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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滿意大選訴訟中法官們的表現? 2021-01-22 12:10:44

  法院積極作為,支持正常的選舉結果,便讓選舉的本來面目得以維持;或推翻不正常的選舉結果,可讓被扭曲的面目得到恢復。但法院消極地不受理案子,可能悶死一樁原告不占理的案件,也有可能因拒絕了一樁原告占理的案件使錯誤得不到糾正


  老高按:我相信,對美國這次大選數十起訴訟中多個法院的表現,無論是共和黨還是民主黨,都是並不滿意的——雖然這幾十個法院的上百個法官,對川普團隊指控裁決予以駁回、否決,民主黨會歡呼,共和黨怨聲四起。
  或許法官們都並沒有違反明文規定的職業操守,也並沒有被有關部門加以追究。但我就聽到不止一位朋友,有的甚至是律師,在嘆息:這些法官們態度太消極了,明哲保身啊!
  我聽到了大量對法官的指責、抨擊和罵聲,包括對其人身攻擊,也聽到了各種“陰謀論”的臆測,我也積攢了不少疑問!今天讀到一篇文章,比較說理而不是泄憤,轉發於此。
  選舉過後,我希望被各種原因推向左右極端的朋友們,讓我們逐步“向中看齊”吧!


  為什麼我認為本屆大選爭議的司法解決不令人滿意

  Jammila,陌上美國


  【陌上美國】本號作者幾乎都是生活在美國的各行各業的華人,這篇例外,是一位國內律師的投稿。該作者從一個律政人士的專業視角,分析了本次美國大選的程序,出發點是職業習慣而非政治切入。其專業和詳盡的資料引用及分析,值得花時間深入了解。


  本人中國律師一名,業餘興趣不在外國政治方面,去年11月之前,對民主黨共和黨的政綱了解極少,因此談不上希望哪位候選人得勝。
  大選日後,川普叫嚷有人舞弊,然後開始張羅到處打官司。愕然之餘,我也抱着吃瓜的心態開始追蹤各種聽證會、川陣營律師的新聞發布會等。
  我沒有美國的投票權,所以誰當選我是無所謂的,但我真心不希望選舉過程存在惡劣的舞弊。如果真有的話,那也只能承認不能否認,否則社會的信任沒法恢復了。
  我認為,選舉爭議解決的最優場所是法院,因為高水平的、公開透明的審判最能讓各方心服口服,可以兵不血刃地將相關的社會矛盾消化掉。(這是我11月初的想法,現在我意識到,這樣的矛盾消化得加一個前提,借用孫立平老師的話,就是“民主體制的運行,需要內部的張力不能達到妥協無法實現的程度。”[1])
  到目前為止,川普本人或支持他的其他原告(例如Sydney Powell律師代理的Georgia、Michigan等四州共和黨選舉人、賓州國會議員Mike Kelly等人)提起的2020總統選舉爭議案件,還沒有在法院取得明顯的勝績。
  坊間最常聽到的一種說法,就是川普提起的幾十件選舉舞弊案,全被法院駁回了,而這些法院中許多法官都是共和黨或保守派,有的還是他本人任命的,可見老川沒證據,說這次選舉不公正純屬任性瞎胡鬧,甚至是惡意攻擊民主的選舉制度。
  另有一種看法,認為法院干預選舉結果是不明智的,因此最高法院不應該處理川陣營一些已經敗訴的上訴案件。
  我認為上面第二種看法不能成立。事實上,法院作為美國社會公認的一般爭議終局解決者,無論它作為還是不作為(也就是採取積極行動或消極地不行動),都會直接影響選舉結果,如果我們把選舉結果理解為“選舉的真實結果”的話。
  法院積極作為,支持一個正常的選舉結果,便讓選舉的本來面目得以維持,或者推翻一個不正常的選舉結果,可以讓選舉被扭曲的面目得到恢復。
  法院消極地不受理案子,可能悶死一樁原告不占理的案件,於實際選舉結果不增不減,卻也有可能因拒絕了一樁原告占理的案件使錯誤得不到糾正,選舉的真實結果不能呈現。
  因此,不干預選舉不能成為法院不受理或不處理爭議的理由,除非人們不追求選舉的真實結果而只要求最初的唱票結果。
  對於前面第一種說法,我希望通過提供一個具體案件的一手信息,請讀者自己判斷,這樣的說法是否客觀反映事實。

