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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一個黑人青年被槍殺引發法律和政治風波 2021-04-06 09:00:10

  都是有數據的研究,信誰的好?事實是,兩邊都有理,數據大概都是真的,但在不同地點和時間,取得的數據也可能不同。如果被現實逼到生死一刻,襲擊者和受害人對立雙方偏偏是兩個不同族裔,引出的社會反響和衝突,可能遠遠超出刑事案本身


  老高按:今天我推薦的這一篇文章,是昨天那一篇文章的續篇,是該作者“族裔無小事”系列的第二篇。不過作者告訴我,她2017年年底的這個系列本來還想接着往下寫,因故中斷了,也就沒有第三篇了。


  珍惜黑人生命運動的導火線:馬丁案

  林達,澎湃新聞 2017-11-17


  上次聊了對美國警察執行公務致死數據的不同解讀,反映了今日美國很強的族裔對立情緒的一面。此類案子,都應該對一個個的個案仔細收集證據、認真依法檢視。因為每個案子的情況都不同,每個生命都應該珍視。
  但認真去看,你會發現,有時候也不是法律就能夠解一切難題,甚至法律本身就有難題和爭議。

  “珍惜黑人生命”運動的源頭是一個悲劇。社區治安員喬治·齊默爾曼(George Zimmerman)槍殺了十七歲的黑人少年特萊文·馬丁(Trayvon Martin)。
  知道這個案子,是從一個叫“改變”的網站上看到的,這個網站提供一個民間平台,讓大家自己講一個簡單的故事,呼籲、爭取聲援,全世界的人都可以上去陳情,要求大家支持。馬丁的母親當時就上了這個網,說自己的孩子被無辜槍殺,兇手居然被當場放掉了,也沒起訴。她要求大家簽名聲援。我當時看了覺得這太豈有此理,還轉給了朋友。最後僅這個網站就有二百二十萬人簽名,飛快地,此案傳遍全美。
  一開始它很自然就被描述成了一個黑白族裔對抗的案件。雖然齊默爾曼是混血的拉丁裔,但是看上去是“較白的”。當時案情細節並沒有出來,大家的印象就是,一個黑人少年被白人槍殺,而且在白人警察庇護下,兇手當場就放了,檢察官也不打算起訴他。
  後來有人指出,媒體因為同情馬丁的遭遇,特別挑選了照片:挑的馬丁照片,比當時年齡小;挑的齊默爾曼照片,顯得陰鬱、不開心,反正一看就不是好人。我這才想到媒體要引導民眾,其實方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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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新聞上的馬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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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新聞上的齊默爾曼照片

  當時奧巴馬總統出來表態,表示這是一個和種族相關的案子:“想到這個男孩,就想到我自己的孩子,我想每個美國家長都應該能夠明白,為什麼我們絕對需要對此案作各方面調查,聯邦、州、地方上,都聯合起來,調查究竟發生了什麼。如果我有一個兒子,他會長得像特萊文。”許多城市都在以種族的名義抗議,齊默爾曼當時已經不敢住在家裡,躲了出去,“新黑豹黨”為此懸一萬美元,宣稱“不論死活”,逮到有賞。
  在各方壓力下,佛羅里達州長任命獨立檢察官,在2013年6月10日對齊默爾曼提起二級謀殺罪的指控。

