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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的博客  
你未必能看到很喜歡的觀點,但一定會進入挑戰性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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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喪權辱國”倒逼中國司法進步 2014-07-02 16:14:04
    “治外法權”在中國功大還是過大?西方法律體系正在驅逐傳統中國的法律體系,曾為中國官員所適應的由“明鏡高懸”、驚堂木和板子組成的舊時代已經就木;由黨委書記一句話、政法委一紙判決通知組成的所謂新時代也將翻篇;一個陪審團、律師、偵探、起訴書、調查報告和法庭辯論的時代,正在到來


    老高按:許多人都說過,在中國大陸從小學到大學所學到的歷史,充滿(如果不是全部的話)顛倒黑白和指鹿為馬。在一個人的世界觀初步奠基、知識結構開始立柱之際,大量灌進按照黨派利益批量製造的虛假和片面之辭,精神世界不可能不被扭曲,對世界、對他人、對歷史、對自己,不可能得出真實的看法。
    有位朋友沮喪地對我說:最麻煩的是,年輕時候得到的這些偽知識、偽真理,牢牢地附着在腦細胞上,不,侵入腦細胞內,不得不用一生的時間和精力去清除。它們污染毒害的效率極高,去毒除魅卻需要高度的細心、高度的耐心和高度的恆心。以為自己打掃得差不多了,不知什麼時候,在心裡的某個角落殘存着的謊言或偏見就冒了出來呢。
    昨天我讀到一篇中國大陸《新周刊》刊登的李夏恩的文章《“治外法權”百年真相》,就發現自己以前對“治外法權”的了解基本上是膚淺甚至是謬誤的。
    當下中國,“黨大還是法大”(記得這是彭真擔任人大委員長時自問自答的問題,他很坦率地承認,自己說不清)的糾結、摩擦乃至衝突;一場又一場被當局稱讚為多麼公平、公開的審判,都被民間和西方譏評為多麼虛假、霸道的表演;政法委這樣的怪胎、公檢法聯合辦案這樣的奇聞……所有這一切,放在“治外法權”百年真相這樣的歷史背景中來衡量,才能更深地理解。


“治外法權”百年真相
李夏恩,《新周刊》第418期


    導讀:從洋人對中國式野蠻司法的拒絕,到清廷推卸包袱般扔掉對洋人的司法管轄權,再到華人在租界得到西方式的審判,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一步步倒逼着中國司法進步。



    上海租界的會審公廨會審情形,公堂之上洋人領事與大清官員並列而坐,中國人懷着驚訝的目光看着相機鏡頭,而被告卻面對大清官員跪在地上不敢起身,也不敢偷看鏡頭。

 
    當代史書中,充滿了對西方以武力強行攫取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嚴重破壞中國司法主權的“仗義執言”。開頭冠以“中英”“中法”等的雙邊條約,被斥之為不平等,喪權辱國成為中國近代史的重要敘事語境。
    但當現代學者講述治外法權如何被西方帝國主義攫取的時候,人們往往忽略了這樣的事實,“治外法權”或“領事裁判權”對19世紀中葉的中國官僚階層來說毫無意義。因為在此之前,“司法主權”一詞從未存在於中國的辭典中。
    既無“主權”,何來喪之?
    這就如一個靠打火石取火的部族,將石油送給開着汽車闖入的開採隊一樣。中國官員根本不懂“石油”有多重要,他們只是將一樣既不了解也不關心,甚至還覺得有些麻煩的東西甩給洋人而已。
    其實,大清的官員沒有意識到,“領事裁判權”早在鴉片戰爭之前便為洋人“覬覦”。但它真正被“賣”掉,卻是由大清官員主動為之,某種程度上,“不平等”是大清強加給帝國主義的。
 
中國式司法與洋人的“愛恨情仇”
 