  這個案件是川普和彭斯等在Wisconsin提起的起訴拜登和賀錦麗及威州一些選舉委員會等案(Donald J. Trump, Michael R. Pence, and 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 v Joseph R. Biden, Kamala D. Harris, Milwaukee County Clerk c/o George L. Christenson, Milwaukee County Board of Canvassers c/o Tim Posnanski, Wisconsin Elections Commission, Ann S. Jacobs, Dane County Clerk c/o Scott McDonell and Dane County Board of Canvassers c/o Alan Arnsten),以下我們就稱它川拜案吧。
  2020年12月3日,川普方在Wisconsin巡迴法院就Milwaukee和Dane兩縣重新計票結果提起訴訟,要求四類選票不得計入。
  12月11日,巡迴法院駁回川普方的請求,川普方遂上訴到Wisconsin州高等法院(Wisconsin Supreme Court,通常譯為“威州最高法院”,但為了便於與US Supreme Court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區別,在本文中,我稱它為“威州高等法院”)。
  威州高等法院聽取了雙方辯論,於12月14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川普方的全部請求,該判決書可在威州法院系統的官網查看(https://bit.ly/361tGps)。
  中國的法院判決書,如果是由合議庭作出,只陳述合議庭的集體意見,不會體現任何一位合議庭成員的個人意見,該集體意見就代表法院對外的統一意見。
  而美國的判決書有所不同。如果合議庭各位法官意見不一致,則投票依簡單多數形成判決(majority decision),而對判決持不同意見的法官通常會寫出自己的反對意見(dissenting opinion),支持判決的法官如果覺得判決書未充分表達自己的看法,也可再寫協同意見(concurring opinion)。
  這些反對意見和協同意見會跟隨判決之後,對外公布。由於美國實行判例法,法官們會到先例中去尋找判決依據,反對意見中的法律分析,也常常被後來的法官援引作為自己的分析依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川拜案中原告提出不符合州選舉法律規定的選票不應計入,具體來說,有四種情況:
  1)未事先提交申請的缺席選票。
  2)信封上見證地址不明由政府職員直接補充地址的缺席選票。
  3)在選舉日之前的9月和10月在公園中由選舉委員會組織收集的選票。
  4)聲稱自己“不定期地受限(indefinitely confined)”的人投出的選票。
  高等法院的判決(代表四名法官的多數意見)認為:前三種情形,它們所依據的州選舉委員會指南早就通行若干年,原告如有異議應在選舉之前提出,在選舉後才提出屬於過於懈怠(laches),應予駁回;
  最後一種情形,原告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哪些人士並未“不定期地受限”卻如此聲稱,因此要求所有作出此種聲明的選票都不得計入完全沒有依據(wholly without merit)。
  而法庭的另外三名法官提出了針鋒相對的反對意見,篇幅很長,內容很實,包含詳盡的法規引用和說理。最簡化地概括,她們認為:原告在選舉之後提出訴訟不構成懈怠,因為原告在此質疑的是一些特定的違法選票,並非如多數判決所稱質疑選舉政策;
  法庭的職責在於闡明法律的含義、進行法律分析、為本次也為將來的選舉確定某些行為合法或不合法,不應把“原告懈怠”當作擋箭牌不作司法決定(並指出威州高等法院屢屢以懈怠來推脫與本次總統選舉有關的案件至少五件,包括大選之前拒絕綠黨推舉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
  管理選舉的機構有義務將違反程序的選票剔除,無論是否受到法律挑戰,而威州法院曾有若干先例判決違反程序的選票不予計入(儘管多數判決未提及這一點,一位持多數意見的法官在其協同意見中,也陳述威州法律的確對缺席選票程序要求嚴格,法律對其的程序性要求為強制性,違反強製程序的選票不得計入)。
  威州選舉委員會的指南不是民選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如果與法律衝突,必須以法律為準,政府機構只能執行法律而不能立法,多數判決錯誤地認為指南是法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Rebecca Grassl Bradley法官記錄,在口頭審理過程中,一位多數意見的法官如此對原告律師說:“你們想讓我們推翻選舉結果,好讓你們的王繼續掌權,這太不美國了。”
  Bradley法官指出,當法官這樣公開地表達政治偏見,公眾便會失去對司法誠信和公正的信任。
  幾天前,孫楊禁賽的仲裁裁決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原因便是一位仲裁員存在偏見和歧視,因此需要另行組建一個仲裁庭,重新審理。可見裁決者的中立無偏見多麼重要。
  美國法官們寫的意見不囿於純粹的法律分析,往往還會闡述法官的信念,以幫助解釋為什麼做出某種認定或決定。例如一位法官就引用了六個民調數據(顯示29%-47%的被調查者相信本次總統選舉不公正),說明清晰闡釋法律、回應公眾顧慮的重要性。
  如果可以閱讀一般英文文件,閱讀判決書並沒有什麼困難(除了它們篇幅通常都很長)。我特別推薦關心法律進程的讀者自己去讀一下判決書。三位少數意見的法官中,Annette Kingsland Ziegler寫的反對意見特別精彩,對懈怠(laches)問題考慮得深入細緻全面。
  以上信息均直接引自該案法院官網公布的文件。無論您認同多數或少數意見,相信您會同意,法官們對本案的根本爭點分歧巨大,且雙方勢均力敵(4:3)。
  威州高等法院並非終審法院,如果此案到此戛然而止,鑑於它關涉的事項至為重要,我將覺得司法救濟不夠充分。12月29日,川普團隊將此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同時請求加快審理。遺憾的是,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11日駁回了加快審理的請求。
  對於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不計入聲稱“不定期受限”選票的請求,我個人的看法是,管理選舉的機構有義務證明哪些作了如此聲明的人符合條件,而不是原告有義務證明哪些人不符合條件。
  原告向聯邦最高法院遞交的上訴文件中陳述,威州法律規定,“應製作一份‘不定期受限’選民的名單,並及時更新,收到某位選民不再屬於‘不定期受限’的可靠消息後,職員應將其從名單中去除。”我沒有去核實這條法律條文,但鑑於它是律師在向法院遞交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引述,應當不太會有問題。(上訴書可在最高法院官網查看:https://bit.ly/3qAIoLS)
  類比的話,如果您委託我去採集並統計某種信息,證明採集方法符合事先要求、統計結果正確的義務應該在我這一邊,而不在接受信息者那一邊吧?
  理論上說,美國實行三審終審制,最高法院是所有案件的終審法院。對於爭議和意義都如此重大的案件,我認為較為理想的,是最高法院終審每個搖擺州各一件有代表性的選舉違規案。
  如果時間不允許,至少也應對一到兩件川陣營證據準備得最充分的案件作實體審查,如果它們被較為令人信服地判決敗訴,選民也會相應調整自己對其他案件結果的期待值。
  當然如果判決川普勝訴,就應該抓緊再審其他案子了。最高院一件都不審理,在我看來很難說服民眾相信,這個國家給予總統候選人在司法框架內的救濟是充分的。

