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酷的战乱和屠杀中,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常常受到完全违背自己意志的精神和肉体的多重蹂躏。广西文革机密档案披露:在1967至1968年的大屠杀和政治剿匪中,“以文革的名义”的性暴力,是一种遍及全省的现象,给受害女性造成长期精神创伤
老高按:昨天介绍了文革研究专家、加州大学图书馆宋永毅教授演讲中关于广西文革的大屠杀部分,今天接着介绍他演讲中关于性暴力的部分。 有的读者可能没看到昨天我的有关说明,这里再次简介如下: 国史出版社去年和今年先后出版了《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36卷和“续编”10卷。这46卷电子书,由宋永毅任主编的一个编委会编辑,我受委托担任这两套书的责任编辑。这两套(实则可以看作一套)的来源,都是中共内部印行的调查报告。 中共中央自1979年起向广西派出多个工作组进行调查,根据他们的调查和建议,原广西自治区区党委被中央彻底改组。新的区党委动员了十万干部,深入到每一个县做最仔细的调查,以揭示历史真相。为了将调查工作做的细致扎实,这些干部用了五年的时间、深入到广西的每一个县去按文革十年的年、月、日来编纂“大事记”、“大事件”,并在内部印行有关广西文革的中共机密和绝密的档案资料,这就是国史出版社这46卷机密档案资料的来源。中共通过自己的干部五年调查核实,在绝密文件中自己披露出来的,我想总不至于遭到“造谣”“诽谤”“偏见”之类指责和误解吧。这是内部文件,中共对外当然是讳莫如深、绝口不提的。 我作为责任编辑,不得不阅读这些文字——惨不忍睹!令人发指!但我必须遵守职业规范,不能擅自在网上发布、扩散这些资料的内容,请有兴趣关注、了解的读者,去购买、借阅国史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据说若干西方的大学已经购置)。 下面刊登的宋教授演讲的这一部分,与昨天那一部分一样,满篇都是惨绝人寰的陈述,所以我要重覆昨天的警告:神经衰弱、见血晕倒的读者,您就不必往下看了。但我希望,每个读者,都能重温鲁迅的告诫: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澹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宋永毅教授的演讲中,常常出现“处遗”这个词,这是“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简称,是当时中共文件的习用說法。宋教授的演讲中还常常出现“七·三布告”这个概念。“七·三布告”,是指1968年7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针对广西地区发生打砸抢事件颁布的布告。其中提出六条指令: 一、立即停止武斗,拆除工事,撤离据点。首先撤离铁路交通线上的各据点。 二、无条件地迅速恢复柳州铁路局全线的铁路交通运输,停止一切干扰和串联,保证运输畅通。 三、无条件地交回抢去的援越物资。 四、无条件地交回抢去的解放军武器装备。 五、一切外地人员和倒流城市的上山下乡青年,应立即返回本地区、本单位。 六、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破坏交通运输、冲击监狱、盗窃国家机密、私设电台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依法惩办。 关于“七·三布告”的是非功罪,我先不加褒贬。但正如宋教授演讲中所指出的:“七·三布告”发表之后,广西开始大肆搜捕和屠杀,死者成千上万!呜呼哀哉! 关于“抢夺援越物资”云云,宋教授在正在撰写、即将完成的论文中有专门的考察。未经本人同意,我不能抢先泄露。但我已经与宋教授约定,下星期一美东时间下午4点,将对宋教授就“文革中广西解放军屠杀平民”这一专题进行访谈,其中也将澄清这一所谓“抢夺援越物资”罪名的真相。在此敬请各位期待。