    絞刑,是一種緩慢而痛苦的處決方式,從它在清代官方文書中的另一個表述“勒斃”中,也可以品出味道。
    一名經驗豐富的劊子手可以隨意操控犯人的死亡時間,甚至是受罪方式——這一切視上頭的命令和犯人家屬的“意思”(賄賂)而定。儘管如此,它仍然是一種體面的死法,按照中國人的邏輯,至少是留了“全屍”。
    在中國人的眼中,絞刑畢竟沒有殺頭好看,但當處決對象是紅須綠眼的“番鬼”,就另當別論了。
    1785年1月8日,聚在廣州的外國商人和行商,被召集到廣東按察使衙門,感受遠在幾千公里外北京紫禁城中的皇帝的憤怒。
    皇帝的憤怒源自45天前廣州黃埔港海面上的一起命案,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為“休斯女士號”的英國港腳船在鳴放禮炮時,誤殺了附近划子上的兩名中國船夫。
    肇事炮手“啲些嘩”(Donahue)畏罪潛逃,英國人本來認為這不過是一起不幸的意外事故,那名炮手頂多算過失殺人加逃逸。
    但大清朝官員卻不依不饒,在索要兇嫌不得後,扣押了“休斯女士號”的大班史密斯(George Smith,中國官方文書中譯其名“士蔑”),並且威脅英國人將會斷絕商館的飲食、封鎖貿易並且禁止所有英國船隻離開廣州。英國人則召集艦船兵臨廣州,眼看鴉片戰爭將提前56年爆發。
    但最終,雙方都認為為一名低微的炮手和兩個背運的禮炮看客而大動干戈太不值得。於是,在中方含糊其辭地做出嫌犯將會得到公正審判,並且在審明無罪後即行開釋的諾言後,英人交出了炮手“啲些嘩”。
    最終的結果卻令所有西方人驚駭不已:皇帝的諭旨下達,對英國人拖延交付兇犯一事龍顏大怒,這群“夷人”“罔知禮法,由此益加驕縱”,必須對其嚴懲。
    更出乎這群“不知天朝律令森嚴”的“夷人”意料之外的是,就在他們聆聽皇帝諭旨時,那名炮手已經在距離十三行不遠的郊外死了。
    行刑的方式,正是絞刑,這群不知好歹的“夷人”還得感謝皇帝的仁澤深厚,“尋常鬥毆斃命案犯尚應擬抵,此案啲些嘩致斃二命”理應絞死兩個英國人抵數,但這次只處死一名,還是用體面的絞刑而不是砍頭,又將扣押的大班史密斯放了回來——夷人應當跪謝天恩,感荷皇仁了。
    “夷眾情狀皆極感服”,廣州巡撫孫士毅在呈遞給皇帝的奏摺中如此描述英國人在觀看了同胞被處死後的心悅誠服——這是典型的有18世紀中國特色的官方謊言。
    事實上,除了停泊廣州的“無與倫比號”上一名漫步至此的無聊乘客和被執刑的啲些嘩本人,沒有任何一個“夷人”看到了行刑場景,當然更沒有所謂的“感服”。
    這一事件只教給了洋人兩個詞:“連坐”和“以死抵死”——為了抓捕一名罪犯竟然無理羈押一個完全無辜的人,並且將所有在廣州的西方人扣為人質。
    不推定任何犯罪動機,沒有陪審團,沒有證據展示,更沒有律師法庭辯論,只根據殺人償命這樣野蠻律條就判處死刑;甚至在官方做出了公正審判、無罪開釋的承諾後,還對犯人進行秘密處決。毫無疑問,中國法律的野蠻、粗鄙、不公不義而且草菅人命——幾乎侵犯了所有西方式原則,已給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804年由喬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編輯出版的《中國酷刑》(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以其對中國殘忍刑罰的細緻描寫和精美的彩色插圖受到西方大眾的歡迎,很快推出了英法兩種版本,暢銷一時。由於這書的副標題是“關於中國司法的十二幅版畫”,因此其中描述的酷刑也被當成中國式司法的同義詞。

