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元月鄧小平在北京黨政軍幹部大會上宣布八十年代三大任務,“祖國統一”列為第二;但1989年5月鄧小平與戈爾巴喬夫會談時,列舉了自己做成的對外和對內的大事之後說,“只剩下一件事,就是台灣問題,恐怕看不到解決的時候了”!
老高按:前天,2018年1月13日,是蔣經國先生30周年忌辰。去年夏秋之交,在蔣經國開放黨禁報禁30周年之際,我曾轉發台灣學者張鐵志的文章《再論蔣經國為何選擇自由化》,跟帖不少,討論熱烈。其中有位讀者說:“聽上去好像多偉大的,可是現在台灣兩大黨都恨他!”——這話言過其實了。我查了一下:2007年9月,TVBS對歷任中華民國總統評價進行民意調查,民眾認為蔣經國對台灣貢獻最大,在所有總統中排名第一;旺旺中時媒體集團2018年1月公布的民調則顯示,在辭世30年後,蔣經國得到53.3%受訪者認同,再次拔得歷任總統頭籌。 談到蔣經國,我們的關注焦點,很自然就是他率領台灣從專制走向民主的開創之功。對這個問題,海內外學者有眾多的專著和文章來分析,史料基本上沒有空白(包括被有些人稱為是導火索的“江南命案”主角江南的多重身份,就在今天媒體還報導:江南命案直接導火索,是他正撰寫的新書《宋美齡傳》中要披露宋的八卦緋聞)。許多學者正確地指出:蔣經國能夠邁出這一步,無疑表現了他的眼光和膽略,但更是時勢造成的。與其爭論他到底是主動,還是被迫,不如說他本人就是歷史潮流的一部分,是國內外的多種因素,使得他權衡利弊,當確認了如果繼續鎮壓下去,成本將高於開放黨禁報禁的成本,便毅然決然地改換了思路。
前一段我在對中共黨史專家阮銘的系列採訪中,有一期題目,是鄧小平對解決台灣問題的設想。阮銘專門研究過鄧小平,八十年代初期參與起草過葉劍英、鄧小平和胡耀邦的部分講話稿,後來又曾經到台灣當過大學教授,還被陳水扁聘為“國策顧問”。阮銘告訴我,1980年元月鄧小平在北京黨政軍幹部大會上宣布過:八十年代中共有三件大事,台灣回歸列為第二件(第一件是反霸);但1989年5月鄧小平與戈爾巴喬夫會談時,卻在列舉了自己做成的對外和對內的大事之後說,“只剩下一件事,就是台灣問題,恐怕看不到解決的時候了。”——不僅八十年代沒有解決,到鄧小平去世的1997年也沒有解決,到今天也沒有解決。 阮銘回述,“一國兩制”雖然首先運用於香港回歸,但這個方案制訂時,針對的目標其實並非香港,而是台灣:鄧小平與蔣經國曾在蘇聯同學,文革之後宋慶齡、廖承志等人健在,與國民黨元老有很多淵源和聯繫,可以多渠道對台灣當局施加影響,又得知蔣經國有“移靈歸根”的念頭;另一方面,鄧小平通過前一年訪問美國,搞定了卡特:台灣最大的靠山美國,出於遏制蘇聯的戰略考慮,要打中國牌,同意了與北京建交,同台北斷交,致使蔣經國內外形勢十分嚴峻。因此中共高層當時判定,蔣經國是有可能接受中共“一國兩制”方案的。而且,蔣經國畢竟是在台灣一言九鼎能說了算的政治強人,那麼他當權,應該就是解決台灣問題的最難得良機,鄧才有將“統一祖國”列為八十年代三件大事中第二件的樂觀自信。 誰也沒有料到,蔣經國在前有中共“一國兩制”,後有美國背信棄義、台灣幾乎輸定了的牌局上,打出了民主化這張牌!權為民所賦,“問問人民同意不同意”?這一招反制,讓鄧小平“一國兩制”破功,祖國統一的願景成為南柯一夢;台灣也重新贏得幾個老靠山的鼎力支持。
順便介紹一下,我在推特上提到蔣經國30年忌辰,有位推友說:民國的憲法其實一直是“民主”架構,只是國民黨利用戰亂特殊時期,攥住權力不放。蔣經國只需宣布回歸和平時期憲法即可,不需打破體制重新來過;再說民國一直是財產私有制,沒有像共產黨那樣“一切歸國有”,所以也就沒那麼多利益集團反對回歸民主。他說的這兩條,我覺得都挺靠譜。一直有人在說蔣經國給習近平樹立了榜樣,習完全可以拿出膽魄來效法蔣經國。不過按這位推友所說的這兩條來看,習近平比蔣經國的難度可真是大得太多了,更何況中國內外都沒有像當年台灣那樣的壓力,他也就沒有那樣強的動力呢。 美國華人學者陳奎德前天再次發表了他2006年2月在悉尼召開的“政治文明與和諧社會”學術討論會上的發言,其中第一部分“蔣經國何以解禁?”,對我頗有啟發,轉發於下。去年FT中文網發表了台灣政治大學教授薛化元的文章《台灣為什麼在三十年前選擇走向自由化?》,也有參考價值,也一併推薦於此,供關心中國轉型前景的朋友進一步思考。
