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对FBI与苹果公司在解除加州恐怖分子iPhone的分歧的看法上可以看出这篇文章的误区在什么地方,你如何认定苹果也好,比尔盖茨也好在这件事上的态度是合理的? 合法是肯定的,否则也不会有这种争议的可能,但是否合理就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美国的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必须配合政府,你以为这些公司敢对抗? NSA在内华达的数据中心直接从att的数据处理中心通过一个专用的房间装置设备监听所有电话,如果不是斯诺登恐怕永远不会被透露出来。而美国政府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爱国者法案赋予这种权力。 苹果公司在类似的事情上有自己的选择,就与att也有自己的选择是一回事,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所在,也都有成本。 而这里的关于苹果的论据是基于一个潜在前提,这样做是合理的,问题是,合法与合理并不是一个概念。 谈论这类问题有些基本概念应该知道,全世界政府做的事情都是一样的,因为都是管理的概念。 第二,为达到一样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也是一样的,手段也不能超出社会接受的水平,否则无法持续。 第三,全世界的政府都不会完全公开自己的秘密,包括与什么个体或者公司的秘密。 那么你凭什么在这类事情上更信任美国政府?何况是已经被证明利用科技偷偷窃取全世界个人信息的政府。 凯子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