鴉片戰爭前,中西方對司法管轄的明爭暗鬥
 
    “絕不能讓中國官府對本國臣民所行使的絕對專制權力運用到我們頭上”。1784年“休斯女士號”事件成了一個導火索,加上中國逐漸積累的“酷刑帝國”的野蠻名聲,使英國人決計尋找一個既不讓本國無辜人民受到傷害,又可以讓中國人滿意的方法。
    他們想到的解決方案是,由中方劃給英方一個通商口岸,在此通商口岸內“華人可處於本國司法管轄下,但英國臣民則服從英國法律,英方官員只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1787年,一支由加斯科特上校(Colonel Cathcart)率領的英國使團肩負着這個方案踏上前往中國的旅程,但使節本人卻在途中死亡,出師未捷。
    接下來是著名的馬戛爾尼伯爵,1793年,他以祝壽之名對華訪問。但結果眾所周知,在洋人“該不該跪”的問題上,皇帝用一紙嚴旨把“紅夷”打發,確切地說是“驅逐”回國,其他任何事情免談。
    這次出使的最大成果,是馬戛爾尼的隨訪記錄成了當時的暢銷書,其中自然少不了關於中國殘忍酷刑的描寫,還配上了隨行畫師威廉·亞歷山大出色的酷刑紀實水彩畫。
    在之後的50年裡,洋人小心翼翼,不讓自己的同胞陷入中國“不公不義”的司法和酷刑中。他們找到了中國司法的灰暗地帶——只要悄悄塞給中國官員一筆“意思”,中國官員就不會弄得這些夷人“不好意思”。
    就在《中國酷刑》出版的3年後,“海王星號”上的一群水手就在劣質酒精的驅使下聚眾鬥毆,還打死了一個中國人,“意思”的作用在此時凸顯,官員最終判定肇事水手罰12.42兩了事。
    1820年和1821年的兩起英國船員殺死華人案也都以同樣的方式了結,在1820年的案件中,想翻案上訪的死者家屬甚至還遭到中國官員的嚴懲。
    但還是在1821年,初來中國不久的美國人倒了霉。美國商船艾米麗號的水手特拉諾瓦從船上丟下的罈子,正巧砸到了中國婦女郭梁氏頭上,人死了,這是一樁很明顯的過失殺人案,深諳中國習俗的美國領事威爾考克斯特意劃出15000銀元,讓船長卡普蘭擺平這件事。
    但卡普蘭深信特拉諾瓦無意傷人,純屬無辜,理應“接受公平的審判,還其清白”。特拉諾瓦被交給中方,四天后,中方還給美國人一具傷痕累累的屍體——這就是西方人相信中國司法公正的下場。
    這種情況當然不能長久下去。1839年7月12日,30多名喝得醉醺醺的英美水手在香港尖沙咀上岸,借着酒勁兒與當地華人大打出手,一個叫林維喜的中國人被打死。
    時任英國對華貿易總監義律打算再一次打出“意思”的王牌,但這次,他面對的是被後世中國人奉為民族英雄的林則徐,“意思”失效了。
    林則徐祭出大招——商館飲食被斷絕、“夷人”被封鎖、船隻被禁止出港,這一次不僅僅是為了懲罰藏匿兇手的英國人,更是為了迫使他們交出荼毒天朝的鴉片。
    曾服務於大清海關稅務司的美國人馬士,這樣形容鴉片戰爭的起因:“對華開戰,不過是因為‘休斯女士號’案中被絞殺的炮手、三跪九叩及棉花”。
 