  順便再說一句有關證據的事。儘管Dominion投票機被傳得沸沸揚揚,令人吃驚的是沒有一個法院允許川陣營檢查投票機,或者由法院主持檢查。要證實或證偽傳言最好的辦法不就是公開透明嗎?
  Antrim一位機智的地產商還是藉助大麻合法化的法案提了一個訴訟,要求檢查該縣22台Dominion投票機並獲得法官許可,川陣營這才得以借光使用這項證據。而投票機的法律調查儘管已有結果,卻遲遲不被公布,直拖到12月14日選舉人團投票之後,很難讓人不生疑。
  不許可川陣營提取他們自身不控制的證據,這有可能(僅僅是可能)是導致他們某些證據不充足的一個原因。
  許多川普支持者痛罵最高法院不受理德州訴四搖擺州選舉違憲案,我想了兩天,倒覺得最高法院處理得當。我們總以為一個案件只有一個本質性問題,卻忽視了它常常有着許多需要考慮的方面。
  德州案中,除了搖擺州的選舉規則是否違憲問題,至少還有公眾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利益、合法投票的稀釋、搖擺州是否還有可能影響結果的選舉違法、案件的政治性是否強於法律性(德州案一經提起,大部分的紅州和所有藍州立刻站成兩隊,該案的政治性已經大大超過了法律性,而最高法院不審查政治性的案件)等諸多方面的問題。
  即使我們不考慮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理由(“德州未表明它對其他州如何管理自己的選舉事項具有法律上可受理的利益”),不查清被告各州是否同時存在舞弊或其他違法情況,幾乎不可能作出因違憲而廢除選舉結果的判決,理由就是上面舉例的其他因素需要平衡。
  記得多年前我還在法學院學習美國憲法時,對“判決違憲但維持(違憲行為)”這種處理方式,老師所舉的案例就是關於選舉的:憲法規定選舉站按人口數設立,某選舉站覆蓋的人口四倍於其他地方,法院判令違憲但維持,因為重新劃定選區需要人口普查結果,而人口普查每十年才做一次,本次選舉等不及了。
  成熟法治社會的公民可以接受個案中實體正義的損害,只要道理充分,話說在明處。