中國政治轉型的誘因——紀念蔣經國逝世30周年(節錄)
陳奎德,縱覽中國
2018年1月13日是蔣經國先生逝世三十周年,特發表這篇涉及他卓越歷史功勳的文章,以志紀念。 本文是2006年2月在悉尼召開的“政治文明與和諧社會”學術討論會提交的論文。通過對台灣解嚴過程(旁及蘇聯、東歐轉型)的剖析與比較,探討中國的誘導性制度變遷的內外機制、誘因及其可能途徑,特別是研討專權當局在關鍵時刻利益考量的歷史功能。它探索了制度轉型臨界點降臨的條件,並分析了政治轉型過程中國際壓力、國內利益集團博弈、中央與地方博弈的誘導性作用。 文章分三部分: 一、蔣經國何以解禁? 二、誘導性制度變遷(略) 外部誘因/內部誘因/從經濟導向政治/民間社會與權力當局/信仰之爭(略) 三、結論(略)
一、蔣經國何以解禁?
1987年7月14日,台灣的威權主義統治者蔣經國總統突然發布命令,宣告台灣地區,包括台灣本島和澎湖地區,自7月15日零時起解除戒嚴,該命令的核心為解除黨禁、報禁,即正式承認反對黨存在的合法性,正式承諾民間可以獨立創辦各類媒體,實現真正的新聞自由,從而結束了國民黨赴台38年來對台島一直實行戒嚴的歷史。這是台灣政治史上劃時代的一步。從此,台灣的政治流程結束了威權時代,回歸1946年中華民 專制統治者自行放棄絕對壟斷的權力,投身於勝負不確定的政黨競爭中,置身於獨立媒體的自由揭露和批評中,這是在世界政治史上罕見的事件。因此,多年以來,人們一直盛讚蔣經國先生的政治勇氣、睿智和高尚德行,盛讚他放棄一黨之私開闢民主新路的偉大歷史功勳。 誠然,蔣經國先生此舉順應了潮流,自當彪炳史冊。然而,若說它純然是捨棄本黨利益和個人權位的道德義舉,則是浪漫主義的想當然。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統治者是因良知而甘願捨棄最高權力的。那麼,是什麼因素影響甚至誘導了蔣經國下定決心,開放黨禁報禁,並決心把反對力量吸納入政治體系呢? 這與當年國民黨政權所面臨的內外困境密切相關。正是這些困境的巨大壓力,加以制度轉型後可能的利益誘因,才是導致經國先生毅然跨出這關鍵性一步的最重要動力。 當年,美國尼克松政府為抗擊最大的威脅蘇聯帝國,突然與北京聯手,此舉引發國際政治連鎖反應。鑑於地緣政治中冷酷的現實主義,也鑑於西方民主國家早已不滿蔣氏在台的威權統治,於是,台灣的中華民國於1972年失去聯合國席位,西方各主要大國在外交上也紛紛離台而去。雖然台灣有耀眼的經濟起飛,但國府仍突然成為風雨飄搖中的“亞細亞孤兒”,面臨極其嚴峻險惡的外交內政情勢。有鑑於此,國民黨為維持台灣在國際社會的生存和尊嚴,必須有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決心。而起死回生之惟一生路是:迅速奠立自己的政治正當性基地:民主化與本土化;以民主的象徵符號,作為與大陸共產極權統治相對比、相區隔的標誌,從而在根本上確立其統治合法性。以此贏得國際社會的同情,獲得國內民眾的支持。因此,走向民主化與本土化,成了台灣贏得國際善意渡過生存危機的最大政治誘因。 而在台灣內部,雖然《自由中國》組黨失敗雷震被捕,《文星》後來也在政治壓力下夭折。然而失去聯合國席位後的台灣,於1972年實施本土化改革,出現所謂“向內的合法化”運動,即中央威權統治的本土化運動。1978年增額中央民代改選(1950至1969年這20年間,台灣選舉只到省議員和縣市長層次,中央選舉是凍結的),此契機使(非國民黨、實為民進黨前身的)“黨外”人士開始組織化。