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昭雪后的赔偿,460万也好,4000万也好,谁掏?是判错了人杀错了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掏吗?都不是。都是从国库往外拿钱,也就是纳税人买单,老百姓买单!这些警察、检察官、法官,害得人家破人亡,他们承担了什么罪责?
◆高伐林
开年几天来,最抢眼球的报导和帖子,几乎都与“依法治国”有关。最惊人的,爆出一声震天巨响的自然是崔永元爆料:最高法院关于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卷宗离奇丢失。 此事让所有网民出乎意料之外的是:报导和评论竟然没有被网管“和谐”!对比一下,此前,北京那个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都被网管围追堵截,“宁可错删一千,不可放出一个”的啊!一个最合乎逻辑的推理就是:此案必然牵涉高层的权力交锋。崔永元1月4日在脱口秀中说,“我后台特别硬,硬到你想不到!我也不跟你说,你也别打听!省得吓着你!”也让人们加强了这种猜测。 其实我更重视的,是崔曝光了中国法院案件卷宗都有正卷、副卷这件非同小可的事。 崔永元曝光称:陕北凯奇莱和陕西西勘院千亿矿产争夺案终审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已经做出对判决的指示,还要求对案件的相关情况高度保密。周强的指示,乃是通过最高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以批示方式,出现在不对外公开的副卷里。 英国《金融时报》专栏作家刘裘蒂写了《从最高法院卷宗失踪案看中国的“人治”与法治》(FT中文网2019年1月5日)一文,其中有一大段篇幅,梳理了“副卷”的由来: 中国法院系统对“副卷”的机制有明文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了正、副卷分别订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指出,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批示、有关单位意见、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记录必须装订在副卷里。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1991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副卷的内容。2006年颁发的《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规定了“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等不宜公开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指出,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属于“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如果严重违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院卷宗的正卷,是给外界看的按“规则”办事的记录:副卷,是内部人才能看的按“潜规则”办事的记录。 此前我曾说过: 如果说档案的“正卷”记载的是堂而皇之的“依法治国”,那么档案的“副卷”记载的就是不可告人的“不依法治国”或曰“依权治国”。如果说,最高法院的案件卷宗丢失,属一次性的“违法”(至少我们现在知道的只是这一件);而“副卷”的存在,就是制度性、长期性的“违法”! 既然是不可告人的“违法”“潜规则”,理应“不落言荃”,大家心知肚明、只能意会不可言传,怎么还会白纸黑字地记录在案、授人以柄呢?这也有个原因:上面有上面的“潜规则”,下面也有下面的“潜规则”。如果完全是口头指示,真要闹开来,发指示的领导矢口否认,一推六二五,滔天罪责落到下属头上怎么办?口说无凭,他们必须要有“副卷”!刘裘蒂的文章对此解释说: 副卷包含了大量的“领导说了算”,将来有人查的时候就可以作为保护自己的掩护。背后的思维仍然是“人治”的社会,与专业、公开、透明的法治社会理想背离。 崔永元也说: 副卷保密是法院规定,可以理解为一些材料不方便让更多人看到。但它的前提一定是依法合规,如果是因为纪录了权力私通、官场勾兑、黑手操纵、布局设套而保密,那就是窝藏犯罪证据的问题了。那样的副卷一定要防止被偷防止丢,因为将来写起诉书用得上的。 踢爆这一“合法的违法”,在我看来,其意义甚至超过揭露“陕西千亿矿权案”的黑幕。该给崔永元记一大功!(顺便说一句,中国名气响亮的网络写手沉雁说,崔永元爆料的最大贡献是让我们知道了最高法院竟还有冒死揭露卷宗丢失的王林清这样的书呆子。)
昨天(1月7日),中外媒体还报导了另一件与法治有关的新闻——刘忠林案:蒙冤关押25年,获中国国家赔偿460万人民币。 今年51岁的刘忠林,人生中一多半时间里都在监狱中度过。1990年10月,当时22岁的刘忠林因涉嫌一起凶杀案被采取强制措施,1994年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直到2016年1月才刑满释放。经过刘忠林及其亲友多年申诉,2018年4月,吉林省高级法院改判他无罪。 这一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从菜地挖出一具女尸,公安确认是该村一年前失踪的郑姓女子。一天后,东辽县公安局就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留了刘忠林。审讯期间,刘忠林作出了15份供述,其中9份有罪供述,6份无罪供述。他多次认罪又多次翻供,甚至对作案过程的描述都有多个版本。刘忠林说,他被拘留后遭侦查人员严刑拷打,逼迫他承认杀人。办案人员曾将竹签插进他十根手指的指甲缝,用铁棍砸伤他右脚大拇指,导致他被迫截肢。 1994年7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忠林死缓,当时刘甚至没有辩护律师。一审判决后,他曾口头提出上诉,但由于只有小学文化不能写上诉状,吉林省高院以没有上诉状为由,没将该案分配案号审理。1995年8月,吉林高院核准了一审判决。 刘忠林的哥哥和表姐夫继续帮他申诉。2012年,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2018年4月,经历了“马拉松式”再审后,吉林省高院认定,原判决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刘忠林无罪,但该判决并未认定刘曾遭刑讯逼供。 刘忠林2018年5月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人民币1667万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约78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以及赔偿申冤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等。 1月7日上午,被蒙冤关押25年的刘忠林等到了中国当局的赔偿。