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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美國憲法史不再只是一部精英的歷史、只是法官、議員或總統的故事,而是一部美國人民推進憲政的歷程,憲法秩序的變化不只發生在法庭之內,同時也發生在政黨大會的幕後交易、實施種族隔離的小學教室、甚至私人臥室之中,有血有肉,同時有憤怒、失望、希望和勇氣
老高按: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即俗稱的“82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人民日報》2012年12月5日)。一個“首先”,一個“關鍵”,和江澤民、胡錦濤說的“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語義刷新、升級。《人民日報》曾連續發表三篇“本報評論員”文章,闡述習的這次講話。其中第三篇標題就是“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其中寫道:“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依法治國的‘法’,指的是以憲法為核心、由各種法律規範組成的完整法律體系。”
後來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習近平的這個講話精神,在長達1年9個月中被冰封雪藏——誰封殺的,其說不一,各種解釋,都缺乏可信的論據支撐。上個月,現在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擔任中國傳媒研究計劃主任錢鋼,細心地梳理中共黨媒體上“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八個字的浮沉,列舉出:
2012年12月,《人民日報》上使用“依憲治國”或“依憲執政”的文章有6條;
進入2013年,兩語降溫。2013年1月,《人民日報》上沒有這兩個短語。2月、3月各出現一次後,4至7月完全消失,8月出現一次。此後,10月出現了一次,11月出現了兩次,2014年2月出現了一次,然後完全消失……
如果“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一去不復返、消失無蹤,那也就罷了;怪的是,這八個字去而復返!2014年9月5日,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的大會發表講話。他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注意,話還是1年9個月之前那兩句話,但每一句都多了兩個“堅持”,語氣要強烈得多。他針對什麼要強調?他對誰表態要堅持?
錢鋼是中國大陸著名媒體人,曾任《解放軍報》記者、《南方周末》常務副主編。他寫的長篇報告文學《唐山大地震》《海葬》(全景描寫甲午海戰),都給我強烈震撼和啟示;他撰寫的《大清留美幼童記》,後來拍出專題系列片《幼童》,我沒有讀到他的報告文學,但是這部電視系列片也給我留下深刻印象。他敏銳地注意到中國媒體對習近平“依憲治國”或“依憲執政”這兩個本來應該作為治國綱領的短語的反常態度,一時間在海外媒體和國內網絡、移動媒體上不脛而走。
正如錢鋼所指出的:兩個短語完全消失的這段時間,恰是“七不講”、反“憲政”的高潮。
關心中國現實與未來的人,不能不關注關於憲政的辯論,也不能不思索這八個字“失而復得”的奇特遭遇。雖然我們思索也找不到確定的謎底,不過,卻刺激了我去進一步了解美國是怎麼樣進行憲政教育,讓憲政在一代又一代人心中紮根。
讀到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歷史系王希教授的《我如何教美國憲法史》,能夠部分地滿足我的求知慾。尤其是其下篇,介紹了中國學生可能對這門課的關注重點。將他這篇文章轉貼於此。
我如何教美國憲法史
王希,雅理讀書
原編者按:本文為美國賓州印第安納大學歷史系、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王希教授的學術筆談,收入《政治與法律評論》第五輯“美國憲法的教學法”主題研討(法律出版社2014年10月版)。經王希教授授權,“雅理讀書”在此首發這篇筆談文,作為即將在重慶大學高研院召開的“美國憲法史的新視野”學術研討會的熱身文獻之一。
上篇