广西文革绝密档案中的大屠杀和性暴力(节选二)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图书馆宋永毅教授
三、性暴力:有组织的大屠杀中的非组织的衍生物
在人类历史上,残酷的战乱和屠杀常常使社会秩序严重失控,而置身其中的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常常受到完全违背自己意志的精神和肉体的多重蹂躏。在中国,大规模的性暴力现象,一般发生在改朝换代或异族入侵的极度的内乱外患中。但据广西文革的机密档案披露:在1967至1968年的大屠杀和政治剿匪中,性暴力是一种遍及全省的现象。不仅在各区、县、市的大事记被频频提及,在整套档案里,完整的强奸、轮奸、性虐待、乃至以性暴力辱尸、毁尸的记载便有225个案例之多,女性受害者的人数应当在千人以上。 在当时的中国,这还是一种异乎寻常的恶: 其一,在我们迄今所知道的其他省市文革两派冲突的史料中,还没有一个省市有如广西那样杀父奸女、杀夫奸妻或为奸人妻(女)而杀人的现象泛滥成灾的现象; 其二,它如此大范围出现还直接违背了当时中国社会普遍的性禁忌。文革前和文革中的中国,在性关系上基本上是一个上层纵欲和下层禁欲成反比的极权社会。尽管中共的高级干部乃至最高领袖犬马声色和腐化堕落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但这些都是遭到严密封锁的国家机密。而在底层社会,不要说夺妻霸女,就是男女间正常的恋爱关系都可能被扣上“乱搞男女关系”的帽子,遭牢狱之灾甚至掉了脑袋; 最后,尽管对四类分子和“四·二二”群众的屠杀来自韦国清和广西军区领导直接和间接的指使,但他们却没有下达过淫人妻女的指令。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有组织的大屠杀中的非组织的特殊暴力行为,是广西大屠杀自然衍生出来的极度恶的伴生物。
这些恶性的性暴力案件有如下这些特点:其一,戕害的多重性;其二,前设性和预谋性;其三,残虐性和变态性。 ……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广西的整个“处遗”工作中,因为中共不想向世人多暴露广西文革惨绝人寰的丑闻和罪行,对施害者的审判和处理基本上是“宽大无边”的。在数万名和杀人有关的罪犯里,只正式枪决了10人。但就是在这仅有的10名死刑犯里,有3名是因强奸杀人罪被起诉的。他们是:(1)李超文,原广西容县六美乡(大队)民兵营长;(2)徐善富,贵县大岑公社柳江大队民兵营长;(3)王德堂,原广西凌云县武装政委,现役军人,后任凌云县革命委员会主任。 对李超文和徐善富来讲,共同点是在陷害和批斗所谓的“阶级敌人”时,强奸被害者的遗属数十人。而为了防止“阶级敌人”告发,他们都还进一步策划杀人灭口甚至灭门绝户。有时,甚至直接走向女性受害者,以“交给群众暴力批斗”为威胁,在女性受害者的极度惊恐之际达到肆意奸淫的目的。以李超文案为例,他先是诬陷归国华侨周恒志“藏有炸药”,将其打成重伤。又在持枪周恒志回家时,以搜查为名,强奸了年仅十六岁周的妹妹周惠炎。为了防止周恒志和家人告发,他又策划杀害了周和其父亲周德两人。接着,周恒志的母亲也被迫自杀,其妻也被迫至神经失常。这样李超文就达到了霸占周惠炎的目的。与上述两案相比,王德堂案则更具有在权力斗争胜利后占有失败者的妻女的色彩。在所谓的“一月夺权”中,王德堂以武装部政委的名义动用军队和武装民兵夺了原县委书记赵永禧的权。