法院决定给予他460万元人民币赔偿,其中包含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忠林申请赔偿案的律师屈振红说:中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按照国家赔偿法,对类似刘忠林这种情况,赔偿名目只有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两项;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乘实际羁押天数,精神抚慰金则为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定百分比(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不超过35%,近几年有些法院突破了35%的上限)。 但对于蒙冤者来说,羁押期间是每天24小时坐牢,不是在每天8小时上班。被限制自由期间的24小时比在外面正常生活的24小时要煎熬很多倍,完全是数着秒熬,真正是“度日如年、度年如日”。美国学者就曾提出,用工资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或会引发道德上的问题,即“坐牢、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民的一份工作”。 屈振红说,我认为,这也远不足以弥补错判和错误羁押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因错误羁押,刘忠林最好的青春年华都是在监狱度过的,他已经错过了结婚生子、成家立业的最好时机,而且坐牢导致其胆小、精神紧张甚至抑郁。 屈振红还说,法定赔偿项目没有纳入申请赔偿申冤费用。几乎所有冤假错案当事人及其家人,都在不屈不挠地申冤,甚至为了沉冤得雪而倾家荡产——我们数得清那些借债求直的案例吗?这一项可能是天文数字的费用,竟无人赔偿! 刘忠林被无辜羁押9217天,最终得到460万元的赔偿,虽然屈振红认为,相对于刘忠林坐的25年牢来说,这些钱太微不足道了!相比现有案例,并不算低了。比较一下中国类似冤案及赔偿结果: 聂树斌案:199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刑并执行,2016年改判无罪。2017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聂树斌父母获得了国家赔偿金268万余元人民币; 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改判无罪。2014年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国家赔偿金约205万余元人民币; 陈满案:1994年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6年改判无罪。在监狱度过23年的陈满获得了国家赔偿金人民币275万余元; ………… 家喻户晓的雷洋案,家属倒是获得了天文数字——4000万元!——的赔款。虽然并未获得确切证实,但我从各个渠道获得消息,包括从发起抗争请愿的人大校友那里获得的信息,这一数字是靠谱的,“接近雷洋家属律师团的消息人士透露,雷洋家属同意接受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一套价值约合2000万元的房屋作为赔偿,承诺不再申诉,不在网上公布赔偿详情,也不接受传媒访问”(VOA报导)。 消息人士将雷洋冤死能获如此高额赔款,归功于他的人大校友——毕竟,校友中有许多人是在重要新闻媒体和有影响力的机构任职。 明镜主管兼新闻评论员何频在VOA的访谈节目中有段话,我很认同: ……对于政府来讲,不管是一千万,还是两千万,还是四千万,这都是非常小的数字,因为它使一个本来可能继续发酵的案件停止了下来。如果当事人家属放弃追究责任,那么其他人可以参与的程度就会减弱,这个案件就会不了了之。但是,这个案件树立了一个更为恶劣的典范,那就是人们对法治更没有信心,给中国未来的维稳种下更大的祸根。当局以维稳的名义,制造了更加不稳定的结果。…… 何频表示,雷洋案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当局不是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处理,而是偷偷摸摸地通过隐蔽的赔偿方式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的结果就是告诉人民,如果遇到同样的案子,就是要进行反抗,即使得不到正义,也可以得到赔偿,这样就等于给中国的未来埋下更大的炸弹。
何频所说的是一个方面的危害;我要说的,是另一方面的危害: 4000万也好,460万也好,赔款谁掏?是判错了人杀错了人的司法人员,不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官,或者法官,他们掏吗? 都不是。都是国库掏钱,也就是纳税人买单,老百姓买单! 这些警察、检察官、法官,他们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们自己承担了什么罪责? 当然,我相信,冤案事件,真要曝光闹得全国皆知,当事责任人都会受到一定行政甚至司法处分,否则交代不过去。但是与他们造成的后果相比,实在是太太太……太不相称!
昨天正好在微信上也在流传一篇文章说:“中国的法制史上有许多冤枉的案例,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他举的案例,迄今已有20年: 1998年4月22日上午,警方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昆明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和女民警王晓湘,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次日被抓,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审讯的主要手段是疲劳战:不准睡觉。 民警杜培武匪夷所思的生死经历:审案者用手铐将杜培武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培武的“老实交待”;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培武突然悬空,如此反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逼他承认杀人,逼他交出凶器……将他折磨得遍体鳞伤。 在法庭上,杜培武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 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 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这称得上是世界司法丑闻:头戴国徽的法官,要被起诉的杀人嫌犯自证清白,拿出自己没有杀人的证据。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多么幸运!半年多之后,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国家赔偿标准,杜培武只能获得不足3万元的赔偿。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是的,您没看错:以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致人死地的责任人,所受的处罚就是如此之轻! (还有些想法,没写完。以后有时间再拾起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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