“一個屁引發的血案”,卻悄然推動中國的司法進步
 
    1869年8月31日,英國人卓爾哲(Robert George)因故意殺人罪在上海租界監獄被處決。這離“休斯女士號”那名被絞死的水手所引爆的衝突已經過去了85年。
    這一次,是洋人對另外一名洋人執行絞刑,在場觀看的中國官員和英國領事都感到非常滿意。事實上,這是依照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領事裁判權條款,由中國官員和英國領事共同會審判定的一起案件。
    案件的始末很是簡單,就是“一個屁引發的血案”。1869年6月23日早晨,中國工人王阿然和陳唔乃像往常一樣到引翔港外中國人耶叔開設的船廠上班。卓爾哲是這個工廠的守更人,正在做餅吃,王恰好放了一個很臭的屁,卓破口大罵,引爆了這場爭端,最終,王阿然被卓爾哲用洋槍轟斃,陳唔乃被打斷了一根手指。
    一場手段殘忍的蓄意謀殺,兇手理應判處極刑,對此,中英雙方均無異議。爭端只有一點,就是量刑。中國官員認為像這樣罪大惡極的兇手應當判處斬首,綁赴市曹處決,才能“使眾目共以戒人之不可輕犯”,“儆凶頑而伸死者”,但英方卻認為西方沒有斬首之刑,所以主張判處絞刑即可。
    在中國的法律中,絞刑乃是輕於斬首的次一等的刑法。比之斬首之血腥酷烈,絞刑自然更合乎人道——從這個意義上講,在西方人的影響下,法律量刑正朝着以人道為取向的價值邁進,中國官員也認為這個判決“衡情論法,足昭平允”。
    實際上,中國官員並沒有意識到中國傳統的法律體系,正通過一個個這樣的華洋案件的判決,在西方法律體系的滲透下節節退縮。
    對卓爾哲這個案子而言,中國官員只關心兩點:這個案件是否使包括受害人家屬,特別是英國領事各方都感到滿意:這個案件是可以作為判例好運用在以後同樣類型的其他華洋衝突上。
    至於絞刑和斬首兩者間體現出的中西法律精神的差異,則完全不在中國官員的思考範圍之內。就像當初負責與英方談判《南京條約》的兩位大臣伊里布和牛鑒將“治外法權”實際上的“領事裁判權”雙手奉上一樣。
 
會審公廨,讓華人嘗到了免於拷打與律師辯護的好處
 
    對當時的中國官員來說,讓夷人管好夷人自己,是件既理所當然又省去麻煩的事,只有華洋之間的訴訟才是令人頭痛的關節所在,這也是“治外法權”帶給中國官員最現實的苦惱。
    條約規定,原告是洋人、被告是華人的案件,外國領事可以觀審;反之,中國官員也可以觀審。但除非人命關天,或“國體攸關”,中國官員都很樂意放棄這一勞神費力的觀審權。
    這在最早建立租界的上海尤為明顯,上海租界的外國領事,每日將有犯罪情事的華人,解送上海城內交給中國官廳審問。
    但在1862年,英國領事發現,一個被確定犯有搶劫重罪的華人重犯,在被解送到中國官廳後,居然在第二天又大搖大擺地出現在光天化日之下——“此尤不可理解”。實際上許多移交中國官廳的罪犯也是如此,回到故地,重新犯罪。
    以西方人花了近半個世紀才“理解”中國“花錢買命”的智商,去“理解”中國“官匪一家”的傳統確實太過為難。
    中國官員的怠忽職守,驗證了西方人頭腦中中國司法野蠻粗鄙的刻板印象,將華洋訴訟交給這樣的官僚機構進行審判,其公正程度着實令人憂慮。
    結果一個名為“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機構在1869年橫空出世,英國人卓爾哲的殺人案,就是會審公廨審判的第一宗洋人謀殺華人的案件,從雙方都很滿意的結果來看,這一新鮮出爐的機構確實使中外官員如釋重負。
    兇手被繩之以法,中西雙方的法律都得到尊重,而且,在西方人看來,他們終於可以至少在租界裡運用自己的影響力去抵制中國法律野蠻的一面,將其納入到西方法律體系理性、人道的軌道當中去。
    但一種無形的壓力也暗含其中,主要是對中國官員的。公廨章程規定必須任命一名華人同知作為委員,專駐洋涇浜管理租界內司法事務。
    這意味着中國官員熟悉的一切斷案手段,或者說是刑訊逼供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中國官員必須適應西方法律體系下偵查、勘驗、取證、起訴、預審、上訴等一系列相當陌生的司法流程,還要忍受列座身旁的外國陪審官的不信任的目光。
    1876年為大清帝國管理海關的洋客卿赫德指出:“外國人責備中國官員接受賄賂,並力言中國的刑訊將使任何無辜的人承認自己為罪犯;相似的,中國人並不相信領事們不接受賄賂,他們指出外國人訊問證人的方式並不總能使真相大白,並且陪審制度並不經常使審訊公平。”
    從某種程度上,對樂於看熱鬧的民眾也是一個損失——絞刑畢竟不如砍頭好看。
    但即使是在帝國眼中愚頑的民眾,也懂得如何做出趨利避害的選擇。從1870年開始,會審公廨便規定,涉訟當事人,無論華人還是洋人,都有權延聘外籍辯護士為其進行辯護。所謂的辯護士,就是現代的律師,與中國傳統的“狀棍”完全不同。
    華人為了能在打官司中用上律師,“往往托為此案與西人有何關係”,爭取將一般的華人間訴訟案,牽涉為華洋衝突的案件。面對如此多的民眾積極踴躍地為政府製造華洋矛盾,中國官員不得不下令“如查系假託,律師即不能到堂”。但在外國領事以“華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干預下,“華案亦許律師辯護”。
    19世紀80年代的中國官員漸漸發現自己的處境十分尷尬——1869年絞死英國人卓爾哲所帶來的那種“衡情論法,足昭平允”的滿足感,已經被越來越強烈的緊迫感取代。
    西方法律體系正在驅逐傳統中國的法律體系,那個曾經為中國官員所適應的由“明鏡高懸”、驚堂木和板子組成的舊時代行將就木;一個陪審團、律師、偵探、起訴書、調查報告和法庭辯論的時代,即將到來。
 