但因为赵其实刚到凌云县才工作了一年,又为烈士之后,民间要结合他取代王德堂的呼声极高。这样,赵永禧和支持他的干部群众便成了王德堂的头号政敌。为了保持自己的夺权成果,王非但策划谋杀了赵永禧,还残酷迫害那些反对他的干部群众。在战胜政敌的过程中,如他的死刑判决书所述,他“利用职权,乘人之危,采取威胁等手段,先后多次强奸被害家属及受批斗的女学生,其中被杀害者之妻4人,被批斗者之妻2人,凌中女生2人(“四·二二”派),病人家属1人,还调戏猥亵妇女5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死刑犯在犯罪的当时都是国家机器的代表。虽然他们并不是得到上级的指令实施的性暴力,但性暴力是有组织的大屠杀的伴生物,而他们的身份又实实在在地展示了国家机器施暴的无法分割的责任。 一般说来,在农村的大屠杀结束后,四类分子或“阶级敌人”的妻女常常被强行分配给凶手们为妻。这更给受害的女性带来了长期的精神创伤和无穷尽的灵魂折磨。她们常常轻则外逃重新嫁人,重则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如1968年6月24日,金秀县金秀区长二公社由党支书、“文革”主任莫志光,为了达到奸淫和霸占青年妇女莫秀云的目的,召开群众对敌斗争大会,当场打死陶明荣(莫秀云丈夫),又逼死了莫的父亲,还活埋了莫的母亲莫女娇。然后,莫志光又以莫秀云的孩子为威胁,如愿以偿地奸污了莫。最后,莫秀云为了不甘长期当莫志光的性奴,只好离乡背井,逃落他乡。再如,在天等县1968年3月的“祥元大屠杀”后,杀人凶手黄正建等人把被他们害死的农会冲女儿先进行轮奸,后强迫她给凶手农朝丰为妻,还将被他们害死了的农良权、农良宁两人的妻子分别嫁给凶手黄正建、蒙加丰为妻。但不久这些女性无法忍受和杀父杀夫的凶手一起生活而出逃改嫁了。 因受辱而自杀的女性也不在少数。如扶绥县城厢公社在1968年8月初的挖掘所谓的“反共救国团”中,把妇女梁美霞诬为“反团”成员,斗打她之后又奸污了她。梁美霞性格刚烈,便于8月20日含恨投河自杀。几乎是同时,扶绥县山墟区“革委会”在宣布破获所谓“反共救国团”时,杀害了被冤枉的邓太梅和邓安德,凶手们又“结伙轮奸死者邓安德之女邓美兰(16岁)、邓太梅的儿媳何连(32岁)以及本村被管制的邓太良之女邓娥嫦(17岁)等3人,少女邓美兰不堪羞辱欲上吊自尽幸亏绳索拉断而不死。” 时光的流逝并没有冲淡这些精神上的创伤,以致在文革结束后还造成了作孽深重的多重悲剧。如上思县思阳公社一个妇女,丈夫被杀后,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凶手占有为妻,还共同生下两个孩子。至1983年全面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时,她终于得知现夫是杀害前夫的凶手,便悔恨交加,想到不能为仇人留下后代而将两个孩子砍死,自己也疯了。 对于不愿意嫁给凶手的女性,施害者一方面逼迫她们改嫁出门,以便没收她们家的全部财产;另一方面,还向她们征收匪夷所思的“改嫁费”,以榨取最后的“剩余价值”。1968年5-6月,浦北县北通公社旱田大队的大队“文革”主任黎亦堂在指挥民兵在杀光了当地的地富分子以后,便规定凡被杀害了的地富分子的老婆要改嫁、女儿要结婚的,必须经过他批准,并到大队民兵队交所谓“证明”款后,才办理结婚手续。据有账可查,该大队有6名妇女出嫁,被大队民兵队、生产队勒索所谓“证明”费共894元—这在当时的中国农村是相当的一笔巨款!但这还远不是全部,档案记载:“除此之外,该大队民兵队还抄没地富家庭的现省1358.40元,没收地富物资折款165.60元,没收外地在该大队搞副业人员的物资折款853.30元。据统计,黎亦堂等在杀人前后,指挥民兵抄没、勒索地富物资折款和现金共3271.30元,这大批钱物均被这伙杀人凶手分赃吃光。” 如果我们对那些案例稍作挖掘,便不难发现它们常常带有一定的前设性和预谋性。