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昭雪後的賠償,460萬也好,4000萬也好,誰掏?是判錯了人殺錯了人的警察、檢察官、法官掏嗎?都不是。都是從國庫往外拿錢,也就是納稅人買單,老百姓買單!這些警察、檢察官、法官,害得人家破人亡,他們承擔了什麼罪責?
◆高伐林
開年幾天來,最搶眼球的報導和帖子,幾乎都與“依法治國”有關。最驚人的,爆出一聲震天巨響的自然是崔永元爆料:最高法院關於陝西千億礦權案的卷宗離奇丟失。 此事讓所有網民出乎意料之外的是:報導和評論竟然沒有被網管“和諧”!對比一下,此前,北京那個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事件都被網管圍追堵截,“寧可錯刪一千,不可放出一個”的啊!一個最合乎邏輯的推理就是:此案必然牽涉高層的權力交鋒。崔永元1月4日在脫口秀中說,“我後台特別硬,硬到你想不到!我也不跟你說,你也別打聽!省得嚇着你!”也讓人們加強了這種猜測。 其實我更重視的,是崔曝光了中國法院案件卷宗都有正卷、副卷這件非同小可的事。 崔永元曝光稱:陝北凱奇萊和陝西西勘院千億礦產爭奪案終審前,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已經做出對判決的指示,還要求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高度保密。周強的指示,乃是通過最高院原副院長奚曉明以批示方式,出現在不對外公開的副卷里。 英國《金融時報》專欄作家劉裘蒂寫了《從最高法院卷宗失蹤案看中國的“人治”與法治》(FT中文網2019年1月5日)一文,其中有一大段篇幅,梳理了“副卷”的由來: 中國法院系統對“副卷”的機制有明文依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規定了正、副卷分別訂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保守審判工作秘密的規定》指出,案件的請示、批覆、領導批示、有關單位意見、合議庭筆錄、審委會記錄必須裝訂在副卷里。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經本院領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 1991年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副卷的內容。2006年頒發的《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規定了“上級法院及有關單位領導人對案件的批示”等不宜公開的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的《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及《關於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指出,違反規定泄露合議庭及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及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的行為屬於“泄露審判秘密”的行為,如果嚴重違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法院卷宗的正卷,是給外界看的按“規則”辦事的記錄:副卷,是內部人才能看的按“潛規則”辦事的記錄。 此前我曾說過: 如果說檔案的“正卷”記載的是堂而皇之的“依法治國”,那麼檔案的“副卷”記載的就是不可告人的“不依法治國”或曰“依權治國”。如果說,最高法院的案件卷宗丟失,屬一次性的“違法”(至少我們現在知道的只是這一件);而“副卷”的存在,就是制度性、長期性的“違法”! 既然是不可告人的“違法”“潛規則”,理應“不落言荃”,大家心知肚明、只能意會不可言傳,怎麼還會白紙黑字地記錄在案、授人以柄呢?這也有個原因:上面有上面的“潛規則”,下面也有下面的“潛規則”。如果完全是口頭指示,真要鬧開來,發指示的領導矢口否認,一推六二五,滔天罪責落到下屬頭上怎麼辦?口說無憑,他們必須要有“副卷”!劉裘蒂的文章對此解釋說: 副卷包含了大量的“領導說了算”,將來有人查的時候就可以作為保護自己的掩護。背後的思維仍然是“人治”的社會,與專業、公開、透明的法治社會理想背離。 崔永元也說: 副卷保密是法院規定,可以理解為一些材料不方便讓更多人看到。但它的前提一定是依法合規,如果是因為紀錄了權力私通、官場勾兌、黑手操縱、布局設套而保密,那就是窩藏犯罪證據的問題了。那樣的副卷一定要防止被偷防止丟,因為將來寫起訴書用得上的。 踢爆這一“合法的違法”,在我看來,其意義甚至超過揭露“陝西千億礦權案”的黑幕。該給崔永元記一大功!(順便說一句,中國名氣響亮的網絡寫手沉雁說,崔永元爆料的最大貢獻是讓我們知道了最高法院竟還有冒死揭露卷宗丟失的王林清這樣的書呆子。)