治外法權與領事裁判權
 
    治外法權與領事裁判權在中國的史學語境中長時間處於混淆狀態。實際上兩者是有區別的。
    治外法權,英文為Extraterrito Riality,指“一定的人和房舍雖然處於一國領土之內,但在法律上被認為是處於該國之外,因而不受當地法律的管轄,該原則適用於外國君主、國家元首、外交使節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權的人”。([英]戴維·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
    領事裁判權原本為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本意為“彼國的人民,到此國中,無論民事、刑事都不受此國的裁判,而由彼國所派的領事裁判”。隨着《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到《中美望廈條約》以及其後一系列條約,再到此後的會審、觀審制度一步步擴大,由最初的領事審判,到審判主體和適用對象方面逐步擴大,遠遠超出了領事裁判權的本意,卻恰恰接近於“治外法權”,因此在中國,兩者被混用至今。
 
治外法權曾發生在土耳其、日本等多個國家
“喪權辱國”大清永不獨行
 
    在同樣受到西方列強“天下不均不平之政”宰制方面,中國與日本可引為同道。1858年,英法聯軍轟開帝國北方門戶大沽炮台,強迫中國簽訂《天津條約》細化了西方在華治外法權的條款;與此同時,美國也強迫日本簽訂了以《天津條約》為藍本的《安政條約》,於是中日兩國“同受此患”。
    然而為治外法權所苦的中日兩國,不過是這一“天下不均不平之政”在亞洲擴張途中中槍的兩個目標而已。在它們之前,亞洲還有土耳其這樣曾經盛極一時的帝國承受着這種“屈辱”。
 
大清朝最早將治外法權讓給“浩罕汗國”
 