施害者或在大屠杀发生以前就对被害的性对象有着非常强烈的性幻想或占有欲,或因性关系和被害者及其家人有过嫌隙和冲突。而大屠杀则给了他们不可多得的宣泄和报复的机会。例如,合浦县白沙公社发生残忍的杀人事件。指挥杀人者之一的宏德大队治保主任沈春先一直对地主朱有莲的漂亮的大媳妇垂涎欲滴,扬言:“我们贫下中农老婆都没有一个,地主仔竟娶到这么靓的老婆”。于是他在大屠杀中指派民兵把朱有莲的大儿子抓去大队部后院,以其“调皮捣蛋”为罪名,用木棍把他活活打死。尔后又传其媳妇到大队进行调戏骚扰,要她嫁给他。因朱有莲的媳妇不答应,他又连续杀了她丈夫的四个兄弟,灭了他们家的门。为此,朱有莲的媳妇赶紧逃回她原籍马山县。沈还不放过,跨县去威胁朱的媳妇。为了摆脱色狼的纠缠,朱的媳妇只得远嫁草江大队和一位看水磨的老人。尽管命运如此多蹇,朱的媳妇还算是幸运的。有的妇女则因此而被灭口残杀。例如,天等县都康区多信乡民兵黄全瑶曾于1962年向黄全秀求婚被拒绝,1968年3月,黄又窜入黄全秀卧房实施强奸,被黄全秀反抗未遂。此后,黄全瑶存心报复,于1968年4月2日与民兵营长黄全通通谋将已怀孕8个多月的黄全秀推下事先已挖好的土坑里去活埋,“使黄全秀在坑下挣扎惨叫一个多钟头才死去”。
最后,这些性暴力事件还充分显示了施暴者的性虐狂和性变态。 其一,机密档案揭示了相当数量未成年幼女和少女被强奸或轮奸。如1968年5月20日晚,武宣县禄新区大榕乡党支部书记石朝宝在指挥凶手覃锦必在批斗会上乱棍打死了农民王德欢后,覃锦必、覃世松立刻赶等四五人到王德欢家,轮奸了正处豆蔻年华之次女王凡珍。在天等县“巴览屯杀害红军遗属及奸污孙女事件”中,被凶手轮奸的老红军赵维奇烈士的孙女赵笑浪仅12岁!另一个少女,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公社东阳大队孤女李兆仙被凶手的强奸也只有13岁。因为她们尚没成年,这些少女的命运常常更为悲惨。浦北县北通公社的凶手们在杀害了刘政坚父子后,9人对年仅17岁的少女刘秀兰轮奸了19次。事后又勒死了刘秀兰灭口,还剖腹取肝,割去她的乳房和阴部食用。 即便是未直接受害的少女,也有的因过度惊吓而发疯,有的甚至被迫走上性犯罪的道路。1968年7月30日,宾阳县甘棠公社公社“抓促”领导小组成员姚尚强带领民兵干部关有志等杀害了王宗博、王宗升兄弟。8月3日晚,姚尚强借抄家为名,对王宗博妻颜秀清进行威胁并将强奸了她。两晚后,关有志又闯入屋内,企图强奸颜秀清,后因颜哭喊强奸未得逞。极度的恐惧逼得颜秀清带着小女儿王丽竹改嫁到邓村大队。但因为未成年的王丽竹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结果神经失常了。说到变相地逼良为娼,文革后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落实政策广西调查组的一份绝密文件里对大屠杀后的广西有这样的记载: 有不少人财产被洗劫一空,生活非常困难,有的家中男子被杀尽,剩下孤寡老人,生活无着,十分可怜。临桂县法院院长刘锡臣夫妇和大儿子3人被杀后,留下3个子女,被扫地出门,无家可归。由于生活所迫,当时年仅15岁的大女儿曾一度卖淫来养活2个弟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出现这等惨事,实令人不忍卒闻。而区党委某些人至今还认为这个女孩子“作风不好”。
