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誕生一年後中國政權更迭,人權概念長期被視為“資產階級口號”,列為理論禁區。直到1988年中國政府才首次高度評價這個宣言,學術界首次舉行《世界人權宣言》座談會。人權概念90年代初才被“解禁”。真解禁了嗎?
老高按:今天忙於雜事(退休老人居然忙得很,哈!),本無暇來發博客文章。但一想,今天不是普通一天,是對整個人類來講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日子啊!正好讀到FT中文網的一篇文章,轉載分享。 今天是什麼黃道吉日?是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70周年。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龔刃韌教授文章中所寫,“這部宣言是聯合國成立以來影響最深遠的人權文書,也是最重要的一項聯大決議”!龔教授的文章,簡明扼要地勾勒了《世界人權宣言》的來龍去脈,以及與中國的關係,很有參考價值。 對這個日子,我們海外的華人或許體會不深,比較淡然;國內的一些華人反倒比我們記得更清楚。我的一位“新老朋友”(新,是相識的時間不久;老,是他也年過花甲屬爺爺輩的了),今天一早就給我發來他父親紀念館的兩張照片,告訴我:在這個日子“想起我父親抗日戰爭時期主政沂蒙抗日根據地時,曾參與制訂頒布了中國第一部《人權保障條例》。沒想到78年過去了,不但沒進步,反而還倒退了”! 兩張照片告訴我,原來早在1940年,中共根據地一批(不是一個兩個,是一批)志士仁人就曾經制訂了《人權保障條例》,而且是“中國第一部”!令人感佩敬重。想想“人權”這個詞,這個理念,在中國大半個世紀以來的浮沉起落,怎不令人感慨萬千!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共同標準——紀念《世界人權宣言》70周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龔刃韌,FT中文網2018年12月10日
70年前的今天——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這部宣言是聯合國成立以來影響最深遠的人權文書,也是最重要的一項聯大決議。
(一)《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背景
二戰後人權問題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直接起因,是納粹德國有理論支持、系統計劃和工業化的對600萬猶太人的種族大屠殺(holocaust)。然而,在戰爭末期反法西斯同盟大國優先考慮的是戰後國際政治安排。所以,由美、蘇、英、中四大國在華盛頓郊外敦巴頓橡樹園會議擬定的《關於建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的建議案》中,人權被置於次要位置,僅有一條人權條款。1945年5月至6月,在成立聯合國的舊金山會議上,由於各參會國尤其是拉美國家以及許多非政府組織的共同爭取,修改後的《聯合國憲章》人權條款增加到七條。其中,憲章第68條規定經社理事會應設立以提倡人權為目的各種委員會。根據這項規定,1946年2月經社理事會設立了由18國代表組成的人權委員會。 1947年1月至2月,人權委員會舉行了第一期會議,美國代表、已故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被一致選為委員會主席。中國代表、教育學博士張彭春(Peng Chun Chang)當選為副主席。黎巴嫩代表、哲學博士查爾斯•馬利克(Charles Malik)被任命為報告人。會議成立了一個由埃林諾•羅斯福、張彭春、馬利克組成的三人委員會負責起草國際人權法案初稿。同年3月,三人委員會擴大成由澳大利亞、智利、中國、法國、黎巴嫩、美國、英國和蘇聯等八國代表組成的起草委員會。法國代表、來自巴黎大學的法學教授勒內•卡森(René Cassin)被委託起草工作。1947年12月,人權委員會舉行第二期會議確定國際人權法案包括三個部分:宣言、公約、實施措施,並為此成了三個工作組 在人權宣言起草過程中,有五個人起到關鍵作用。第一位是人權委員會主席埃莉諾•羅斯福。當時東西方冷戰已經開始,美國右翼勢力和蘇聯都以“內政”為藉口抵制聯合國人權事業,但這位在美國被視為工人、女性及黑人代言人的偉大女性始終熱情和有效地組織來自不同國家的代表共同工作。雖然埃莉諾•羅斯福不是人權專家,但她堅持人權宣言的所有條款都應通俗易懂、能讓普通人理解。第二位是深受儒家思想薰陶的張彭春,作為多元文化主義者,他為協調各國代表之間的分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協調的大師”。第三位是作為阿拉伯世界的代表和個人權利的堅決捍衛者馬利克,對宣言起草工作發揮了非常重要的組織和溝通作用。第四位是勒內•卡森,這位負責執筆起草宣言草案的法國猶太人法學家,二戰期間有29位親人死於納粹德國大屠殺。雖然《世界人權宣言》是集體努力的結果,卡森在1968年因起草人權宣言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第五位是聯合國秘書處人權司首任司長、來自加拿大麥吉爾大學的法學教授約翰•漢弗萊(John Humphrey),他為人權委員會提供了最初的草案大綱和408頁的相關資料。當然,人權委員會其他國家的代表也都做出了貢獻。 《世界人權宣言》序言和第1條採用了諸如“固有尊嚴”、“不可轉讓的權利”、“生而平等”這些類似自然法理論的表述方式。這實際上是對納粹和法西斯暴行反思的結果。英國國際法學者、國際人權法研究先驅勞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指出:正是由於對否認基本自由的極權主義以及對德國國家社會主義和意大利法西斯主義理論的反思,“不可避免地將證明人權正當性的渴望,再次與真正地由洛克、牛頓、傑斐遜奠定的自然法哲學理性基礎連接在一起。只有如此,我們才能解釋在20世紀自然法思想周期性復甦的熱情和強度。”美國政治哲學者莫爾辛克(Johannes Morsink)在逐條分析《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後得出結論:宣言每一條都是對納粹德國滅絕種族大屠殺的反思。
(二)《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特徵
第一是普遍性。《世界人權宣言》首次列出了需要受到普遍保護的基本人權,宣言所列出的個人權利適用於所有國家和地區的所有人。這有兩層含義:一是所有國家都應當尊重和保護宣言所列人權,二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權的主體。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今天這條看似常識性的認識,在人類史上卻來之不易。18世紀末某些西方國家雖然公布了人權宣言或權利法案,但直到二戰之前,幾乎所有西方國家都沒有承認人權主體的普遍性,而是長期維持白人特權、男性特權、富人特權以及殖民主義特權。《世界人權宣言》促使承認人權保護的普遍性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政府平等地關心和尊重每一個人是人權保護的中心概念。