  後來才慢慢知道,馬丁案是一個陰差陽錯的悲劇,令人扼腕。
  案情簡單:那是一個族裔混居的小區,屢屢發生破門偷盜等刑事案件。齊默爾曼因此成為社區治安員。事發前約一年中,小區警察收到過四百零二次對形跡可疑者的報告,事發前半年內,齊默爾曼本人打過七次報警電話。
  事發三周前,他曾報告警察,看見一青年在窺視一個空屋的窗戶,警察讓他等候,待警察趕到,可疑者已經跑掉。四天后,小區再次有金首飾和新的筆記本電腦被竊,失竊者作證說,當時在小區看到兩個陌生黑人青年。第二天,警察截攔一個黑人青年,在他背包中發現了失竊的電腦,而齊默爾曼指認,這就是他看見的那個窺窗者。
  那是2012年2月26日,時間是晚上剛過七點,齊默爾曼開車,看到有個頭上兜着個連衣帽的陌生青年在小區里走,他不知道馬丁暫住在本就是小區居民的父親那裡。在系列治安事件的刺激下,齊默爾曼想到幾次報案都因“不能作為”而放走了嫌犯,就跟上了馬丁。跟了一段,齊默爾曼下車察看方位,打電話報警說發現可疑的人,警察問他是不是跟對方了,他回說是。警察還是一如既往告訴他,什麼也不要做,原地等警察趕到。你不是警察,沒有執法權。
  這在美國非常嚴格,在我住的州,警察會警告大家,即便親眼看到有人偷你東西,你也不能去追去抓;做超市雇員,都會被告知不要去抓偷竊者,只能報警。假如因此小偷跑掉了,也只能讓他跑掉。
  齊默爾曼在電話中回應“OK”後,不再追蹤,準備回自己的車。沒料到,已經發現被跟蹤的馬丁這時上來,憤怒地突襲了他。
  看年齡,齊默爾曼二十八歲,馬丁才十七歲,但是齊默爾曼是個矮個子,馬丁身體壯壯的,高他十幾公分。馬丁重拳打擊他的臉部,把他打倒在地,壓在身下,把齊默爾曼的頭在地上反覆撞擊,他被壓在下面無法掙脫,也無法還擊,大聲呼救約五十次,無人施援。齊默爾曼最後抽出手來,拔槍對馬丁開了一槍,馬丁因此死亡。
  整個過程只有兩分鐘。待警察趕到,悲劇已經發生。

  一般會認為,殺人一定會被起訴。其實不一定的。那麼誰來判斷?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嫌疑人是在行政分支手裡。第一道關就是警察的判斷。
  警方在五個小時的詢問、取證和測謊測試之後,沒有逮捕齊默爾曼。馬丁除一處致命槍傷,沒有其他任何傷痕,而齊默爾曼臉部和後腦都有多處流血傷痕。當晚在對齊默爾曼詢問的同時,警察向目擊者取證,最後相信了齊默爾曼的說法,因為證人看到他在受到襲擊前是在獨自行走,受襲情況和他自己敘述的情況符合。根據警察確認,齊默爾曼在三十八秒內至少有十四次呼救,但無人救援。當時有目擊者打了電話給緊急救助台,這十四次呼救因此留在了電話錄音的背景聲音之中。
  原先大家認為,白人警察放走齊默爾曼,可能是因為是種族主義,拿黑人的命不當回事,所以庇護槍殺馬丁的白人嫌犯,在案情公開之後,也有很多人放棄了這種猜測,因為案情簡單、證據清楚。警察局長事後說,他們沒有找到與齊默爾曼說法不同的任何證據,而依據佛羅里達州涉及自衛的《不退避法》(“Stand Your Ground”),警察無權逮捕齊默爾曼。證據轉到檢察官手裡,當時檢察官也依法判定無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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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退避法》在美國的分布情況