昨天(1月7日),中外媒體還報導了另一件與法治有關的新聞——劉忠林案:蒙冤關押25年,獲中國國家賠償460萬人民幣。 今年51歲的劉忠林,人生中一多半時間裡都在監獄中度過。1990年10月,當時22歲的劉忠林因涉嫌一起兇殺案被採取強制措施,1994年被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直到2016年1月才刑滿釋放。經過劉忠林及其親友多年申訴,2018年4月,吉林省高級法院改判他無罪。 這一事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東遼縣會民村村民從菜地挖出一具女屍,公安確認是該村一年前失蹤的鄭姓女子。一天后,東遼縣公安局就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拘留了劉忠林。審訊期間,劉忠林作出了15份供述,其中9份有罪供述,6份無罪供述。他多次認罪又多次翻供,甚至對作案過程的描述都有多個版本。劉忠林說,他被拘留後遭偵查人員嚴刑拷打,逼迫他承認殺人。辦案人員曾將竹籤插進他十根手指的指甲縫,用鐵棍砸傷他右腳大拇指,導致他被迫截肢。 1994年7月,吉林省遼源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忠林死緩,當時劉甚至沒有辯護律師。一審判決後,他曾口頭提出上訴,但由於只有小學文化不能寫上訴狀,吉林省高院以沒有上訴狀為由,沒將該案分配案號審理。1995年8月,吉林高院核准了一審判決。 劉忠林的哥哥和表姐夫繼續幫他申訴。2012年,吉林省高院決定再審。2018年4月,經歷了“馬拉松式”再審後,吉林省高院認定,原判決認定劉忠林殺死被害人鄭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劉忠林無罪,但該判決並未認定劉曾遭刑訊逼供。 劉忠林2018年5月向吉林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人民幣1667萬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約78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萬元,以及賠償申冤費用及後期治療費等。 1月7日上午,被蒙冤關押25年的劉忠林等到了中國當局的賠償。法院決定給予他460萬元人民幣賠償,其中包含羈押9217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97萬餘元。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忠林申請賠償案的律師屈振紅說:中國現行國家賠償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按照國家賠償法,對類似劉忠林這種情況,賠償名目只有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兩項;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標準乘實際羈押天數,精神撫慰金則為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一定百分比(司法解釋規定原則上不超過35%,近幾年有些法院突破了35%的上限)。 但對於蒙冤者來說,羈押期間是每天24小時坐牢,不是在每天8小時上班。被限制自由期間的24小時比在外面正常生活的24小時要煎熬很多倍,完全是數着秒熬,真正是“度日如年、度年如日”。美國學者就曾提出,用工資作為支付賠償的標準或會引發道德上的問題,即“坐牢、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民的一份工作”。 屈振紅說,我認為,這也遠不足以彌補錯判和錯誤羈押給當事人造成的精神傷害。因錯誤羈押,劉忠林最好的青春年華都是在監獄度過的,他已經錯過了結婚生子、成家立業的最好時機,而且坐牢導致其膽小、精神緊張甚至抑鬱。 屈振紅還說,法定賠償項目沒有納入申請賠償申冤費用。幾乎所有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其家人,都在不屈不撓地申冤,甚至為了沉冤得雪而傾家蕩產——我們數得清那些借債求直的案例嗎?這一項可能是天文數字的費用,竟無人賠償! 劉忠林被無辜羈押9217天,最終得到460萬元的賠償,雖然屈振紅認為,相對於劉忠林坐的25年牢來說,這些錢太微不足道了!相比現有案例,並不算低了。比較一下中國類似冤案及賠償結果: 聶樹斌案:1995年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決死刑並執行,2016年改判無罪。2017年3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聶樹斌父母獲得了國家賠償金268萬餘元人民幣; 呼格吉勒圖案:1996年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4年改判無罪。2014年底,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呼格吉勒圖父母獲得國家賠償金約205萬餘元人民幣; 陳滿案:1994年因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6年改判無罪。在監獄度過23年的陳滿獲得了國家賠償金人民幣275萬餘元; ………… 家喻戶曉的雷洋案,家屬倒是獲得了天文數字——4000萬元!——的賠款。雖然並未獲得確切證實,但我從各個渠道獲得消息,包括從發起抗爭請願的人大校友那裡獲得的信息,這一數字是靠譜的,“接近雷洋家屬律師團的消息人士透露,雷洋家屬同意接受人民幣2000萬元以及一套價值約合2000萬元的房屋作為賠償,承諾不再申訴,不在網上公布賠償詳情,也不接受傳媒訪問”(VOA報導)。 