田雷教授來信,邀我談談在中美兩地講“美國憲法史”課的經歷和感受,我感到很榮幸。我第一次開與美國憲法史相關的課程是在1993年秋,當時剛拿到博士學位,在哈佛大學做博士後研究。後來在目前任教的賓州印第安納大學(Indian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IUP),開過好幾門憲法史的專題課(從研究生到本科生的研討課)和憲法史通史課,也在國內南開大學和北京大學為歷史系的研究生開過相關課程。雖然涉足美國憲法史20年,但我很少有機會對這個經歷進行反思。為此我很感謝田雷教授給我提供了這樣一個機會。
一
先談談我是如何進入美國憲法史研究這個領域的。1986年,我入哥倫比亞大學歷史系讀博士學位,當時的目標是學習美國內戰與重建的歷史。進入之後,方知這是一個學術積累厚重的領域,曾經吸引過眾多的美國歷史學家在其中耕耘。1980年代後期,美國史研究正在經歷一場“範式轉換”,包括社會史、族裔研究、性別研究、語言轉向、文化研究等新領域層出不窮,提出了許多新的研究問題,擴展了歷史學家的研究視野和研究對象,也對傳統的美國史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戰。相對於新的研究領域和方法而言,憲法史研究顯得老套、陳舊,與傳統的政治史、外交史和工人運動史研究一樣,處在“夕陽西下”的地位。但我在博士論文選題的時候,仍然選定要研究重建時期(1863-1877)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的制定與實施。促成我選擇這個題目的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我對美國憲法和美國民主制度這樣的題目充滿興趣,因為這些題目在當時國內教育和知識結構中完全是空白。我們知道美國曾經發生了內戰,奴隸從內戰中獲得了解放,但獲得解放的奴隸如何從前奴隸變成為美國公民進而又變成選民的呢,這是我當時關心的問題。
這是一個政治“現代化”和“民主化”的問題,涉及一系列與美國憲法和憲政相關的問題:如果說北部共和黨人是推動黑人選舉權的主要力量,他們為什麼要推動,又是如何推動的?共和黨內的各派力量如何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妥協與共識,又如何在制定重建憲法修正案(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憲法修正案)時處理有關黑人選舉權的問題?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雖然宣示了黑人選舉權的原則,但聯邦政府是如何實施的?在實施的過程中又遭遇到來自聯邦和州的政治上和憲政體制上的何種挑戰?為何黑人選舉權這個最具有革命意義的重建憲政改革最終未能阻止“白人至上”(whitesupremacy)種族主義政治在19世紀後期的南部出現並一直延續到20世紀60年代?這些問題是政治史研究的問題,也是憲法史研究的問題,它們對我有着十分強烈的吸引力。而且我當時也想,其他的東西也許熱鬧一陣可以過時,但憲法史研究怎麼也不會過時,因為憲法是這個國家的生命線。關鍵在於你提出什麼問題,怎麼去發掘這個題目的歷史和現實含義。
另一主要原因是研究生課程訓練的影響。我在哥大的第一年選過兩門課,一門是“Literature of American History”(美國史學史導論),另一門是“First Year Graduate Seminar”(一年級研究生論文寫作課)。“史學史導論”分為不同專題,由不同的教授講述美國史各領域的學術史和研究現狀,然後由學生引領討論。輪到我選擇專題的時候,只剩下“憲法史”可選。但通過這個準備,我對憲法史的學術史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對這個題目也產生了興趣。與此同時,我在“研究生論文寫作課”寫了一篇50頁的論文,敘述重建時期聯邦最高法院對與黑人選舉權相關的兩個案例(U.S.v. Reese,U.S. v. Cruikshank)的審理,並對重建憲政革命的“激進性”提出質疑。這兩門課應該是我接觸美國憲法史的開始。
即便選了黑人選舉權作為博士論文的題目,坦率講,我當時並不知道應該怎麼做憲法史。我的導師埃里克·方納(EricFoner)在內戰史和重建史研究領域都很有建樹,他的新著《重建:美利堅未完成的革命(1863-1877)》對我選題有很大的影響,[1]他同時也十分關鍵地將我指向到羅伯特·卡徹羅斯基教授(RobertKaczoroski)剛發表的討論重建憲政的文章(現在看來,此文應該算是新重建憲政史觀的一篇代表作),[2]但論文的構思和研究需要自己去摸索。