    大清朝喪權給英法帝國主義,大夥自然理解,但如果告訴你們,大清首度丟失治外法權是在一個“浩罕汗國”身上,看官又作何感想?
    就在《南京條約》簽訂之後,帝國的兩位欽差大臣伊里布和牛鑒,在道光皇帝“力杜後患”的訓示下,聯名給英方代表濮鼎查發出了一份正式照會,在照會中,伊里布和牛鑒建議:“此後英國商民,如有與內地民人交涉案件,應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內民由內地懲辦,俾免釁端。”
    濮鼎查當然不會拒絕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他的回覆是四個字:“甚屬妥協”。1843年7月,這個由中國人提出的方案終於被雙方各償所願地寫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這一般被認為是“領事裁判權”在中國的發端。
    但如果認真地進行考察,第一個從中國獲得治外法權的國家並強迫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並不是英國,而是一個只在中國近代史角落裡出現的國家——浩罕汗國。
    諳熟清史的學者會發現,就是清帝國在“修正”本朝國史方面有着特異長才,勢均力敵的敗績能被記錄為戰和;而以多對少的平局在官員的奏報中則成為了大捷。
    但1835年,面對數千浩罕汗國的軍隊對上萬清軍的毀滅性打擊,則只能以一個保全面子的條約《伊犁協定》來收場了,六城地區對中亞商人的司法管轄權被授予商人頭領,《伊犁協定》的條款與8年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治外法權的條款幾乎一致,很難說伊里布和牛鑒是不是從這個條約中獲得了靈感,才不求自予,直接將治外法權送到英國人手中。
    清帝國顯然沒有把給予浩罕汗國的治外法權看做對國家主權的損害,這一點甚至還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唐代律令即規定“諸化外人,同類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宋元之際,阿拉伯商人在福建刺桐港即接受其商人頭領的管轄。
    清廷實際上亦曾規定化外之人,各君其君,沒有必要以天朝禮法繩之——這裡面的隱含意思是,不通教化的蠻夷,配不上高貴的天朝禮法。
    所以,對自古以來就不知道“主權”為何物的帝國來說,“治外法權”不過是帝國用以安撫蠻夷的一個不足掛齒的小恩小惠,就像《南京條約》談判時的欽差耆英所說的:“小不忍則亂大謀”。
 
土耳其比中國更早喪權辱國
 
    但大清讓權給“浩罕汗國”還不是最早的“治外法權”外交事件。在此前大清朝已經有了“難兄”土耳其。
    “治外法權始於土耳其”,七年後,清帝國派駐日本參贊黃遵憲在其巨著《日本國志》中如此寫道。土耳其全盛時,“西滅羅馬,劃其邊境,與歐人通商”因為“厭外政紛紜”,下令各國領事“自理己民”,與伊里布和牛鑒將治外法權投懷送抱塞給英國幾乎一樣,完全出於省事的目的。
    奧斯曼帝國(土耳其)自1535年與法國國王定下協議,在帝國各商埠的法國商人可由法王派駐的法官依法國法律審判,奧斯曼帝國更願意享受“稅捐歸我,其他隨你”的間接統治。帝國的強大保證了本國國民在涉外官司時不會遭受西方國家治外法權“不均不平”的待遇。到1740年,土耳其與法國簽訂著名的“治外法權條約”,承認法國大使和領事對居住奧斯曼的法國人(由於分不大清歐洲各國人的區別,所以凡是信天主教的一概算法國人)有全部裁判權,正是這個條約締造了近代國際意義上的“治外法權”。
    但到19世紀,奧斯曼帝國與西方世界強弱對調。治外法權下裁判是否公平,完全仰賴西方領事是否願意依憑良心公理。治外法權弊害突顯,並被西方列強推向那些被其視為野蠻的國家,埃及、暹羅等國紛紛中槍。
 
