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非法”還是“惡法亦法”?張千帆教授確認,從學術上看這確實是個問題,前者代表自然法學派,後者代表實證法學派。兩大流派從歐洲打到美國,至少自美國最高法院成立之日起就開打,會一直打下去;但回到現實世界會發現,它基本上是個偽問題
“惡法非法”還是“惡法亦法”?一個偽問題
張千帆(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FT中文網 2021年9月8日
前陣子大概是“奇葩說”流出一段視頻,讓“惡法非法”還是“惡法亦法”這個頗有學術味的話題火了一把。這確實是一個學術問題,而且是代表兩大流派的深奧學術問題:“惡法非法”代表自然法學派,“惡法亦法”代表了實證法學派。兩大流派從歐洲打到美國,至少自美國最高法院成立之日起就開始打,到現在還在打,而且這個仗應該會一直打下去,勝負不會見分曉的。所以這個問題提得很好。不過回到現實世界會發現,它基本上是一個偽問題。
一、為什麼“惡法非法”
先說說“惡法非法”。對上面這個問題的回答看上去是顯而易見的:難道惡法還能是法?我們確實要法治,但顯然不要惡法之治。如果法律規定你必須作惡——殺人放火、虐待家人、搶奪財產,你難道也必須做嗎?如果法律規定政府可以征你的地、拆你的房,而不給補償,你是否也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呢?這類惡法徒具法律之名,應該沒有實際效力,公民不僅無須服從,甚至當政府前來強制執行的時候,還可以行使“抵抗權”。 要論法律的“善”“惡”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法律之上還有法——還有衡量法律善惡的標準,度量者肯定比被度量者地位高;否則,“善”“惡”從何談起?自然法的基本邏輯是,在人間一切法律之上還有“更高的法”——不論是“自然理性”、“天地良心”,還是上帝“刻在人心中的律法”。自然法不僅地位最高,而且是不和人捉迷藏的——它就活在“人民心中”。某條法律是對是錯、合不合理,我們一看就知道。中國人也常說,“人人心中都有一桿秤”,說的也就是這個意思。 事實上,這個話都輪不到我們說,也不用去“西天取經”,從西方自然法學說中引經據典,中國人自己就說了幾千年。孔子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貌似四對疊字,意義本質不同:前面是實然,後面是應然。做君主的得像個君子的樣子,有君主的范兒;這個“范兒”不是擺出來的,是你自己的所作所為決定的。換句話說,君主和臣子、父母、子女一樣,都有各自的標準。你沒達到標準,即便在那個位置上,也“望之不似人君”。孟子說得更直白了:“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如果你是暴君,那就是獨夫民賊,根本不是什麼“君”;殺了桀紂,那不是“弒君”之罪,而是為民除害。“暴君非君”的邏輯和“惡法非法”是完全一樣的。 歷朝歷代的中國古代思想家中,要數明末黃宗羲(1610-95年)的學說包含的自然法要素最多。他明確提出“惡法非法”論,認為不是所有的“法”都有資格成為法;天下的治亂也不取決於法治的存亡,而取決於法的性質。他振聾發聵地指出,中國“三代之上有法,三代之下無法”(《明夷待訪錄•原法》)——當然不是因為後來的國家沒有律法,而是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因而是“私”法,是“非法之法”。“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由於統治者立法是為了一己之私,因而不得不設法防備他人侵越:“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這樣的法非但不能保障天下太平,而恰恰是爭鬥和混亂的根源。因此,“天下之治亂,不繫於法之存亡”;只有符合正當目的之法才能給社會帶來長治久安,也才配得上法的稱號。那些統治者玩弄於股掌之上的“法”其實不是法,而是供其荼毒壓迫社會的私人工具。 總之,如果法是惡法,法治就成了侵犯人權的幫凶,失去了自身的意義。中國八十年代改革開放的時候,法學界也討論過“水治”和“刀治”之分。1999年,“法治國家”正式入憲,標誌着這場爭論落下帷幕:我們要“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法治”,不要侵犯人權的“法制”。然而,這場爭論實際上迴避了一些實質問題。法究竟是“刀”還是“水”,不是法本身決定的,而是法外的製法的那個權力體制。
二、為什麼“惡法亦法”?