他們以巡迴助選團的方式到台灣各地大串聯,並發表12條共同政見:要求開放黨禁、報禁、解嚴、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司法獨立、軍隊中立等。1979年5月,《美麗島》雜誌社宣布成立,該雜誌的組織方式,其實就是為了組建一個沒有名稱的政黨。面對反對黨禁區被突破的危險,國民黨當局當年實施鎮壓,《美麗島》雜誌社的重要成員全部入獄並被審。雖然反對黨的這一波涌動又被鎮壓下去了,然而該事件卻使黃信介、施明德和辯護律師陳水扁、謝長廷等新星開始嶄露頭角,日獲人心。台灣當局所承受的島內要求解禁的壓力,日益增加,成立合法反對黨的訴求,已經呼之欲出,逼近總統府門檻了。 1984年11月,《蔣經國傳》作者江南,在美國被台灣情治部門暗殺。一時國際輿論鼎沸,台灣的國際形象跌落到最低點。江南事件被人稱為幾乎壓倒專制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之後,國民黨當局名聲愈來愈差,所受的壓力愈來愈大,已經接近了臨界點。 1986年9月28日,“黨外”各團體在台北正式宣布成立“民進黨”。此時台灣並未解除戒嚴法,按照過去慣例,此舉應列非法。但是,蔣經國並未干預,默許了此事。這是一個微秒而重要的政治訊號,預示了台灣未來的走向。 隨後,1987年,瓜熟蒂落,蔣經國毅然決然,解除黨禁、報禁。 人或要問,什麼是台灣當局開啟封鎖多年的政治閥門的鑰匙?在筆者看來,最根本的是當政者的利益考量。首先,統治集團特別是威權領袖通過評估,已獲得大體共識:形勢發展到當時,鎮壓的代價已經比寬容的代價大了。在他們的評估中,倘若一仍其舊,實施鎮壓,當然好處是可以暫時免除了對自己壟斷權力的威脅;但是,回顧歷史經驗,他們意識到,即使強化鎮壓,也不能徹底消滅反對運動,並且徒然增加社會與政權的兩極對立,喪失統治合法性,受到國際社會愈益嚴重的孤立。 除了國內外“合法性”“認受性”危機以外,另外一項正面的誘導性因素,就是國民黨評估了從過去僅有縣市長選舉而走向開放全面選舉的利弊。他們體認到,開放選舉,具有整合中央與地方菁英的功能。由於國民黨與台灣並無淵源關係,能獲得社會支持的方式就是建立一個選舉系統,以創造其統治是得到地方菁英支持的正當性。而對地方菁英而言,由於國民黨掌控了大部分社會與經濟資源,除加入國民黨並與之合作外,無法得到自己的政治與經濟利益。簡言之,選舉能使當局收編地方菁英,地方菁英也因進入體系而得益,所以,國民黨在一時還能保持資源優勢,不會影響自身執政地位。對選舉的這一整合功能的正面評估,構成當時開放更高層次選舉的誘導力量。 基本的誘因在於,當政者評估:鎮壓的代價已經比寬容的代價大了。這就是轉型的臨界點。 回觀中國大陸,我們體認到,重要的不是反覆要求主政者道德發現、良知覺醒,而是創造和積累客觀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甚至軍事的——條件,使權力當局認識到鎮壓的代價已經大於寬容的代價。如果積累並達成了該種歷史條件,則政治轉型的臨界點將頓時呈現於政治流程中。這種積累各類誘導性因素,促成轉型的過程,也就是筆者所謂的“誘導式”的制度變遷。 人們無法訴諸獨裁者的良知覺醒,但可以訴諸他們的利益盤算,訴諸客觀的利益誘因。 這些利益誘因當然包括政治家的權力、(歷史)地位、名聲、威望、本黨執政權力等等;增進公共(國家)利益也是一個可能因素,但不是政治家考慮的首要因素或權重因素,其實公共選擇理論及其他很多學說都明確地指出了這點。正如布坎南(Buchanan, J.M.)所說:“必須把政治家和政府官員看作是用他們的權力最大限度地追求他們自己利益的人。”(注1) 注1:Buchanan, J.M.,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
台灣為什麼在三十年前選擇走向自由化?