美國歷史學界的人——尤其是初出茅廬的博士生——喜歡用某種“標籤”來標榜自己,譬如稱自己是研究“政治史”、“社會史”或“憲政史”的之類。這些“標籤”其實沒有什麼“科學性”(領域之間的交叉性很強),使用它們多半是為了求職的方便。一個人在博士生訓練的初期,可能什麼課都想選,只有到了開始寫博士論文的時候,才被迫從“通才”變成“專才”。你的博士論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你的專業定位。道理很簡單,博士論文是你的原創性著作,你在上面下了很大的功夫。為了寫好博士論文,你必須熟悉本領域內的重要著作,包括它們的觀點、研究方法和材料等,幾年下來,你就成為一個自己研究的那個很狹窄的領域的“專家”了。因為你一般不會再有機會對另一領域投入同樣的時間和精力,博士論文也就成為你的專業起點,你從中獲得的知識積累和研究方法也成為你找到工作之後寫作與教學的基礎。因此,博士論文的選題和對研究方法的選擇十分重要。比較理想的情況是,選題有意義,又可掌控,寫作既展示了現有的研究功力,又給未來的研究留下生長的空間。這樣,你的學術創作不會在寫完博士論文之後立即終結。
我寫作博士論文時也面臨如何設計研究框架和選擇研究方法的問題。重建時期的黑人選舉權問題可以從多種角度來研究。譬如說,你可以追溯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的立法史(已經有人做過,但可以重做),可以研究它的實施(成果很少),可以研究司法審查過程的歷史(歷史學家很少碰過)。你也可以從政黨政治的角度來討論共和黨內在這個問題上的意識形態交鋒。你也可以汲取新社會史的方法,將焦點放在基層的非裔美國人爭取權利鬥爭的故事之上。當然,你也可以從州與聯邦政治在立法和司法層面上的“博弈”來討論。這些問題(以及它們之下所包含的更小的問題)都可以成為一篇博士論文的題目(事實上,後來的一些博士論文也是這樣做的)。我一開始並不是把所有的問題都看清楚了,想透了,而是一邊讀材料,一邊做資料研究,一邊對思路進行調整和修訂,最後根據自己的材料,逐漸形成了一個研究的框架。從閱讀中,我發現關於黑人選舉權的研究多數是分散在不同的領域之中,相互之間缺乏對話。我想,能不能以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的制定和實施為敘事主線,從政黨政治、國會立法、聯邦執法、司法審查、黑人鬥爭等角度來討論該修正案的歷史,並以此來揭示到底重建憲政革命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這是當時重建研究領域正在爭論的一個問題)。換言之,我希望將憲法史、政黨研究、非裔美國人研究、意識形態研究、聯邦國家制度研究等連成一體,構成一種立體的、多維的敘事,討論“作為政府制度的民主”(democracy as a form of government)在19世紀後期的變化過程。將研究時段拉長(即超出傳統的1877年之外)的建議最初是方納教授提出的,他從我的一年級論文中看到我有打破傳統重建敘事模式的企圖。重建憲政史專家萊斯·本尼迪克特教授(Michael Les Benedict)後來在評審我的書稿時也很讚賞這樣的設計,但他也說博士論文這樣寫需要很多的知識和駕馭不同材料的能力。
材料的處理的確是最大的挑戰之一。憲法史的材料包括國會立法的文本、立法辯論的記錄、總統行政命令、最高法院和低等法院的判例意見、律師的辯論簡要等;政黨政治研究則涉及個人檔案、黨團會議記錄和報紙雜誌。非裔美國人的文獻在當時比較難找,需要從手稿、黑人報刊、州或地方歷史檔案中去尋找。這些材料具有不同的歷史“語境”(contexts),有自己的“行話”和邏輯思維,我需要將它們吃透、消化,融入敘事之中,並用它們構建一種彼此呼應的“通用”敘事語言。
第二個主要的挑戰是如何構建有價值的“問題意識”。這個“大敘事”的目的是什麼?它要揭示什麼,說明什麼?它對我們認識內戰時代的美國民主、政黨政治、黑人爭取權利的鬥爭以及重建“憲法革命”的本質有什麼幫助和啟示?這樣的敘事對不同領域的學者是否有幫助,對學術史是否有幫助?當時應對這些問題的確很難,因為根本不知道這條路是否走得通。但思考和寫作的過程幫助我逐漸形成了一種認識美國憲法秩序發展的方法,即關注憲法的流動與變化,關注文獻與實踐之間的關係,關注改變憲法歷史的人和事,關注“政治轉化為法律、法律反過來左右政治”,關注憲政體制的動力與阻力。這種思路對我後來教美國憲法史課有很大的影響。
二