既然自然法學如此言之成理,照理說實證法學應該徹底歇菜了。沒想到他們不屑一顧、哂之一笑:這些都是老夫子的意淫!怎麼會這樣?原來,孔孟、黎洲雖然氣魄很大,但是需要回答幾個顯然的問題。首先,“法”應該是什麼?判斷“良法”“惡法”的標準是什麼?這是一個大話題,但是對於中國古代和今天來說最不成問題。“民為貴”、“民為邦本”、“為人民服務”這套話語耳熟能詳,法律的終極目標無非是為了人民的利益。用邊沁更有操作性的功利主義表達: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當然,現代國家還會對多數人的利益加上限定,譬如也需要尊重少數人權利,等等。總之,問題不大。 更大的問題是,“法”是什麼?這是一個根本問題,存在理性主義和現實主義兩種回答。理性主義把“法”捧到天上,法是理性、正義、高尚的代名詞,達不到這個高度的法都成“惡法”。事實上,理性主義的“法”是和“良法”劃等號的。遺憾的是,這麼偉大的“法”只能是“天上有地上無”、“不食人間煙火”,聽上去很好但現實中找不到。現實世界的法都是良莠不齊、善惡參半,不是我們想象的非黑即白那麼簡單。在理性主義看來,那些亂七八糟、疙疙瘩瘩的法律細節可能統統算不算“法”。這樣,國家法律大全就剩不下幾個法條。“惡法非法”聽上去不錯,但走到極端就成了無政府主義——沒有法律,拿什麼治國?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理性主義或理想主義在獨裁國家特別盛行。獨裁國家的法學家都是理性主義者,而且通常具有強烈的無政府主義傾向,因為他們無法參與現實治國,所以只能在理想世界天馬行空,樹立一塊塊絕對主義的道德豐碑。既然理想和現實脫節,現實往往尤其黑暗,更促使對現實絕望的理論家占據道德高地,在否定一切現實存在的同時把理想推向詩的遠方。黃宗羲一句“三代以下無法”,一筆勾銷了從秦至今一切朝代的合法性。但沒有國家,真的好嗎?他們不理解,霍布斯很可能是對的,再糟糕的國家也比沒有國家好。黃宗羲本人也經歷了明末清初巨變,當時正好是他20-35歲。1630-1644年,中國人口15年不到就從1.9億下降到1.5億,損失了4000萬,超過人口的20%。這個傷亡規模在中國歷史上還不算最大。所以中國的“禮崩樂壞”可是不好玩的,不只是道德淪喪之類的,而是名副其實的民族物種存亡危機。在這個意義上,“惡法亦法。”現實中的法都是有瑕疵甚至缺陷的,即便一部良法也可能混雜一些惡規,但仍不失為法。 最後也最成問題的是,有了法,也有了法的標準,誰來判定法的良惡?都說“人人心中有一桿秤”,不過我心裡那杆“秤”和你心裡那杆“秤”不見得一樣,不一定向同一個方向傾斜。某些問題固然社會“自有公論”,但大量的現實問題是見仁見智的。譬如美國德州議會剛通過了相當嚴格的反墮胎法,許多人尤其許多婦女會認為這是“開歷史倒車”,但為什麼會通過民選產生的德州兩院呢?這些代表可不是上級內定,都是選民投票選出來的。他們當中多數投票通過了反墮胎法,可見這樣的法律雖然爭議巨大,還是有相當多的人甚至多數人擁護的。在眾說紛紜的情況下,誰有資格判定反墮胎法究竟是“良法”還是“惡法”?能不能只要我認為是“惡法”,就可以不執行或不服從?如果這樣,又成了赤裸裸的無政府狀態。 有的理想主義者主張“公民抗命”和暴力抗法,其實就是在鼓勵無政府主義。在法治國家,這顯然是在破壞法治;在法治徹底失敗的國家,這樣做或許是不得已的無奈之舉,但結果必然不是自殺,就是天下大亂。也有人按此思路以美國為樣板,支持“持槍權”,以為那是讓美國政府收斂的“法寶”。這都是在一片沒有自由的土壤上生活太久之後,對自由產生的臆想。美國有那麼強大的武器庫,還怕民間幾條AK47?現在早已不是冷兵器時代,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武力對比如此懸殊,如果真要鎮壓,幾條槍又怎能抵擋正規軍呢?美國立國已兩百多年,你見過幾次政府暴行是被人民用槍嚇阻的?讓美國政府收斂的不是槍,是選票;如果哪天選票不管用了,人民不再相信選票了,那就準備打內戰吧。槍從來是用來老百姓自相殘殺的,對付不了政府。美國也是這樣,非洲就更不用說了;民間散落大量槍支,都是自己殺來殺去,從來沒見他們用槍打出來一個民主法治政府。在這些地方,什麼法不法?槍就是法,法就在我手中。這真是我們想要的嗎? 這些國家的政府可能真的很糟糕,但最糟糕的還是政府沒用、法無力。他們最需要的不是“惡法非法”這些空洞的口號,而是先讓政府有效能,讓法律管用。任何法律都要規定人至少某些人的義務,也就是限縮人的自由。這是法律的本質,否則就沒必要有什麼法律了。沒有哪部法律會說:今天吃飯了嗎?讓我們看電影吧!它永遠會告訴你不得做哪些事,否則將承擔對你不利的後果,而且不可能依賴理性自私的你會自願服從或實施。任何法律都是要靠國家強制實施的,不可能把判斷的自由裁量留給公民個人;否則,就和依賴小偷自願實施刑法一樣可笑。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實證主義認為自然法學幼稚可笑。 不過笑歸笑,實證法學自己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如果“惡法亦法”,法治豈不是太失敗了?法律還是要有自己的道德評判,否則就走向了道德虛無主義或在權力面前的犬儒主義,只不過道德評判必須制度化,才不至於停留在理想的星空中意淫。
三、什麼是真問題?
