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從對FBI與蘋果公司在解除加州恐怖分子iPhone的分歧的看法上可以看出這篇文章的誤區在什麼地方,你如何認定蘋果也好,比爾蓋茨也好在這件事上的態度是合理的? 合法是肯定的,否則也不會有這種爭議的可能,但是否合理就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美國的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必須配合政府,你以為這些公司敢對抗? NSA在內華達的數據中心直接從att的數據處理中心通過一個專用的房間裝置設備監聽所有電話,如果不是斯諾登恐怕永遠不會被透露出來。而美國政府這樣做是有法律依據的,愛國者法案賦予這種權力。 蘋果公司在類似的事情上有自己的選擇,就與att也有自己的選擇是一回事,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所在,也都有成本。 而這裡的關於蘋果的論據是基於一個潛在前提,這樣做是合理的,問題是,合法與合理並不是一個概念。 談論這類問題有些基本概念應該知道,全世界政府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因為都是管理的概念。 第二,為達到一樣的目的而採取的手段也是一樣的,手段也不能超出社會接受的水平,否則無法持續。 第三,全世界的政府都不會完全公開自己的秘密,包括與什麼個體或者公司的秘密。 那麼你憑什麼在這類事情上更信任美國政府?何況是已經被證明利用科技偷偷竊取全世界個人信息的政府。 凱子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