日本為取消治外法權做出的努力
 
    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將惠頓的名著《萬國公法》轉譯中文出版,這件事引起了西方世界的普遍恐慌,“中國通”衛三畏致美國國務卿信中甚至說看了這本書的中國官員“會漸漸意識到,他們與西方國家簽訂的條約中,所謂‘治外法權原則’其實是篡改了西方和歐洲國家之間通行的慣例”。
    但這位中國通實在多慮了,《萬國公法》對中國官員的價值就是一貼用來堵華洋紛爭的萬靈膏藥,一俟病痛緩解,旋即棄置一旁。
    這部書的真正受益者是日本。《萬國公法》翻譯後不久便被日本偷運入境,翻印盜版,旋即充斥坊間。在這部書的影響下,日本人形成了一個對外關係的邏輯三段論:因為公法的國際慣例中並沒有治外法權,所以西方對日本強加的治外法權也不合理,因此日本可以以公法要求西方廢除治外法權。
    從1871年岩倉具視使團出訪歐美,到之後六次提議數十次會議,日本在修改不平等條約(條約改正)廢除治外法權上的投入令人震撼。除了巨額的費用外,還開出開放更多港口、外人信教自由、遊歷建廠等交換條件,以及數十個青年志士為表決心剁下來的手指頭和大隈重信首相的一條腿——在1888年廢除治外法權談判失敗後,他被一名玄洋社成員用炸彈暗殺。
    儘管這些努力全告失敗,但每一次失敗,都激起日本的進一步變革。既然西方治外法權的理由是日本法律野蠻,日本便將自己法律全盤推翻,延聘西方法學家按照西律重新修訂;為了證明自己有能力審判在日外國人,日本甚至考慮僱傭外籍法官出庭審理。
    日本的努力終於因為一場戰爭而達成,120年前,歲在甲午,剛剛初步完成變革的蕞爾小邦在一場賭國運的大戰中大獲全勝,迫使大清簽訂城下之盟。
    除了割地賠款的《馬關條約》,先前中日簽訂的所有條約也即行廢止,自然也包括1871年那個所謂大清在日本獲得治外法權的《清日修好條規》。新條約規定日本在華領事擁有完全裁判權,附設監獄——這才是貨真價實的治外法權。
    日本是這場戰爭的最大贏家,戰勝傳統東亞大國使日本獲得了進入西方高級俱樂部的入場券。這場勝利還有一個附贈禮品,就在1894年中日開戰的兩個星期前,日本與英國簽訂新的條約,其中規定,因日本司法改革已見成效,到1899年,將全面廢除治外法權。1899年,日本治外法權徹底廢除。
 