薛化元(台灣政治大學教授),FT中文網
1949年5月20日,台灣宣布臨時戒嚴(Martial law),但是並未依法呈報政府中央核准,8月,省政府主席陳誠呈請行政院核准將台灣(納入之前的全國戒嚴令)劃為接戰區域,中央政府核定後,1950年1月開始實施。而在戒嚴令下達之初,就制定了“台灣省戒嚴時期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直到1987年7月15日才告解嚴。當年總統蔣經國作為政治強人,同意解除戒嚴,是影響台灣後續政治發展的關鍵轉折。 蔣經國當年決定解嚴,與國內外要求改革的壓力有關。
“黨外”與美國同時要求改革
1979年,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而以《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規範美國與台灣關係。自1980年代以降,美國根據《台灣關係法》,國會透過聽證、通過決議案,以及行政部門以“美國在台協會”為媒介,持續對台灣的自由、民主、人權發展表達關心。美國更加重視台灣政治改革及自由人權的發展,是後續台灣的政治改革有利的外在因素。至於解除戒嚴的政策,實際上也受到來自美國壓力的影響。 而在台灣內部,除了非國民黨的黨外人士持續主張改革和解嚴外,中小企業主和專業人士為主的新興中產階級也傾向支持政治改革。雖然國民黨當局掌握了龐大的資源,和有力的選舉動員,黨外訴求改革主張,透過定期的選舉仍然吸引相當的支持,這也迫使國民黨當局必須面對解嚴等改革要求。 此外,蔣經國執政的1980年代,發生多起的弊案與涉外人權案件,也迫使主政者不得不採取改革的措施。這些包括1981年的陳文成博士,在遭到警備總司令部(當時為台灣維護公共安全的機關,隸屬國防部,簡稱“警總”)約談後,被發現陳屍於台灣大學校園內的“陳文成事件”;以及1984年,軍情單位派人暗殺旅居美國舊金山以撰寫《蔣經國傳》聞名的華裔美籍作家劉宜良的“江南事件”。尤其江南案還牽涉到蔣經國之子蔣孝武,引起美方高度的關注。面對上述對蔣經國總統及國民黨本身威信帶來相當大傷害的一連串事件,1985年底,蔣經國公開聲明:繼任總統必依憲法產生,蔣家人“不能也不會”競選下任總統,明示蔣家將退出台灣第一線的政治領導工作。 1986年黨外人士突破黨禁,宣布組成民主進步黨,直接衝撞戒嚴體制的底線。作為政治強人,蔣經國在民主進步黨宣布成立之際的政策決定,有關鍵性的影響。當時,包括軍情機關的保守派勢力主張強力鎮壓,但蔣經國拒絕了逮捕相關人士的建議,在國民黨中常會宣示:“時代在變、環境在變、潮流也在變,因應這些變遷,執政黨必須以新的觀念、新的作法,在民主憲政的基礎上,推動革新措施。”另一方面,蔣經國則借着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董事長葛蘭姆(Katharine Graham)採訪的機會,表達了將推動改革,但提出了“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這也是本文接下來會提到《國家安全法》的三原則)的改革底線。 可以說,蔣經國領導的國民黨當局選擇順應改革的方向,以改革爭取美國為主的外在支持,決定解除戒嚴。
蔣經國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董事長葛蘭姆(右)採訪,透露台灣將解嚴。中間為蔣經國當時的秘書馬英九。
解嚴是一種統治體制的轉型
雖然解除了戒嚴,但解嚴是有限度的。 解嚴之後,軍事體制(軍法審判)的影響力大減,要求進一步改革的政治、社會空間加大。但是,蔣經國執政晚期,並沒有準備推動國會全面改選,人民無法透過選舉決定執政者(黨),而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仍受到限制,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仍有待繼續推動。 當時,蔣經國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作為解嚴的前提,加上台灣的動員戡亂體制依然持續,《懲治叛亂條例》、《刑法》100條等箝制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的法律,也持續運作。