其二,机密档案还揭示了相当多的孕妇或被奸污,或被蓄意拷打杀害,以致造成一女两命的悲剧。1968年7月18日晚,玉洪公社合祥大队革委主任牙永庭召开的杀人现场会议,农民班龙显因参加“四二二”被挖坑活埋。“班龙显死后,其妻韦氏平已怀孕3个月,但牙永庭色狼成性,于同年9月间两次闯入韦氏平房间强行奸污。”贺县信都公社信联大队在“刮台风”时,,决定召开群众大会批斗罗亚银夫妇。因罗的丈夫在水利工地被管制劳动未回来,当天只好批斗罗亚银1人,并要其女陈冬兰陪斗。在群众批斗会上罗亚银被乱棍活活打死。跪在尸体旁边的已经怀孕8个月的陈冬兰被凶手打死后,见陈冬兰腹部在动,又向其腹部猛打,使陈冬兰一人二命被活活打死。 其三,机密档案还记录了:施害者们即便无法奸淫,也不放过受害的女性。他们在刑讯中有意着力于故意伤残女性的乳房和阴户,有时直接导致被害者惨死。而被害女性死后,他们还想方设法地以性暴力来侮辱她们的尸体。如1968年秋,南丹县车河公社龙藏大队在制造骇人听闻的“反共救国团”的假案时,大队革委副主任、大队斗批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容盛强亲自拷打15岁的少女容秀梅:“把她的衣裤脱光,用灯去照和用火去烧她的大腿和阴部,容秀梅喊爹叫娘,呼天唤地,那凄惨的叫声,那悲痛的哭声,使大地抽泣,使高山落泪。但人面兽心的容盛强还厚颜无耻地威胁容秀梅:‘你给我搞,保险你没问题;你若不同意,就叫你死!’”另一个案例是1968年3月5日,合浦县石康公社在许平志(公社代理书记)、莫家俊(公社武装部长)等人的策划和主谋下,召开了全社万人批斗大会,屠杀四类分子。其中圩镇大队陈国莲,丈夫劳改后,她抚养一子一女,被诬作风不正,大队“文革”组织1000多妇女开展批斗,迫其承认乱搞男女关系,她衣服被剥光,被凶手用棍捅其阴部致死。无独有偶,马山县被称为“一场惊心动魄的杀人案件——加方公社‘3·2’事件”中,兰普吉(加方公社营业所副主任)只因是“四·二二”负责人被武装民兵打得死去活来,他太太兰卢美金见到此种情况就跑来向民兵求情。不料非但被凶手都打,还被用人一条尖木棍捅进她的阴部去,致使她流血而死。 以性暴力辱尸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如灵山县陆屋公社广江小学女教师黄少萍,年方23岁,因出身地主,被杀死后,凶手把她的衣服剥光,并用木棍捅入阴道,陈尸路边。再如,1968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思县思阳公社主任陆巨吉布置残杀南宁展览馆押送回来的“四·二二”的本地俘虏。从南宁押送回来的女青年陆玉江和4个男社员活活打死。陆玉江死后被裸体陈尸路旁,并把竹木插入阴部示众。钦州县城武斗,少数派的广播员陆洁珍被抓获刺死后,因为她长得漂亮,凶手就还把她的裤子扯掉,把大号电光鞭炮塞入阴道,点燃爆炸,惨况难以言状。被害者死得惨,死后更惨。 阅读这些兽性毕露,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例时,恐怕读者会问:施害者们还是人吗?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 ……在中共建国以来(包括建国前在所谓的“解放区”内),中国农村大规模地对“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施暴,尤其是大规模地性占有和性侵犯他们的妻女的“普遍的暴力谱系”。广西文革大屠杀中的性暴力并不是第一次,最早的“特别的性暴力谱系”原型可以追溯到所谓的暴力土改中。晚近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智效民研究中共早期晋绥土改的著作,就揭露了中共早期土改中“分房、分地、分老婆”的固有模式:“不仅地富和斗争对象的女人被分配掉,就是富裕中农也不例外。富裕中农冯万里的闺女就分给了贫雇农。……土改时,任有莲和母亲被关押起来,要硬性分配给贫雇农。母女俩坚决不从,便遭受绳子抽、棒子打、烙铁烫等酷刑”。 重庆独立学者谭松在他对四川东部暴力土改的调查中,更向我们描述了广西文革中似曾相识的性暴力的场面: 土改积极分子民兵多是地痞流氓,暴力被合法化,使他们得以公开对地主女子施行残忍的性虐待。