中國摘帽的艱辛之路
 
    中國終於被這個蕞爾島國深深“打動”了,黃遵憲的《日本國志》書稿從蛛網灰塵里被解救出來,印行出版,很快洛陽紙貴。
    “欣懌詠嘆黃子(黃遵憲),乃今知日本,乃今知日本之所以強,賴黃子也。又懣憤責黃子曰:乃今知中國,知中國之所以弱,在黃子成書十年久,謙讓不流通,令中國人寡知日本,不鑒、不備,不患、不悚,以至今日也。”
    這段責難是梁啓超對《日本國志》的摯愛宣言。日本的成功造就了一批像梁啓超這樣從未去過日本的知日擁躉。與之相對,土耳其則成了中國自警的對象,“東方有病夫之國二,中國與土耳其也”,1898年梁啓超在《俄土戰紀敘》中如此寫道,在他看來,土耳其“內政不修”、“外交不慎”,“其與今日中國之情實何相類也”——中國眼前只有兩條路可選,要麼日本,要麼土耳其。
    實際上中國狀況尚不如土耳其,奧斯曼帝國儘管遭受各國公使對其內政的指手畫腳,但西方從未興兵占領伊斯坦布爾,逼迫蘇丹出亡;而1900年,大清帝都北京遭八國聯軍占領近兩年之久,帝后倉皇西幸。1901年的《辛丑條約》固然使帝國臉面喪盡,但也為帝國提供了自新的機會。
    1902年中英簽訂的《馬凱條約》長期以來被人遺忘,但正是這個條約將8年前給予日本的權利也給予了中國,在條約的第12款明訂:“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棄其治外法權。”
    西方已經做出姿態,中國便立刻跟進,清廷立刻發布了修律上諭,並建立了修訂法律館。司法改革由此全面啟動。
    主管司法改革的官員沈家本如此評價日本的司法改革:“日本舊行中律,維新後踵武泰西,於明治二十三年先後頒布民事、刑事、訴訟等法,卒使各國僑民歸其鈐束,藉以挽回法權,推原其故,未始不由裁判訴訟鹹得其宜。”
    無論後來學者如何將清末新政預備立憲看做清廷為“皇圖永固”的一己之私的惺惺作態,改革時的努力都不容置疑。1908年,《大清新刑律》修訂完畢,並於1911年正式頒布;各級審判廳也迅速建立起來。
    翻閱晚清各省審判廳判牘時會發現,法官在判決書中,常常會將舊律應判何罪和新律應判何罪都一起寫在上面——帝國就從這些細節中展示自己改變的信心。
    這種改變的信心甚至表現在小說中,在陸士諤的小說《新中國》裡,主人公夢醒後發現自己來到立憲四十年後的中國,“新中國”里外國人居然懂得給中國人讓道讓他備感驚奇。他的導遊李友琴女士笑話他:“你怎麼一睡就睡得糊塗了!現在,治外法權已經收回,外國人僑寓在吾國的,一例遵守吾國的法律,聽從吾國官吏的約束。凡有華洋交涉案件,都由吾國官吏審問,按照大清新法律辦理。外國領事,從不來開半句口呢!”
    這個夢確實做得早了點,1943年,中國才因為二戰中和英美是盟友而最終廢除治外法權。不過這個夢多少讓人覺得欣慰——至少這回算是摸對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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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山雨欲來風滿樓 留言時間:2014-07-05 19:24:21
回復樓上:五毛們國內混不下去,都躥海外來鳥!你以為我沒特權!為老子槍斃的副總理級的大貪不下一個班!不喜歡法制?老子滿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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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雨欲來風滿樓 留言時間:2014-07-05 03:51:22
一提喪權辱國,就大喊洋人欺凌!為什麼日本就沒喪權辱國呢?為什麼日本反被西方接收、納入歐美體系呢?為什麼十九世紀日本沒挨一打、反打了東北的俄國,打了山東的德國呢?為什麼日本從中國獲賠四億五千兩?一樣面對洋人侵凌啊?說白了,人家沒有排斥外來體制、外來文明、外來文化,沒把學習西方看作是“華夏變夷”,“殖民侵略”,人家立了憲!這樣,日本反而較好的保留了本國文化傳統,所有傳統禮儀、服飾、起居仍在。而在視洋夷為大逆不道的中國,而今這些安在哉?而一心排斥外來體制、先進文化的中國,又被列強、日本打得多慘?不是蔣政府遲遲不行憲,仍堅持獨裁專制舊政,搞孔儒那一套,搞得權鬥頻仍、內亂頻仍,一片窳敗,不堪一擊,低下落後,日本能橫生“三個月即征服中國”之心嗎?最後還要美國來救,至今仍在仰人鼻息,沒有獨立的經濟命脈。所以,喪權辱國的,恰恰是那些“愛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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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伐林 留言時間:2014-07-03 20:58:16
多謝魚片粥、中國喜劇、山谷風暴、莉莉88和太山諸位各抒己見!

其實,大家所說,又回到了那個爭論了十多年的老問題:主權高於人權,還是人權高於主權?
請看我在上面“近期圖文”中所附的鏈接:
《人權與主權孰高:北京四學者當堂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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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莉莉88 留言時間:2014-07-03 16:52:39
Extraterritoriality is the state of being exempted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local law, usually as the result of diplomatic negot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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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谷風暴 留言時間:2014-07-03 15:12:05
殺人償命挺對的。這位博主對於被罈子,禮炮等“不小心”弄死的中國人如描述被踩死的螞蟻一樣一筆帶過,對判處犯事的洋人死刑莫名驚詫。只能說病的不輕。洋人在中國境內犯事,自然用中國的法律處置,這與中國的法律體系是否落後於西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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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喜劇 留言時間:2014-07-03 15:04:04
我們這一代是被毒害了的,可喜的是,我們下一代不會了。 中國發達的地方都是從租界開始的,成為了解世界,接受文明的窗口。 如果日本來管理中國,當今中國絕對不是現在這個傻逼樣子。 但民族自決權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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