這也是鄭南榕因為雜誌刊登“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1989年國民黨當局以(言論)叛亂罪強制拘提時,自焚抗議的背景。 而《國家安全法》除了標舉“三原則”的改革底線,使“三原則”在終止動員戡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和《刑法》100條修正後,成為後來限制台灣表現自由的重要根源,更嚴重的是,第9條更扼殺原本解嚴後體制內轉型正義的推動。(按:《國安法》經過1996年先修正第2條之1,2011年修法時拿掉第2條前述三原則的全部規定,已不再成為限制表現自由的法源。) 從長期的戒嚴體制解嚴,事實上也是統治體制的一種轉型。 根據《戒嚴法》第10條規定,戒嚴令下受到軍法審判的平民,訂有體制內的救濟機制,“均得於解除戒嚴翌日起,依法上訴”,尋求由司法機關重新審判。如此,當事人及其相關案件,可以在解嚴之後,在司法審判過程,得到釐清真相的可能。可是,《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平民遭到軍法審判,“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剝奪了前述戒嚴時期平民遭軍法審判案件根據《戒嚴法》尋求司法救濟的可能。如此,解除戒嚴的自由化改革根本達不到《戒嚴法》所規定的效果,相關案件的檔案也沒有可能因為實質的再審移送司法機關,使被害人和律師得以了解事件的真相,至於國民黨當局也迴避體制內歷史清算的可能。這也使得台灣戒嚴體制內原本有限的轉型正義可能,遭到閹割,而無法實現。就此而言,在歷史脈絡中,蔣經國是解除戒嚴的重要推手,也必須負起解嚴後“轉型正義”受阻的主要責任。 1988年,蔣經國過世,李登輝繼任總統,當時台灣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長期沒有改選的“國會”(又被稱為“萬年國會”)依然持續。李登輝一開始沿襲蔣經國的政策,而在1990年當選總統後,開始展開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 當年,除了美國國會早就通過要求台灣民主改革的法案,民進黨也持續要求改革,加上當時爆發“三月學運”,擴大了國會全面改選的重要社會支持。透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明定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的期限,再透過終止動員戡亂,廢除《憲法》附屬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憲法》增修條文提供國會全面改選及政府組織重組的憲法依據。1991年及1992年立法院與國民大會相繼進行全面改選,台灣民主化改革跨進了關鍵的一步。 另一方面,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後,由於旋即發生“獨台會事件”。被逮捕的嫌犯主要是因為接觸史明的言論、著作而獲罪,使國人及政治人物重新省視台灣的“非常刑法”對人權的箝制問題。而在輿論、社會運動及反對黨派的改革訴求下,當時總統李登輝主導的國民黨當局決定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修改《刑法》100條,終結白色恐怖,在某種意義下是台灣落實自由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爾後,再透過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完成了地方自治法制化與總統直選的工程,1996年第一次總統直選,人民透過定期的選舉可以決定執政者,而完成了民主化最關鍵的改革。 2000年台灣完成第一次政黨輪替和政權和平轉移。不過,台灣對於長期“非常體制”侵害人權的歷史問題,並沒有進行深入的歷史檢討,“近代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將人權作為憲政體制的優位價值,並未深入政治體制的運作。
未竟之業