綜上,“惡法非法”和“惡法亦法”兩種觀點不加限定都失之偏激。符合治國常理的回答是:“惡法亦法”,但必須通過制度清除“惡法”,而不是聽之任之、無動於衷。所以這個設問設的是一個假問題,因為它沒有問實質性的真問題,因而正確答案也不可能是二選一。“惡法非法”提出了問題,但不能回答問題;“惡法亦法”回答了問題,但是沒有也不能解決問題。真問題是,法為什麼會成為“惡法”?“良法”“惡法”誰說了算?如何從制度上把“惡法”變成“良法”? 讓我們來說說這些真問題。法是怎麼成為惡法的?惡法之源何在?這個問題首先得問,法是誰制定出來的?這個人或這群人為什麼要制定惡法?要回答這個問題,又要問“惡法”的定義是什麼?前面說了,這個問題不難回答,在此不展開了。簡言之,一部“良法”的必要條件是至少讓多數人滿意。一部法律之所以讓多數人不滿意,還敢怒不敢言,那一定是因為制定者不能代表多數人的利益。人都是理性自私的,統治者肯定是為了統治者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這一點馬克思倒沒說錯,只不過“統治階級”未必是資產階級或無產階級;要讓多數人滿意,多數人一定要成為終極意義的統治者。當然,讓每個人參與日常立法和執法工作不現實,所以才有幾年一次的選舉。我選了你,你就得代表我的利益,不然下次不選你了。這樣,多數人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通過的法律一般是會讓多數人滿意的,否則會在下次選舉中被淘汰掉。換言之,只有周期性選舉民主才能保證制定出來的國家法律是“良法”而非“惡法”,至少最大程度地減少“惡法”產生的可能性。 非民主體制則特別容易產生惡法,因為少數統治者的利益必然和多數平民百姓相衝突,而他們作為不對選民負責的統治者,掌握了立法權以及其它國家權力。少數人立法當然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不會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因此,非民主制度是惡法的源頭。不解決這個問題,“惡法非法”、“惡法亦法”說來說去,能有什麼用?“刀制”、“水治”部首偏旁考證來考證去,又有什麼用?有人說,秦朝是“法制”而非“法治”,因為秦朝的法對老百姓特別厲害,但那不是因為“法”有什麼問題,而是因為秦朝實行的是“秦制”,秦始皇制定的法律能對你好嗎? 另外還別忘了,治國不只是立法一件事,還有執法、司法……即便法制定得不錯,看上去是“良法”,但是執法、司法不力,那麼“良法”也只是一個花瓶,至多無害而已。如果不解決選票問題,則不僅惡法叢生,而且良法無用。 接着講講操作問題。即便在一個民主國家,仍然有可能產生惡法,譬如我認為最近德州議會通過的反墮胎法就是“惡法”。民主立法一般會照顧多數人利益,但未必尊重少數人權利;一旦構成“多數人暴政”,也就成了惡法。一部“惡法”制定出來,怎麼辦?誰來判斷?自然法是完全沒有可操作性的,因為除了你的“內心”之外,沒有誰告訴你去哪裡找“自然理性”是怎麼說的。要實際操作起來,自然法——如果存在的話——必須體現在成文法律體系當中,最自然的選擇就是憲法。作為基本法,憲法被普遍作為衡量法律“善”“惡”的標準。事實上,早在1803年世界上第一個憲法判例“馬伯里訴麥迪遜”,它就被美國最高法院作為“更高的法”,撤銷了一部國會立法。這樣,“惡法”的判斷就很確定了:違反憲法的法律就是“惡法”,法院應予撤銷,它對人民就不再有約束力了,“惡法非法”也就得到了落實。 當然,你還可以再問,憑什麼憲法就是衡量一切的標準?作為人制定的成文法,憲法本身是不是也可能成為“惡法”?會不會一部“惡憲”反而把“良法”給否定了?這個可能性當然是存在的,但是不大。這也是一個大話題,在此先不展開了。我看到的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憲法都是“良法”——未必能保證每一條都沒問題,但總體上都相當完整體現了“政治自然法”。只要憲法能得到落實,就一定能取得極好的政治與社會效果。 