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類事情中國的法律具體是如何涉及的,這裡大概沒人知道,總不能自己解釋法律,唯一能借鑑的是美國的例子,或者其他國家對應的例子來參考。 美國知名的至少有三個例子可以對比,紐約警察因為使用鎖喉動作導致黑人死亡。三藩市機場南韓飛機失事,救火車司機違規沒開紅外探測器,導致壓死中國受傷乘客。Freddie Gary被捕後警察在押送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將其固定在座位上導致死亡。 共同的特點是警方都有錯誤,都是沒有遵守相應的規程,但也都不是想致人死地。另一個共同的特點是死者都有難以被他人意料的特殊情況。被鎖喉的黑人有呼吸問題,同樣的鎖喉動作在他人可能不至於死亡(鎖喉的方式有兩種,壓迫頸動脈的,和直接壓迫氣管的。前者導致昏迷,後者殺死人,警察使用的是前者,這從鏡頭裡能看出 - 另一隻手鎖住自己的手腕,而不是壓迫後脖梗),但在這個黑人就是另一回事。Gray脊椎受傷,但警察沒意識到。機場受傷的乘客身體被滅火泡沫覆蓋,肉眼不容易看見(但車上裝備的紅外探測器能看到,違規沒開)。這些情況都是有某種“意料之外”的特點。 在前兩個案子裡沒有起訴或者後來撤訴的理由包括警察不是醫生,不可能迅速發現死者具有他人不同的身體或傷病特徵。 而這種理由顯然也是可以用在雷洋案件里的涉案警察的。雷洋在被逮捕後發生的事情,與上訴幾個例子是很類似,很多內容基本是相同的。 美國因為警察在執法中弄死人被起訴和判刑的,知名的案件也有兩個,奧克蘭地鐵警察開槍打死人,和警察在背後開槍七八次打死被追捕的嫌犯。 去看看起訴和判罪的理由是什麼?是很容易與上述的三個案子,和雷洋案比較出區別的。 而所有這些案子裡警方都是有錯的,民事賠償也都發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