如上所述,我第一次開憲法史課在1993年秋季。當時我剛從哥大畢業,到哈佛大學杜波伊斯非裔美國人研究所做博士後研究員,修訂博士論文。研究所里要求開一門課,我就設計了“Law,Politics, and the Rights of African Americans”(法律、政治與非裔美國人的權利)一課。我把課程主題界定為“講述從殖民地到20世紀60年代之間與非裔美國人的民權和政治權相關的憲政發展”,具體內容包括下列專題:北美奴隸制的法律起源,美國革命時代的奴役與自由問題,聯邦立憲中的奴隸制問題,斯科特案,內戰與重建時代的“憲法革命,”重建後種族歧視法的起源與發展,非裔美國人爭取權利的鬥爭,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民權運動。20年後重溫這個課程大綱,我仍然可從中讀出博士論文寫作經歷給我的影響:專題指向為基礎的敘事設計,強調敘事的連貫性,注重從政治、法律和人的角度等組織敘事。我之所以如此設計這門課,也得益於政治史和憲法史領域的新成果的出現。方納教授的《重建》突出了非裔美國人在重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唐納德·尼曼教授(Donald Nieman)剛剛出版一部講述非裔美國人與美國憲政秩序的新著;唐·費倫巴哈教授(Don Fehrenbacher)的斯科特案研究提供了一個憲法史、政治史和奴隸制研究的經典模本;利昂·希金伯納姆(A.Leon Higginbotham Jr.)研究殖民地法律與種族的著作為歷史學家打開一片新的天地。[3]雖然這些著作多為專門研究,但我用“非裔美國人的權利”將它們串連起來,構成一個新的敘事。為了讓學生接觸原始文獻,我還選編了一本“文獻閱讀”,將相關的法律,重要案例的判決意見或異見包括在內,也將不同領域學者寫的專業論文納入其中,讓學生感受不同形式的憲法史寫作。在這門課上,我也嘗試使用了由新聞記者寫的布朗案故事,結果這部書因文筆生動而大受學生的歡迎。[4]
哈佛的慣例是學生在學期開始後兩周內可自由進入任何課堂,“選購”(shopping)中意的課程。我的課有75人報名,但該課最多只能容納25人。我後來發現25人有一半左右打算在本科畢業後考法學院。我原本打算以“案例為主”(case-centered)、將教學的重點放在對案例的分析上,但很快發現學生更感興趣的是“歷史”——案例及案例發生前後的歷史故事。這一點在課堂討論和他們為我寫作的學期論文中表露無遺。這個教學經歷帶給我一些值得回味的啟發。啟發之一:教師需要研究學生和了解學生,了解他們選課的動機,並鼓勵他們的參與。憲法史涉及的話題一般是很有爭議的,學生的參與有助於提高教學的質量,前提是他們必須完成指定的閱讀。啟發之二:關於美國憲法史,其實有多種教學方法,不必拘泥於一種教學模式,也不必死守案例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事實上,憲法史的潛力很大,可以與其他領域結合,而且這個領域始終在發生變化。
事實的確如此。自1990年代初,憲法史研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用獲得“新生”(newbirth)來形容也不會誇張,而且至今為止這種變化仍進行之中。一個最明顯的變化是憲法史研究擺脫了過去那種以最高法院為中心、以文本和案例為基礎的研究方式。憲法史研究的視野擴展到憲法文獻產生的歷史背景和語境研究。憲法史學者不再只是孤立地研究聯邦三權的內部運作,而是觀察不同“權力”體制之間的互動、衝突乃至合作。聯邦制的研究也將州一級的憲政(包括州憲法的指定與修正等)納入進來。案例研究——尤其是所謂的里程碑案例的研究——仍然是憲法史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研究者的目光不再只是投向司法原則和司法程序,而是關注案例的“政治化”和“政治化”的過程。
在很大程度上,憲法史研究的“新生”得益於與美國史其他領域(新政治史、經濟史、新社會史、族裔研究、社會性別研究、移民史和文化史)等的結合和融合。我們甚至可以說,新的憲法史研究是“新美國史學”(NewAmerican History)的成果之一。方納教授曾指出“新美國史”敘事將美國歷史的“演員隊伍”大大擴展了。同樣的現象也發生在憲法史研究的領域內。憲法與憲政的故事不再只是法官、國會議員或總統的故事,憲法秩序的變化也不只是發生在法庭之內,而同時也發生在政黨大會的幕後交易之中、農場主的麥田裡、種植園的奴隸社區中、僱傭女工的洗衣坊內、實施種族隔離的小學教室中、乃至將“公共領域”阻擋在外的私人家庭臥室之中。新的美國憲法史不再只是一部精英的歷史,而是一部美國人民的憲法歷史,裡面充滿了普通人的故事,有血有肉,同時擁有憤怒、失望、希望和勇氣。
上篇注釋:
[1] Eric Foner, Reconstruction: America’s UnfinishedRevolution, 1863-1877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8).
[2] Robert J. Kaczorowski,“To Begin the Nation Anew: Congress, Citizenship, and Civil Rights after theCivil War,” The American HistoricalReview, 93, no. 1 (Feb 1987): 45-68.