  什麼是《不退避法》?因為這個案子,一下子就在全國普及了一遍法律知識。
  自衛法由各州立法,略有不同。在普通法下,原來有一個“退避原則”,就是在受到攻擊時,只要有合理手段能避開極端手段,就不能訴諸極端手段剝奪攻擊者的生命。但是美國有三十個州已在自衛法中取消了這一原則。
  不過,取消“退避原則”,大多是在所謂“有權所在之地”:即在自己家或汽車裡受到攻擊,就無須受此約束。這在法律上也被稱為“城堡主義”,就是“一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法律保護他可以用一切手段,甚至是致命手段,來保衛自己的家和居住者免受攻擊。
  “城堡主義”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通常認為,這一原則最早出現在1644年,出自科克的《法學概要第三輯》,且在羅馬法中已經可以找到近似詞語。所以美國的“家”非常強大,入室偷盜要冒生命危險,不要說公然抄家、強拆民宅了。因“城堡主人”可以依法武力抵抗,格殺勿論。但是,大原則的具體落實都不那麼簡單,落實到偷盜搶劫這樣的具體案例,當然也有“城堡主人”是否使用武力過當的問題。
  所以,在具體執行中,哪怕已經取消“退避原則”的州,發生槍擊槍殺這樣的情況,還是會很嚴格地具體細究。例如在我居住的佐治亞州,如果有人衝進你的院子要搶劫,你叫他站住,他不站住,你感受生命受到威脅,開槍打死對方,你還是有非常大可能性會被起訴,因為死無對證,假如家裡沒有裝監控器,你很難證明“生命受到威脅”的感受是合理的。在我住的這個州,只有兩種情況下,開槍肯定無法律責任:一是對方已經闖入你的住宅,就是在房子裡面,你絕對有權開槍自衛而不必承擔刑事責任;二是非法闖入者持槍。
  去年有個視頻傳遍全美,亞特蘭大一名華裔婦女槍擊入室偷盜者。三名黑人青年進屋企圖搶劫,他們並沒有開槍。是屋主率先襲擊,先行開槍打死了一個。警察詢問後,決定不予逮捕,檢察官也不會起訴,依據就是上面兩條。一是在房子裡,二是攝像頭清晰看到入室者手裡有槍。屋主足以證明自己“生命受到威脅”,哪怕是率先開槍,都是合法的。以上兩條只要有一條,就滿足合法使用致命武器自衛的前提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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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特蘭大的華裔婦女槍擊入室偷盜者