第二是完整性。《世界人權宣言》不是對18世紀末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簡單重複,多數權利條款都是新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不僅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其中,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與人身安全(第3條)、禁止奴役和奴隸買賣(第4條)、禁止酷刑(第5條)、人人有權被承認法律人格(第6條)、法律的平等保護(第7條)、享受司法救濟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9條)、 司法獨立和公正審判權(第10條)、無罪推定與罪刑法定(第11條)、隱私權(第12條)、遷徙自由(第13條)、尋求庇護權(第14條)、享有國籍權(第15條)、婚姻家庭權(第16條)、財產權(第17條)、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第18條)、言論表達自由(第19條)、集會和結社自由(第20條)、參政權(第21條)等。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社會保障(第22條)、工作權與組織、參加工會權(第23條)、享受休息和閒暇權(第24條)、有權享受為維持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第25條)、受教育權(第26條)、文化權利(第27條)。由於各項人權相互聯繫,任何國家都不應因強調某一項權利而否定或輕視其他人權。1993年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指出:“一切人權均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
第三是多元性。《世界人權宣言》由來自世界各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宣言避開了特定的宗教文化表述,呈現了多元文化的特色。雖然各國或區域文化有各自的特點,但任何文明的文化都不能為奴役、酷刑或否認基本人權提供正當性理由。由於宣言具有文化多元性特色,勒內•卡森提出在宣言的名稱前加上“普遍的”(universelle /universal)形容詞,這在國際法律文件中是獨一無二的。
(三)《世界人權宣言》的劃時代意義
二戰以前,個人一直被視為國際法的客體,國家即使像對待牲畜那樣虐待本國國民,也不會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例如,從1933年德國納粹黨執政後通過立法或行政措施歧視並迫害猶太人、到戰爭爆發後對猶太人實施滅絕種族大屠殺,國際社會基本上無動於衷。戰後正是基於對侵略國家野蠻暴行的反省,在《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影響下,世界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個人已成為國際人權保護的直接受益者和權利主體。任何國家以“主權”或“內政”為藉口恣意踐踏人權而不受國際社會關注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如今無論各國實際人權狀況如何,沒有一個國家統治者或政府會公然否定人權的價值。人權已成為唯一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觀念或價值體系。已被翻譯為500多種語言的《世界人權宣言》,不僅是各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共同標準,也是衡量一國政治文明的基本指標。 《世界人權宣言》是以聯大決議形式出現的,本身不具有條約那樣的效力,但該宣言不僅為國際社會提供了道德基礎,其法律意義也越來越顯著。《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人權法的奠基石——無論是聯合國的人權條約還是區域人權條約,無不是以該宣言為基礎的。宣言絕大部分權利條款都已為人權條約所規定而成為實在國際法。不僅如此,宣言的一些條款如禁止奴役、禁止酷刑、禁止種族歧視等,已成為習慣國際法乃至強行法規則,因而對所有國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世界人權宣言》還與1966年《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憲章”。 1950年聯大決議確定每年的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日為“人權日”。19世紀的英國歷史學者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曾這樣評價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就是這印出來不足一頁紙的宣言,其分量要重過所有的圖書館,其力量要強於拿破崙的所有軍隊。”今天,如果我們把“拿破崙的所有軍隊”改為“當代最強大的軍隊”,那麼,完全可以用阿克頓的這段話來評價《世界人權宣言》。
(四)中國與《世界人權宣言》
1949年後由於受蘇聯模式影響和強調階級鬥爭的政策,在中國人權概念長期被視為“資產階級口號”,是“理論禁區”。直到1988年,中國政府才首次高度評價《世界人權宣言》,中國學術界也首次舉行了《世界人權宣言》座談會。但當時人權概念在中國仍是“理論禁區”,直到90年代初才被“解禁”。1991年11月1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公布的第一個人權白皮書指出:“中國政府對《世界人權宣言》也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認為它‘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在《憲法》第33條增加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在中國憲法上首次明確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義務。 人權的保障離不開法治。《世界人權宣言》序言指出:“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宣言所指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與依法而治(rule by law)概念有本質上的不同。“依法而治”雖重視法律但視其為統治手段,無惡法與良法之分,因而古今中外任何國家甚至極權國家均可利用。如1933年德國納粹黨上台後即通過《保護民族和國家的法令》取消了公民結社、集會和言論自由,又通過《授權法》授予希特勒政府立法和修憲權。1935年納粹政權頒布了剝奪猶太人公民資格、禁止德國人與猶太人通婚的“紐倫堡法”,由宣誓效忠於元首希特勒的各級法院依法執行。而法治概念的主要特徵是以良法和獨立的司法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個人自由。人權與法治、民主的緊密聯繫已得到廣泛承認。2006年以來,聯合國大會每年都通過關於法治的決議,反覆強調“人權、法治和民主相互關聯、相互加強,是普遍、不可分割的聯合國核心價值和原則的一部分。” 至今,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說每一個人始終都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權是與每一個人都有直接關係的崇高事業,需要每一個人都以關心、爭取和維護的態度對待個人和他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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