[3] Eric Foner, A Short History ofReconstruction (1990);Donald G. Nieman, Promises to Keep: African-Americans & TheConstitutional Order, 1776 to Present(1991); Don E. Fehrenbacher, Slavery, Law, & Politics: The DredScott Cas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1981); Charles A. Lofgren, The Plessy Case: A Legal-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1987);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the Matter of Color, Race and the American Legal Process: The Colonial Period (1978).
[4] Richard Kluger, SimpleJustice: The History of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 Black Americans' Struggle for Equality (1977).
下篇
新社會史和新政治史的發展不僅影響了新憲法史的寫作,也將越來越多的歷史學家吸引到憲法研究中來,也可以說,社會史等領域的視角和方法被越來越多地帶入到憲法史研究之中。舉個例子,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國歷史上最有名的案例之一,前面提到的費倫巴哈教授的著作(1978年出版)看上去幾乎把這個案例的政治史和憲法史故事寫盡了,然而關於該案的研究繼續層出不窮。在2011年出版的一部論文集中,有的作者從州司法秩序、社會文化、修辭學等角度來研究該案及其影響力。[1]牛津大學出版社不久前出版了《斯科特夫人》一書,是一位法學教授寫作的關於奴隸斯科特的妻子哈里亞特的傳記,其中用大量的篇幅討論她與斯科特案的起源。[2]1990年代,堪薩斯大學出版社開始出版《著名案例與美國社會》(Landmark Cases & American Society)的叢書系列,至2013年,該系列已經出版了60多種,每一種書講一個憲法案例和重要的法律故事。相當一部分作者是歷史學家,他們的研究紮實,文筆流暢,並不經常使用法學家的“行話”,即便使用,也是將“行話”詮釋得清晰透徹,讓外行能夠讀懂。這個系列仍然繼續出版,而且其中有多種獲得了專業獎。這套叢書在美國大學的歷史系、法學院和政治學系的課程中都很受歡迎。[3]牛津大學出版社的《被審判的種族:美國歷史中的法律與正義》也屬於類似的著作。該書以故事的形式講述與種族相關的法律案例,重點不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而是“種族”因素在故事中扮演的角色。[4]此外,新的憲法史教科書也不斷出版,最常用的包括:本尼迪克特教授的《自由的恩賜》、梅爾文·尤拉夫斯基(MelvinI. Urofsky)和保羅·芬克曼(PaulFinkelman)的《向自由進軍》和科米特·霍爾(KermitL. Hall)等著的《美國法律史》。這些著作既是很好的教科書,也是很有分量的研究著作,它們附帶的《歷史文獻集》的內容也較從前的憲法史讀本大大擴展了。[5]
這些新憲法史研究的成果對推動憲法史教學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在IUP的憲法史教學從中獲益甚多。1994年來到IUP歷史系後,我負責講授的三個專業領域是:美國內戰與重建(CivilWar and Reconstruction)、非裔美國人史(Historyof African Americans)、美國憲政(History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正好是我的博士論文所涉及的領域。我先後開過專題性憲法史課程包括:“Voting Rights an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選舉權與美國憲法)、“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African Americans”(非裔美國人的憲法史)、“The Civil War and the Constitution” (內戰與憲法)等,另外還開過以citizenship(公民身份與公民權利)、state-and nation-building (國家制度建設與公民建設)為主題的高年級研討課。這些課在設計上或多或少受到我在哈佛所教課程的影響,即以主題或專題為基本敘事,觀察該主題之下的憲政發展與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政治與法律思想的競爭。這些課的教學以閱讀和討論為主,我會講述大的歷史背景,提出問題,然後與學生一起分析和討論文獻。學生在課程上必須要就某一案例或法律寫作論文。後來在專題性憲法史課的基礎上,我設計出了“History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美國憲政通史)的本科生課。
