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类事情中国的法律具体是如何涉及的,这里大概没人知道,总不能自己解释法律,唯一能借鉴的是美国的例子,或者其他国家对应的例子来参考。 美国知名的至少有三个例子可以对比,纽约警察因为使用锁喉动作导致黑人死亡。三藩市机场南韩飞机失事,救火车司机违规没开红外探测器,导致压死中国受伤乘客。Freddie Gary被捕后警察在押送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将其固定在座位上导致死亡。 共同的特点是警方都有错误,都是没有遵守相应的规程,但也都不是想致人死地。另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死者都有难以被他人意料的特殊情况。被锁喉的黑人有呼吸问题,同样的锁喉动作在他人可能不至于死亡(锁喉的方式有两种,压迫颈动脉的,和直接压迫气管的。前者导致昏迷,后者杀死人,警察使用的是前者,这从镜头里能看出 - 另一只手锁住自己的手腕,而不是压迫后脖梗),但在这个黑人就是另一回事。Gray脊椎受伤,但警察没意识到。机场受伤的乘客身体被灭火泡沫覆盖,肉眼不容易看见(但车上装备的红外探测器能看到,违规没开)。这些情况都是有某种“意料之外”的特点。 在前两个案子里没有起诉或者后来撤诉的理由包括警察不是医生,不可能迅速发现死者具有他人不同的身体或伤病特征。 而这种理由显然也是可以用在雷洋案件里的涉案警察的。雷洋在被逮捕后发生的事情,与上诉几个例子是很类似,很多内容基本是相同的。 美国因为警察在执法中弄死人被起诉和判刑的,知名的案件也有两个,奥克兰地铁警察开枪打死人,和警察在背后开枪七八次打死被追捕的嫌犯。 去看看起诉和判罪的理由是什么?是很容易与上述的三个案子,和雷洋案比较出区别的。 而所有这些案子里警方都是有错的,民事赔偿也都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