  [1]《孫立平:美國會否由此走向衰落之路?》來自公眾號“孫立平社會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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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iqian2016 留言時間:2021-01-23 12:31:11

相信高伐林或者“Jammila,陌上美國”能看懂這些簡單英語:

El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held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at the federal, state, and local levels.

At the federal level, the nation's head of state, the president, is elected indirectly by the people of each state, through an Electoral College.

Today, these electors almost always vote with the popular vote of their state.

All members of the federal legislature, the Congress, are directly elected by the people of each state.


Are election laws federal or state?

While the federal government has jurisdiction over federal elections, most election laws are decided at the state level.


What does Constitution say about voting?

According to the U.S. Constitution, voting is a right and a privilege.


Is Voting Mandatory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U.S., no one is required by law to vote in any local, state, or presidential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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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iqian2016 留言時間:2021-01-23 12:23:36

相信高伐林或者“Jammila,陌上美國”能看懂這些簡單英語:

El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held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at the federal, state, and local levels.

At the federal level, the nation's head of state, the president, is elected indirectly by the people of each state, through an Electoral College.

Today, these electors almost always vote with the popular vote of their state.

All members of the federal legislature, the Congress, are directly elected by the people of each state.


Are election laws federal or state?

While the federal government has jurisdiction over federal elections, most election laws are decided at the state level.


What does Constitution say about voting?

According to the U.S. Constitution, voting is a right and a privilege.


Is Voting Mandatory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U.S., no one is required by law to vote in any local, state, or presidential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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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月光無言 留言時間:2021-01-23 00:35:13

同意一樓的說法,法官也是人,人心也是肉長的。

這個律師作者是在紙上談兵,看着紙片做研究。川普的法律訴訟不能簡單局限為一個法律問題。這是一個政治問題,是一個關繫到每個人在什麼樣的社會環境生活的問題。四年了,川普一下台,報紙的標題是,人們終於長長地出了一口氣,就是社會氛圍的生動形容。

法官紳士三言兩語寥寥草草斷案,把土豪打發出們,四年積壓下來的厭惡之情哪裡會在判決書裡讀到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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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alkswitch1 留言時間:2021-01-22 13:58:40

國內律師先掃盲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是所有案件的終審法院。 美國是分權制國家。理論上說,選舉是地方事務,屬於州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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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geren 留言時間:2021-01-22 12:58:09

可以理解各級法官為何不接這些關於大選的案子。

法官也是人。他們混官場那麼多年,都知道裡面的深淺。

誰想把自己的身家性命賭在與自己利益無關的案子上啊?

如果涉及他們個人利益,那就不是一回事了。

法學院裡學到的是書本知識,實際生活學到的那才是真正的知識!

反正人心都是差不多的。中國的法官是這樣,美國的法官也沒差多少。

真正具有良心的法官,也只是少數吧,多數人只是拿這個位置當作吃飯的飯碗罷了。

什麼法官的入職宣誓,那只是宣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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