憲政通史課實際上是以憲法為主線的美國史通論,時段從殖民地時代開始,一直拉通到到後冷戰時代。閱讀和討論圍繞幾個核心問題,包括美國憲政傳統的起源與演變,聯邦政府的權力設置及其變化,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關係及其變化,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之間的博弈,憲政文化的建設等。因為是本科生課,需要有相當分量的講課,具體的講題包括:
1、何謂憲政?(討論憲法、憲政、憲法秩序的概念,並介紹英國憲政的歷史);
2、美國憲政的殖民地起源(英屬北美殖民地的“憲法”根源,殖民地的自由與不自由;殖民地與宗主國之間的憲政爭執)
3、革命時代的憲政危機(殖民者與英國憲政;英帝國的憲政設計及其缺陷;作為憲政事件的美國革命)
4、制定新的憲法秩序(州憲法的制定;《邦聯條約》的制定與失敗;聯邦立憲、批准憲法的政治)
5、早期共和時代的憲政問題(憲法之下合法反對黨的出現;司法審查權原則的建立;傑克遜民主的憲政含義);
6、奴隸制與美國憲法(“州權”的想象與現實;親奴隸制和反奴隸制的憲政爭論;奴隸制引發的憲政危機);
7、內戰憲政(國家憲政主義觀的出現;內戰時期的公民權利問題;解放奴隸宣言的合憲性問題;林肯與總統權力);
8、重建時期的“憲法革命”(重建的理論;總統重建與國會重建;重建憲法修正案的意義;聯邦最高法院與重建修正案);
9、自由放任資本主義與它的反對者(工業化國家中勞工、農場主與資本勢力的博弈;最高法院與“階級立法”;對國家經濟的管制);
10、新政憲政主義(進步時代的憲政遺產;羅斯福與行政國家的出現;最高法院與新政立法)
11、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與冷戰民權(一戰與二戰期間的公民自由;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在20世紀上半葉的復活;民權運動與種族和性別平等);
12、“權力”、“權利”與憲政的當今困境(水門事件與總統權力;肯定性行動與結果的平等;保守憲政主義的興起);
13、變化中世界的美國憲政(克林頓彈劾;2000年總統大選與憲法,9/11和“新權利”對美國憲政的挑戰)。
在這門課上,我力圖兼顧的是“憲法”、“憲政”和“美國歷史”之間的平衡。憲法是本,憲政是以憲法原則為基礎的國家治理和政治實踐,歷史則是兩者關係的載體。我對學生的期望是,希望他們通過閱讀和討論,能夠做到(1)識別美國憲法與憲政的主要特徵,(2)識別美國憲法的關鍵變化並使用憲法語言解釋其原因,(3)識別推動美國憲政秩序發生變化的機制、思想和社會動力,並解釋美國憲法與美國歷史之間的關係。我認為,這種意義上的憲法史已經超出了狹義憲法史的範圍,變成了一種“美國憲政史”或“憲政秩序的歷史”。這也是我為什麼將這門課命名為“The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的緣故。[6]無論是憲政史還是憲法史,“歷史”始終是這門課的主要內容。不同的利益通過憲法的渠道進行交鋒和競爭,從而產生出一個流動的憲法故事。
三
關於國內大學的美國憲法史教學,我能說的十分有限。1997-2000年,我曾在南開大學歷史研究所為美國史研究生開過憲政歷史的課。2006、2009年在北京大學歷史系也開過不同專題的憲政史課。2011年,我應強世功教授之邀,與他一起為北大法學院研究生合上過一門關於美國憲法的課,他講案例,我講歷史。即便如此,我對國內美國憲法史的教學說不出更多的東西,只能就自己的觀察談一些感覺。
第一個感覺是,近20年來,國內的美國史研究發展很快,出現了一大批優秀的中青年學者,專著方面的成果也不斷湧現,但在憲法史研究的領域內學術積累尚不夠,嚴肅的、基於材料基礎上的原創性研究很少,還不能支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美國憲法史領域的存在。過去10多年,國內翻譯了多種美國憲法研究和憲法史的作品,但使用的範圍基本局限在法學專業的學者圈裡,影響力十分有限,缺乏連貫性,不成系統。