  佛羅里達州的《不退避法》把對“不退避”的免責擴大到了公共場所。強調:在公共場所,受侵犯者判斷可能受到生命威脅和傷害,就有權採取致命的方式自衛。
  此法一直有爭議,這樣的爭議正是反映了法律本身的困境:現實發生的事總是千變萬化的,法律必須作歸納,歸納過程中必定有教條和簡化的一面。所以你可以說,爭議雙方都有理。
  反對者認為,很多打劫者並無致命武器,有時只是搶點小錢,顯然罪不至死,而該法是在鼓勵受侵犯者“先開槍再說”,現實生活中可以舉出不少例子,搶劫者被自衛者開槍打死,最後發現他並沒有攜帶武器。而贊同者也同樣可以舉出許多案例,有被劫者因沒有果斷自衛而慘遭殺害。還有一個說法是,受害者是被動的,搶劫者是主動的。遭劫是被動一方,是沒有選擇的,危急之下,怎麼可能在瞬間確認對方有沒有暗藏武器,等到確認,已經來不及,遲疑中很可能錯過自救的最佳時機;而主動的一方,你隨時可以中止,你可以停止搶劫維護自己安全。還有一種看法:《不退避法》通過執行,令搶劫者事先知道“搶劫也有生命危險”,也就減低搶劫動力。這樣的爭論其實永無結果。
  在這些爭議中,已經有了美國民眾所謂保守派和進步派在觀念上的一些分野。例如,保守的州更容易通過《不退避法》,因為他們的傳統觀念是“法律和秩序”為先;而更進步開放的州相對更不認同和不願意通過這樣的法律,因為他們會在各方面更多地同時為雙方考慮,例如搶劫者可能是因為貧窮,搶劫者的生命也需要儘量保護,不能鼓勵濫用自衛導致死亡。
  所以,可以看到美國的黨派之爭會永遠存在,原因就是:雙方看上去都很有理,誰也駁不倒誰。
  佛羅里達法案通過之前,首府邁阿密的警察局長約翰·F. 迪摩尼提出,此法對自衛法的擴展是不必要和危險的,可能在鼓勵人們使用致命武器。該法通過之後,佛羅里達的自衛案件增加三倍。而在2010年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的《槍越多,犯罪越少》一書中,身為學術和政治評論員的約翰·洛特又根據研究指出,《不退避法》和城堡主義法案,導致謀殺案減少百分之九,整體犯罪下降百分之十一。
  都是有數據的研究,你要我信誰的好?事實是,論道理兩邊都有理,數據大概都是真的,但在不同地點和時間,取得的數據也可能不同。平時在理論層面爭論倒也罷了,如果道理被現實逼到生死危機一刻,不管是襲擊者打死受害人,還是自衛的打死襲擊者,而對立雙方偏偏又是兩個不同族裔,在你死我活的結果面前,引出的社會反響和衝突,就可能遠遠超出刑事案本身。
  一些法律專家指出,即便沒有《不退避法》,齊默爾曼受傷害情況還是符合一般法律的正當防衛原則。因為前面提到入室偷盜自衛的條件,是在沒有肢體衝突的情況下。而馬丁案情況不同,被告是在直接暴力攻擊下。被告律師要證明的關鍵是兩條:一是被告的確受襲擊;二是攻擊嚴重程度可能危及生命。因此,依法可以合理使用致命武器自衛。
  在法庭上,那段呼救錄音引發爭議。雙方的數位家人都宣稱,一聽聲音,就確定是自己家當事人的呼救聲。辯方律師因此找了音頻分析專家,專家確認這是被告的聲音。而法官以“無法證明這個分析技術是可靠的”為由,拒絕了專家證詞呈堂。
  但是,法官沒能阻擋有呼救聲的這段錄音作為證據呈堂。由於馬丁和被告兩人只有一人有被毆打的外傷,又有幾個目睹事件的目擊證人,目擊證人作證說,看到齊默爾曼被馬丁壓在身下,被毆打,大聲呼救。所以,即使音頻專家的鑑定沒有呈堂,還是很難讓陪審員相信,這個呼救是由馬丁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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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報警電話錄音