因此,法律是“善”是“惡”,憲法說了算。光是“惡法非法”“惡法亦法”翻來覆去,不僅沒有任何意義,而且架空了憲法,所以憲法學者會和你急:都已經認定了“惡法非法”,剩下的都是“良法”,那還要憲法做什麼?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憲法正是來幫助我們鑑別什麼是“惡法”、什麼是“良法”,而一旦面對具體的法律、具體的問題,是非其實遠比“惡法非法”之類的想象複雜。美國最高法院經常5:4判決某個法律(經常只是法律中的某個條款)合憲(“良法”)或違憲(“惡法”),判決生效後仍然社會爭議巨大,可見什麼是“惡法”本身絕非一目了然的事情。沒有確切的標準和有效的機制,爭論這樣的問題純屬枉然。 判斷標準和依據都明確了,最後需要確定判斷主體。要落實憲法,需要建立一套司法審查制度。判斷法律是否違憲就和判斷行政是否違法一樣,都需要獨立於政府的法院。如果行政控制了法院,那麼行政訴訟就不可能得到公正審理;如果法院不獨立於議會,憲法訴訟就不可能受到公正審理。這個話題法律人都熟悉,無須贅述。 我要強調的是法律人往往忽視的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太把憲法訴訟當回事,而太不把選票當回事。憲法訴訟固然重要,但絕對沒有選票重要。我剛才說的兩個方面——選票和訴訟,選票絕對是第一位的,訴訟是第二位和輔助性的。你可以沒有訴訟,但絕對不能沒有選票——沒有選票,真的是一無所有;沒有訴訟,則至多只是不便而已。這樣的國家只是極個別,但我們都知道是有的,那就是最老牌的民主國家——大英帝國。人家根本就不制定成文憲法,司法審查自然無從談起了。這不是一種最佳狀態,就和保留君主制不是最佳選擇一樣,但無傷大礙。英國雖然既非十全十美,亦非最富最強,不也活得挺好嗎? 轉型政體的經驗更說明問題。司法審查表面上是衝着“多數人的暴政”來的,實際上是政治民主的孿生兄弟:轉型前的威權甚至極權體制,二者都沒有;民主轉型之後,二者同時出現。1990年初的東歐轉型過程證明,民主沒有確立的政體,也不會有司法審查制度;即便有個別例外,司法審查也發揮不了作用。台灣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大法官會議”制度就寫在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中,但發揮的作用一直極有限;1987年民主轉型後,大法官會議很快成為一個高效的司法審查機構,由此可見選舉民主對於司法審查的奠基性作用。我以往做憲法講座的時候,總有聽眾問我:中國什麼時候能建立自己的司法審查制度?我總是回答:先用好我們自己手裡的選票,把直選產生的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好再說;否則,這個問題會永遠問下去。 因此,我要修正一下剛才的說法:“良法”“惡法”確實是憲法說了算,但其實沒有憲法也無妨;只要有貨真價實的選舉,議會就是一個天然的“良法生產機”,絕大多數惡法都會被自動拒之門外。假如我不得不在憲法和選舉之間二選一,那我會選後者而非前者。這話當然說得過於絕對——本來就是一個“假如”而已,但是並沒有說錯。我們當然要憲法,但這首先是因為憲法裡規定了選舉;和它規定的一切其它元素如合憲性審查機制相比,選舉都重要得多。選舉民主是一切良法善政的發生器。有了它,雖然說不上萬事大吉,但至少不會有大礙;即便產生了個別惡法,民眾智慧和民主機制的完善往往足以自我糾偏。沒有它,則一切歸零,“良法”無用,惡法叢生。 “惡法非法”是一個偽問題,如何鑑別並制止“惡法”才是真問題。與其在偽問題上糾纏不休,不如把注意焦點集中在如何用好自己的選票、如何讓選舉變得更加真實、如何防止民粹主義產生“惡法”這類真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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