雖然台灣名列自由社會之林,除了對外如何走向正常化之外,內部如何進一步扭轉“非常體制”,並透過轉型正義,落實民主鞏固也是重要的工作。 由於國民黨當局推動解除戒嚴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基本上是回應要求改革的壓力,對於相關法規,往往出現刪除“戒嚴時”、“動員戡亂時期”、“非常時期”的名稱,但是卻沒有針對法律的違憲問題進行修正。導致台灣在自由化、民主化改革有了相當成果之後,集會遊行、結社等基本自由,仍受限於“事前檢查”的違憲機制,甚至不准以“台灣”為名結社(為此聲請釋憲的台灣法學會,在大法官解釋內政部的規定違憲後,在1999年已完成更名立案)。在此一部分,有相當部分透過司法院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權”,逐步要求修改。不過縱使被宣布違憲,仍然有行政機關不願配合施政,或是囿於“朝小野大”在立法院也無法順利修法。 以2001年10月通過的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為例,指出台灣司法院依照憲法組織必須調整作為實質的最高司法機關,便難以貫徹。而在落實直接民主方面,高門檻的公民投票規定,已有“鳥籠公投”之稱,加上超高門檻的“修憲”規定,更使透過修憲完成進一步憲政改革,幾乎沒太大可能性。這在台灣民主體制進一步調整上,形成了障礙。 更嚴重的是,執政者以擁有民意支持為由,行政權乃至警察權濫用的狀況,並沒有得到有效抑制。特別是在2008年以後,人民進行集會遊行,遭到公權力濫權侵害,時有所聞,而且縱使進入司法程序,也無法有效找到違法加害者。 至於轉型正義,則是台灣政治改革的“未竟之業”。一般而言,轉型正義是一個國家從非自由民主體制轉型到自由民主體制之後,再以自由民主體制的價值對過去政府及其相關組織或是個人對於人權的侵害,重新做歷史的評價,其主要目的在於記取歷史教訓,以避免類似的狀況再發生,達成鞏固自由民主的效果。 如前所述,解嚴之初,蔣經國基於統治的安定性考量,迴避了歷史的檢討。而在李登輝時代,針對台灣歷史上最嚴重的人權侵害問題,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案件,陸續制定專法,透過官方成立的基金會,進行對受害者的補償/賠償,在陳水扁執政時期,開始發放回復名譽證書。政黨再輪替後,馬英九執政時期則維持原本的作法,不過對於歷史責任的追究,並未進一步展開。 此外,在進一步修改落實轉型正義的相關法律之前,針對的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案件,李登輝以降的歷任元首,已代表政府向受難者道歉。但是,整體而言,不僅真相尚未釐清,責任追究更是幾乎沒有進展,而且往往沒有加害者而無法進行正義的追求,卻動輒聽到不要追究責任的和解。 整體而言,二二八事件是在國家公權力已經大致掌控局勢下進行的虐殺。但是有些人為了說明鎮壓有理,會提及中共地下黨的陰謀,但根據事後中共當局召開的香港會議的資料,顯示二二八發生之時,地下黨人數相當有限,在台灣的力量仍十分薄弱。 至於白色恐怖的轉型正義也是困難甚多,1950年美國第七艦隊介入台灣海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解放軍已經不具武力犯台的能力,所有的戰鬥也都發生在中國大陸沿海,國民黨當局繼續在台灣實施接戰區域的戒嚴令,正當性明顯不足。 這樣的歷史前提,直到今天為止,仍有待確認。換言之,非常體制下的“文化霸權”仍未受到根本性的檢討,持續為過去重大的侵害人權事件的責任粉飾。在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台灣仍待努力的面向。 就此而言,台灣未來民主憲政的發展、鞏固,必須仰賴人民對於自由、民主、人權的實質價值有進一步的認知,而不只是強調選舉的形式。釐清過去侵害人權事件的歷史問題,才能避免歷史再現,也才有可能透過民主政治的運作,強化民主發展。
高看(每日一圖,與文無關。2018年元月圖片主題:閱讀)

幾位華人孩子在新澤西的一次中文書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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