  對受襲擊的嚴重程度,在法庭上,被告律師用一個充氣假人模型, 演示人後腦在地上撞擊對生命的威脅程度。相信一定給陪審團留下了深刻印象。而且,檢方證人——那個為齊默爾曼檢查傷口的醫生也在法庭作證時承認:假如被告不能及時制止馬丁,被告頭部繼續在地上被撞,造成的傷害可以導致死亡。一般來說,檢方證詞會不利於被告,因此這個醫生的證詞也就對陪審團更具說服力。所以,在法庭上,律師並沒有援引《不退避法》作為辯護依據。因為被告要保命,確實也沒有什麼選擇空間。一般的正當防衛辯護足夠了。
  但是並不能說這條法律對這個案子就沒有影響。因為這個案子,該法引起大波瀾。大家也在細細追究。在審判後,一名陪審員承認,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之前,確實討論過這條法律。同時,這條法律也改變了法官給陪審團指示的“謀殺標準”,法官對陪審團指示說,假如齊默爾曼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沒有避開致命手段的責任。所以,一般認為,案子還是受到了該法律的影響。
  馬丁案一出來,《不退避法》就成為受質疑的焦點。佛羅里達州州長在巨大壓力下,挑選了十九人組成專責小組,檢討佛羅里達州的相關法規,經過半年多的工作,專家沒有得出否定意見。
  說馬丁案的案情簡單,是因為有目擊證人,遠不像辛普森案那麼撲朔迷離。其實兩名當事人都是少數族裔。但是,同情馬丁的人們,當然,還有檢方,都在積極尋找,看膚色較白的被告,是否對黑人有種族歧視、種族仇恨的證據。因為這是一個辯護方向,假如能找到哪怕歷史上齊默爾曼的一點歧視跡象,也許都是刑事案逆轉的契機。至少在許多人的印象里,當年的辛普森案,就是在證據確鑿、可以說鐵證如山情況下,律師團打種族牌而扭轉乾坤的。
  為了得到此類證據,當時有NBC的記者,甚至剪接、編輯了齊默爾曼的報警電話錄音,使得它“聽上去”像是一段“種族歧視”的話,然後在NBC旗下的數個平台播出。錄音顯示,在齊默爾曼報警的時候,他說:“這人看起來不像是好人。看上去像是個黑人。”而實際上在這兩句話之間,有警察的提問:“好吧。那這人是黑人、白人,還是西班牙裔呢?”那句“看上去像是個黑人”其實是齊默爾曼回答警察的問題。記者剔去這段問題,把錄音兩頭一接,聽上去的印象就是:他種族歧視,認為黑人就不是好人。最後,真實錄音被追出來,NBC好幾個相關人員被解僱或紀律處分,這段報道也被刪除了。
  各方都從種族歧視的角度檢驗了被告。可是沒有,齊默爾曼一向與黑人和睦相處。在一年前,有一個白人警察的兒子毆打了一個黑人無家可歸者,他還積極參與組織抗議。
  案子很簡單,所以一個月就審完了。2013年7月13日,陪審團宣布,齊默爾曼的二級謀殺和誤殺兩項罪名不成立。
  這個結果,法律專家並不意外。因為案情簡單,正如原來的警察和檢察官的判斷:此案起訴不可能定罪,因為齊默爾曼的自衛依法成立,非常清楚。刑事審判結束之後,聯邦調查局、司法部各自進行的調查,還在繼續。
  聯邦司法部依據聯邦《民權法》,調查齊默爾曼是否侵犯了馬丁的民權,這個調查歷時三十五個月,直到2015年2月24日結束,沒有找到可以依法起訴的和種族相關的犯罪證據。聯邦調查局也因為找不到新證據而宣布調查結束。在奧巴馬總統要求下,在包括媒體在內的強大社會壓力下,確實是動員了從地方、州和聯邦的全部調查力量,尤其是聯邦,有最強的動力要徹查,最後得出的結論,和事發那天警察得出的合理自衛結論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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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紐約曼哈頓聯合廣場,人們穿着連帽衫,象徵對馬丁的支持。