消息人士將雷洋冤死能獲如此高額賠款,歸功於他的人大校友——畢竟,校友中有許多人是在重要新聞媒體和有影響力的機構任職。 明鏡主管兼新聞評論員何頻在VOA的訪談節目中有段話,我很認同: ……對於政府來講,不管是一千萬,還是兩千萬,還是四千萬,這都是非常小的數字,因為它使一個本來可能繼續發酵的案件停止了下來。如果當事人家屬放棄追究責任,那麼其他人可以參與的程度就會減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但是,這個案件樹立了一個更為惡劣的典範,那就是人們對法治更沒有信心,給中國未來的維穩種下更大的禍根。當局以維穩的名義,製造了更加不穩定的結果。…… 何頻表示,雷洋案是一個標誌性的案件。當局不是通過正當的司法程序來處理,而是偷偷摸摸地通過隱蔽的賠償方式處理。這種處理方式的結果就是告訴人民,如果遇到同樣的案子,就是要進行反抗,即使得不到正義,也可以得到賠償,這樣就等於給中國的未來埋下更大的炸彈。
何頻所說的是一個方面的危害;我要說的,是另一方面的危害: 4000萬也好,460萬也好,賠款誰掏?是判錯了人殺錯了人的司法人員,不論是警察,還是檢察官,或者法官,他們掏嗎? 都不是。都是國庫掏錢,也就是納稅人買單,老百姓買單! 這些警察、檢察官、法官,他們造成了這麼嚴重的後果,他們自己承擔了什麼罪責? 當然,我相信,冤案事件,真要曝光鬧得全國皆知,當事責任人都會受到一定行政甚至司法處分,否則交代不過去。但是與他們造成的後果相比,實在是太太太……太不相稱!
昨天正好在微信上也在流傳一篇文章說:“中國的法制史上有許多冤枉的案例,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他舉的案例,迄今已有20年: 1998年4月22日上午,警方在昆明市圓通北路40號發現了一輛被丟棄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麵包車,昆明市路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和女民警王曉湘,被人近距離開槍打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曉湘的丈夫杜培武,次日被抓,經歷了連續10天10夜的審訊,審訊的主要手段是疲勞戰:不准睡覺。 民警杜培武匪夷所思的生死經歷:審案者用手銬將杜培武的雙手呈“大”字形懸空吊在鐵門上,吊一段時間後,在腳下塞進一個凳子,以換取杜培武的“老實交待”;又猛地抽掉凳子,讓杜培武突然懸空,如此反覆;審訊人員又用高壓電警棍逐一電擊他的腳趾和手指。逼他承認殺人,逼他交出兇器……將他折磨得遍體鱗傷。 在法庭上,杜培武對審判長說:“我還有他們刑訊逼供的證據!” 他解開風衣,從褲子裡扯出了一套血跡斑斑的衣服,“這是我當時穿在身上被他們打爛的衣服!”審判長讓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糾纏這些問題了。” 在強烈的求生欲望驅使下,杜培武不顧一切地高聲申辯:“我沒有殺人!我受到了嚴刑逼供……” 審判長火了:“你說沒有殺人,你拿出證據來!” 這稱得上是世界司法醜聞:頭戴國徽的法官,要被起訴的殺人嫌犯自證清白,拿出自己沒有殺人的證據。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0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刀下留人”,終審改判杜培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杜培武隨後被投入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多麼幸運!半年多之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機關破獲以鐵路警察楊天勇為首的特大殺人團伙案。當楊天勇的保險柜被打開後,此前辦理杜培武案件的有關人員頓時驚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槍,赫然躺在保險柜裡! 2000年7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再審判決,宣告杜培武無罪。據法醫鑑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處因吊打而形成的傷痕以及外傷導致的腦萎縮。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國家賠償標準,杜培武只能獲得不足3萬元的賠償。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以刑訊逼供罪,一審分別判處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隊長寧興華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 ——是的,您沒看錯:以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致人死地的責任人,所受的處罰就是如此之輕! (還有些想法,沒寫完。以後有時間再拾起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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