如果說在國內要發展美國憲法史的教學,首先需要有足夠的中文研究成果的出現(光靠翻譯,無法支撐一個真實的學科),還要有一批做過實證研究的專業學者的存在,他們各自有自己的專業方向和研究特長,構成一個研究群體,相互補充。另外,憲法史是歷史學,也是一種跨學科的領域,涉及憲法學、政治學、哲學、和司法制度等學科,有一定的專業性,教師需要有跨學科的知識基礎。再者,與美國史(或者外國史)的研究一樣,美國憲法史的教學和研究是否得以發展取決於國內的“現實需要”(至少我的感覺如此),取決於是否有一個“政治正確”的“學術”環境。這是不幸的,但也是必須面對的現實。如果機會對頭,這個領域是非常有潛力的。
第二個感覺是,在國內講美國憲法史比在美國大學更具有挑戰性。一般來說,在美國大學講憲法史,你需要做兩件事:第一,講清楚美國憲法的歷史;第二,講清楚美國憲法的歷史之於美國歷史和美國人的意義。在國內講美國憲法史,除了做到這兩點之外,你還需要講清楚美國憲法史之於“外國人”(如中國學生)的意義。學生來選這門課,一方面是來汲取知識,另一方面可能會抱有一種“現實關懷”。這一點,與在國內教外國歷史、外國文學、外國哲學、或外國文化課所面臨的情形很相似。作為教師,你可能也自覺不自覺地抱有這樣的“關懷”。國內學生提出的問題與美國學生非常的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思考的問題也不同,這對教師來說其實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因為它們帶給你不同的思考,也很有刺激性。
回答好國內學生的問題,也並不容易,因為較之於在美國大學講課,學生與你講的主題之間又多了一層隔閡。無論美國學生對美國憲法史的細節如何的無知,但他們畢竟是在美國社會長大的,從小學就開始上“公民知識”課(civics),中學又受到美國式“政治課”(包括美國歷史)的教育,18歲開始參加選舉,日常生活也與美國憲法息息相關,所以一些中國學生感到陌生的美國歷史和法律知識對他們來說是常識,稍一提及,便可意會或領悟。如同我們在國內講中國現代史,一講“辛亥革命”或“文化大革命”,大家都知道是什麼。在國內上美國憲法史,需要給學生補充大量的美國歷史的背景知識,做大量的鋪墊,幫助學生理解某一憲政發展和或某一案例判決的意義。譬如,講“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你不光只是讓學生讀馬歇爾大法官的判決意見,知道“司法審查權”,而是要講美國早期的政黨政治,講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人在1800年總統選舉中的權力鬥爭,講馬歇爾與傑斐遜的“鬥智”,還要分析馬歇爾判詞中的歷史語境和推理邏輯,這樣學生才能了解“司法審查”原則的來龍去脈,了解其包含的政治意味。又如,講“屠宰場案”(1873),得給學生提供這個案例的歷史背景,包括重建政治和制定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歷史,還得講路易斯安那州政府關於管制新奧爾良市屠宰業規定的立法背景,並討論“dueprocess”的法律史,這樣學生才可能有機會理解大法官米勒判決中的“雙重公民權”和菲爾茲大法官異見中的的“實質性正當程序”權利的含義。
第三個感覺是,在國內講美國憲法史可以有很多發揮和創新的空間,因為知識結構不同,對象不同,求知的目的不同。絕大多數的國內學生想學習美國憲法的歷史,並不是為了將來要去做一名美國律師、法官,或者去競選美國的公職等,而是為了了解美國、增加知識、擴展視野、豐富思維的方式和提供思想的素質。如果是這樣的話,學習美國憲法的歷史是了解美國歷史的最好的入門課,這不光因為憲法是美國政治生活的生命線,而是因為憲法與美國經濟和社會生活息息相關。關鍵在於你如何設計課程、選擇教學內容和閱讀材料。法官的判決意見、律師的辯護書等其實都是美國政治的詮釋,會告訴你很多、很多的信息。
美國法學院使用的案例教學法對一些特定的人群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因為這一群人需要熟悉憲法史上所有的重要案例,需要學會用專業的法律語言來寫作論文,需要用憲法邏輯來思考問題。他們中間的佼佼者中的極少數人會在畢業之後前往聯邦最高法院做實習生,充當大法官的助理,負責寫作判例意見的初稿,並有望最終加入到大法官的行列之中。但對於絕大多數的其他美國和中國學生來說,他們希望了解的也許是這樣一些問題:美國憲政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如何變化的;美國憲法在美國人的生活中究竟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美國憲法如何影響了美國的“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和“公民建設”(nation-building),美國憲法到底是在推動或是在阻礙公民權利的擴展,美國憲法如何從一種想象中的精英“頂層設計”變成了一種公民共同參與的政治實踐。