  可是,在這個漫漫過程中,馬丁案已經不只是一個刑事案,而是已經演化為種族歧視、種族衝突的標誌案件,民眾情緒和種族問題相關。宣判後,一百多個城市抗議遊行,要求聯邦政府依《民權法》起訴齊默爾曼。不認同審判的民眾,其憤怒狀態令齊默爾曼全家都躲在外面,不敢回家。有一個婦女,她的個人信息被人誤當作齊默爾曼的貼到網上,結果,據她向警察報告,她的社交網頁每分鐘就接到四百個死亡威脅。
  這個看上去非常簡單的案子,卻因為牽入種族問題,變得很糾結。
  不管怎麼說,這是一個悲劇,親人當然無法釋懷。作為人之常情,大家很自然地也會割不去事件的第一段:假如他沒有被懷疑、被跟蹤,怎麼會去打齊默爾曼?甚至,假如他不是黑人,他有沒有可能就不會被懷疑?事件分為兩段,也是司法經常遇到的情況。案子是有前因後果的,但是司法處理的,只是與本案罪名有關的那一段。
  這個案子也是兩段。前段是:十七歲的馬丁,只是上街買個快餐,他被齊默爾曼錯誤跟蹤。後段是:馬丁很憤怒,打了齊默爾曼且毆打過分,齊默爾曼開槍擊中他,導致死亡。在法庭上,前一段被告的錯誤跟蹤不是罪行,被跟蹤者很生氣、很憤怒可以理解,但是從法律角度,他可以報警,他的憤怒不能成為後一段暴力攻擊,以至危及對方生命的理由。第一段,齊默爾曼是錯,但不是犯罪,所以法律不管第一段,只管後面那段。
  必須作這樣一個切割,是法律切割了世俗因果關聯的思維方式,清晰了法律的特定邏輯。這是西方法律文化發展的一個傳統成果。同樣的邏輯可以擴展到不同的情況下,例如:如果你有極為正當的理由抗議示威,但是不能把示威演化為暴力攻擊。示威理由的正當性,不能為後面的暴力做刑事罪的法律辯護。
  法律本身是否公正和有歧視?可以這樣假設:如果是同樣的事件,只是兩人角色互換,假設是馬丁錯誤跟蹤了齊默爾曼,是齊默爾曼暴力攻擊了馬丁,只要證據完全相同,也會判出同樣結果。就是說,同樣情況下,如果是黑人自衛打死一個白人,也不會被定罪。所以這一段就法律而言,無法指責是法律不公和種族歧視。
  回想當年辛普森一案,實質上,起訴的是一個黑人被告謀殺兩個白人。在大家印象中,辛普森案的無罪裁決令許多美國人內心無法接受。但是,今天拿這兩個案子來對比,會發現所謂“美國人”其實是依族裔分裂的。
  根據蓋洛普報告,當時百分之八十九的黑人認為辛普森無罪,同意陪審團裁決,而白人只有百分之三十六認為裁決是對的。馬丁案正好相反。根據《華盛頓郵報》和ABC的民調,接近百分之九十的黑人認為,齊默爾曼沒有理由開槍,而只有百分之三十三的白人認為他不應該開槍。
  這個對比其實顯示的不僅是族裔問題。因為案子本身情況不同。辛普森案雖然沒有目擊證人,但是有諸多證據顯示他是謀殺者的可能性極大。法庭較量中,被告律師以取證的警察在十年前有種族歧視言論,以栽贓假設為理由,令案件不能百分百確定,最後陪審團的作出罪名不成立裁決,更是“寧可放過一千,不能錯殺一個”的原則在起作用。就公眾來說,內心推演結果和裁決不同,是更自然的反應。馬丁案有證人,案情簡單,就公眾反應來說,認同人在生命危急情況下開槍自衛,也是更自然的反應。在兩個案子裡,似乎都是黑人更多地採取了一種不太符合推演邏輯的反應,也就是說,在涉及一個和族裔關聯的案子時,可能有更多的族裔情結。
  另一個民調結果顯示對裁決的不同態度和美國的政治觀念分歧有關。根據《華盛頓郵報》和ABC民調, 大約百分之六十二的民主黨人不認同馬丁案的裁決,而共和黨人只有百分之二十的人不認同。黑人的人口比例是百分之十三,所以,這就牽涉到和族裔無關的觀念考量。這和前面提到的對《不退避法》是否認同的道理是相近的。
  還有,就是年齡分野。根據皮尤中心的民調,三十歲以下的美國人,百分之五十三不認同裁決,只有百分之二十九認同;而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只有百分之三十三不認同裁決,百分之五十是認同的。這可以看作是美國政治走向的印證之一。在2016年大選中,各階段民調都是更多年輕人認同了民主黨的理念。
  這個簡單的案子,因為涉及兩個族裔,帶來諸多法律之外的困擾。就連總統和他的司法部長也不例外,這篇已經太長,這些留到以後再聊了。
  (本文為作者“族裔無小事”系列的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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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muoruo 留言時間:2021-04-06 09:51:43

該信誰呢?

第一,千萬不要信左媒:為了幫民主黨政鬥,撒謊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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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得到此類證據,當時有NBC的記者,甚至剪接、編輯了齊默爾曼的報警電話錄音,使得它“聽上去”像是一段“種族歧視”的話,然後在NBC旗下的數個平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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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也不能信一草。

第三,老高常跟土共爭論,信老高。

當然了,若真介意,還要獨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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