支书赵福和打手赵健强等在残杀了残杀了梁超文、梁超武、梁超廷一家三兄弟和父亲梁基安后,“纠集多人抄抢梁家的鸡6只、鸭5只、鹅2只,当晚会餐。还罚没梁家的稻谷180斤,人民币26元,中猪1头(毛重80斤)布12尺,木板4块。把梁基安一家弄得人财两空”。 再如,在宾阳县的大屠杀中,武陵区上施公社的凶手在杀害了黄泽先全家以后,“打死人后,已经是次日凌晨4点多钟了。这帮人回家后接着黄树松又带队抄了黄泽先家,将所抄得的财物搬到本村小学,当晚全部瓜分干净。” 正因为有这些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广西各地才争相把四类分子全家“斩草除根”,以便瓜分他们的财物。1967年11月29日,钟山县石龙区松桂小乡寨义头生产队女社员邹清华与儿子潘惠兴因家庭所谓出身不好,亲属中有的去了台湾等,被诬陷为“里通外国”、参加“暗杀团”等莫须有的罪名,最后惨遭同坑活埋致死。在策划这一屠杀事件时,贫协主任潘焕益就一再以受害者的财产为诱饵,催促两拨凶手竞争。以下则是档案里对“第二天”发生的事件的描述:
活埋邹清华母子的第二天,潘连照、潘义信带民兵潘义洪、潘火兴、潘培兴、潘聚兴等人又到潘惠兴家中进行抄家,当场挑走谷子一千多斤,抄走起房用的杉木25根、现金70元、20多只鸡、新蚊帐一床、棉衣一件、新棉被一床……抄来的东西除鸡以外,其他东西马上折价拍卖,把拍卖东西得来的钱,买来一条大猪杀了,在学校平地大摆酒席十多桌,除全村群众外,还邀请小乡干部潘官荣、潘进兴、潘瑞喜和相邻的罗卜江、大岩口、狮子头、松桂、老虎尾5个自然村的代表,共110多人会餐,吃所谓的杀人“庆功酒”。
行文至此,“谋财害命”一词应当会自然而然地浮上读者的脑际。人们可能还会联想到五十年代初的暴力土改中,死人最多的也是在所谓的向地主“追逼浮财”的运动中。确实,在中国农村的这些暴力中,施害者大都为中国农村的“农民”或痞子,其文化程度往往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要他们完全理解中共的阶级斗争的理论是很难的,要他们搞懂毛泽东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更是一种奢想。和纳粹大屠杀和斯大林大清洗中种族和阶级的理论作为主要动机的情况不同,对这些中国乡村的痞子来说,意识形态只是一种可以利用的幌子和借口而已。在振振有词的革命口号下,掩盖着非常实际的“谋财害命”或“害命为了谋财”的杀人动机。
高看(每日一图,与文无关。九月图片主题:古镇)
克罗地亚的杜布罗夫尼克(Dubrovnik)是已有上千年历史的古城。完整的城墙环绕城市,我曾用两个半天在城墙上绕行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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