而對於中國學生來說,他們可能還想了解其他的問題: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憲法到底是“變”還是“不變”;那些東西在“變”,那些東西是“不變”的;美國憲法的生命力來自何方,它的活力在全球化時代還能維持多久?你如果能夠通過憲法史課與學生一起把這些問題搞清楚了,你的學生就會有所收穫,就會對美國憲法的歷史擁有一種更為冷靜而客觀的認識,而不太容易迅速淪為形形色色的“思想領袖”的俘虜。
2014年1月31日
下篇注釋:
[1] David Thomas Konig, etal., eds., The Dred Scott Case: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Race and Law (Akron: OhioUniversity Press, 2011).
[2] Lea VanderVelde, Mrs. Dred Scott: A Life on Slavery’sFronti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關於本系列的詳細書目見:Landmark Law Cases & AmericanSociety,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http://www.kansaspress.ku.edu/printbyseries.html.
[4] Annette Gordon-Reed, ed., Race on Trial: Law and Justice in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5] Michael Les Benedict,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A Concise History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ond Edition. (Boston: HoughtonMifflin, 2006); Melvin I. Urofsky and Paul Finkelman, A March of Liberty: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2 vols., 3rd ed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Kermit L. Hall, William M. Wiecek, Paul Finkelman, American Legal History: Cases and Materials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1).
[6] “憲政”可以翻譯成為“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或者“constitutionalism”。《韋伯斯特英語詞典》對constitutionalism的定義是:“The doctrine or syste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governing power is limited by enforceable rules or lawand concentration of power is prevented by various checks and balances so thatthe basic rights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re protected.” “Constitutionalism”,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 (Springfield,Massachusetts: G. & C. Merriam Company, 1976), p.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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