他们强迫未婚女子脱裤分开两腿被人摸下身,将木块、铁条和脱粒后的玉米棒插进女人下体反复朝里捅。一位叫黎明书的男子回忆说,他的姐姐黎琼瑶当年二十出头的未婚女子,被逼交出洋钱,交不出先被暴打灌辣椒水,然后被扒光衣服用猪鬃毛扎乳头,无法忍受当天跳堰塘自杀。一位土改民兵连长李朝庚接受谭松采访说,土改时忠县有个未婚女子梁文华还未结婚,本身不是地主,因为是全县著名美女,就被十多个土改民兵抓去轮奸致死。 由此可见,从土改开始,四类分子的妻女便和他们的土地一起,作为一种被合法剥夺的“财产”分配给所谓的农村革命阶级——“贫下中农”。从土改到文革的十多年里,地富及“四类分子”早已沦为政治贱民。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贫下中农们”和他们一起在所谓的合作化运动里被中共剥夺了土地,断绝了在这方面的分配欲望。但是,四类分子们辛勤劳动,还是有一些可怜的鸡鸭余粮德积蓄的。尤其是他们的儿子或娶上了漂亮的媳妇,他们的女儿或出落成豆蔻年华的少女,这便激发了那些“土改积极分子民兵”压抑在心底的最龌龊的性欲望:既然第一次暴力——土改时分配地富的妻女是合法的,为什么文革中不来第二次再分配呢?事实上,广西文革中不少性暴力的发生,是和模仿土改息息相关的。如上面例举的金秀县金秀区长二公社党支书、“文革”主任莫志光,为了达到奸淫和霸占青年妇女莫秀云的目的,逼死了莫的父亲,还活埋了莫的母亲莫女娇的恶性事件,就是在搜查土改时没有能发现的“银元”的借口下发生的。如同这一理论所预测的,恶性的暴力从土改到文革大屠杀的重复发生,性暴力和性残虐只会愈演愈烈。在土改时还留下一条性命的地主莫女娇夫妇,竟因为有了一个长的不错的女儿莫秀云,被色狼莫志光看上,文革中反而被活埋了。 ……施害者之所以能在大屠杀中犯下这些常人难以理解的兽行,还和和平时期被害者被统治者的意识形态长期非人化有关。当敌人被描绘成“罪有应得”时,暴力的责任就“被转移给了敌人”。而对他们的任何暴力都在道德上被合法化了。这种“责任的转移”所产生的强大的“道德疏离”,会使暴力行使方式增多,暴力的目标拓宽,性暴力常常应运而生。对中国大陆数千万四类分子来说,文革前的十七年他们被非人化、公开被称为是”应当消灭的阶级”的宣传和政策难道还不多不够吗?因而文革中出现如此规模的大屠杀和性暴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追溯一下那些在“非武斗的情况下”、被“有计划地”“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的受害者的社会-阶级成分的构成,还会发现:在这一居全国之冠的所谓的“非正常死亡”的数字后面,是一场由广西最高领导授意的,由各级政权组织的,由军人、武装民兵和众多的党团积极份子执行的对所谓的“阶级敌人”的血腥大屠杀。中共的国家机器在这一屠杀的过程中,采用传播种种受害者要暗杀、要叛乱的谣言,组织“贫下中农最高法庭”等法外的行凶机构,并在蓄意制造的“无政府”状态中进行的。高达5-8万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是被害者群体的主要人口构成,约占所有“非正常死亡”总数的56%。他们或在数百种的酷刑中满足了施害者的兽性的快感后被折磨而死,或直接被灭门绝户、人财双亡。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是一种有计划的“阶级灭绝”的大屠杀的结论。 在广西高度组织化的大屠杀里,还有一些非组织化的极度恶的衍生物。一是竟然出现了人吃人的风潮……(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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